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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件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怎么理解?

我不是小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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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条文:

一、刑法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责规定。鉴于事关未成年,且此前并没有过对该年龄段犯此二罪追责的情形,故法律又设计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要求。

从法律层面上看,最高检核准追诉邯郸案中的三个未成年人,意味着这三个未成年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从政治层面上看,表明了最高检惩治犯罪、伸张正义、保障人权的决心,重申”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承诺。

从社会层面上看,回应了社会公众对邯郸案的重大关切,增强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彰显了司法的权威。

总之,最高检的核准追诉,推动了邯郸案的进程,这将是载入司法史册的重要一笔,每个人都在用”挑剔“的眼光审视这一行为,但也无需作过度解读。依法,便是最大的正义。

发布于 2024-04-08 15:02・IP 属地北京
咩咩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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