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件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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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怎么能杀掉我们的国家的未来呢?那是我们的希望啊!
反方?:你的三个好宝宝在监狱好吃好喝20年,脱离社会20年又什么都不会的人,出来后会偏激地干什么呢?期待(๑˙ー˙๑)
正方:相信我们的国家会好好教育的!
反方?:还有二十年呢,不着急。到时候还有没有国都不知道呢,没什么好期待的。
选项1:当一个加害人,让国家养20年
选项2:当一个被害人,12岁就重开一把。
极限二选一时选择什么?
国家的这次司法实践教给了你什么?不用多说吧。
编辑于 2024-04-09 09:09・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世上的盐 - 3 个点赞 👍
【大快人心!严惩邯郸小恶魔】没有意外,邯郸三个小恶魔将承担刑责。官方发布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虽然众口汹汹皆望其死,但能让其承担法律框架下最长的刑期,已是法律对受害者最大的告慰。感化教育挽救,一直是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方针,但面对恶性犯罪,严惩才最具震慑力。不爱惜别人生命,不知道他们是否怕死?对别人生命如此蔑视,珍惜他们的生命又价值何在?期待重法治恶人!
发布于 2024-04-08 10:42・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真知场 - 3 个点赞 👍
先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条文: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责规定。鉴于事关未成年,且此前并没有过对该年龄段犯此二罪追责的情形,故法律又设计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要求。
从法律层面上看,最高检核准追诉邯郸案中的三个未成年人,意味着这三个未成年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从政治层面上看,表明了最高检惩治犯罪、伸张正义、保障人权的决心,重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承诺。
从社会层面上看,回应了社会公众对邯郸案的重大关切,增强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总之,最高检的核准追诉,推动了邯郸案的进程,这将是载入司法史册的重要一笔,每个人都在用”挑剔“的眼光审视这一行为,但也无需作过度解读。依法,便是最大的正义。
发布于 2024-04-08 15:02・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咩咩羊 - 3 个点赞 👍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才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现在最高检已经同意,说明这几个人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了。
发布于 2024-04-08 11:55・IP 属地陕西查看全文>>
小仙法师 - 3 个点赞 👍
核准追诉,能怎么理解?
不能理解。
对我这种普通人来说,司法程序和法律解读,都难以理解。
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破事儿,又不是没有。
老实说,等了怎么久,等来怎么个后续,是有点失望的。
我就是个普通老百姓,还是社会底层的那种老百姓,大概连一般小市民都算不上的。
所以我不清楚相关部门的办案程序,也不明白相关法律的具体执行。
我只注重结果。
关键看怎么判。
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我的另一个回答。
去看了看各路大神的回答,大略知道了相关法律的相应条款。
有点心凉。
想要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所谓核准追诉,其实不那么容易。
或者干脆说,核准追诉的条件,真的很苛刻。
就拿这次邯郸杀人案来说,如果不是席卷全网的舆论压力,能不能达到这个核准追诉的条件,还真不好说。
以前又不是没有相应的前例。
法律的关键,大概是维稳。
不能说跟正义无关,只能说各有各的考量。
所以我这种小老百姓,在意的不是过程,是结果。
因为一旦发生恶性案件,我这种社会底层,就是妥妥的弱势群体。
很多时候都无能为力,甚至是无从发声。
只能寄望于相关部门的防微杜渐和惩前毖后。
但是看了各路大神的回答,好像不容乐观。
即便核准追诉,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追诉,也只是在未成年犯罪的框架下进行追责。
看看,就因为未成年,追诉一下子就成了追责。
算不算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杀人咋了,故意杀人咋了,情节恶劣咋了,人家根本就不可能死刑,甚至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也就是说,最多是无期,甚至连无期都可能是奢望。
无期是可以减为有期的,有期减刑就更不用说了。
毕竟很多人都在标榜感化,都在呼吁宽容,都在宣扬拯救。
活着的人最重要。
至于逝者,那不都已经死掉了嘛?
