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民国是没有法律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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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张元 - 66 个点赞 👍
民国的娼妓,有执照。
上面还会写入行理由,一般是:天生淫荡。
并且,她们还是当时的纳税大户,几乎占到了国民政府税收的 10%。
可即使这样,她们还是一辈子被侮辱。
哪怕是上海滩头号花魁,最终的结局,也是暴尸郊外。
而她那靠卖身养大的女儿们,只恨她死得太晚……
1.一语惊煞众人
1948 年 上海 梦巴黎俱乐部
小姐小福子不经意的一句话,把在场所有人都镇住了。
「我妈说,女孩的第一次都要给爸爸。」
果然是老鸨子的女儿,这种混乱荒淫的家庭关系,让流连欢场的男人们都纷纷咋舌!
小福子的二姐宝莲慌了神,赶紧伸手捂住妹妹的嘴巴:
「小浪蹄子!又喝多了乱说话,我一会儿就告诉妈妈,看她怎么收拾你!」
小福子扒开宝莲的手,刚要争辩,却突然想起了什么,吐了吐舌头,闭上了嘴巴。
等着听劲爆八卦的男人们很是失望。
不过看姐妹花的神情,真不像是说谎。
小福子年方十六,长得珠圆玉润,瓷娃娃一般,是这家俱乐部老板的小女儿。
二姐宝莲,更是美丽不可方物,是俱乐部的头牌。
她们的亲妈,老板梁美玉,在上海滩赫赫有名。
想当初她可是十里洋场红极一时的舞女,号称上海滩娼门第一娇娃。
梁美玉作风孟浪,放荡无比,迷倒了无数达官显贵。后来觉得不够风光,硬是让金主大把撒钱,买票竞选,炒作花边新闻,当选了那一年的「花国总理」。
民国舞女只是后来青春不在,金主纷纷弃她而去,梁美玉索性隐退,偷偷买了几个乡下姑娘,开起了俱乐部。
实际上,就是个能吃喝玩乐耍姑娘的妓院。
她自己连生了三个女儿,全都身材窈窕,面若桃花。
两个小女儿刚一成了人就被自己的亲妈调教,在俱乐部里陪客。
若不是大女儿前几年突然失踪,恐怕现在也是花魁级的。
如今,小福子一本正经地说出「女孩要跟爸爸睡」这样的话,不禁让人心生疑惑。
这梁美玉,到底对自己的女儿做了什么?
一个妓女所生的孩子,上哪儿去找自己的爸爸?
纸醉金迷的上海滩向来不缺新闻,就在人们把这件事逐渐淡忘时,又出大事儿了。
郊外的一处荒地里,一个女人吸引了一个流浪汉的注意。
女人趴在草丛里,一动不动,浑身的衣服被扒得精光,一身白晃晃的皮肉顿时让流浪汉挪不动步了。
流浪汉哪遇到过如此艳福?急吼吼冲上去,伸手就「揩油」。
雪白的后背、臀部、大腿,滑腻腻的,还有弹性,好得很!
就在他把女人翻过身时,血淋淋的骇人一幕呈现眼前:
女人面目狰狞,两眼突出,舌头都探了出来!
胸前两个碗大的血窟窿,还在「汩汩」地往外渗血!
流浪汉顿时吓得尿了裤子,直到警察来了才给拖走。
第二天,上海滩各种小报满天飞。
头版赫然几个大字:
昔日「花国总理」梁美玉惨遭割胸,曝尸荒野。情杀?仇杀?还是惹到了大人物被灭口?
2.花魁之死
桃色新闻,香艳刺激又是大案。
凶手到底是谁?为何杀人后还辱尸?
记者把梁美玉的各种往事扒了个底儿掉,一时间成为沪上茶余饭后讨论的热点。
当舞女时,梁美玉的恩客几乎遍布整个上海滩!
不少达官显贵、黑帮大佬为了她争风吃醋,大打出手。
是有多喜欢她吗?未必。
在权贵眼里,带着高级舞女能彰显自己身份比别人高。
所以在声色场所混饭吃的女人,表面上看着风光,穿金戴银,但实际上就是被人摆布不当人看的「东西」,随时被甩,一生被玩弄。
有一次,青帮一个「大字辈」人物专程来捧梁美玉的场,可偏巧她出了条子,去陪一个花旗洋行的买办了。
堂堂青帮大佬,啥时候受过妓女的窝囊气?
还没等他吩咐,手底下的徒子徒孙就坐不住了,差点儿把整个儿舞场给砸了。
这么说来,梁美玉有可能是得罪了谁,才遭遇如此横祸!
