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河北邯郸 3 名初(中)生杀害同学后埋尸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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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有一县,两童相斗,一人致死,县令命人押至牢房,此童不惧,饭点,县令使人端食物前来,置于此童面前,筷子一正一反插着,此童端过碗,把筷子捋顺,县令斥声道“已明事理,当斩立决!”
发布于 2024-03-19 14:18・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Hickey - 16 个点赞 👍
我老家浙江台州。。。一位60多岁的房东也被未成年人残忍杀害。原因只是因为凶手不想上班,没有生活来源对社会不满就痛下杀手。。。事发后还在现场搜刮财物
事发后还上网搜过,未成年杀人不会判死刑,然后才去自首。
这种人渣畜生,还留着做什么!!!!
法律保护这种人渣,那么善良的人又做错了什么???
发布于 2024-03-19 17:54・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红美玲 - 12 个点赞 👍
1,2022年,甘肃8名初中生,殴打、凌辱21岁男青年,等男青年遍体鳞伤后,打算挖坑活埋。男青年苦苦哀求:说他还想见他妈妈,这家里只有他们娘俩相依为命。结果8名初中生毫不理会,直接活埋。
等警方侦破此案,挖出男青年,发现他遍体鳞伤,十指鲜血淋漓,死状及其痛苦凄惨。
然后通告说将会依法制裁,可是直到现在网上也没有查出具体惩戒结果!
2,2023年,广东廖某某同学,因为拒绝帮同学写作业,就被打成植物人,最后含恨离开人世。
直到现在也没有具体惩戒通告。
3,河北邯郸这名受害的同学,被发现时面目全非,生前受到了什么样的折磨,可想而知。
这些未成年的杀人犯,手段残忍,心理素质超强,冷漠凶残的本性,表明他们的是否身份就是恶魔。但这些恶魔们依然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不能接受相应的制裁。
法一再向不法让步,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制的保护,法律无法为受害者彰显公道,反而一再保护加害者。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按下了受害者绝望呐喊的消音键。成为了加害者的福音和法外之地!
弱者没有一怒拔刀、血溅五步的勇气,良善充满慈悲,没有报仇雪恨的决心。最终要么现忍气吞声,郁郁终生。要么就是以“自杀”来控诉这个不公道的现实。
滚滚红尘,如果清白也是罪过,善良也要被欺辱致死。
世间再无包青天,饱受委屈的现代人居然只能开封府下跪,哭诉衷肠。
本来不怎么想谈这样的问题。
太沉重。
这几天也收到有超过二十个以上此类问题的回答邀请,那就借这个回答说一些我个人的看法。
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分子,在长期勒索、抢劫、殴打、凌辱一个同龄男生之后,有预谋的对其实施杀害、埋尸(已公布案情证实,它们提前选址并进行了埋尸坑的开挖)。且已知杀害手段残忍,并犯罪分子们毫无人性。
被害男生长期被它们勒索、抢劫、殴打、凌辱,可以说已经成为它们稳定的获利来源与暴力渲泄工具。稳定且长期的如此,对它们而言是最优的选择,它们为什么要对其实施预谋杀害呢?就只为一次搞到191块钱吗?不杀害这个男生,它们凭借对其施展暴力同样可以轻松获得,它们何必要直接索命呢?而且还是预谋呢?
前不久被曝出几个“孩子”长期鸡奸同班男生的新闻,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吧。
个人认为,这三个畜生也应该是长期对被害男生进行了性侵,而性侵行为可能被他人碰见,或受害男生不堪长期受辱,有向外揭露的表达。
三个畜生怕劣迹败露,合谋之下,对受害男生进行了残忍杀害与藏尸。最后从受害男生手机里转出的191块钱,只是顺带而已,不是谋财杀人。
当然,真实而完整的案情究竟如何,需要当地警方的公布。这只是我个人对已公布案情中明显不合常理环节的一些看法。
任何时代,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法律存在的最积极意义之处,只在于对尽可能最广大社会群体威慑性的约束。
而威慑更只能来源于依法下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差别的国家暴力。
简单的讲,就是一定不能有法外狂徒。
眼前的例子,“两少一宽”。收获到的是民族和谐吗?是五十六个民族一家亲吗?
纵则骄,骄则不逊,不逊则生乱。
教训、血淋淋的教训真的还不够多吗?
未成年恶性犯罪的日趋高发、恶劣、残忍,不正和“两少一宽”下的“民族和谐”归于一途吗?
一个你所认为的“孩子”,它肆无忌惮的使用暴力,它肆无忌惮的剥夺他人的生命,它与生俱来的无视人类最基本的善良,但它却应该被宽恕,应该被赦免,甚至你认为它还能成为社会的有益组成
醒醒吧。
国家司法部2014年向两会提供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统计报告指出,未成年恶性犯罪者(含抢劫、严重伤害、杀人、强奸、纵火等)的犯罪复发率是97%!
可以这样讲,对这些“孩子”犯罪的每一次纵容,最后得到的,除了更多无辜者的血泪之外,一无所有。
我不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更不反对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免。
政治正确这玩意,确实是客观世界无法摆脱之痛。
可出台一个未成年人特殊行为矫正行政条例不触犯政治正确吧?
少管所、少年监狱好像听起来不那么“温馨”。
那总可以名义上归属教育系统,司法部门介入管理,特殊行为矫正学校,不能搞吗?
校园霸凌,你按刑法抓不了,按条例送矫正学校不行吗?
古人说不教而诛是大过。
那咱就不诛。
咱就教。
犯事的,敢犯事就送进去教。矫正个一两年不合理吗?
