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我国刑法尚无拐卖男性罪名,那么拐卖男人会以什么罪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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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历史上看,不是尚无此罪,而是曾经有拐卖人口罪,97年被把持法工委的进步主义势力删除。同年,原边区刑事条例中的诬告反坐原则亦被取消,强暴男性也同时被宣布不再属于犯罪。
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拐卖十四岁以上男子,要分成两个部分来处理,即买方和卖方。舆论往往有意无意的混淆二者,声称有强迫劳动和故意伤害罪足以涵摄,其实多数次生犯罪都针对买方,因为卖方通常并不殴打受害者、强迫他挖煤或抽取其血液,只是以药物、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年满十四岁的男子带离家乡出售,只要不把货物压仓太长时间或者使用过度暴力手段触发非法拘禁,那这就是目前的我国刑法所完全允许的。
像这次的拐卖同居男友至缅甸园区案,一开始辖区检方拒绝对女子提起公诉,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按现行刑法她确实不构成犯罪,甚至她再谈九十九个男友逐一发送园区凑足一百单也不构成犯罪,反而如果男方试图在途中逃跑,那么文理上可能触犯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构成“一切违背妇女意志、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后来事件社会影响扩大,公诉科选择了诈骗罪的帮助犯起诉,说她给园区提供人力是帮助园区诈骗,这就有点赶鸭子上架的味道,因为园区里主犯并未归案,甚至可能尚未掌握有关情况,通常此时不会对帮助犯单独处理。
其实这并非拐卖男性的案例首次受到社会关注早先以劳动力、血液或器官等目的拐卖男子的事件数不胜数,当时有过研究,个别省份每年被拐卖的男子就达两万余人次,比同年全国全国拐卖妇女数量还略高;就以十余年前的山西黑煤窑案为例,矿主从人贩处收买百余名男子,强迫他们在自身经营的煤矿中劳动,造成八人中度以上伤残,一人死亡。但因为拐卖年满十四周岁男子本身不是犯罪,最终人贩子未被判刑,直接杀人的主犯死刑,伤人的主犯无期,其余未参与杀伤仅参与拐卖的罪犯有些仅宣判有期徒刑二年。当年,呼吁修法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声音同样广泛,但最终被修改的只有查出此事的调查记者的记者证。

而就买方来说,有一种观点称买方买人来不可能是为了养着,那么必然产生次生犯罪,刑法只要规制强迫劳动、拘禁和伤害的次生犯罪就够了。当然,买方往往会同时触犯上述罪名,这点没有疑问,但如果你问持有此种观点的人,那么拐卖妇女的也可能有次生犯罪,何不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只以其他人身类罪规制,她们往往就会开始进行人身攻击了。
同时需要指出,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上限是死刑,而大多次生犯罪法定刑只在3-5年之间。我们知道很多学者,比如武大的莫洪宪教授,曾写过不少挑战大众认知的文章,如毒品犯罪废除死刑,女性犯罪废除死刑,并为拐卖男性非罪化的现状竭力辩护,但从未有人敢于呼吁拐卖妇女废死,不过呼吁拐卖儿童废死的倒确有其人。
很高兴社会大众再次注意到了这一痼疾,自九七年修法之后,二十八年来无数刑法学者和其他界别委员都曾提案恢复拐卖人口罪,仅笔者自己就在本科期间和工作后分别参与过一次签名征集,不幸的是均被个别女性主义者以职权否决。如果趁此东风,能完善我们的刑事科学和刑法体系,让拐卖男子者重新得到惩治,那就再喜人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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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魏忠臣司马炎 - 205 个点赞 👍
灾难啊。
右壬骂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最常说的就是什么“只有一部婚姻法”“无法无天”。然后就是“我们伟大春天搞出了什么什么法,搞出了多少多少法”。
结果呢?
“有法可依”之后,案子断的千奇百怪。如果不是互联网舆论压力,几十年时间都搞不明白啥叫见义勇为,啥叫正当防卫。搞的一群女拳垄断立法司法以及解释权,到今天连拐卖男人算不算犯罪都说不清。
右壬常骂毛泽东不尊重物权人权市场经济,“连个物权法都没有”。
然毛泽东当初建军制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短短几十个字,关于物权的有六条,关于人权的四条。短短几句话就把方方面面的情况涵盖的差不多了。仅“买卖公平”一条就顶后来法律党徒子徒孙各种裹脚布法律一万条。
毛泽东靠着短短几句话就把红军军纪维持住。而换成现在的法律党,我估计就“不调戏妇女”都得搞出几百万字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解释——估计连解释什么叫妇女什么算调戏都要专门立法搞几万字。这边解放全中国了,那边《三大纪律法》很可能都还没读完。
刘邦“约法三章”,拿破仑法典坚持 “把繁冗的法律辞句锤炼成明白通顺的法语”“打断琐碎无益的枝节争执”,毛泽东“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简单易学易用。
说到底,这些都是是为了让普通人也能理解明白法律、规则的例子。
如今的法学,已经成为了不说人话,搞法言法语,制造了许多空话连篇、言之无物、东拉西扯、隐晦曲折、多如牛毛的法律法条。天天嚷法制啊、普法啊,但其实打心眼里根本就没打算让你懂。
系统越复杂,漏洞缺陷就越多,然后就会有法律人士钻漏洞,然后就得有法律人士补漏洞,结果循环下来,最终就是搞出了一坨屎山。养活了一群讼棍和法律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和利益集团。
什么都要靠法律,什么都长篇大论。所谓严谨实为晦涩,保证只有自己能看懂,解释权也一样在特定法律党圈子里,别人连质疑的权利都没有。以至于面对浩如烟海的各种法律条文合同协议里,正经讼棍也只能主攻一两个方向。老百姓天天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哪象这帮人游手好闲琢磨文字诡计?
