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的“抓痒”行为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是否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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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手机在非公共学校图书馆,对未满21岁的未成年人(某些州21成年)持续拍摄裤裆,还录制几段视频,还上传网络。这不仅仅是mischievous的性骚扰,这在蓝色州会很可能判女方试图性侵的性犯罪,至少会有缓刑加限制令,还得带电子脚镣。
这不仅仅是mischievous的性骚扰,这在一些神奇的蓝色州会很可能判女方试图性侵的性犯罪,甚至还得带电子脚镣。
以加州为例(加州不是那种神奇的蓝州,还好),大概率这种情况. 注意⚠️: 以下仅为模拟, 仅供案例参考,不干扰陪审团判断!
1 非法偷窥与偷拍(Penal Code §647(j)(2))
轻罪,拍摄裤裆视频
2, 报复性色情(Penal Code §647(j)(4))
轻罪并伴随传播行为,量刑从重。把视频上传到网上。
3, 非法监禁(Penal Code §236)
因存在在事实密闭场所,图书馆自习区域胁迫写认罪书,胁迫行为一旦被陪审团认可,就是重罪。
4, 证据篡改(Penal Code §141)
录音删除十分钟,修饰证据,这是重罪。不需要陪审团最后认定,属于证据确认。这个没得洗,剪切音频是很大的事。
5,虚假报警与诬告(Penal Code §148.5)
轻罪。取决于警察想不想控,想控逃不掉,警察不出庭可能就无法提取虚假报警。这种情况诬告是轻罪,但是民事部分可不轻。
6, 妨碍司法(Contempt / Obstruction of Justice)
重罪,胆大包天竟然还能给法官发微信说要自杀。
刑事量刑建议:
重罪部分合并量刑:州立监狱有期徒刑最高 4 年 6 个月左右。
对轻罪部分:并处罚金 $10,000,及 缓刑 3 年。
被告须接受精神评估及强制心理治疗项目,这个费用可能需要co pay一部分,大概几百。
民事部分就不说了,原告找个好点的律师能赔个1M,不夸张。拍人家裤裆视频传网上,逼人写检讨,还剪切音频,这才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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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 152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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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闹 - 99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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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1111 - 95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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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乔罗宾的乔巴 - 6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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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地鸡 - 61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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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住我们能赢 - 54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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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 52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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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柚者 - 51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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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正在起变化 - 484 个点赞 👍
在澳洲的话,猥琐的偷拍者应该会根据情况被判很多年
偷拍者的行为本身应该违反多个Crimes Act 1900 项目
同时触犯了Enhancing Online Safety Act会追加罚款
偷拍者同时存在网络骚扰行为,其骚扰行为违反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偷拍者倒打一靶指控肖同学性骚扰的行为是典型的False Accusations,违反Crimes Act 1900第314条。
通过打拳操纵舆论试图改变结果,喜闻乐见的妨害司法公正罪(Crimes Act 1900)第319条
综上,杨某某的行为在发达国家是妥妥的犯罪行为,只有在法制不健全的发展中或落后国家才有可能逍遥法外。
遇到偷拍这种性骚扰和暴力的男生应该要大胆说出来,沉默只会导致有更多的受害者。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编辑于 2025-08-14 05:50・澳大利亚查看全文>>
Will - 44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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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还未成仙 - 44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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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猫脸 - 350 个点赞 👍
我一直是支持中国严判性骚扰的,但就我熟悉的英美而言,这种情况下,杨女士才是那个犯法方,很明确的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可能的性骚扰。
就我几年前看过的美国判例而言,性骚扰的边界挺明确的,即性暗示和性暴露。无明确的性暗示行为,大概率不会被认定性骚扰。比如同床休息和自慰,都基本不会被认定性骚扰。更进一步说,自慰作为一种西方乃至女权主义鼓励的性发现行为,只要不露阴,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性骚扰。
相反,对别人的自慰行为进行长时间的拍摄,涉及到了侵犯个人隐私和可能的性骚扰。
这才是这事诡异之处,无论是白左理论还是lgbtq理论,杨女士才是那个违法之人,但杨女士在中国反而逃离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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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ryan - 26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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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函数 - 16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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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森 - 15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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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ap - 143 个点赞 👍
在欧美,“I was just scratching an itch (我只是抓个痒)” 这种辩解,杀伤力约等于对警察说 “I thought the ‘Stop’ sign was decorative (我以为停车标志是装饰品)”。不是蠢,就是坏,或者又蠢又坏。 真想止痒?建议随身携带痒痒挠,并在使用前高呼三声 “This is purely medical! (纯医疗行为!)”,或许能保平安(手动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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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芬多z - 138 个点赞 👍
我很好奇,这些主张“这在欧美绝不会有问题”的人,真的敢在欧美肉身测试一下吗?