出来还犯事的,立刻继续送去教。直到教好了,或者能送过去正经吃牢饭了。
尽可能的不让这些社会毒瘤在市面上溜达。
年纪小,不懂事。
送它们去读书总是好的吧?
学校墙高点,国家管食宿,总不是虐待吧?
未成年恶性犯罪高发至斯,不就是没有防微杜渐的去教,一意放纵导致的吗?其实现在的风向,包括近年历次以来的未成年人杀人案,基本上网友一边倒的支持严惩杀人犯。
你看看知乎就知道,基本上没有反对的,都是大声疾呼,要求杀人偿命的。
如果说网络是“法外之地”,那么你看当地村民的表现。
基本上也是群情激愤,没有为杀人犯说话的,甚至一度要替天行道了。
不过想想也对,这种超越人伦纲常的野兽恶行,自然是人人得而诛之,符合这片土地上每一个质朴人士的质朴愿望。
这是真正的“民意”。
很多所谓理中客是不屑民意的,认为民意就是集体绑架。
不过,我倒认为这种民意不是绑架,是几乎全体人民的善良愿望。
再强调一句,至少在知乎帖子里没有反对者,贴吧也是,公众号也是,村民也是,我身边的朋友也是。
既然如此,是谁,还在保护这些恶魔呢?
我不能说是法律,因为法律也是人定的。
如果全体人民都强烈要求,怎么法律还是不改,或者说改的不痛不痒呢?
我只能说,法律界,或许仍有“理中客”。
他们喜欢以法律的精神来驳斥众人质朴的思想,认为你们想的简单,你们不懂法,你们不知道法律的底蕴、法律的精神。
你们很盲目,你们都是情绪化的,如果法律照着你们改,一定是不科学的,是悲哀的。
这些人顶住了“压力”,顶住了“民意”,他们故意怠慢法律的修改,或者降低修改的力度。
他们的优势在于,尽管你们民意沸腾,可操作法律的事还是专业的,操作权还是在他们手里,周期又长、程序又复杂。
都是他们的操作空间。
他们曲解一下,懈怠一下,坚持一下,法条就动不了了。
法条不动,那么法律就是法律,是当前的现实,你们再义愤填膺也没用,毕竟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
警察不会让你们乱来,你们也难以违法“乱来”。
所以,只能眼睁睁看着一个个的杀人犯被隐藏,被释放,像没事人一样摇身一变,重获新生。
“年轻的时候啊,不懂事,曾经犯过点错,后来重新做人的”。
喝,挺人生百态的,挺时过境迁的。这篇答案我也不知道能不能存活,如果有缘看到就点个赞吧,也欢迎大家收看
就到这吧,这篇文字也絮叨了很多,如果看完有些许收获欢迎一起交流学习。也欢迎大家看我辍学后捡破烂的经历
我是一个底层穷二代。见过社会百态,走过弯路,遇过良机,受过挫折,十年奋斗,小有成就,喜研人情世故、职场升迁、和江湖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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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一定让你今年暴富,关注我,带你看透这个操蛋的世界本质~
发布于 2024-03-20 23:36・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社会成长录 - 10 个点赞 👍
如何看待?我想不用多说了。
我还是说说怎么处理吧,我同样坚持重判,最高规格招待。
但是如果我是孩子父亲,我倒是希望轻判或是判无罪,能给我一个手刃仇人的机会。
其实这事也挺为难法院和国家立法机构的,法律不能照顾到每一个点。其实这事能反应出学校的管理有极大的问题,当地的村委会有极大的问题,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完美适用于每一项犯罪。
所以,有的时候,血债血偿,别扯那么多没用的,直白点就完了。
发布于 2024-03-19 17:33・IP 属地黑龙江查看全文>>
里昂 - 10 个点赞 👍
本来不怎么想谈这样的问题。
太沉重。
这几天也收到有超过二十个以上此类问题的回答邀请,那就借这个回答说一些我个人的看法。
三个不满十四周岁的犯罪分子,在长期勒索、抢劫、殴打、凌辱一个同龄男生之后,有预谋的对其实施杀害、埋尸(已公布案情证实,它们提前选址并进行了埋尸坑的开挖)。且已知杀害手段残忍,并犯罪分子们毫无人性。
被害男生长期被它们勒索、抢劫、殴打、凌辱,可以说已经成为它们稳定的获利来源与暴力渲泄工具。稳定且长期的如此,对它们而言是最优的选择,它们为什么要对其实施预谋杀害呢?就只为一次搞到191块钱吗?不杀害这个男生,它们凭借对其施展暴力同样可以轻松获得,它们何必要直接索命呢?而且还是预谋呢?
前不久被曝出几个“孩子”长期鸡奸同班男生的新闻,大家应该还有印象吧。
个人认为,这三个畜生也应该是长期对被害男生进行了性侵,而性侵行为可能被他人碰见,或受害男生不堪长期受辱,有向外揭露的表达。
三个畜生怕劣迹败露,合谋之下,对受害男生进行了残忍杀害与藏尸。最后从受害男生手机里转出的191块钱,只是顺带而已,不是谋财杀人。
当然,真实而完整的案情究竟如何,需要当地警方的公布。这只是我个人对已公布案情中明显不合常理环节的一些看法。
任何时代,无论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法律存在的最积极意义之处,只在于对尽可能最广大社会群体威慑性的约束。
而威慑更只能来源于依法下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差别的国家暴力。
简单的讲,就是一定不能有法外狂徒。
眼前的例子,“两少一宽”。收获到的是民族和谐吗?是五十六个民族一家亲吗?