也就是说,这三个被核准追诉的未成年,可能会在十年二十年之后,恢复自由,重新回到社会上,享受他们的精彩人生。
都说监狱是特殊的大学,在那个地方深造后的他们,会不会改过自新不敢断言,反正一般人是绝对惹不起的。
所以在有人问去邯郸要带什么伴手礼的问题下,我的回答很简单。
这辈子大概都不会去邯郸,就像这辈子大概都不会去唐山一样。
真心惹不起。
有人说,我不惹他们不就得了?
被杀害并埋尸的那位同学,大概也没有自个儿吃饱了撑的去惹他们。
法律的庇护,社会的宽容,媒体的保护,某些人的不作为,都会淡化那些未成年犯罪者的敬畏之心。
一部刑法,大概真的镇不住他们。
好在终于不再是什么不痛不痒的心理矫治,不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直接撤销此案。
没有息事宁人,没有不了了之,就很好。
即将发生的恐怖连锁效应,可能刷新定义的邯郸学步,多少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
但愿,这是一个新的开始。
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酌情修订,算是查漏补缺,算是亡羊补牢。
如果将其奉为圭臬……
不敢想。
发布于 2024-04-09 11:51・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红水鱼 - 3 个点赞 👍
意思就是你在你们小区抓到三条小蛇,
这蛇已经有毒牙了,咬死了个小孩,
但不是你自家的,你原本想放了。
迫于被毒死孩子家人舆论,准备关起来。
关多久呢?大概关到小蛇都长到毒性最强,
攻击力也最强的时候再放回小区吧。
毕竟要给次机会嘛
发布于 2024-04-10 12:05・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狗蛋何 - 2 个点赞 👍
闲话不多说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案子于情于理,肯定是要追诉的
一、法律层面,受伤害的是未成年学生,手段是比较残忍地,并且致人死亡,达到了12收岁以上未满14周岁核准追诉的条件
二、从情理方面,现在这案子关注度这么高,民众的强烈情绪表现是严惩这三个穷凶极恶的孩子,为了平息众怒,也必须要追诉
所以最高检核准追诉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于 2024-04-08 15:14・IP 属地天津查看全文>>
刘志凯律师 - 2 个点赞 👍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核准追诉的情况,一种是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行为,如果过了二十年的期限,司法机关将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一种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核准追诉案件与一般形式案件的办理流程大体相同,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核准追诉案件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该案也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由原来的“已满十四周岁”降低到“已满十二周岁”,核准追诉的第一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目前披露的案情,一旦法院认定该三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4-04-08 19:22・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刘凯律师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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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良有鹿 - 1 个点赞 👍
个人粗糙理解,追诉刑事责任,最多无期徒刑。死刑不可能。如果判20年,死者等于白死了,家属肯定不平衡,小小年纪给活埋,这孩子也太懦弱了,带刀出一博三。多好,死的不是自己就够了。这社会活埋是何等的残忍。
发布于 2024-04-09 19:04・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清风细雨 - 1 个点赞 👍
犯罪年龄不应成为挡箭牌,最高检核准追诉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最新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这个结果可谓是众望所归,民心所向。
让我们来看看该事件的经过: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因杀人手段残忍,作案年龄未达刑事年龄等,引起全网关注与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于此同时,最高检还着重强调了一句: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第一强调了要严格依法办案,第二要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这二点说的很明确,即预防和治理两手都要抓,不能仅预防,如果犯罪发生了要加大治理力度,不能放任。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年龄不应成为作恶者免责的挡箭牌,让作恶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不让受害者家属寒心,不让普通民众失望,不让作恶者逍遥法外。
法律要维护正义公理,维护社会大众普遍的价值观与道德观。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受害者,只会让作恶者猖狂,只会让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只会增加更多的不公。
这次邯郸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法律追溯,在国内是一个先例,能够有效威慑未成年犯罪的发生,也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此后,我相信会有更多未成年犯罪的追溯案件。
就像2018年昆山龙哥案之后,正当防卫制度得到真正的激活,让人们敢于去对抗不法侵害。
发布于 2024-04-09 11:39・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章辞 - 1 个点赞 👍
完全是按照现行法律定罪量刑的,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过度解读了。
在刑事法官眼里,无论社会舆论怎么样,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去裁决。
当事情发生的那一刻起,判决情况,大体已了然于胸了。
发布于 2024-04-09 21:51・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解惑有法的老赵 - 1 个点赞 👍
河北邯郸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14周岁),但因为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他们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决定依据的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在《刑法》第17条中新增了第3款规定,指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意味着他们涉嫌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即一名初中生的死亡)。同时,由于案件涉及的是故意杀人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核准追诉,表明这一决定是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这一法律调整反映了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方面的决心。尽管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但在某些严重情况下,如这起案件所示,法律仍然需要发挥其作用,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社会大众,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要对其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负责,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发布于 2024-04-09 12:53・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飞入花丛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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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睿律师 - 1 个点赞 👍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这个案子被追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这个案子影响力这么大,手段这么恶劣,不追诉不足以平民愤。