要不要自己去试试看?
这么合法而且正当,也别找啥大学、女生、图书馆了,直接在街边,警察面前放一把椅子,展现一下这个“显然是挠痒”的操作,管它多少人围观,合法的事情怎么都是合法的,警察何止不能抓你,还应该保护你不受其他人骚扰。
how about we give it a try, mate?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是吗?
编辑于 2025-08-17 18:13・中国香港查看全文>>
q9adg - 13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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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沙 - 130 个点赞 👍
最前面我借个位置,给所有试图“反转”的人再次提个醒:“自圆其说”“常识”“不合理”,这些一概都不算证据。如果你的主张没有证据,那驳回这个主张也不需要证据。
就我根据美国一些地区判例的理解是这样的(其实很多和中国法院的判定是重叠的):
这种无接触性骚扰需要有几个要素共同判断。
被骚扰人的主观感受:这是必要条件,一个明显性暗示的活动,如果诉方主观都不介意,则不可能构成性骚扰
常识性(客观性)判断:一个理性人是否会将这个行为定义为性骚扰
被告方的意图: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预期隐私,是否有骚扰意图
最后一点也是我们法院判定的重要依据。
而图书馆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桌子底下依然可以判定为隐私空间,隐私的判定不一定和公共场所矛盾,而一般是判定为观察到需要的主动行为的积极性。这是欧美法系里的“预期隐私”原则。你有没有隐私是和你是否有正当理由预期隐私成正比的。
比如你在屋里开窗洗澡,外面是广场,那谁都可以拍,因为这是公共场所,你也知道谁都可以拍,自然说明你没有预期会有隐私,你不预期隐私自然没有隐私。但如果你在屋里洗澡,有窗户遮挡,这个窗户在后街方向,需要翻一个护栏,爬一个梯子,然后透过窗户的缝隙才能拍到你洗澡,那即使拍照的地方是公共场所,你也是有预期隐私的,因为拍你洗澡是需要一定努力的。
桌子下面这一点,其实我认为是可以主张是预期隐私的。在一个正常情况下,坐姿很难观察到的地方,小幅度的动作,它很符合预期隐私的条件,一个普通人常识性会认为有隐私的行为,就是隐私行为,那你的主动观察行为,就不能视为主张骚扰的理由。就好像女性主动到男厕所去,然后说对方露阴骚扰。确立自己行为的隐私性,实际上还可以同时确立对方偷拍行为的侵害性,而导致视频不能被采纳。同时偷拍本身也也会有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而录音因为没有对方同意,且不完整,在美国绝大部分州也是不予采纳的。不是说证据本身是非法的,是不符合第二道门,也就是法庭举证的要求。
中国一般是看对方是否认可证据三性(三性为真实性,即证据是否是伪造的;合法性,即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关联性,即证据是否蕴含本人主张的结论,或者说证据和诉求是否具有逻辑联系),证据是牛是马先拉出来在庭上溜溜,但美国,这是交给法官判断的,案子正式庭审前有个证据公开阶段,先要把你的证据都给对方看,这时候就可以通过法官审阅,或者主动提出动议,在这些证据进入庭审前就截杀掉(这和陪审团的存在有一定关系,无关证据可能会让陪审团产生偏见,毕竟他们不是法官那样训练有素,中立理性的专业人士)。
所以录音和录像大概率都没了,那这案子到底剩下什么了呢?没有任何实体证据,没有不完整的录音视频,只有原告陈述,一些人证明的事后反应,和甚至可能被一并排除的自白书。所以案件就大概率来到这样一种情况:原告啥也证明不了,基本当时发生了啥事都不知道,有没有瘙痒,为啥产生冲突都不知道,要判对方有责,你好歹得告诉我到底是为啥事吧?
