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行程被判 4 年司机「监视居住期间靠妻子打零工维生,希望新政策能申诉纠错」,如何看待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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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乎用户的水平也就这样,让人啧啧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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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圆地方 - 1150 个点赞 👍
我们是法制社会,这个司机按旧政策判4年没问题,
但很多造谣的,而且传播超过500次的,比如造谣新冠有症状只有4%,其余都是无症状都是沉默的大多数,导致各级政府没有充分准备,甚至连退烧药都买不到,是不是也应该按照法律判刑。
发布于 2023-01-10 09:41・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同学们都成学阀了 - 685 个点赞 👍
好家伙,卡车司机瞒报行程就被判了4年?
那肝病医生瞒报新冠无症状感染者比例,至少得判个无期吧?
发布于 2023-01-10 14:15・IP 属地北京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不想上吊王承恩 - 577 个点赞 👍
这个没有办法,因为之前没有乙类乙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犯罪,判决生效后也已具有既判力。
举一个例子,民间借贷曾经最高的利率能达到24%,实际上很多36也敢要,但是现在是lpr的4倍,差了很多,但是你也不可能说,现在司法解释变了,就把以前的判决全都纠正过来,那是不对的。
而且这个犯罪事实发生都一年了,判决也已生效。这种案件,更不可能改变。
捋一捋时间过程,2022年1月22日司机和妹夫去牡丹江送货,1月25日,回到绥中。
2月2日晚上,司机到妻子表弟家吃饭,“当时共有10余人,没想到2月7日晚表弟被查出阳性,成为绥中县第一例感染者,我成为他的密接人员,后来我们全家都被查出阳性。”
约2月8日前后,绥中县突然爆发疫情,2月10日司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当地相关部门流调时发现,司机和妹夫未报告行程。
2月15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发布问责通报。
9月29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9月29日,绥中县检察院指控韩罡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绥中县法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韩罡和贺某驾驶辽PC24XX号大货车从辽宁省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两人得知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来两人均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被感染。经绥中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计,累计报告感染183人,隔离7865人。其中,绥中县加碑岩乡密接、次密接人员1878人,城郊乡86人。全县陆续划定34个风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使用隔离房间5224间,绥中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这差不多都一年了。
而政策落地,2023年(1月7日),五部委,也就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才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编辑于 2023-01-10 11:38・IP 属地河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喵教授 - 414 个点赞 👍
允许有人共情,同情。
但是,既成事实的违法,不可能翻案。
毕竟不是莫须有。
所以乖乖做完牢即可。
倒是核酸造假的那几位,到现在还逍遥法外,令人惊叹。
发布于 2023-01-10 11:09・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雍和 - 400 个点赞 👍
先看司机在特定条件下因为疫情瞒报及放任传播带来的影响:
两名司机因为瞒报自己放任传播,致使183人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34个区域被封控,仅仅县财政为此支出费用1.55亿。
该案件,检察院没有抗诉,司机本人也表达认罪认罚而没有上诉,属于明显的已决犯,虽然没有收入监狱,但那影响判决的生效吗?
总体上看,对因自己行为造成传染病蔓延,相关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民事上的追偿已经是操作上的开恩了,立法上对民事追偿是有法理和具体法条支持的。
带来这么大损失,判的4年而且还“监外执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从轻了。
这跟:
肃反及严打期间,因犯“反革命流氓罪”而被枪毙或者被判重刑的犯人,那个时候因为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导致对犯罪分子总体上判决偏重,现在他们的家属要求国家赔偿并且追究相关审判及相关审判监督人员的刑事责任。
流氓罪集体翻案,可能吗?
编辑于 2023-01-09 17:14・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忍者神龟 - 292 个点赞 👍
错?哪里错了?现在是乙类乙管,当时的乙类甲管也不能说错啊。
申诉应该是成功不了的,2022年10月份判的,如果当时他上诉了可能还有机会,现在他放弃了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在乙类乙管的2023年1月8日前生效的案件是不在这个“新政策”覆盖范围内的。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位司机大佬当时被判了四年有期徒刑,也就是“后果特别严重”,当时被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大多数都是三年以下,你为啥是后果特别严重?你就说致使183人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34个区域被封控,县财政为此支出费用1.55亿这事儿有没有发生吧?
判决生效后还在监视居住是因为送监不及时,不是说判决就有可能不执行了。不执行那是不可能的,现在只能说争取减刑了。
编辑于 2023-01-10 09:14・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法律贫道 - 217 个点赞 👍
不愧是瞒报行程的司机,基本是非观真的有问题。
乙类乙管之后,你可以去申请羁押等措施的取消,这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但是因为乙类甲管退回到乙类乙管,就试图要“纠错”,这什么行为?纠错纠错,纠什么错?
