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大家其实都明白真正的问题是什么,但大家又都好像在装糊涂。
法规更新了不代表陈年旧案可以翻案,这是小孩子也该明白的道理,法律就是法律,如果只在这个意义上讨论,那哪怕只晚一天,生效判决就是既定事实,这没有什么好争的。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
在涉疫刑案件本来就有政策的因素,“乙类甲管”本身就是一个政策导向的概念,法律在整个防疫过程中常常是为政策让步的,别的地方可以让,这位司机作为一个受到政策影响的普通人,当然也会希望他的案子可以让。
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
五部门的通知是从1月8日起算的,这个“1月8日”的依据是国务院的《总体方案》,国务院在方案里明确,从1月8日起,新冠改为“乙类乙管”。
那么按照文件,在1月8日以前,新冠依旧是“乙类甲管”,仍然应该按照甲类传染病的规定进行防疫。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甲类传染病病人是“应当”隔离治疗的——这个规定是否在全国范围内都严格执行到2023年1月7日呢?
国务院的《总体方案》是12月26日发布的,有多少地区等不及1月8日就放开了呢?这样的做法又合法吗?
如果政策颁布、风向改变,就可以忽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那么当然就会有人质疑法院死守生效判决,何况原判决时间是2022年10月底,如果不是认罪认罚且没有上诉,也说不准能拖到12月26日甚至1月8日。
说到底,“乙类甲管”是一个政策,“乙类乙管”又是一个政策,这些政策在实施的时候置法律如无物,动辄“特事特办”、“灵活变通”;变动起来却又翻天覆地,封锁放开几乎毫无征兆。一个波及全国的政策,没有法定程序、没有缓冲期、没有研判过程、没有过渡期间的措施安排,一夜之间城头变幻大王旗,舆论媒体瞬间改旗易帜——这样讲政策不讲法地过了三年,突然告诉大家,本案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尊重法治、维护既判力,这让当事人怎么接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