还有,这些高级妓女经常被权贵叫去「侑酒」,弄不好是听到了什么不该听的交易秘闻,被弄死灭口了。
众说纷纭,一时间案子没有进展,因为现场根本没发现什么有效线索。
负责调查此案的警察局关局长认定,这案子还得从梁美玉本人查起。
于是带人去了梦巴黎俱乐部。
出门迎接的是经理,魏三。
说是「经理」,其实就是窑子里的龟奴。
这魏三长得又黑又瘦,一脸猥琐。
或许是因为「职业习惯」,只要是跟男的说话,他必然点头哈腰,连眼皮都不敢抬一下。
关局长满脸嫌弃,大嘴一撇。
这种吃软饭的老乌龟,嘴里能有什么实话?不如直接问姑娘去。
等那些身材婀娜的妙龄女郎往他跟前一站,关局长可就没心思查案子了。
其中一个叫宝莲的尤其美艳,肤白貌美,纤细婀娜,一双丹凤眼勾得他心如猫抓。
可是他身为局长,怎么能公然嫖妓呢?
要是传出去,他的官帽就得掉啊!
回到警局,关局长还是心痒难耐,念念不忘:非得让这小娘们儿主动送上门不可!
而此时此刻,梁美玉的二女儿宝莲,已经坠入了「人间地狱」。
3.禽兽父亲
虽说老鸨子死了,但活着的人还要吃饭,俱乐部的生意不能停。
华灯初上,浓妆艳抹的姑娘们倚在窗前,一声接一声地招呼客人。
一个穿着军装的中年男子被魏三恭迎进了宝莲的房间。
宝莲是这里最红的姑娘,不用抛头露面出去拉客,只接待有身份的贵客。
男子丝毫不掩饰满眼的欲望,上上下下仔细打量一番,终于满意地点了点头。
「货色不错,老子很满意,要是经得住玩儿就更好啦!哈哈哈哈哈……」
宝莲脸上强挤笑容,心里却厌恶、恐惧。
这种客人往往喜欢折磨人,期望等下自己还能留口气。
魏三递了个猥琐的眼神,急急忙忙地退了出去。
宝莲知道,他又要干那见不得人的勾当了。
谁能想到,亲爹最大的嗜好是偷看闺女伺候客人呢?
对,魏三就是她和妹妹小福子的亲爹!
外界都以为他只是个龟奴,实际上是跟梁美玉有婚约的丈夫。
宝莲不敢反抗,因为亲眼看到过大姐被父亲强暴,因为不愿意接客,还死在了亲爹亲妈的棍棒下。
剧痛传来,宝莲被扔到了床上,一双大手粗暴地撕开了她的衣服,肆意揉捏。
宝莲强忍恶心,还要装作出享受的样子,只希望这一切快点结束!
她尽量不看向西墙,因为她知道,西墙上有个洞,魏三正从另一头偷窥她。
梁美玉知道这龌龊事吗?
一个屋檐下,怎能不知道?
但她说,被亲爹看两眼而已,又不掉块肉!
别看魏三现在猥琐变态,当年可是个风流多金的贵公子。
那时,刚刚从良的梁美玉也盼着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本来,两个人能平平淡淡地过完一生,没想到,他们的运气始终差那么一点。
然而就是这一点又一点,让他们忘掉了廉耻,把亲情人伦统统丢到了一旁。
为了钱,这对禽兽父母的手段越来越卑劣,甚至连亲生女儿都不放过。
那么,宝莲为什么不逃?
外面兵荒马乱,黑帮横行,大字都不识一个的姑娘,怎么养活自己?
一旦落到人贩子或者地痞流氓的手里,就会被卖到更下等的妓院里,生不如死。
唯一的出路,就是忍耐,把父母熬死。
魏三果真是个禽兽。
宝莲刚一成人,魏三就摸到了她的床上。
她拼命反抗求饶,却被梁美玉捆住了手脚,她死也忘不了魏三那饿鬼一样的眼神。
「轮到」小福子时,事情变得容易多了。
在梁美玉的不断洗脑下,她已经接受:陪爸爸睡觉是所有女孩都要经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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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有 - 19 个点赞 👍
军法算不算法?要是算民国的法律可是好的不得了。
答主祖母亲自回忆过,儿时国军“王师”途径本村的景象:
1.村民像炸了锅,听到国军来了争先恐后地往沟里跑,往山上跑。祖母还只有四五岁不懂事,被曾曾祖母一路拉着,顶着月亮一晚上走了十几里路,直从沟口的家乡逃到沟里的别村。
2.村里某大爷爬到半山腰的时候被国军追上看见了,国军大喊让他停下。大爷不听接着往上爬,国军端起枪就朝山上打,距离太远,没打中。大爷吓得把身上的包裹一丢,拼了命地跑,听见后面国军说:“你怕什么啊,就是想吓唬吓唬你,要真打早打死你了!”