所以一个无法证明指向性,无法证明故意(且有非故意强烈证据),有隐秘性的行为,我不认为可以判定为社会常识或法律认为的性骚扰。
而且肖对学校的诉讼也会有个重要证据,就是杨自己上交的录音,里面可以听到,肖的辅导员在没有听过肖的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只听杨的说词,单方面即光速认定了肖是“变态”(就以辅导员的标准看,这辅导员也是严重失职,没干人事,别人来指控你负责的学生,怎么能就只听一家之言擅自定性?)。
欧美系法律基本上都有一条基本的法律权利,就是人辩解的权力,和当面和指控人对质的权力。你说自己害怕受到二次伤害?不好意思,没有法律是完美的,你不担心受到二次伤害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别人和指控者当面对质的权利。你要对别人进行指控,就必须当面指控。这在美国宪法里便有记载。
虽然宪法规定的是刑事诉讼,但法律背后的道理是相同的,就是:不能听信一面之词。如果有一个证人,只有一方律师对他进行质询了,另一方律师没有质询,那证人的任何话都是不能采纳的。
辅导员在这里的单方面定性,可以明确地判定学校在处理中是具有强烈bias的,她自己也是有liability的,在后续反诉和对学校的诉讼里,也会是一个很有利的学校歧视偏见行为的证据。
肖可以主张:1学校对男性的性别歧视,毫无保留地相信女性,但相反如果男性控告女性性骚扰时有相同待遇的情况无法证明;2 偏见性对待,“变态”不属于客观评价,而是侮辱性的定性语言 3程序不公(violation of due process),这是最重要的。例如无法认定性骚扰成立的时候就给与处分,法庭判决下达后不取消处分。没有在处分前公开进行听证会,在肖和杨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意见(opportunity to be heard),侵犯了肖“声音被听到”的权利
程序公正权受到十四修正案保护,接受联邦资助的学校也需要遵守十四修正案。而违反正当程序需要赔偿连带的damage还有惩罚性赔偿
以上都是美国确实有过判例的。
如果在美国,肖诉学校歧视偏见,大概率学校是要赔一笔不小的协议补偿的,估计可能是大六位小七位数的样子。
隔壁的“理中客”真的很有趣
《纯客观事实》《任何一个正常人…》,各位知道了吧,“任何一个正常人…”。在哪个平行宇宙里,一个复合问句是“纯客观事实”,我实在不知道。在哪个平行宇宙里“任何一个正常人”是陈列事实用的句型,我也不知道。什么又叫客观事实的“提炼”?客观事实又怎么会有“结论”?