你瞒报行程导致经济损失和其他人被感染,按照法律惩治你犯了什么错?
如果说放开是现在最能执行的选择,那当初清零也是最佳的选择。
因为放开而试图反过来清算清零,我不支持。
发布于 2023-01-10 12:24・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斯帕不爱卷 - 194 个点赞 👍
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2022年1月23日。那个时候执行的还是动态清零政策。既然是动态清零政策,那么瞒报行程就是有问题的。
而且一审判决后,没有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即便提起申诉,也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审理,所以除非按照当时的规定也判错了,否则不存在依据现在的规定纠错的问题。
监视居住期间靠妻子打零工维生,望纠错睡个好觉。那么问题来了,1.55亿损失他付么?近8000人被隔离,找谁说理呢?
发布于 2023-01-09 15:46・IP 属地湖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张导 - 121 个点赞 👍
这个事本身能引起关注更多是因为前有郑州行政人员私自赋红码,后有核酸机构篡改结果,又有媒体专家发布不实信息,还有无良资本趁火打劫。同样的疫情防控,同样的危害公共安全,总不能光给老百姓立法吧?
发布于 2023-01-10 18:42・IP 属地天津查看全文>>
南城 - 118 个点赞 👍
我来戳破这个窗户纸吧!
老百姓朴素的认知,别和我讲什么甲类乙类,你就说人家被判了四年有期徒刑,一辈子背着个案底,社会危害性在哪里?现在放开了,事实胜于雄辩。不管怎么样,都是啪啪打脸。
这事热度这么高,背后说白了,就是这么折腾三年了,大家都想要个说法!
还想要个说法,是好事。真有一天,大家都普遍性的接受“你法我笑”,那才是真正的悲剧。
编辑于 2023-01-10 13:59・IP 属地重庆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自由飞 - 79 个点赞 👍
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法律专家一副“这个没有办法”的口气,
左一句“既判力”,右一句“从旧兼从轻”,学法学到“共情”都做不到了。连人性都学没了。
我明确告诉大家,从人情上看,他值得同情。从律法上看,中国是有“特赦”制度的。并且几年前还使用过特赦。怎没会没有解决办法呢?刑法的“谦抑原则”这个时候怎么都不提了呢?
来一个最基本的假设,你觉得这个货车司机把他现在放出来,他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吗?用你的良心去想。然后你会有答案的。
编辑于 2023-01-11 08:42・IP 属地中国香港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雨宫Lin - 52 个点赞 👍
感觉大家其实都明白真正的问题是什么,但大家又都好像在装糊涂。
法规更新了不代表陈年旧案可以翻案,这是小孩子也该明白的道理,法律就是法律,如果只在这个意义上讨论,那哪怕只晚一天,生效判决就是既定事实,这没有什么好争的。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
在涉疫刑案件本来就有政策的因素,“乙类甲管”本身就是一个政策导向的概念,法律在整个防疫过程中常常是为政策让步的,别的地方可以让,这位司机作为一个受到政策影响的普通人,当然也会希望他的案子可以让。
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
五部门的通知是从1月8日起算的,这个“1月8日”的依据是国务院的《总体方案》,国务院在方案里明确,从1月8日起,新冠改为“乙类乙管”。
那么按照文件,在1月8日以前,新冠依旧是“乙类甲管”,仍然应该按照甲类传染病的规定进行防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病人是“应当”隔离治疗的——这个规定是否在全国范围内都严格执行到2023年1月7日呢?
国务院的《总体方案》是12月26日发布的,有多少地区等不及1月8日就放开了呢?这样的做法又合法吗?
如果政策颁布、风向改变,就可以忽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那么当然就会有人质疑法院死守生效判决,何况原判决时间是2022年10月底,如果不是认罪认罚且没有上诉,也说不准能拖到12月26日甚至1月8日。
说到底,“乙类甲管”是一个政策,“乙类乙管”又是一个政策,这些政策在实施的时候置法律如无物,动辄“特事特办”、“灵活变通”;变动起来却又翻天覆地,封锁放开几乎毫无征兆。一个波及全国的政策,没有法定程序、没有缓冲期、没有研判过程、没有过渡期间的措施安排,一夜之间城头变幻大王旗,舆论媒体瞬间改旗易帜——这样讲政策不讲法地过了三年,突然告诉大家,本案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尊重法治、维护既判力,这让当事人怎么接受呢?