纵则骄,骄则不逊,不逊则生乱。
教训、血淋淋的教训真的还不够多吗?
未成年恶性犯罪的日趋高发、恶劣、残忍,不正和“两少一宽”下的“民族和谐”归于一途吗?
一个你所认为的“孩子”,它肆无忌惮的使用暴力,它肆无忌惮的剥夺他人的生命,它与生俱来的无视人类最基本的善良,但它却应该被宽恕,应该被赦免,甚至你认为它还能成为社会的有益组成。
醒醒吧。
国家司法部2014年向两会提供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统计报告指出,未成年恶性犯罪者(含抢劫、严重伤害、杀人、强奸、纵火等)的犯罪复发率是97%!
我有幸亲眼看到过甘肃武威、白银两市司法局对在押、管制中的未成年犯罪者的筛查、统计资料,重复犯罪的比例超过70%。二进宫、三进宫、乃至四五六的,司空见惯!
可以这样讲,对这些“孩子”犯罪的每一次纵容,最后得到的,除了更多无辜者的血泪之外,一无所有。
我不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我更不反对现行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免。
政治正确这玩意,确实是客观世界无法摆脱之痛。
可出台一个未成年人特殊行为矫正行政条例不触犯政治正确吧?
少管所、少年监狱好像听起来不那么“温馨”。
那总可以名义上归属教育系统,司法部门介入管理,特殊行为矫正学校,不能搞吗?
校园霸凌,你按刑法抓不了,按条例送矫正学校不行吗?
古人说不教而诛是大过。
那咱就不诛。
咱就教。
犯事的,敢犯事就送进去教。矫正个一两年不合理吗?
出来还犯事的,立刻继续送去教。直到教好了,或者能送过去正经吃牢饭了。
尽可能的不让这些社会毒瘤在市面上溜达。
年纪小,不懂事。
送它们去读书总是好的吧?
学校墙高点,国家管食宿,总不是虐待吧?
未成年恶性犯罪高发至斯,不就是没有防微杜渐的去教,一意放纵导致的吗?
发布于 2024-03-19 21:21・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王晖 - 8 个点赞 👍
这三个未满14岁少年的判罚,肯定是所有人最为关注的事情。
而他们的结局,除了依赖警方找出事情的真实经过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罗老师就这件事提出了各国的立法初衷,即性善论和性恶论。
我想说的是,性善论和性恶论,都有其合理性。
毕竟,我们都会承认一个事实:人性中既有闪闪的发光点,也有不可见的阴影部分,后面藏着个恶魔。
每个人生来都是这样的。
但一个人会成为天使,还是恶魔,或或泯泯众人,很大程度上,和社会环境脱离不了关系。
在这之中,父母、师长、同学、社区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也正因为这一点,所以孟母三迁的故事,才被口口相传。
而现在和二十年前来相比的话,互联网以及社交平台的普及,成为了21世纪青少年成长的重要且主要社会环境。
但可惜,我们没有把这个环境治理好。
这些孩子,在互联网上横冲直撞。
他们既在这里过早地学习暗黑学、性解放、法律法规等知识,尝试着一遍一遍地拿幼稚的青春验证,也在这里加入团体寻找慰藉,还有这里随意释放自己的恶意,……
或者说,这三个孩子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对自己看不顺眼的同学施暴、凌虐甚至致死之前,他们很有可能早已经掌握了自己的免责之道。
而他们这么做的第一课,很有可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
即,躲在一个虚拟的账号背后,对那些看不顺眼的帖子和博主,进行有组织的辱骂和攻击,直到账号背后的那个人,彻底消失在互联网。
这个环境,或者说这一系列举动的加剧,使得他们人性中的恶会被不断地放大。
直到后来,虚拟环境已经满足不了他们。
毕竟,少年人自控力差,是公认的事实。
于是,他们把目光转向了现实生活,转向了那个他们认为可以肆意凌虐的人。
但就像在互联网上一样,他们还是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
不同的是,这次保护他们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而这些,也是他们在互联网上获得的知识。
有人可能认为,这个说法比较偏颇。
毕竟,校园霸凌是一直都存在的现象。
这也确实是。
而同样的另一个事实是,互联网上少年人的恶意,很多人都领教过。
这些人被聚集到一起,在有心人的撺掇之下,又可以造成多大的恶果,互联网人也是有记忆的。
我说这些,不是说互联网从此就应该在世界消失,毕竟它真的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个性以及良性的转变和可能。
同样,它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就被完全治理好。
而是要让大家正视一个事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不能再简单地仅限于人性善恶论,而是成长过程中人性的善恶扩大化可能。
除却传统环境的变化,互联网为人性的恶提供了巨大的生长空间。
作为人类生存保障的下限,我国的法律法规,应该正视这种现象。
发布于 2024-03-19 23:02・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千十一心理 - 6 个点赞 👍
处理结果很有可能是不了了之。
从教育意义上,对家长是有意义的。这件事从现实层面告诉我们。
有未成年犯罪保护法在。
大家可以正当教育孩子。
14岁前把社会看做丛林。
杀人没关系的。
不是大事。
因为政府已经用邯郸事件给大家进行了科普。
发布于 2024-03-20 11:39・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世上的盐 - 6 个点赞 👍
吴情树:邯郸三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件的刑法分析反思
据媒体报道,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上述新闻报道之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关注,大家在对被害人遇害深表震惊、同情的同时,也对三位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初中生的残忍行为表示不解和愤慨,并积极反思这类极端的校园霸凌事件何以发生以及今后应该如何预防这类校园霸凌悲剧的出现?