这种纯观点输出,在某些人的方法论里,它还真就是客观事实,也难怪那么多人会抛开事实不谈了,是因为他们根本分不清什么叫“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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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fatraccoon - 129 个点赞 👍
欧美国家法律上是承认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奸“或者”性骚扰“客体的。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女性性骚扰男性,男性报警,女性同样有可能被判有罪。
杨诬女对肖某下体的连续拍摄,足以认定女方对男方构成性骚扰。在西方国家,男方报警的话,女方毫无疑问会被抓起来,拷上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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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玉七海 - 12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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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朴的歌谭市民 - 107 个点赞 👍
欧洲一些国家法律我不太了解,我们先拿美国举例子
首先我们先看看美国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也就是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做出能触发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不分性别)
quid pro quo和hostile work environment这两种第一种quid pro quo性骚扰好认定,不需要过多证据,这句话拉丁语意为“这个换那个”(this for that),指雇主或上级利用职权,以工作利益(如升职、加薪、保住工作等)为交换条件,要求员工提供性方面的利益
很显然这个案件不属于
第二种hostile work environment,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骚扰关系,这个案件属于第二类性骚扰的一个细分,也就是无接触性骚扰(non-contact sexual harassment)
无接触性骚扰在欧美是很难定罪的,其犯罪构成为“基于性别的言行“严重或普遍”到让一个理性人觉得环境充满敌意。”
根据美国的常见司法判例归纳,其习惯性把无接触性骚扰分成三种
① 言词性无接触性骚扰:对某一特定主体反复讲黄段子、模仿性呻吟、当众朗读色情小说。
② 网络性无接触性骚扰:对网友发色情图、把头像 P 到裸照上、在共享盘里建“×××私密照”文件夹,在互联网上对某一主体大量黄色私信轰
③ 暗示性无接触性骚扰:在公共场合,持续用视线扫射敏感部位,拍摄隐私部位视频、做性手势,刻意暴露生殖器等行为如地铁正常拍照,没有刻意拍摄陌生人隐私则属于合理 很明显这属于第三种
第三种暗示性无接触性骚扰的主要过程的客观定罪判断标准有三个,我们一个一个来
1.要证明“普遍”需多次记录,或一次刻意恶劣的行为——该案件不是普遍多次,而是偶尔一次,就需要论证其是否属于刻意恶劣的行为
我们看下一点
2.打破了隐私预期,且态度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则视为刻意恶劣行为
什么是隐私预期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原则(隐私预期),来自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案例法( 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其定义为,法院判断隐私侵害时,考虑普通人是否有合理预期该空间或行为受到私人保护
用人话说
“合理隐私期待”= 当事人真这么想 + 社会也觉得这么想不荒唐
我举几个美国关于合理隐私期待的判例
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
打电话进公话亭,警察怀疑其在讨论聚众赌博的事情,在亭外侦查偷听
虽然亭子在公共场合,但“关上门打电话”属于社会认可的合理隐私期待,窃听需搜索令
于是警察违法Hernandez v. Hillsides, Inc. (2009)
公司老板在员工休息室装摄像头
老板认为公司的楼是我的,我想怎么装就怎么装,我是怕员工干违法乱纪的事情
加州最高法院:休息室虽属公司产权,但员工在休息室可能会更衣,公司老板有可能会偷窥其身体的合理隐私期待,雇主需给出更强理由以及合理协商才能装。
老板拿出私底下的录音,但是该违规证据不得使用,则老板被判赔偿185万美元很明显该案件的情况比较类似于Hernandez v. Hillsides, Inc. (2009)
虽然图书馆是公共场所,但是桌子底下坐姿难以察觉,符合预期隐私社会常识,你的主动观察,需要给出更强理由,如果搞不出来,那你的诉讼请求就不成立,对面可以以诽谤以及侵犯名誉权的理由去反诉你,最终获得高额赔偿
那么这个案件里女方能不能拿出更强理由呢?——她只能拿出一个录音,是私录的,还是被剪辑过的
这个可以参考
Duke University Lacrosse rape-harassment case(2007)
2006 年一名女性指控三名大学的曲棍球队员在派对上对其进行无接触性骚扰,并且获得了杜克大学和检察官的力挺
球员对杜克大学、检察官 Nifong 等提起民事索赔;最终杜克大学与球员达成和解,总额约 2000 万美元,并附带保密条款,女检察官 Nifong 因帮忙伪造证据和煽动舆论被吊销执照并判藐视法庭罪
该案件的女方所列出的证据言词类和实物类证据都比国内的这个案件要健全,但是依然无法证明无接触性骚扰可见在欧美国家,其无接触性骚扰行为会因为缺少更强证据而被判定为无罪,若男方选择继续反告则有大概率获得高额赔偿
那么什么国家容易定有罪呢?
