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渊源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即“巴勒莫议定书”,公约明确 “人口贩运”不限于性别,无论是男性、女性、儿童,只要是通过威胁、暴力、欺骗、滥用权力或脆弱处境等手段,出于强迫劳动、性剥削、奴役或摘取器官的目的而转移、收买、出售人员的,都构成人口贩运。
贩卖人口是各国打击的人口犯罪,国际惯例上并没有指明贩卖人口行为需要某类性别才构成犯罪,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人口贩运”是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不区分受害者性别。因此成年男性同样受国际公约的保护。而刑法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实际上就是为了呼应联合国将人口贩卖视为犯罪并进行打击的立法。
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确实存在有单存拐卖妇女儿童罪,但不存在拐卖成年以及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拐卖成年男性确实是没有相关的罪名可以处罚,但是可能拐卖男性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构成非法拘禁,强破劳动罪、强制猥亵罪等进行保护男性,这要看具体以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虐待、诈骗等。
但实质上就是没有对男性人身自由进行全面保护,此前上官正义就在湖南某一地方曝光一个黑心砖厂强迫聋哑人残疾男性进行劳动,并且涉嫌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罪,如果细究部分犯罪团伙以“收留”或“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残疾人或聋哑人(多为男性),再实施非法拘禁和强迫劳动实际上符合拐卖的客观要件。
女子以10万元卖掉男友至缅甸,后安排10天泰国旅游,实际上如果依据我国刑法审查其行为会发现她竟然不构成犯罪,但在倡导男女平等的今天这是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提起公诉,真是想把包丢给法院吧,以涉嫌诈骗罪审理判也不是,但不诉不判又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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