3.同一天晚上,枪炮声响了一宿。第二天老百姓出来一看,满大街撒的都是粮食。(听到的时候百思不得其解,仔细一问原来全是国军被解放军追上来一顿打,逃命的时候扔的干粮袋)
4.国军走毕,归家。曾曾祖母心疼的不得了:炕上有个枕头走的时候没拿,回来一看开了瓢——里面的填的壳子啥的让国军挖出来喂马了。
5.解放前沟里有个保长,平日里一大外快就是守着卡子收过路费,没有钱就交大烟。解放后被老百姓拿石头砸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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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的告别 - 13 个点赞 👍
看到各位高赞答主各个都是法学大家,我很欣慰,这说明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大家都对民国相关的法律了熟于心。
那么我有一个很浅显的问题问一下各位法学大家,当初民国换了几百万江西人的种,又根据了民国哪部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呢?
又或者是,第几条第几款法律能保护几百万江西人不被老蒋换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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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线钳 - 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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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物 - 2 个点赞 👍
关于“民国时期是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这一说法,我们需要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1. 法律制度建设层面:
民国时期(1912年至1949年)的中国并非没有法律制度,相反,这是一个法律变革和建设颇为活跃的时代。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即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民国初期的共和体制和基本人权保障。此后,民国政府在法律建设上进行了多项努力,包括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着手编纂了“六法全书”,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此外,民国时期还陆续出台了《土地法》、《劳动法》等一系列专项法律,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了法律规制。
2. 法律实施与法治环境层面:
然而,民国时期的法律实施和法治环境并不尽如人意。由于长期的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和战争频发,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实际控制力十分有限,导致法律在许多地区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司法独立性受到严重侵蚀,官僚腐败现象普遍,法律往往成为政治权力争斗的工具,而非公平正义的保障。加之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理念并未深入人心,导致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挑战。
综上所述,从法律制度建设角度看,民国时期并非没有法律,相反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制度出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在实际执行和法治建设方面遇到了重大障碍,社会秩序混乱,法律实效性较弱。因此,如果说民国时期是一个“没有法律的时代”,更多的是指法律在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而非完全没有法律制度的存在。
发布于 2024-03-03 15:55・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知乎用户 - 2 个点赞 👍
民国的立法本身其实非常先进了,今天看也是如此,但问题是出在执法、司法等方面,都有值得改进的部分。
今天,台湾地区的各项法律,原本也是来自民国。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之后,从零开始,重启法治社会,且不说其他立法,单说民法的立法甚至全部学科的重建,都是借鉴了台湾地区的法律,大家都是读史尚宽,王泽鉴的书学习民法,还有啥好说的。
我看两岸的反垄断法,志愿服务法,众多法条都惊人相似,借鉴之处比比皆是。所以,作为一个法治社会,今天两岸的情况做做对比,大家心里有数,看破不说破。
民国九年《六法全书》及释例 编辑于 2024-02-04 00:57・IP 属地美国查看全文>>
陆务观 - 2 个点赞 👍
“民国是没有法律的时代”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一、从法律制度建设角度看,民国时期确实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制度出台,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法律变革和建设颇为活跃的时代。具体来说:
1、宪法性文件的颁布: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即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民国初期的共和体制和基本人权保障,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后来的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其中的司法独立等原则为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继承和发展。
1947年发布《中华民国宪法》,包括总纲、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14章175条,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该宪法在形式上体现了民主共和原则。
2、法律体系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着手编纂了“六法全书”,涵盖了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事法律有《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914年袁世凯为阴谋复辟帝制而颁布,增设了一些罪名,并加重了原来的许多刑罚,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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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白不守黑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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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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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居论坛 - 0 个点赞 👍
没有法律哪来的非法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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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孤 - 1152 个点赞 👍
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一份名叫《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包括:
1、我们很多司法干部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是错误的,模糊的。
2、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国家意识形态,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国民党统治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3、不能因国民党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
4、在抗战时期,我们在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文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文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并向群众揭露反动法律本质上的反动性。但不能把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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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icularis - 1025 个点赞 👍
这里有一个案例不支持这一说法:1946年4月,国民党借口《新华日报》登了《驳蒋介石》一文,说“侮辱了元首”,叫嚷着要封闭报馆。后来,他们想出一个办法,捏造了一些团体,在柳州、开封等地法院控告《新华日报》。柳州法院把这一控案转到重庆,企图打压《新华日报》。但在《新华日报》严词驳斥和律师界朋友的帮助下,重庆法院不得不批曰:“查我国法律无侮辱元/首之条文。如系毁谤,须本人起诉。”大概蒋不会直接上告,所以就搁置了。
发布于 2024-01-31 08:12・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24k钛合金狗眼 - 521 个点赞 👍
陈云解放后曾说:“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新闻法》
发布于 2024-11-16 18:42・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局哥 - 376 个点赞 👍
先问大家一个问题,182个国军可以违法乱纪到什么程度?