一、本案可以适用的刑法规定
近年来,因为我国各地多次发生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的故意杀人案件,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考虑现在未成年人比较早熟,心智较为发达,应当适当降低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为了回应民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7条进行了修订,其中,增设了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既遂)、部分严重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就降低到了12周岁,并设置了严格的追诉程序,即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才能追诉。结合本案,还要注意到《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本案三位初中生到底是基于什么原因而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进而又是采取什么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其杀害的手段和过程又是怎么样?这涉及三位嫌疑人的行为到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判断?由于案件还在侦查中,具体案情尚未对外公布,我们对于三位初中生的行为性质还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但不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三位初中生均已满12周岁(请注意刑法用语是已满12周岁,不是12周岁以上,这是有区别的,不少人在介绍刑法规定的时候,不注意区分已满与以上两个表述的区别)又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来决定是否追诉。
二、本案的刑法适用分析
从媒体报道来看,三位嫌疑人在犯罪后,还对遗体进行掩埋,毁尸灭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注意:不能就此情节而认定杀人手段残忍或者伤害手段残忍,因为不管是掩埋尸体,还是毁尸灭迹,都是针对被害人死亡后的尸体而言,而不是针对被害人生前而言。如果是活埋被害人,当然可以认定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而且,这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后的不可罚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对三位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展开了侦查讯问。可以预见,等公安机关收集和掌握了三位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后,可以报请当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等案件侦查终结(一般是在逮捕后两个月内侦查终结,即从案发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至少要37天+两个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地检察院在最高检察院核准通知书下达后,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对这类恶性的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概率应该是比较高,除非经过侦查发现,三位嫌疑人是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被害人死亡后才对遗体进行掩埋,毁尸灭迹。否则,只要有证据证明三位嫌疑人是故意杀害被害人,或者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当地检察院都会逐级层报最高检察院核准,最高检察院最后也应该会予以核准追诉。
许多网友和百姓看到这么悲惨的事件后,纷纷表达愤慨,网上一片喊“枪毙”的声音,认为他们太坏了,“杀人偿命”,应该对三位嫌疑人判处死刑。但这种“正义感爆棚”的背后,其实是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了解,也不是一种理性的声音。如上所述,我国《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无论三位嫌疑人的杀人手段有多残忍,危害结果有多严重,由于他们在犯罪的时候虽已满12周岁,但又不满18周岁,依法不能对他们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于这一点,我国《刑法》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罪刑法定,绝也不容许突破的。
那么,能否对他们判处无期徒刑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也涉及如何理解《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与《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既然根据《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对他们三人判处死刑,那总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吧!可是,他们三人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又享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资格,这里《刑法》规定用的是“应当”的表述,就意味着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只能如此,必须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如果简单地判处无期徒刑,实际上等于排除了《刑法》第17条第4款的适用。因此,只要适用《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就难以判处无期徒刑,因为判处无期徒刑意味着既不是从轻处罚,也不是减轻处罚,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才算得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但对于这类案件,一律判处有期徒刑,又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刑罚不公正,怎么办?这真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难题。因此,2006 年 1 月 23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解释》是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17条第3款之前的规定,那么,能否类推适用于增设之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笔者认为,可以适用,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既然《解释》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那么,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更是属于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
但是,这里《解释》用的是“一般”,学习法律的人都知道,任何原则都有少数的例外,一般就意味着存在特殊和例外情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84号案例的裁判规则就指出:“一般而言,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法定或者酌情从重情节外,不判处无期徒刑当然是可以的,也是较为适宜的。不过,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也并不是一律不能判处无期徒刑。”言下之意,对于司法实践中,那些罪行极其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未成年犯罪人也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就直接排除了《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适用,对他们既没有从轻处罚,也没有减轻处罚,只需适用《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适用了《刑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对他们不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其实本身已经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了,对他们就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再次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让他们享受双重的便宜,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刑罚不公正。
三、本案具体的量刑分析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即“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虑许多老百姓,包括法科毕业生以及个别办案人员往往不懂得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因此,这里有必要普及一下从重、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我国刑法总则没有特别规定“加重处罚”的概念,但刑法分则有针对一些具体个罪规定了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只要符合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刑罚就要升档,其实,就相当于加重处罚)。
所谓的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即只能在某个犯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往重一点的判或者往轻一点的判,但这里的重与轻不能以法定刑中间线为基准进行判断,不能说只要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就属于从重处罚,也不是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判就属于从轻处罚,而是要考虑某种案件在不具备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通常判处的刑罚,再考虑本案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或者从轻处罚情节而选择判重一点,还是判轻一点。
而所谓的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要被告人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就应当在该案件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以下”并不包括本数,如果包括本数,那只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例如,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案件,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认为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就不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只能判处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同时,为了克服刑法的刚性规定与具体案件之间的矛盾,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刑法》第63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了“特殊减轻处罚”,即虽然案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又会显得刑罚太重,罪刑不相适应,法官也可以选择法定刑幅度一下判处,但必须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这一条款目前已经变成了“僵尸条款”,许多地方法院的法官嫌麻烦,宁可重判一点,也不肯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毕竟当事人又不是他们的什么人。