所以综合案子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被追诉是一定的。
发布于 2024-04-09 15:01・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郭炯炯律师 - 0 个点赞 👍
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在对此案的诸多探讨中,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检是否作出核准追诉决定,是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
一、核准追诉需要哪些条件?
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一名13岁中学生被抛尸于蔬菜大棚中,被发现时,死者脸部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同学的家,仅有约100米。据警方透露,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因为埋尸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经进行预挖。按照此前报道披露,三名犯罪嫌疑人皆为13周岁。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4月8日上午,检察机关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通报还指出,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施行。根据其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8类严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按照当时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2021年,根据社会发展和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一定调整,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最高检的核准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接下来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二、最高检快速核准追诉意味着什么?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从3月10日案发、3月11日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到3月21日当地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再经过检察机关层报,最后到最高检依法核准,整个过程只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最高检的核准,决定了该案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还是作为保护处分案件办理。假如最高检核准追诉,就进入刑事程序,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处理。如果不核准,则会作为保护处分案件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专家认为,前述核准追诉的条款中“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造成的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综合进行判断。比如,少年的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手段残忍、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可以把这称为“恶意补足年龄”,也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年龄不够,但通过其行为表现,证明其心智、恶性已经超过了真实年龄,所以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核准追诉也只是本案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后的公诉和审判,被告人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应当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要如何体现,都会被持续关注。
发布于 2024-04-09 20:50・IP 属地云南查看全文>>
南锋約法 - 0 个点赞 👍
答主的理解是:首先、严重的暴力犯罪就应该受到处罚。该案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力很大,犯罪嫌疑人配合公安机关的“态度”不好。其次、核准被追诉,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任何犯罪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应当被追诉。
发布于 2024-04-09 19:32・IP 属地云南查看全文>>
昆明尚渠律师 - 0 个点赞 👍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中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一、 刑事案件核准追诉权
关于最高检将会核准对邯郸市肥乡区三名杀害初一学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消息,其实早在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率最高检调研组,到宁夏固原、银川调研时就已经有所明确。
消息显示,应勇在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调研基层检察院建设、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时,就指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由最高检察机关行使核准追诉权,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已过追诉时效犯罪进行追诉的极其慎重态度,这有利于保证核准追诉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刑事立法设置了核准追诉权,如何保障权力准确运行,制度设计必不可少。2012年10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后,又历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历次补充完善,核准追诉条件、案件办理程序等日臻完善。
根据制度设计,对于检察系统层报上来的核准追诉请求,最高检会作出两种处理,一种是核准追诉,另一种则是不核准追诉。两种不同的结果,则是“追诉必要性”层面的不同考量。
二、 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犯罪“追诉必要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应具备的条件,“追诉必要性”理解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行为人不满刑法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从之前的14周岁,个别性地、有条件地下调到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路径。