答案是,杀害人命1771人,奸污320人,抢掠341次。余下还有拆民房68次,烧民房18次,抓兵156次,偷窃160次。
原文如下:
松江军区解放军官教导大队第二中队学员,是我军去年冬季攻势作战中在法库、四平、新立屯等地解放蒋军下级军官的一部份,共一百八十二名,他们原部番号计有新六军六十二师,七十一军八十七师,八十八师,五三军暂卅师,四九军廿六师等部,包括少校一名,上尉十名,中尉四十六名,少尉四十一名,准尉四十八名,士兵三十六名。
他们到解放大队以后,经过了一个时期的学习和实地观察,对我党我军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信赖, 对过去的反动行为感到惭愧和罪恶,这时在大队领导下,进行了一次良心大检査,他们纷纷揭露自己。
过去在蒋军中所作的滔天罪行。 经过良心检查,充分暴露了在法西斯统治下蒋匪军的凶残面貌,杀烧淫掠,惨绝人寰。例如蒋匪七十一军骑兵团中尉排长王玉成在关里时曾强奸一个十六岁的小姑娘,逼得姑娘的母亲悬梁自尽,四九军廿六师七十六团输送连上士文书何缙绅和同连特务长萧文炳在锦西时,有一老百姓家只有婆媳带一小女孩,两人赶走老太婆摔掉孩子,而强制将年轻妇人轮奸。事后,又抢去了这家仅有的十三个鸡 。至于抢掠民财在蒋匪队中那就更是非常普遍,新六军六一师驻法库时,匪师长刘梓来就公开命令部队到处以筑地堡为名义进行拆毁民房,该师一团少尉排长宁海清说:『拆下来的木料,我们就没有用它修什么工事,都是当烧柴卖给老百姓,钱入了自己的腰包。谁碰到时以修工事名义强征回来再卖 ,常有一车柴可以卖三四次...」下面的这个表:就是根据每个解放军官讲出来的具体事实分项统计后制出来的,从这一百八十二个人的累累罪行,我们就可以看出今天蒋匪军所加给中国人民的灾难是如何深重。
当然,造成这些罪行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蒋匪军是反动军阀所掌握的军队,是建筑在反人民基础上的军队,因此才形成了乱无军纪,胡作非为。蒋军军官们所说的『跟着狼,学不了人』,这是当他们认识了过去罪恶的根源,而深痛恶绝的一个警句。无疑的,良心检査不但教育了群众,也提高并教育了解放军官自己。这个时候,“法律”在哪?“军纪”在哪?按马克思的话“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和表达,它不是超阶级的中立力量,而是阶级社会中统治者制定和实施的规则。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作为蒋氏直接统帅的国军虽然在违法,但实际上也是在积极落实以蒋氏军阀为核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即,镇压中国革命。
而且,其实更大的问题还不在此,因为即便是稳定统治区内,军阀政权也无力把“法律”从半殖民地城市推行到农村里去
故事发生在成都附近的“望镇”,一个不起眼却又十分典型的川西平原小乡场 [2] (图1-1,地图1)。那里住着一户雷姓人家。男主人叫雷明远,虽然只是一个佃户,但他另一个身份是当地袍哥的副首领,或者叫“副舵把子”,并非等闲之辈。这时,他的女儿淑清已经出落成少女了。在念完私塾以后,没机会接受更高的教育,就一直在家做女红。做女红是对传统中国妇女最基本的要求,哪怕已经快到1940年代了,父亲仍觉得,读书对她来说并不重要。
