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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我国刑法尚无拐卖男性罪名,那么拐卖男人会以什么罪名定罪?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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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个案例而言,如果塔想严惩,绑架罪其实是比较合适的罪名。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案例,有家属掏钱赎人的情节,不外乎塔怎么定义嘛。

要知道包丽案,其渣男男友最后判得虐待罪,要知道虐待罪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这么搞塔都能“圆”回来,我觉得这个案例适用绑架罪也不是什么不可能事件。


至于一般的拐卖男性案例,其实就是很多人都提到的《强迫劳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但其实也是针对买方的卖方一般情况下也就《非法拘禁》能套如果业务熟练甚至是现有订单后干活,可能永远适用不上了。


至于为啥会这样,只能回到《系统性偏袒》上,比如97年,特意把成年男子剔除,有些解释口径是为了强调整治拐卖妇女、儿童的决心,但其实根本不合逻辑,一般表重视是做“加法”,即比如拐卖的是妇女、儿童从重处理什么的体现,把本来保护的非重点对象剔除的做法,属实让人匪夷所思。

可能某大眼里,男性就是生产资料吧,哪怕被拐卖也是体现了生产资料的作用(创造了价值),为社会做了“加法”。毕竟被拐卖后,要么在“人民企业家”手里干活,要么变成器官服务了有钱有势阶层,也算体现了价值。没被拐卖的,则打工、婚恋,做好人民企业家与t0的供养工作,如果还能交社保交到退休就去死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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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z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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