这一调整是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新形势、新特点的前提下,兼顾被害人和社会感受的立法应对,同时也表明,追究刑事责任和施以刑罚是处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最后的手段,并需要针对每个案件和每个行为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追究刑事责任和处以刑罚并不能完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问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建设,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开展系统预防和治理。
三、 “核准”与“不核准”的实践理解
2015年7月9日,最高检就办理核准追诉方面的检察工作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有四起案件,其中既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核准追诉的案例,也有对真诚悔罪、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犯罪分子不再追诉的案例,从数量上来看,核准追诉与不核准追诉的案件数,各占一半。
最高检在核准追诉的两起案件中都指出,若不核准追诉将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在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核准追诉时,实际上是综合考虑了犯罪的性质、后果与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社会秩序恢复情况等多种因素;犯罪人实施犯罪后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犯罪危险性已经减弱,随着犯罪影响逐渐消失,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实际上已经达到了适用刑罚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效果,再对其追诉没有必要。
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检察机关查明被害人妻子王某和儿子因案发时受到惊吓患上精神病,靠捡破烂为生,生活非常困难,王某强烈要求追究马世龙刑事责任。此外,案发地群众表示,被害人被抢劫杀害一案在当地造成很大恐慌,影响至今没有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最高检认为,案件对被害人家庭和亲属造成严重伤害,在案发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虽然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被害方以及案发地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丁国山等(故意伤害)核准追诉案,是另一起被核准追追诉的案件。该案发生于1991年12月21日,当时,公安机关既没立案,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逃跑。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其四人分别更名潜逃到黑龙江、陕西等地,其间对于死伤者及其家属未给予任何赔偿。到案后,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与此同时,案发地部分村民及村委会出具证明表示,本案虽然过了20多年,但在当地造成的影响没有消失。因此,最高检做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
对于另外两起不核准追诉案,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最高检认定,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二是被害方均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据此,最高检认定,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
在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中,犯罪嫌疑人杨菊云与被害人吴德禄系夫妻关系,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杨菊云到案后,杨菊云与吴德禄之子吴某恳求吴德禄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菊云。吴德禄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不再要求追究杨菊云刑事责任。此外,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德禄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在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中,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蔡金星、陈国辉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四、 “以不追诉为原则,以追诉为例外”理念
把握好立法原意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明确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或者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样的规定,立法本意应该是以不追诉为原则,以追诉为例外。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署名文章《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中,张军指出,考虑是否追诉的时候,要从国家利益、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考虑,从国家层面去判断,而不仅仅是从发案的具体地方去考虑要不要追诉,更不应该仅仅因为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上访、有诉求的倾向就决定追诉。
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意味着对刑事司法权的约束,能够促使侦查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及时立案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刑事案件的久拖不办。特别是经过相当长时间以后,犯罪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追诉,不仅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而最终也有可能会无疾而终。
时过境迁,面对超过追诉时效的的案件,期望侦查机关完全查证清楚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案件查证不清楚,仍然核准追诉,这会损害刑事司法的权威,最终会影响到公众的法律信仰。
犯了罪不被追究责任,这在社会观念里似乎行不通。为此,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社会大众,对这个结果一般都会表达出不满意。在社会公众的司法观念中,在看待犯罪的态度上以感性因素为主,而法律恰恰是去除了感性的理性,所以二者属于不同层面的价值评价。不能完全服从公众感性因素去评价衡量理性的司法制度,当然,司法制度也不能简单地忽视民众情感,一般是在刑事立法上吸纳、体现主流民意,在刑事审判上通过普通人参与审判而体现司法民主。
因此,在评价是否应该核准追诉时,应交由检察官来判断,因为检察官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益的体现,其职业角色并非狂热追究犯罪。这与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有着密切关系。在核准追诉工作中,检察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最终做出的决定,其中也会参照社会公众的意见,但这些感性的因素并不应决定案件的走向。
发布于 2024-04-09 11:44・IP 属地中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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