具体到本案,假如三位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他们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会区分主从犯,也可能不区分主从犯,具体要看他们三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例如,对于提议杀害并积极参与杀害被害人,或者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人,可以认定为主犯,而其他参与者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但是,如果是三人合谋合议,又是三人共同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如三人共同对被害人全拳打脚踢或者共同拿起工具对被害人乱打,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本查不清到底是谁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三人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或者主犯)。当然,根据他们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不同,在量刑上也是有所区分。
换言之,如果法院最后对三位初中生区分主从犯,又假如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对其他从犯只适用从轻处罚,那么,其他从犯也要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假如法院区分主从犯,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对于其他从犯适用减轻处罚,那么,其他从犯就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降档处罚)。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假如法院类推适用上述《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三人都不判处无期徒刑,只判处有期徒刑,主犯可以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对其他从犯从轻处罚,也要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但在在量刑上有所区别。而如果对其他从犯选择适用减轻处罚,则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但无论如何,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都不可能判处缓刑的(回应一个学生的问题)。
具体如何裁判,还要根据案件的事实以及他们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判断。
四、本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在我们国家,很有意思,一旦社会发生某个恶性案件,老百姓首先会想到往往是刑罚处罚是不是太轻了?或者怎么刑罚没有遏制住这类恶性案件?或者是不是刑法没有规定这类行为是犯罪?于是,将社会治理当中出现的任何恶性问题,自然而然地与刑法联系起来。于是,认为只要我国《刑法》增加某个罪名,或者加大对某一犯罪的处罚,似乎这类社会问题就迎刃而解。
事实上,法律,尤其是刑法在国家治理社会问题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刑法真正能够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我们不能夸大刑法在国家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反,应该摒弃刑法万能主义的观念,也不该有重刑主义的观念,认为只要刑法有完善的规定,或者只要采取重刑主义就可以有效遏制某类恶性案件的发生,刑法可以包治百病,包打一切。这些看法和观点不仅普遍存在于民间百姓,在庙堂之上也不乏有这种认识的人,他们都把犯罪问题简单化,也把社会治理问题简单化。
要知道,国家治理也好,犯罪治理或者社会治理也罢,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中,法律,尤其是刑法属于保障法,它所占的分量是很小的,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诸如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不是因为刑罚处罚不严厉,或者刑法没有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是社会治理中哪里出了问题,与刑法是否有相应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例如,如果把社会系统看作一个人的肌体(身体),而把法律或者刑法看作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药的话,那么,社会肌体出现了问题,绝对不是社会肌体本身没有吃药的缘故,而是社会肌体中的一些器官发生了病变,肌体功能失调。在这种情况下,吃药只是为了修复被疾病破坏的肌体,而不能说,因为没有吃药才导致身体的病变。
众所周知,刑法永远都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刑事立法更多是一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可以说,每个刑法分则罪名的背后都有一段血泪的故事,都有一个悲剧的出现。在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并予以处罚之前,这些社会问题已经存在着,刑法规定只不过是通过惩罚来预防日后类似案件的再次出现,但有些案件照样不断反复地出现(例如,危险驾驶罪,全国每年都保持30多万件,2023年高达38万件,难以说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不严厉),社会治理出现某个问题与刑法(刑罚)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紧密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刑法是否有规定以及如何规定也与社会问题是否会出现没有必然联系,那种认为社会出现什么问题都要归因于刑法的看法,无疑是过于抬高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
同样的,国家治理社会中,也不要有重刑主义的观念,认为只要重刑就能有效遏制犯罪。现在大量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表明,重刑主义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正如意大利著名的刑法思想家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这句话很有道理,只要能够做到有罪必罚,违法必究,打破有些人违法犯罪后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幻想,建立起一种犯罪与刑罚之间必然紧密的因果关系,让犯罪人知道,犯罪必罚,不存在任何心存侥幸的机会,那么,即使刑罚处罚轻一点,都能显示出刑罚的威力,都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对于这一点,在职务犯罪中表现出更为明显。在党的十八大后,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不收手、不收敛,敢于铤而走险,敢于违法乱纪?这其实与我国《刑法》规定惩处贪污受贿罪的刑罚是否严厉没有必然联系,但与职务犯罪是否及时被发现或者被查处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大量的实证案件表明,由于没有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对权力没有进行强有力的制衡和监督制度,我国职务犯罪实际上被查处的概率还是非常非常低的,被查处的周期也很长。有人做过研究,职务犯罪被查处的平均周期是6年。许多人在第一次收钱之后,觉得那么多人都在收钱,我自己应该没有那么倒霉,自己应该不会被发现或者被查处,胆子就越来越大了。一般也要六年后,才可能被发现和查处。于是,他们实际上就是在与国家(纪委监察委)赌输赢、赌概率。如果赌输了,认命,认罪认罚,接受处罚,在监狱度过余生;而如果赌赢了,安全着落,全家幸福平安。正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他们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贪污或者受贿,最终也是低概率地把自己推向犯罪的无底深渊。
在本案发生后,网上大多数网友说,要继续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提高刑法对校园霸凌的威慑作用,要对校园霸凌者判处死刑。可是,诸如校园霸凌等社会问题的出现,同样与刑法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我国《刑法》真的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0周岁或者8周岁,即使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也可以适用死刑,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霸凌问题。
校园霸凌的治理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如果那些身为父母家长没有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他们可能照样去霸凌其他同学;如果学校老师面对校园霸凌不出手,不制止,就会导致校园霸凌弥漫校园;如果学校领导面对校园霸凌,不让家长报警,而是想息事宁人,那么,校园霸凌就不能被根治;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发生校园霸凌事件的校长不问责,他们就不会采取有效措施去防止校园霸凌的发生。可以说,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或者校园霸凌问题更多是社会系统治理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家长、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协同解决。
现在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构筑一套预防校园霸凌的防治体系,多做一些普法教育与宣传工作,将同学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及时修复同学之间的关系,让中小学生都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法治观念,将校园霸凌消灭在萌芽当中。而这些就要通过教育来提升国民素质,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学会对法律规范的忠诚,从小事情做起,懂得敬畏规则,尊重他人,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发布于 2024-03-20 18:04・IP 属地甘肃查看全文>>
侠之大者法未央 - 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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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飞的猪 - 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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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 - 3 个点赞 👍
上一世,我日日被三个同班同学霸凌欺辱,他们为了取乐将我骗出来活活打死,把我手机里攒了很久要给奶奶买咳嗽药的钱全部转走。
我求他们放过我,他们说我这样没人管的孩子活着也没用,生来就是一条贱命,只配让他们欺负。
我想哭,可我的眼睛已经看不到了!
