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玩意都是什么乱七八糟的。
这不是拐卖男人。
而是绑架。
案件性质不能只看其中某个环节。
而是要看整个案件的发展。
第一步,是诈骗。(虚构事实)
第二步,还是诈骗,将其骗到指定地点(虚构事实)
第三步,是绑架,由其同伙实施绑架(暴力手段控制受害人自由)
第四步,是蓄意伤害,敲诈勒索。(殴打,侮辱受害人,是为了获得受害人财物)
好了,现在非有人带节奏,揪着第二步说事,
请问第一步算不算违法?难道非要出台一个不能诈骗男人法律?才算违法?
第三步,这女的是同案犯,算不算违法?难道非要亲自参与才算?协助绑架就不算了?
第四步,通过蓄意伤害,侮辱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这里面似乎没有这女人什么事,但是她拿的10万元,算不算非法所得?而这笔钱是不是预支的敲诈勒索的赃款?她依然是绑架同案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法律压缩包。
里面只要存在利用买卖妇女儿童牟利,就是犯罪,哪怕这个妇女儿童,是他老婆孩子。他也是犯罪。
而整个过程包含,诈骗,绑架,
但是不能以这个法律压缩包中有这些行为。
就要保证男人也要有这样一个法律压缩包。
那还要《刑法》干嘛?
你直接创造两个,一个叫保护男性刑法,一个叫保护女性刑法。
这帮人打女拳都打懵了。
另外,是谁说的这个是以诈骗罪起诉的?他是官方机构吗?他说话算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