于是生活中就诞生了无数又臭又长合同、协议,同样空话连篇、言之无物、东拉西扯、隐晦曲折,法律党挣了钱,地主老财又能忽悠老百姓了。你不想被忽悠,那就要找律师。所有人围着法律转,法律围着法律党转,法律党围着金主转,“法制”目的就达到了。
法制越昌盛,国家越遭殃。
法律产业不但不事生产,搞不好还会成为鲸吞社会资源的黑洞。
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现实。
美国现在日益衰落,产业去实体化,“法制昌盛”功不可没。
2023年,美国的律师人数占全球的35%,每年的诉讼案件高达4000万起。过度法律化的现象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大幅提高,经济效率低下。美国GDP里有7%是都是法律直接相关的打官司律师费。也就是说,你花一万元,其中有七百都是应付打官司的。如果加上知识产权、保险等等间接相关的法律服务更是天文数字。
而美国法律“大而全”,法律界活得滋润,并没有对美国反腐、治安起到任何正面作用。
有哪些东西是被过度设计(over-designed)的? - 西门灌的回答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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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伯的梁Me - 52 个点赞 👍
2025.08.22
时代变了,现在是女尊男卑的时代。
教育系统中,一贯的策略:
女性弱势的时候,就要求分开考,比如体育。虽然我弱,但是体育分就是要比男性多。
男性优势的时候,就要避重就轻,比如文化课的数理化,削减男性优势的科目的分数。
成就之一:2022年,中国本科招生中,女生占比高达63%(295万),男生仅占37%(173万)。
大数据不会骗人,男性群体的受教育权受到系统性压迫。
另外两个事实:中国男童受害率高于女童,中国男子辍学率更高。
女教师给男童投药,打绝育针,打接近毒品的上瘾品,处罚办法很伤父母的心。出败类很正常,不正常的是处理方式。
化作保研丹:“学姐一把抓住学弟,顷刻炼化,化作九转保研丹”。
出社会后:
强奸罪,拐卖人口罪,国男不能成为犯罪的客体。
海外工作或旅游,被人贩子抓了(对面通常有枪),被营救的可能性会小很多。
性同意可以撤销,参考南昌振东案。女性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告男性强奸,只需要口供,2009年开始大量个例。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要偏向女方和无过错方。甚至女方还在无过错方之前。也就是说女性只要不是犯了重大错误,一般都能获得财产分割的优先权。而男方如果犯错误,那在财产分割方面就会陷入极其不利的地位。最近有一种司法案例是说先以婚内的强奸罪威胁男方,要求其交出房产,来取得女方的谅解,否则就告男性强奸。
法院的指导文书也写的明明白白,女人犯罪就得轻判:
舆论权,也得是女人才配用:
看看男方引发舆论:
清华腚姐案,无果。
作家张恒案,无果。
朱军案,无果。
货拉拉案,被做成铁案。
阿里巴巴诬告案,无果。
无锡蛋糕店诬告案,诬女润了,当事人被网暴至今。
追风小叶案,无果。
山西大同诬告案,被做成铁案。
三孩非亲生案(江西德兴陈志显案)和四孩非亲生案(湖南郴州刘某案),拿回一部分抚养费,当事男性被封号。
武大诬告案,被网暴,爷爷气死,外公被气成植物人,当事人男性确诊精神病。
反过来呢?