那年,家里请来了一个年轻裁缝做衣服,两人在一个屋檐下朝夕相对,裁缝边干活,边和淑清闲聊。时间一久,关系越来越密切。我们今天无从得知他们的关系究竟发展到什么地步,反正流言开始在“望镇”传播,“有人甚至还在传说着他们曾干过不名誉的事”。流言传到雷明远耳中,他暴跳如雷,发誓要将这对恋人活捉严惩。雷的妻子——我们不知道她的本名,就按照资料记载的说法,叫她雷大娘——知道事情不妙,偷偷将淑清放走。其实淑清并不是雷大娘的亲生女儿,而是雷明远的原配黄氏所生。黄氏不住在“望镇”,而是在相距不远的另一个叫“全店”的小乡场,侍奉雷明远的父亲。
这对年轻人逃到成都,躲在小裁缝父母家中。雷明远带着他的袍哥小兄弟们,气势汹汹地赶到城里,闯进小裁缝父母家,强行将二人押解回乡(图1-2)。 [3] 他们被绑回“望镇”,并被枪逼着走向河边。雷明远铁青着脸,虽然恐惧让女儿的脸变为青白色,那个年轻裁缝也直哆嗦,但是他们“依然倔强的沉默,未替自己作丝毫的辩护”。可能他们了解雷明远的脾气,知道无论怎么辩解和求情,也不能挽救自己;也可能他们完全被恐惧笼罩,已经无力申辩。
乡民也都看到了这个“形[行]将押赴杀场的行列”,父亲要杀死亲生女儿,很多人不敢出来看“这一幅悲痛的场面”。有人在家中偷偷地哭泣,默默地祈祷;也有胆子大的好心人赶来,试图拦阻这杀气腾腾的父亲。然而他却怒吼道:“妈的,那[哪]个要劝老子就连他也一齐开刀,我的手枪是不认人的啊!”就这样,人们无能为力,只能干着急。尽管很多人对他这个非理智的行为气愤不已,但也不敢再言语。他们唯有静静地在河边看着一场杀戮开始,“因为大爷凶狠的脾气是街坊们常常亲身领受到的”。 [4]
人们远远地目送着那一队人,一男一女被绳子绑着一步步迈向河边,步履沉重,死神就在眼前。逼着他们走向死亡的,就是紧跟其后,提着枪的父亲。雷大娘也跟在后面,一边拿着蜡烛和纸钱,一边哭泣着。性情泼辣的雷大娘,此时似乎也束手无策,眼睁睁看着继女就要被自己的丈夫、被女儿的亲爹处死。雷大娘停止了反抗,在暴虐的丈夫面前,失掉了抗争的勇气,承认继女的死已是无可挽回。此时雷明远的小兄弟们跟在雷大娘后面,时刻准备听从大爷的命令。
临刑之前,父亲告诉女儿:“大女,没事就不要回来啊!”
“是。”女儿回答。
父亲又说:“不要回来把屋头弄得乒乒乓乓的呵!”
“是。”
“你要报仇就去找那个害你的,不要找我!”
“是呵。”年轻的女儿依然埋着头硬声回答。
看来这残忍的父亲还是怕女儿的魂灵回来找他算账。过去人们总是相信,一个人的灵魂可与躯体分离,死人的魂灵会回到原来的家,躯体死亡、毁灭了,灵魂还存在,生者和死者的交流可以通过魂游来实现。 [6] 杀人不眨眼的雷明远还是害怕女儿的鬼魂回来骚扰他。但是这种迷信,并不能改变他要杀死女儿的决心。
显然,女儿在这个时刻已经不抱生存的希望。她了解自己的父亲,知道他不会因为骨肉之情而改变主意。维护面子、名声与权威,比女儿的生命更重要。此时,她没有祈求,等候着最后那一刻的来临。也可能现在的她,也想一死了之。因为她知道,如果不死,余下的生活又将怎么过?怎么每天面对这个暴虐的父亲?怎么面对乡民们异样的眼神?怎么面对那些风言风语?如果她真的爱那个年轻人,他死了,她活着还有什么意义?她何尝没有想过,死也可能就是一种解脱呢?俗话说,“哀莫大于心死”。现在,沉默,可能就是她所能做的无言的反抗。这样的私刑,她也并不是闻所未闻,在宗法制度严格的传统中国,类似的悲剧在乡村社会中不是反反复复地上演吗?