编辑于 2023-01-11 02:27・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TEDCJK - 51 个点赞 👍
我不太懂,这个请教下高人,是不是可以走凤姐的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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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高票那个回答回答得很好了,目前大家看到的满目疮痍,
归根结底的问题就是文件大于法……
文件不是不可以大于法,但是不能一直这么来。
就像金圆券一样,你少发点,动静小点,悄悄的,
那么整体系统还能忍。
天天发文件,这谁吃得消,
大家吃不消的结果,就是所有人都开始以物易物(黄金),
是的,金圆券和法币一起变草纸……
编辑于 2023-02-01 09:39・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温酒 - 43 个点赞 👍
这就是个冤假错案啊!!
疫情就不是他引起的!(极大可能)
除非你告诉我一个十几天全阴的人也能传染新冠!
这么多答案里全是扑热点的,就没人睁眼去看看细节?!
11月份时这个案例上了热搜,我当时就怀疑,法院凭什么确定这传染是这司机引起的——因为仅仅通过流调的方法恐怕没办法从证据链上100%确认是这两人引发的传染。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致183人感染获刑4年,当地处置疫情花费1.55亿,这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这个答案当时是排名靠前1700高赞。不过当时所有的新闻都没有披露细节,我怀疑归怀疑,当时就写了下面质疑:
今天这新闻终于把这个疑点给放大出来了:
“韩罡与贺某于2022年1月23日曾驾驶货车途经绥芬河市,1月25日返回绥中县后,于2月2日曾自行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即使后来2月8日疫情爆发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后,核酸多次检测结果依然均为阴性(“多次”这是重点),直到2月10日才检测出为阳性并被确诊,即他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并不是阳的,经过17天后疫情爆发被传染上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17天内做过多次核酸都确认是阴性等,所以这大概率,不对,直接说基本可以确定就不是他引发的疫情啊, 这个新闻当时为什么不报道?当时律师也是有提出质疑,法院为什么不从科学角度来研判?为什么所有新闻源都是笃定是他引发疫情的?
这么明显的漏洞,难道就是要找个冤大头做替罪羊吗?从法理上讲无论如何不能从“引发严重疫情”的角度来判刑啊。
11月份发布新闻的全是混账,你看你们原来怎么写的,完全照抄检方的文本,而司机和律师的重要信息完全不提。
“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市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被告人贺某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为什么司机一直是核酸阴性的重要信息一字不提?
这样写让全网的人都来喷这司机,全网冤枉一个人合适吗?
直到到现在法官和全网都在PUA这个司机!!司机当时也觉得自己罪有应得,给社会造成这么大危害,直接当庭认罪不上诉!
编辑于 2023-01-10 19:34・IP 属地上海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王治钧Lawrence - 34 个点赞 👍
大概瞅了下其他回答,难怪中国本来控制得很好的疫情会最终失控。
投毒是我的权利,因为我有自由的权利。
那其他人有没有不被感染,不遭受损失的权利?没有。因为其他人的权利是我自由权利的垫脚石。不践踏你们的权利,怎么享受我自由的权利?
发布于 2023-01-10 10:44・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悠然 - 34 个点赞 👍
当事人感慨:
时代的一粒尘埃,落在个人身上都是一座大山!
知情者说:
刑法适当并无不妥。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编辑于 2023-01-11 09:03・IP 属地河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米斯特汤 - 29 个点赞 👍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
在以前执行动态清零的时候,如果配合防疫政策,及时上报行程,该做的核酸检测一个不少,核酸检测结果阴性,没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擅自加码扩大的地区不算)
那被层层加码隔离了怎么算?
能不能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你支持对曾经没有遵守防疫政策的普通人严格执法,也请你以同样的标准对更了解政策,更了解法律,更应该遵纪守法的部门和公职人员去严格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如果你只是追究普通人违反防疫政策的责任,而不去追究不普通人违反防疫政策的责任,或者说,你压根不认为层层加码是违反了国务院的防疫政策
那我觉得你并不是在支持国家政策
是什么让你产生了普通人违法犯罪比公权力违法犯罪危害更大的错觉?