我想喊,可我的下颚骨全部粉碎了!
我想再听听爷爷奶奶的声音,可我的耳朵已经没有了!
我听不到看不见,我努力呼吸,却被泥土呛得咳嗽。
泥土中带着一些芬芳的气味,我的意识越来越模糊,我想起奶奶说过,我们都是农民的孩子,土地带给农民生机,它能种出又大又甜的苹果,也能种出又高又壮的我,那样的话我就不会再受欺负了。
恍惚间,我睁开双眼,发现我居然重生回到了被杀的五分钟前。
这一次我要尽我所能的活下去,不要再让任何一个爱我的人伤心了,成为真正的光驱散名为校园霸凌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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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风是我的同桌,李成、马山是我的同班同学,我们是一个村里长大的娃娃,我却不知道受过多少他们的欺负和凌辱。
最开始的时候,他们管我借钱,名义上虽然是借钱,但实则就是要钱,三块五块也要,三十五十也要,我如果给了的话,这一天便会相安无事,如果不给,他们便在下课的时候强迫我跟他们去厕所,把身上所有的衣服都扒光,让他们一一检查到底有没有钱。
他们一个人检查另外两个人也不会闲着,心情好的时候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屁股也就把我放回去了,心情不好的时候他们便会变着法的折磨我,在衣服上淋上他们的排泄物再让我穿在身上,逼着我从他们的胯下钻过去,种种暴行,数不胜数。
我曾经尝试过寻求老师的帮助,可老师不能够24小时的跟着我,上一次老师找他们谈完话,让他们不许再欺负同学,他们便一心认定是我告的密,张小风用手腕粗的木棍打我,打折了三根,疼的我眼泪哗哗的流。
我也想过寻求家里人的帮助,可是我不敢,我不仅不敢直接告诉家里人,甚至还要掩饰身上时不时出现的伤痕以及一切可能被家人怀疑的情况,我爸爸妈妈都不在身边,只有爷爷奶奶两个孱弱的老人,我清楚的记得有一次张小风拿着一把开了刃的刀不停的用刀背拍着我的脸,在我的耳边威胁“你如果告诉了你家里人,我们三个就先把你爷爷奶奶那两个老不死的杀了,再把你这个小野狗杀了,反正我们还不满14岁,杀人也不用犯法。”
我疯狂的点头,表示自己不会说出去,自己受点欺负还能够忍过去,如果真的因为自己导致家人被害,那么才是真的没法活了。
发布于 2024-03-19 21:46・IP 属地黑龙江查看全文>>
大学服务员 - 3 个点赞 👍
最近几天,我三年级儿子也在学校被人霸凌 包括在学校被同学围攻 在厕所被打 被揣下体 差点被推进粪坑 我和对方家长沟通了 对方认为我偏听偏信 厕所没监控 我确实拿不出证据 但是如果我有 我就不会只停留在和他家人反应的层面了
也正是因为厕所没监控 所以厕所是校园霸凌高发区 要怎么证明呢
和另外三名同学围攻我儿子 这是老师也知道的事情 也是有监控的
说了半天 对方依然在帮自己的孩子推脱 说只是同学间的打闹 他孩子说没有就是没有 我家孩子也经常推他家的 还说他家只是还手的 扯皮了好多 老师也不管 也想大事化小 发生以后 知道了 也只是批评一下 没有告知我 我问孩子 孩子才说在学校被他同学打了
我坚决要求对方就霸凌行为道歉
我说有同学有老师可以作证 也有监控 不然报警来查 他父母才说
“不管怎么样 跟你说声对不起”
“小孩打打闹闹是正常的”
踢人下体是“打闹”多人打一人也是“打闹”?