众目睽睽之下,“砰”的一声,枪响了,小裁缝首先被击中,倒在浪花里,鲜血在水里扩散开来。紧接着第二声枪响,女子应声倒下,也一头栽在了河里。有好心的街坊邻居着急地呼叫:“能救起人来的,我愿意给钱,我愿意给钱!”央求雷明远的小兄弟们做做好事,赶快将这对年轻人救上来。
然而,随即发生的事情让人们目瞪口呆:两个袍哥弟兄一跃跳入奔腾的河水中,“反而把女孩的头更死命的往水底压着”。 [7] 女孩挣扎着,不一会儿便没有了动静,他们松开手,尸体很快随着波浪漂走,消失得无影无踪。河滩上的死刑就这样执行完毕。女儿的死,似乎仍然不能消除他心中的怒气,雷明远第一个愤愤地离开,留下悲伤的雷大娘痛哭流涕地为不幸的继女烧纸钱。村民们也怀着沉痛的心情陆续回家了。河滩恢复了原来的平静,只有河水哗哗地流着,带着浪花滚滚而去,一切就像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在几里外的老家,淑清的亲生母亲、雷明远的原配黄氏听到噩耗,悲痛欲绝,她绝对没有想到,女儿会被她的父亲亲手杀死,她的心被撕裂,淌着血。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她也无法公开地表达自己的伤心和悲愤,还必须维护所谓“家庭体面”和“丈夫威望”,她甚至不敢放声大哭,只能偷偷抽泣,把“无限的痛苦及无穷的辛酸都埋葬在自己的内心”。[8] 她甚至不敢袒护自己的女儿,不敢为女儿洗刷冤屈,只有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小裁缝的父母屈从于雷明远的威风,也不敢为儿子抗争申冤,只能将他的尸体从河里打捞出来,痛不欲生地把他掩埋。在当时的情况下,可能小裁缝的父母也自觉理亏,他们不清楚儿子到底做了什么,但是流言蜚语已经让他们失去了辩解的勇气。他们可能以为儿子确实做了错事,所以竟然不敢去质问杀死儿子的凶手,或者是把他告上官府。
令人惊奇的是,这不是隐蔽的谋杀,而是公开的行刑,但雷明远却没有在法律上遇到任何麻烦。唯一的解释就是,当时实施私刑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认可的。袍哥中的人也并“没有感觉到这事的过份严重,他们觉得这种处置是不容非议的”。 [9] 也没有听说有任何乡民把这桩杀人案上报官府,他们中居然没有人想到雷明远是犯了杀人罪。
其实,在民国的法律中,对杀人包括杀死亲人该怎样惩罚有着明确的规定。1935年颁布的刑法第22章“杀人罪”条下,有这样的条文:
从中华民国刑法看,雷明远杀死女儿的行为,根据第271和272条,都是死罪或无期徒刑。但是在1939年的成都郊区“望镇”,却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他甚至并没有因此吃官司。人们默认家族和袍哥的首领有生杀大权。这个例子告诉我们1930和1940年代中国的社会现实:在乡村,哪怕是靠近省城的郊区,一个社团的首领、一个父亲,可以任意判决和执行死刑。
发布于 2024-02-02 08:23・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公社记录委员 - 325 个点赞 👍
国民党居然有《新闻法》,不够先进。
大陆几十年就只有一部婚姻法,方便离婚娶城里真爱小老婆。1979年才有第一部刑法,说明刑法没有用,民法大部分是90年代以后从台湾抄来的,退伍军人穿戴军装大盖帽直接当法官,2001年以后才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编辑于 2024-02-08 12:49・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蒙古海军司令 - 32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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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氵氵喵喵喵 - 28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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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大喷菇 - 282 个点赞 👍
别的我不知道,民国时期是没有《新闻法》的,49年后,某个元老(好像是林伯渠)就提议说我们不要设新闻法,说当时我们就是钻了国民党没有新闻法的空子,以至于在前线和国民党打仗,但在后方我们的报纸依然可以在南京这些国统区发行。
发布于 2024-02-08 09:13・IP 属地贵州查看全文>>
星空 - 266 个点赞 👍
因为你法我笑啊
夏衍写完包身工 去咨询律师发现协议可撤销且老板都违反了刑法,但没有一个人受到制裁,而且法律也管不到日本纱厂(就是驸马爷黑田庆树他爷爷)
发布于 2024-01-28 13:22・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萌之检事正 - 252 个点赞 👍
这又是在指桑骂槐攻击哪个国家呢?
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可不是随便叫的。
报纸可以私人控股,新闻可以批评政府,
大学可以学术独立,学生可以上街示威,
权力有边界,法律有作用,人权有保障,
穷人有活路,青年有理想。