取快递被造谣案,最高法下场自诉转公诉,造谣者被判刑。
唐山打人案,迅速响应。
大量隔空强奸案,女人动动嘴巴,先把男人关几年再说。
新时代的“重男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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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案例而言,如果塔想严惩,绑架罪其实是比较合适的罪名。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有家属掏钱赎人的情节,不外乎塔怎么定义嘛。
要知道包丽案,其渣男男友最后判得虐待罪,要知道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这么搞塔都能“圆”回来,我觉得这个案例适用绑架罪也不是什么不可能事件。
至于一般的拐卖男性案例,其实就是很多人都提到的《强迫劳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但其实也是针对买方的,卖方一般情况下也就《非法拘禁》能套,如果业务熟练甚至是现有订单后干活,可能永远适用不上了。
至于为啥会这样,只能回到《系统性偏袒》上,比如97年,特意把成年男子剔除,有些解释口径是为了强调整治拐卖妇女、儿童的决心,但其实根本不合逻辑,一般表重视是做“加法”,即比如拐卖的是妇女、儿童从重处理什么的体现,把本来保护的非重点对象剔除的做法,属实让人匪夷所思。
可能某大眼里,男性就是生产资料吧,哪怕被拐卖也是体现了生产资料的作用(创造了价值),为社会做了“加法”。毕竟被拐卖后,要么在“人民企业家”手里干活,要么变成器官服务了有钱有势阶层,也算体现了价值。没被拐卖的,则打工、婚恋,做好人民企业家与t0的供养工作,如果还能交社保交到退休就去死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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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zza - 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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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玩意都是什么乱七八糟的。
这不是拐卖男人。
而是绑架。
案件性质不能只看其中某个环节。
而是要看整个案件的发展。
第一步,是诈骗。(虚构事实)
第二步,还是诈骗,将其骗到指定地点(虚构事实)
第三步,是绑架,由其同伙实施绑架(暴力手段控制受害人自由)
第四步,是蓄意伤害,敲诈勒索。(殴打,侮辱受害人,是为了获得受害人财物)
好了,现在非有人带节奏,揪着第二步说事,
请问第一步算不算违法?难道非要出台一个不能诈骗男人法律?才算违法?
第三步,这女的是同案犯,算不算违法?难道非要亲自参与才算?协助绑架就不算了?
第四步,通过蓄意伤害,侮辱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这里面似乎没有这女人什么事,但是她拿的10万元,算不算非法所得?而这笔钱是不是预支的敲诈勒索的赃款?她依然是绑架同案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法律压缩包。
里面只要存在利用买卖妇女儿童牟利,就是犯罪,哪怕这个妇女儿童,是他老婆孩子。他也是犯罪。
而整个过程包含,诈骗,绑架,
但是不能以这个法律压缩包中有这些行为。
就要保证男人也要有这样一个法律压缩包。
那还要《刑法》干嘛?
你直接创造两个,一个叫保护男性刑法,一个叫保护女性刑法。
这帮人打女拳都打懵了。
另外,是谁说的这个是以诈骗罪起诉的?他是官方机构吗?他说话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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璠璠 - 4 个点赞 👍
法律这玩意天然就有屎山化的倾向。
而且和公司里代码系统不一样,公司里程序员大部分至少是想着要优化这个代码的,给他增加新功能,降低系统负担什么的。
但搞法律的人大部分并没有优化法律的意愿,反而有搞空子和钻空子的意愿,因为空子越多越大,给法律解释者的利润空间就越大。这就使得法律这个屎山的屎山化程度远远高于代码。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人人知道法律具体是什么。如果立法,执法,断案整个过程都和大部分人没啥关系,却又要坚持依照不知道哪里来的【法】治国,这个国家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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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渊源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即“巴勒莫议定书”,公约明确 “人口贩运”不限于性别,无论是男性、女性、儿童,只要是通过威胁、暴力、欺骗、滥用权力或脆弱处境等手段,出于强迫劳动、性剥削、奴役或摘取器官的目的而转移、收买、出售人员的,都构成人口贩运。
贩卖人口是各国打击的人口犯罪,国际惯例上并没有指明贩卖人口行为需要某类性别才构成犯罪,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口贩运”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不区分受害者性别。因此成年男性同样受国际公约的保护。而刑法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实际上就是为了呼应联合国将人口贩卖视为犯罪并进行打击的立法。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确实存在有单存拐卖妇女儿童罪,但不存在拐卖成年以及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拐卖成年男性确实是没有相关的罪名可以处罚,但是可能拐卖男性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构成非法拘禁,强破劳动罪、强制猥亵罪等进行保护男性,这要看具体以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虐待、诈骗等。
但实质上就是没有对男性人身自由进行全面保护,此前上官正义就在湖南某一地方曝光一个黑心砖厂强迫聋哑人残疾男性进行劳动,并且涉嫌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罪,如果细究部分犯罪团伙以“收留”或“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残疾人或聋哑人(多为男性),再实施非法拘禁和强迫劳动实际上符合拐卖的客观要件。
女子以10万元卖掉男友至缅甸,后安排10天泰国旅游,实际上如果依据我国刑法审查其行为会发现她竟然不构成犯罪,但在倡导男女平等的今天这是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提起公诉,真是想把包丢给法院吧,以涉嫌诈骗罪审理判也不是,但不诉不判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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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衷一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