舒某与费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
费某甲自述2014年至2019年在大学上学,其中2016年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在美国留学
两人结婚在前,儿子留学在后,留学期间的开销,继母或许不知道具体数目,但肯定知道钱由男方出,而且数目不小。
舒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赠与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
意思是继母无法提供【父子故意隐瞒继母偷偷买房】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她无法证明自己【不知情】
换言之,男方给儿子花的钱继母当初都是知情的,否则可以一口咬定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所以她现在咬定的是【未征得她同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