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历史上看,不是尚无此罪,而是曾经有拐卖人口罪,97年被把持法工委的进步主义势力删除。同年,原边区刑事条例中的诬告反坐原则亦被取消,强暴男性也同时被宣布不再属于犯罪。
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说,拐卖十四岁以上男子,要分成两个部分来处理,即买方和卖方。舆论往往有意无意的混淆二者,声称有强迫劳动和故意伤害罪足以涵摄,其实多数次生犯罪都针对买方,因为卖方通常并不殴打受害者、强迫他挖煤或抽取其血液,只是以药物、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年满十四岁的男子带离家乡出售,只要不把货物压仓太长时间或者使用过度暴力手段触发非法拘禁,那这就是目前的我国刑法所完全允许的。
像这次的拐卖同居男友至缅甸园区案,一开始辖区检方拒绝对女子提起公诉,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按现行刑法她确实不构成犯罪,甚至她再谈九十九个男友逐一发送园区凑足一百单也不构成犯罪,反而如果男方试图在途中逃跑,那么文理上可能触犯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构成“一切违背妇女意志、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后来事件社会影响扩大,公诉科选择了诈骗罪的帮助犯起诉,说她给园区提供人力是帮助园区诈骗,这就有点赶鸭子上架的味道,因为园区里主犯并未归案,甚至可能尚未掌握有关情况,通常此时不会对帮助犯单独处理。
其实这并非拐卖男性的案例首次受到社会关注早先以劳动力、血液或器官等目的拐卖男子的事件数不胜数,当时有过研究,个别省份每年被拐卖的男子就达两万余人次,比同年全国全国拐卖妇女数量还略高;就以十余年前的山西黑煤窑案为例,矿主从人贩处收买百余名男子,强迫他们在自身经营的煤矿中劳动,造成八人中度以上伤残,一人死亡。但因为拐卖年满十四周岁男子本身不是犯罪,最终人贩子未被判刑,直接杀人的主犯死刑,伤人的主犯无期,其余未参与杀伤仅参与拐卖的罪犯有些仅宣判有期徒刑二年。当年,呼吁修法恢复拐卖人口罪的声音同样广泛,但最终被修改的只有查出此事的调查记者的记者证。




而就买方来说,有一种观点称买方买人来不可能是为了养着,那么必然产生次生犯罪,刑法只要规制强迫劳动、拘禁和伤害的次生犯罪就够了。当然,买方往往会同时触犯上述罪名,这点没有疑问,但如果你问持有此种观点的人,那么拐卖妇女的也可能有次生犯罪,何不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只以其他人身类罪规制,她们往往就会开始进行人身攻击了。
同时需要指出,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定刑上限是死刑,而大多次生犯罪法定刑只在3-5年之间。我们知道很多学者,比如武大的莫洪宪教授,曾写过不少挑战大众认知的文章,如毒品犯罪废除死刑,女性犯罪废除死刑,并为拐卖男性非罪化的现状竭力辩护,但从未有人敢于呼吁拐卖妇女废死,不过呼吁拐卖儿童废死的倒确有其人。
很高兴社会大众再次注意到了这一痼疾,自九七年修法之后,二十八年来无数刑法学者和其他界别委员都曾提案恢复拐卖人口罪,仅笔者自己就在本科期间和工作后分别参与过一次签名征集,不幸的是均被个别女性主义者以职权否决。如果趁此东风,能完善我们的刑事科学和刑法体系,让拐卖男子者重新得到惩治,那就再喜人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