编辑于 2024-03-04 02:52・IP 属地陕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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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乡湘潭县银田镇团防局长汤峻岩、罗叔林二人,民国二年以来十四年间,杀人五十多,活埋四人。被杀的五十多人中,最先被杀的两人是完全无罪的乞丐。汤峻岩说:‘杀两个叫化子开张!’这两个叫化子就是这样一命呜呼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发布于 2024-01-26 14:13・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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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有法律吗?当然有,但具体的执行就是另一回事了。
问题下有知友提到民国时期法律界依靠法律条款,成功反对国民党“党治”的案例,这一个案例其实相当有意思。
它不止是体现“执政掌权的国民党无法轻易利用法律堵塞民口”,更体现了一个深层的矛盾:想要执行一党独裁(或训政)建成党国体制的国民党,与学习西方法律的法律界知识分子的矛盾。尤其是在司法精英形成独立王国的背景下,国民党人更难以插手其中。
早在二十年代的北伐时期,这一问题就表现了出来,王奇生老师在《党员、党权与党争》中谈北伐后国民政府的官僚机构,提到当时有句话叫“党军北伐,官僚南征”,意指国民党在军事上凭借国民革命军之武力节节胜利,行政上却大量接收、依靠北洋时代的旧官僚。
而这句话还有一个版本,叫“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征”,国民政府不光接收大批行政官僚,北洋政府的司法官,同样被他们接收了。
在1927年5月,时任北京政府司法储才馆(司法部下属部门,专门培养司法人才)馆长的梁启超,就在给子女的书信里感慨北京的知识分子,无论高级教授还是一般学生,都(在张作霖捕杀进步知识分子的恐怖下)“用脚投票”跑去了新成立的南方政府。
北京的智识阶级,从教授到学生,纷纷南下者,几个月以前不知若干百千人
不久以后,这样的事也发生在了梁启超主管的司法储才馆,众多储才馆学员南下,投奔新崛起的国民政府——即使这个时候国民党自己上演了宁汉分裂,形成两个国民政府
实际上,如若北洋政府司法部的老官员、学生们南下投奔国民政府,他们也不会感到孤单。
因为广州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长徐谦,便是一位在游走于南北政府之间的国民党老同志:其在1912、1916、1922三次出任北京政府司法次长、总长职务,又在1917、1920、1926三次出任广州政府的司法首长职务。可谓能北能南,业务十分熟练,无论南北都愿迎他领导司法工作。
徐谦 到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建立时,徐谦更被推为武汉国民政府主席。在南昌见夺权阴谋不成的蒋介石气急败坏,干脆污蔑徐谦为“独裁者”。徐谦则在武汉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上作关于国民党中执委建立中央的报告,反对“蒋同志”篡党乱军,可见徐谦这个“老同志”确有名望。
而这样一位有名望、有影响的国民党司法老同志,他对司法人事的态度是什么呢?
便是发扬“革命化”、“党化”的作用,开办法官政治党务学习班。虽然旧人员“一般思想比较落后,有的甚至反动”,但徐谦相信经过学习改造,这些北洋旧人也能变成国民革命的“新人”。
也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徐谦对北洋旧司法官的投奔敞开大门:前清法政举人、北京政府总检察长翁敬棠,到武汉成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刑庭庭长。北京政府京师地方检察院检察长戴修瓒,到武汉后同样成为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所庭长。湖北夏口地方检察厅厅长马寿华,在北伐军夺取武汉后本主动挂冠离职,却也被武汉政府请回来筹备最高法院。
宁汉合流以后,徐谦成为蒋汪合作的牺牲品,被打成“媚共卖党”,被迫去职。然而武汉一方的司法官们却大都保留下来,去了南京,翁、戴、马三人也均转入南京政府工作。
汉府如此,宁府亦然。
当1927年武汉一方对北方官员大开绿灯时,南京一方也在积极联络,且招揽到的官员比汉方更重量级。
1927年4月南京政府建立后,寓居上海的伍朝枢应胡汉民邀请重返国民政府,但他提出了一个条件:让国民政府接受曾在1922年的北京组建“好人政府”的王宠惠。
胡汉民与蒋介石二人自然答应。于是王宠惠5月抵宁,受命为国民政府司法部长。
王宠惠 这些曾在北洋政府任职的法律专家,也并非是单纯对军阀趋炎附势的无能、无思想之辈,徐谦是曾追随孙中山的北方国民党人,王宠惠是南北和谈的中间人(也在北洋政府的对外修约上有重要角色)翁敬棠、戴修瓒在北洋政府中作为司法长官往往也偏袒进步人士。
然而这又牵扯出另一个问题,王宠惠等人不是无能者,也不是无思想者——这意味着他们并不一定认同孙中山改组后的国民党党治理念。
当然,至少出任首长的头面人物不会去打国民政府的脸。1929年王宠惠的《今后司法改良之方针》就顺应“司法党化”的政策,提出司法改革应当法官学党义、司法全党化,以此落实以党治国之理念
宜进司法官以党化也。以党治国,无所不赅。法官职司审判,尤有密切之关系。……为法官者,对于党义,苟无明澈之体验,坚固之信仰,恐不能得适当之裁判。是以法官党化,实为目前首应注意之点。关于此项计划,约分三种:(一)网罗党员中之法政毕业人员,使之注意于司法行政及审判实务,以备任为法院重要职务,俾得领导僚属,推行党治;(二)训练法政毕业人员,特别注意于党义,务期娴熟,以备任用;(三)全国法院一律遵照中央通令,实行研究党义,使现任法官,悉受党义之陶镕,以收党化之速效。
然而更多司法专家们,所信奉者乃是三权分立之论,相信司法独立,由此不认同北洋时代的军头政治,也不会认同北伐后的假训政真独裁。
公开表态支持党化司法的王宠惠,也选择接纳北洋时代的老司法官们——曾多次担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的张耀增凭借与王宠惠的联系,将自己的旧友及下属何基鸿、沈家彝、熊兆周、沈浣等人塞入了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门。