像这种案件,主要的问题是他的举证有很大的毛病,以至于在法律上无法定罪量刑
但是我们要明白,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是一条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自然法
在一些社会结构保守且性别观念传统的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是主要治理社会的主体,与之并行的还有道德体系
有一些把道德看的特别重传统国家,他就会放宽在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最典型的就比如伊朗
伊朗的女性不仅要面对法律,还要承受社会的道德压力,女性被视为家庭和社会名誉的象征,一旦遭遇性骚扰,要么就沉默不语,如果真的因为性骚扰和一个男人闹到法庭上,不管赢还是输,她们的名誉可能立即受到社会审判,邻居的闲言碎语立刻堆满了耳朵,社会评价降低,下半辈子都会收到严重打击
因为伊朗女性在性骚扰的道德层面上已经收到了巨大的受谴责的义务,那么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减轻,只要伊朗女性敢站出来指控对方性骚扰,那么仅仅是其陈述几乎足以让男性定罪,而男性几乎不能提供反证
法官会认为,人家姑娘赌上这辈子的清白才敢来起诉你,你还想怎么反驳?
这种情况在非洲/伊斯兰地区非常常见
而欧美地区完全不会在乎这些道德上的压力,所以其法律没有明显的性别偏向性,没有社会道德责任,则法律举证责任就会对男女一视同仁
但是这样操作会卡出一个bug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有滞后性的
而日本,韩国等在几十年内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其社会认知道德水平早就已经被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改变,但是其法律观念依然停留在传统版本
这样就在日本,韩国等在近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卡出来了一个权利义务不对等的bug
以至于日韩女性曾经诬告陷害成风
日本曾经就拥有痴汉罪,该罪从日本战国时期一直沿袭下来,在以前很少会有女性顶着巨大的社会道德压力选择起诉男性
而二战后日本经济腾飞,女性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基本上男性算是同等的地位,而法律地位上并未更改
这导致女性可以随意诬陷男性痴汉罪,不管是不是真的,男性都会受到几年的牢狱之灾
比如最经典的案例
兵库县“和解金连环诬告”(2005 )
人物:片冈亜由美(女高中生)↔ 高桥孝辅(32 岁上班族)
女方在挤满人的电车内指控高桥“摸她”,并索要 50 万日元“和解金”,高桥表示自己没有,但是女方开始哭哭,高桥被新闻媒体记者塑造成死不认罪的超厚脸皮者,一时间舆论哗然,严重影响高桥正常工作和生活,以至于他丢了工作,于是高桥被迫付钱
事后发现女方用同一手法在 1 年半内连讹 6 名男性,共得手 240 万日元
高桥多次申请再审都无效,最终2009 年,高桥闯入女方家中将其杀害,法院以杀人罪判处高桥 25 年监禁;庭审中他直言“我的人生被她毁了”在1978年到2009年平均每三年就有5000多起假猥亵案,日本女生通过高喊“救命啊,他猥亵我”这种方式迫害男性,不少无辜男性被诬陷成痴汉,甚至出现电车勒索事件
日本法律界的转折是2009年的原田信祝案
09年一名叫原田信祝的年轻人正常上下班通勤,在上楼梯时同一名女大学生擦肩而过,女生立刻对身边的两名陌生男性说,那个人好像刚刚摸了我的肚子,同行男子立刻将原田信柱进行殴打
随后女方报警,警方全程无视他对自己受到陌生男性暴打的控诉,一直将原田信助作为痴汉嫌疑人进行审问,在检察院准备起诉阶段,原田信助选择卧轨自杀09年连续两年发生这种事情
最后以2011年提高了女性控告性骚扰的门槛为基本结束,后续又在16年和22年又完成了两次提高,虽然目前和欧美国家差的远,但是也算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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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卡马克之冠 - 107 个点赞 👍
和刻板印象不同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肖某“抓痒”的行为反而不容易构成骚扰。因为在白左身份系里,“患病者”也是身份政治的一环,甚至比彩虹还要更晚迭代出来。
到了那个时候都不用上升到法律,只要你掏出了病例证实自己因疾病而无法自控,哪怕是白左内部的“进步舆论场”,还不定谁赢谁输呢。
彩虹话语体系有句话叫做:“ta也不想这样”。
比如一个女性关在了男性的身体里,这咒语只要一念,他都不需要化妆打扮,你就得跟被人下咒了一样,指着这个大胡子壮汉喊姐妹。还要自发团结在ta身边,帮他怼其实他的人。这也是为什么这类群体能一路找到好工作而没人质疑专业的原因,因为在皇帝的新意面前都闭嘴了。
而这个精髓,在疾病类身份政治中效果非常显著。抓裆是吧?从“他也不想这样的”开始,“你知道他有多痛苦吗?”、“他只是被关在了不完美的身体里”、“你竟然歧视一个人的生理缺陷?”这一套连击就够你受的。