这就是现状 你不豁出去 连句道歉都很难得到 你不闹 他们就可以轻拿轻放
这就是现在的学校 家长对于霸凌的态度 如果邯郸案不能成为法律法规的推动者 小光就白死了 而且还会有更多的“小光”
目前大多数老师麻痹大意 认为只要是小 都没恶意 被欺负的人 如果没有家长帮忙出头 那就是没有被欺负 这也是小光被霸凌的原因啊
因为他爸爸妈妈不知道 没有替他出头 替他发声 所以老师就算知道了也会大事化小 好点的可能调个座位 不负责任的可能直接不管
他家里但凡有一个大人知道 但凡有一个大人去闹 学校都不会也不敢不管的
编辑于 2024-03-21 09:10・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路人甲 - 2 个点赞 👍
如何看待?应该是不忍看更多一点。
替被害的孩子心痛,替被害的孩子父母亲人心痛。对凶手愤怒,对凶手的监护人愤怒,对所在学校的学校愤怒。
我相信凶手不是一天养成的,如果在萌芽阶段,双方的父母、学校能有所察觉并及时干预,不会演变成这样的结果。我更相信凶手曾经也是天真的孩子,可是如今已化身恶魔,我不相信他们能够改过,支持依法顶格严惩,支持就此修改现有法律,让少年凶徒得到应有惩罚,让震慑后人。
也该增加少年凶徒相关联系人的惩处措施,一是监护人,一是所在学校的负责人,特别是学校。为什么校园霸凌总是刹不住?就像老教父对黑帮其他家族人说的:不管麦克回国途中发生什么事,不问原因,都怪在各位头上。
发布于 2024-03-20 09:17・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慕古风 - 2 个点赞 👍
我12岁的时候,我爹天天接我上下学,一到周末还给安排各种补习班,放学接回家做晚饭给我吃(我家是老爹做饭),动画片只让我看一个小时,到了7点钟是新闻联播,电视就被我爹霸占了,让我滚回屋子里去写作业,我回屋慢了可能还会被他从后面踹一脚。
我爸妈当年都是5点钟下班,接完我到家不到6点。
那三个孩子,非常缺一个这样的老登当爹。
而他们的爹,缺一份5点下班,不用背井离乡就能养家的工作。
编辑于 2024-03-20 17:41・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知乎用户 - 2 个点赞 👍
作为一名两个孩子的父亲,看到邯郸发生的三个小恶魔孽杀同班同学的事件,真的有震惊又气愤,谁都是为人父母,什么样的家庭放纵出来的这样的孩子,我的意思很明确,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我们国家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那些收欺负的未成年人,不是现在为保护恶魔的免死金牌。我在这里呼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抓紧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这些恶魔送到地狱去。杀一儆百,还一个朗朗乾坤。
发布于 2024-03-23 21:02・IP 属地内蒙古查看全文>>
向日葵 - 2 个点赞 👍
看不了一点。
现在的大中华民族是玄幻片。
不管再发生什么都觉得不意外。
比如这件事,我的反应是:哦!
如果后续判的不满民心,我的反应是:草!!!
如果判决满意,我的反应是:嗯。
难道您们对中__还有希望啊?不会吧!不会吧?
发布于 2024-03-20 11:24・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你汗流浃背了叭 - 2 个点赞 👍
现在的未成年人比成年人都可怕,什么未成年保护法,看看这些披着人皮的恶魔还需要保护么?老话说倚老卖老,他们现在就是这个心理,反正年龄小,犯了错误也有改造的机会
看看现在这个社会到处都是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因为法律太宽容,治标不治本,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以后都能回到程浩南,山鸡那个年代了
一代又一代的小孩在生长,就这样的社会影响,是不是这种暴力输出会成为一种常态!想想都可怕!
所以就像这种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就应该判死刑,十多岁的孩子还年龄小么,他就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么,那个孩子就应该被他们打死!想想都可悲,愤怒!
发布于 2024-03-20 13:38・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臭宝子 - 1 个点赞 👍
校园霸凌呈现上升势头,怎么保护我们的孩子?
邯郸事件极为恶劣,让弱小的留守孩子沉冤待雪,
必须告诉孩子,对于校园霸凌必须予以反击,
必须要培养孩子勇敢防卫的血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孩子,
而不是让恶人逍遥法外!
发布于 2024-03-20 22:39・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数字转转 - 1 个点赞 👍
以前听过一个说法:法典其实是沾满鲜血的,是那些因为法律不健全而逝去的生命,让法律更加接近公平公正。每一次法条的修改,很可能都是血的代价。为了让那孩子的生命不会白白逝去,全国的家长都在坐等一个答案!
发布于 2024-03-20 23:22・IP 属地福建查看全文>>
奇妙夜 - 1 个点赞 👍
这件事,概括两点:一个缩影,一个极端。 1.一个缩影。校园霸凌,只是邯郸社会风气的一个缩影。县城婆罗门这个词听说过吧?你是婆罗门,你就可以霸凌首陀罗。 2.一个极端。霸凌过头了,取人性命了,霸凌者也无法自保。而邯郸,现在,各行各业,还存在着霸凌,但还没到极端。 不守规则,不讲契约,没有希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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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 - 1 个点赞 👍
这是发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的英国的幼女杀人魔事件,她由于年纪之小、手段之残忍使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震撼了全世界
和大多数连环变态杀手一样,玛丽也有着悲惨的童年,这里就不展开细说了,或许正是如此,她在这起案子中所表现出来的反应,是许多普通成年人都难以达到的地步
同时她本身就是证明“麦克唐纳综合症”最好的一个例子,即纵火、尿床和虐杀小动物,从小就表现出了犯罪者的特质让人不寒而栗
一开始,她还试图掩盖真相,但在事情瞒不住后又将责任推至她的同伴诺玛。二人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吵和互骂,仿佛一放开她们就会立即厮杀起来,非要争个你死我活。但她们也惊人的默契,如同亲生姐妹一样,不同的是,诺玛表现的像个正常的孩子,会生气会哭,而玛丽全程都十分冷静,这也影响了后续的审判结果
玛丽最后被判处终生监禁,而诺玛则当庭无罪释放。一开始她被关押至一个青少年男子监狱,她几次反映遭到了骚扰,却通通被无视了,后来转至成人监狱。在一次越狱失败后,她争先当起了模范犯人,因为表现良好,获得机会提前出狱,仅仅度过了12年的牢狱生活。
出狱后,她把自己的杀人经历写成了一本书,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无数人指责她的行为。受害人家属对她提起诉讼,却被法庭驳回了。之后许多杀人犯也有样学样,赚的盆满钵满,为此政府不得不出台法律禁止这么做
这起案件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参考。首先,邯郸三名学生行为是从校园霸凌升级而来,与玛丽的虐杀行为本质没太大区别,都是为了满足自己扭曲的心理而对他人下毒手。其次,玛丽作案年纪是11岁,英国法律与中国不一样,她被判处终生监禁,而这三个学生有14岁,按照中国法律或许最多只有十年有期徒刑,这点目前不好说。还有就是,玛丽成为这样很大程度是因为童年的不幸经历,若邯郸三个学生也是这样的话,他们属于一类人,历经牢狱之灾后出来或许会稍稍安分一些,但如果不是,那么放他们出来无疑是对社会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在此之前进行严惩
发布于 2024-03-25 21:57・IP 属地马来西亚查看全文>>
麦肯娜的小甜熊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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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耶 - 1 个点赞 👍
三个初(xiao)中(chu)生(sheng),再怎么年龄小没文化不能杀人的基本常识还是有的,那么因为什么他们还是这么干了呢,首先就是家长一定不是什么好人,其次就是他们知道法律会对他们宽容才肆无忌惮,所以怎么教育他们呢,我支持从重处罚,这么小就轻视法律可不太好
发布于 2024-03-20 09:22・IP 属地辽宁查看全文>>
波绿兰 - 1 个点赞 👍
我个人预测此案能够有一个比较公正的结局。
自货拉拉跳车案引起舆论反弹以后,但凡是影响力大的案件,司法机构大多能满足老百姓朴实的价值观,这和整个社会追求,由高速发展转变为追求公平正义的需求相关,静待结果吧!