这还不过是国民政府接收司法旧人的冰山一角。和张耀增一样多次出任北京政府司法总长的罗文干,于1931年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长以后,即大批起用北洋时代的旧司法官。
当时有国民党人指责罗文干大肆任用北洋反革命分子,罗列出的名单便可谓触目惊心:安徽高等法院院长陈福民、湖北高等法院院长陈长簇、湖南高等法院院长徐声金、广东高等法院院长董康、福建高等法院院长魏大同、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王淮琛……
于是由人际关系之网络,这些北京政府时代司法界的“知识精英”们很快在新的南京政府里恢复了旧关系,对国民党高层的干涉也敢直接抗拒
这一局面造成的结果便是,国民党人谋求的司法党化,跟他们的“以党治国”沦入同样的命运。
蒋介石等人领导的国民党为了“革命胜利”而“不拘一格”,对于各路军阀势力不求消灭,只求臣服,于是北伐战争以后的中国仍是军绅政治的时代。
同理,北伐后的国民政府口头上鼓吹司法党化,却毫无培养“党的司法干部”的意识,反而对旧司法官大开绿灯,结果是国民政府的司法界成为“针插不入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
“国民政府”的司法官员们对“国民党”的主张不屑一顾,乃至有公开反对司法党化者。
曾在北京政府做过司法部次长、代理总长的余绍宋,就在1932年直接写信给时任司法行政部次长郑天锡(也是一位在北洋政府做过司法官的)表示“法官入党,流弊太大,宜禁”
余绍宋日记 1932年1月22日 问题下知友提到的“国民党人以侮辱元首状告报纸反而败诉”的政治案例,更早在二十年代末就有类似情况。
1929年4月,天津市国民党党部就曾向中央党部报告,埋怨司法界的“媚共”,以致他们虽抓获共党,将之送上法庭后却往往为司法官员赦免,“益令共党无所忌惮”……
1929年4月,天津特别市党部向国民党中央报告:“该市前曾组织惩共委员会,惟该机关职权,对于共党,只能逮捕,不能处理,以致被捕共党,移送法院后,往往宣告无罪,益令共党无所忌惮。请赐予惩共委员会以处分共党之权,以便应机处理,或请明令法院,对于审理共党案件,非经党部同意,不得滥予释放”,该报告还称:“各地关于审决共产党徒案,党部对法院,不少同样感想。”国民党中央也承认:近来各地破获共产党案件甚多,“党部对于法院仍虑其偏重证据,轻易释放,迭据陈述前来”。
要知道,如按照此时期的“司法独立”情况来说,国民党中执委的指令就是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部门最高长官亦是由国民党中执委任命。
而这时的国民党中央党部,却是拿这种“擅自行动”毫无办法,实在是令人感慨。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民政府的法度确实也要沦为空谈了(当然,1927年武汉七一五政变时,武汉政府也发布有“保护共产同志身体自由”的命令,或许1929年天津的法官们是沿用此条“中央指示”来办案)
发布于 2024-02-04 21:12・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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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可是有六法全书的,改开后很长一段时间,大陆的法律和立法体系很大程度上都在借鉴台湾法学界的理论和实务!因为能借鉴的汉字法学典籍也只有民国和台湾的法学著作了!而民国时期和台湾的法律渊源则借鉴于大陆法系的德、法、日。
而大陆直到八十年代才有了《民法通则》,民法典也才刚刚在2020年正式颁布,比民国可是落后近百年!题主不知道从哪里听来的民国没有法律……
编辑于 2024-02-01 22:47・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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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的。民国有法律,反而是新中国长达三十多年没有法律,你敢信?以刑法为例
1912年4月30日,民国成立四个月后,北洋政府颁布了《暂行新刑律》
1928年3月10日,国民南京政府成立一年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新中国成立30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当然,这30年也不是一点法律都没颁布,1951年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这三个条例,就是30年来唯三的刑法条例。
问题来了,没有法律怎么判案定刑呢?当时的情况是如罪行不涉及这三个《条例》,判决书上就直接填写判决结果,没有任何援引的法律依据,全凭法官自由判决。所以感谢邓公。
发布于 2024-08-26 15:06・IP 属地辽宁查看全文>>
荒年 - 107 个点赞 👍
胡说,民国明明是很有法律秩序的时代。例如东北胡匪,内蒙察哈尔骑匪,山西雁北巨匪,安徽红胡子,河北红枪会,河南豫西土匪攻西安。陕西刀客、山东响马鼎鼎有名。四川土匪大烟名扬天下,贵州、云南马匪出神入化。湖北、江苏水匪善弄潮。湖南的湘西土匪神出鬼没。广西的山匪、广东的海盗如日中天。如果不是自由开放的法律环境能出现这么多大师辈出的组织吗?能有这种勃勃生机万物竞发的景象吗?
编辑于 2024-01-27 17:10・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专怼键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