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抽大风,把一审的基础认定改掉了。
一审认为,20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丈夫把其中属于配偶的一半赠予给儿子是无权处分 但属于自己的一半是有权处分,因此只撤销一半,作为配偶个人应得的部分返还。
二审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全部属于无权处分全部撤销,属于遗产的部分另案处理。但丈夫已经死了,撤销以后102.5万是配偶个人的,另外102.5万是丈夫的遗产,这102.5万配偶还可以再拿一份。
二审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没问题,但实际上是把儿子当小三处理了——在原配起诉配偶和小三的诉讼中,一般是做全部撤销。原因有二:
第一,夫妻财产赠予小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不应追认。
第二,撤销后,如果配偶确实想赠予小三,仍然可以离婚分财产或在婚内分割财产,把属于自己的那份给小三——虽然有的事不那么道德,但法律尊重出轨者不道德也不违法的自由。
而在该案中,按照一审判决,丈夫赠予自己那份给儿子完全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丈夫已经死了,撤销以后不可能再把自己的那份给儿子。小三案中两个问题都不存在。
因此,二审结果完全凌驾于丈夫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意愿之上,强行将已经处分的财产放到遗产的范畴,实质是法院利用审判权“替代”死去的丈夫处置财产。这与民法实践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不轻易改变当事人自主意愿的理念完全相悖。
并且,二审判决是向配偶返还,可丈夫已经死亡,其中的一半就是遗产,为什么法院要判决一个继承人要向另一个继承人交付未分割的遗产?如果儿子尊重、履行这样的二审判决,配偶会不会迅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儿子连属于自己的那小份遗产也拿不到?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二审判决是不是不顾现实情况,造成了更大的社会问题?会不会造成后续更难处理的司法案件?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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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
有人认为,既然处分的时候就是无权处分,就算人死了也不应当认为是有权处分。
必须指明的是,在不涉及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父母向子女的赠予不应当一概按照无权处分全额返还,2021年江苏的一则案例中,法官说得很清楚:
“但对于获益人小孙而言,其从自己父亲孙先生处接受款项用于购房购车,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购置大宗财产时给予资助,符合传统社会中亲子关系间的人伦常情,这完全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应当区别对待。”
说白了,把子女当小三同等对待,置配偶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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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说明的是,
看到有评论把回答完全理解为小三类案的反面,这是不对的
上述两个点,第一点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小三案的反面,这没问题——其实也是一审法院的观点。
第二点丈夫死亡对本案的影响,要往深处说,涉及到撤销权法律效果的问题。
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将财产状态恢复至处分前的状态。暗含的逻辑是,处分行为不当,但赋予财产的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重新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就是恢复至丈夫打款前的状态,这样丈夫就算想帮子女,也可以分割财产然后把102.5万重新赠予。
但本案中不可能实现,丈夫已死,死亡的时候继承发生,财产变为遗产。也就是说,一旦全部撤销,205万并不会恢复至丈夫处分时的共有状态,而是恢复至丈夫死亡时一半配偶个人财产、一半遗产的状态。
因此,如果全撤,就因为死亡而使丈夫丧失了重新处分的权利,不仅撤销权恢复至处分前状态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使财产最后的处理完全超出丈夫生前的本意。所以才说这是二审法院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凌迫。
那么理想的状态,就是如一审法院所判,在一半份额内,尊重丈夫的处置意愿。——毕竟帮助子女购房本身根本不违反公序良俗,不需要法律进行强制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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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上面这个点说下去,就有第一段回答里面提到的二审的硬伤:
当二审判决认定全撤时,205万也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个人财产+遗产的状态。按二审法院的逻辑,就算不讨论判决第一项撤销丈夫的全部处分行为,第二项也只能(1)再分四分之一给配偶,或者(2)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另一半配偶仍有权要求分割。但二审判决第二项在未分割遗产的情况下要求一个继承人将遗产整体交付给另一个继承人,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