发布于 2024-03-21 09:13・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seeno - 1 个点赞 👍
这几天校园霸凌新闻看多了,越发怀疑“人之初性本善”是假的,晚上在小区儿童乐园带着儿子玩,两个跟儿子一样高矮的小坏蛋,起初拍我儿子的头,我没说话,一直在旁边默默的观察,一会他们又抬着另一个小朋友往地上摔,被摔的小朋友爬起来,一边哀求一边说告诉坏蛋的奶奶,告诉老师,让我吃惊的是另外两个坏蛋一点都不害怕,还变本加厉的把他往灌木丛里抬,眼看有危险,旁边的大人也没家长管,我立马喝止那两个小坏蛋,小男孩赶紧挣脱了,我就问他家长在那,他说他自己来玩的,我让他赶紧回家。如果没有人制止,这个小男孩该多么无助和危险,这让我又更加相信,恶和年龄是无关的,无论怎么进化,骨子里总遗留着持强凌弱,无论在哪里,总有阳光照不进去的黑暗,我们能做的只有时刻看好自己的孩子。同时让孩子认识到,并不是每一个孩子都是有教养,善良的,遇到恶的孩子,要么比他更恶,让他知道你不好欺负,要么及时逃离,不要企图用虚无的素质,友爱,和善良去和恶讲道理,那样只会伤的更狠。教导孩子,不能一味的让他善良,有爱,有时候也需要学会一些暴力。
发布于 2024-03-21 23:49・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回忆永失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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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磅十五便士 - 0 个点赞 👍
最令人感到恐怖的不是杀人,而是他们杀人前的缜密与杀人后的淡定。杀人前,他们事先挖好了藏埋尸体的土坑;杀人后,他们若无其事地玩游戏,不动声色地继续上学。
希望能得到一个足够震慑的判决!
以免孩子们把坑挖的越来越深…
发布于 2024-03-20 14:36・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一个芒果 - 0 个点赞 👍
说未成年人什么心智不成熟这些,那么成年人就一定成熟了?年龄只是法律规定的界限而已,而真实的现实生活中,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这件事情是长期的校园霸凌到最后的杀害,这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有迹可循的。包括现在说的三位初中生,有两位已经搬家了。第一是这三名初中生惨无人道的行径,第二就是这三位孩子的父母的问题,第三也是这学校管理的不到位。
只要是人有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光靠年龄来掩饰痕迹,有些时候是真的微不足道。而且事发之后,家长只顾带孩子逃离这个环境。那么可不可以看出来这个家长也是不负责任的呢?而且长期的校园霸凌可不可以看出来这家长也对孩子的管束无度和学校对学生观察甚少呢?
我真心希望能够敲响对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视的警钟!
发布于 2024-03-20 09:48・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亡之泪 - 0 个点赞 👍
法律层面别的答主都说了,我不说这方面。
其实我思考这个案子,我无法理解这三个杀人的孩子到底是为了什么,所以特别想让有关方面告诉媒体他们三个现在怎么说,还有他们仨的家长怎么说。但根据我对部分农村的无赖家庭的了解,这个时候他们就算面对质问,也不会实话实说,多半就地装死。
发布于 2024-03-20 08:39・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ahen - 0 个点赞 👍
本人在邯郸生活过十年,当看见这个新闻之后,心里有很多不安和遗憾。
每每类似的事件发生之后,都是事后补救,流于形式,什么统计学生是否在家....
我认为如果想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概率,因为长远计划。先找原因,家长对孩子的养育是否纵容、宠溺、娇惯,如果在这种环境中长大,孩子必将肆意妄为,不计后果。有些家长甚至说,我管不住,那么你往前回忆,你孩子在小的时候是不是就没有立规矩,没有心灵抚养,建立自己教养孩子的感情资本。
所以,我认为除了立法需要完善之外,需要提高父母的素质,养育孩子的技能。当今时代的养育不再是吃饱穿暖那么简单了,父母养育的不负责,那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发布于 2024-03-20 09:54・IP 属地天津查看全文>>
好过分v不将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