编辑于 2023-01-10 12:38・IP 属地河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马克菠萝的海 - 22 个点赞 👍
这件事情根本不存在所谓“纠错”的问题
因为原判罚根本就没错
这是当下典型的一种错误认识
一些人借疫情防控的调整
为那些违反疫情防控而受到处罚的人叫屈喊冤
这些喊冤者的思想非常错误
这一做法本质上是疫情虚无主义
是想浑水摸鱼 否定我国的科学防疫政策
我国的疫情防控政策
是实事求是的 科学的 动态的政策
它以疫情情况为根本依据
以保障和保护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停地调整
最近我国调控防疫管控力度
就是根据疫情变化和社会经济做出的科学调整
那些鸣冤叫屈的人
是在借机推销他们的疫情虚无主义
借舆情波动之机动摇大家对科学防疫的信心
动摇大家对防疫机构的信任
他们拿被处罚者的利益做幌子
拿他们的不幸做掩护
实际上却是在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
他们的本质
是彻底否定疫情的疫情虚无主义
是把疫情管控忽悠成彻底躺平的欺骗主义
是只管自己方便不顾他人安危的自私自利主义l
大家要杜绝这种疫情虚无主义
一定要理解国家的防疫政策
不要躺平 不要上他们的当
发布于 2023-01-10 15:36・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高山县 - 18 个点赞 👍
张三强奸未成年女性被判15年有期徒刑。
过几年受害人成年了,张三主张:
我强奸的是成年人,依法最高判处十年,判决不合法,要求重新审判。
网友纷纷表示: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我也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都在说这句话,有什么讲究吗?)
编辑于 2023-01-10 19:41・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刘备 - 1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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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川 - 11 个点赞 👍
我受不了这问题下面那些揣着明白装糊涂的高赞答案了!
他什么时候让判进去的?那个时候国家什么防控要求?病毒什么毒性?
现在国家什么要求,病毒什么毒性?
你们要搞什么?大赦天下吗?
发布于 2023-01-22 04:43・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张正中 - 8 个点赞 👍
从旧兼从轻,立法意图比法律条文更重要,这些执法者们应该都学过。
事到如今,虽然我对该司机持否定态度,也不认可“纠错”一词,但如果要特事特办放了他,我想也未尝不可。
毕竟也没人去追究连花清瘟产销者和张网红之类的专家。
编辑于 2023-01-22 16:32・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天地正气 - 7 个点赞 👍
说一个符合法律的理想路径,
如果当时坚持上诉,2022年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一审宣判,那么就要二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的时间是十天内,那么在11月10号前提起上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我国二审时间是二个月内审结,也就是,1月10号前要出判决结果,
关键的关键是,我国大部分地区12月初调整管控,并且发布1月8日调整为乙类乙管的时间是12月27号,也就是说,
被告人坚持上诉,在此过程中二审法院依法办事,那么就会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在二审审结前,出现了乙类乙管,按照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指对新刑事法律生效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原则上适用判决时的新律,但旧律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旧律),
那么二审判决前,依据乙类乙管规定,可不予认定被告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
其实就是大家都下个台阶。
上诉是理想路径,也就是被告人应该坚持上诉,并且有一个负责任的二审法院。
如果是现在,一方面是申请再审,二方面是得到最高法最高院或相关院长的注意,
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以上属于法律探讨,供各位参考。
编辑于 2023-01-11 08:37・IP 属地贵州查看全文>>
文暮 - 4 个点赞 👍
我认为这个属于冤案,因为按照传染病防治罪,只有五种情况可能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司机没如实报告自己从哪来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不能把这个罪名当口袋罪用。
发布于 2023-01-09 15:46・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伊卡鲁斯二号 - 4 个点赞 👍
请清妖们回答两个问题。
1.既然要执法就要一视同仁,郑州赋红码的,上海倒蔬菜的,请问判了几年?
2.1.5亿损失的大帽子扣在司机头上了,有没有清单,钱具体花去哪里了?有多少“防疫费用”,流去谁的口袋里了?
编辑于 2023-01-10 13:34・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油漆工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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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le - 2 个点赞 👍
要说传染人有罪,在座的诸位这两个月阳性的时候,谁没传染给别人?
既然疫情已经结束了,那某些年的老干部都可以平反,这三年的司机怎么就不能翻案了呢?上宽下严要不得啊。
编辑于 2023-01-10 18:28・IP 属地黑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岁寒时 - 2 个点赞 👍
这个疫情,不是感冒,是要命的病毒。你们睁开眼睛看看:这段时间死了多少老人!
所以,对违反防疫措施的行为,按当时之处罚是不错的,放开后已不存在妨碍防疫措施这回事了。我们不管放开是对是错,只知道付出了太大的代价,而且这代价还在继续付出!这不只是一药难求而是死了很多人,是付出了许多老人的性命。这些人太多是上世纪三四五十年代的人。这些人吃遍了我们知道的生活中的苦:贫穷,饥饿,劳累……这些人为国家贡献了他们所能付出的一切,公粮,税收和义务劳动,都是家常便饭。他们走了,因为没有抗住新冠病毒入侵所带来的基础病的加重而离开了这个世界!一路走好!我们也只无奈的能说这句话。我父亲也是前两天走的,我们兄弟只能擦干眼泪把父亲送上山。父亲对乡土有深深的眷恋!!
发布于 2023-01-10 20:15・IP 属地江西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邬元和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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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