如果再对此人偷拍对方如此之长的时间进行分析,就更不得了了。你觉得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不去举报或质问?为什么要拍摄这么久?你是不是对患病的弱势群体有什么怪癖?是的,不是说她对男性有顺性癖好,而是质疑她对病人这个弱势群体是不是有怪癖,长时间的拍摄可能意味着她猜到了对方是湿疹患者。毕竟如果相信自己是YY目标,那么他们此时应该对上眼神儿,然后完成互相骚扰。但显然更像是她在猎奇。
白左的疾病类身份政治,会和LGBT彩虹身份政治一样,自然的认为自己的身份并非必然引起误会,而是对方的知识不够,不够进步。哪怕你被秽语症患者骂了,骂得多难听,多像装的,在白左话语体系里你也要展现包容,一边挨骂一边心疼对方。在这种话语体系下,打拳是没用的,我是新拳,你是老拳,我打的就是你,要的就是新老交替,打别人还没热点呢。
比如人家白左的攻击目标是谁?跟红脖子聊这些,人家听得懂吗?人家围攻的是JK罗琳。虽然罗琳说的对,但她之前的身份是打拳的,灭了她就相当于完成交接仪式了。而且这些复杂的身份政治理论,她还听得懂,这太好了,每年几百亿的性别学没白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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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好心 - 9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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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 67 个点赞 👍
今天我在外跑了一天!
因此内裤一直夹裆,搞得裆部很难受。
所以我经常性的在公共场所,不得不将手伸向裆部,调整一下内裤,以免勒得难受!
现在问题来了,这要是碰到杨某媛,我应该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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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59 个点赞 👍
如果是在内地之外的某些地区,反而是实锤长时间偷拍肖同学裤裆的杨女士要进去。
对岸法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8項:「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渔村法律:
《刑事罪行條例》159AAB.
窺淫
(1)
如 ——
(a)任何人(上述人士)暗中 ——
(i)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而該名個人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
(ii)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拍攝某名個人的私密部位,或某名個人進行私密作為;或
(iii)為了性目的而觀察(不論有借助或沒有借助設備)某名個人,或拍攝某名個人;
(b)在(a)(i)、(ii)或(iii)段所描述的情況下被觀察或拍攝的個人(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
(c)上述人士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被上述人士觀察或拍攝,上述人士即屬犯罪。
(2)
任何人為了使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能夠犯第(1)款所訂罪行,而 ——
(a)安裝或操作設備;或
(b)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或其部分,
即屬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查看全文>>
djnsjsbnsjhsnsjk - 5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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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子小白 - 46 个点赞 👍
说一个冷知识,望周知:
在欧美等法制健全的国家
『性骚扰』是针对全性别的
而不仅仅只是『妇科罪』
所以,拿手机怼着异性裆部偷拍俩小时的行为
可是确凿无误的『性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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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水无花 - 37 个点赞 👍
我看过一个心理咨询师的视频,把她的分析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觉得杨某有很明显的性扭曲。他明明有很强的性期待性欲望。但是他就觉得很羞耻就把它扭曲为别人有性需求,我为什么这么说?人家离他很远,在那里挠大腿根部的痒痒,她注意到了产生好奇,又把别人给录下来了,而且是录了5段,整整一个多小时,所以你说她好奇心得多重。
从我的心理咨询师的角度说,她很喜欢看,她很想看。她很想去理解那个男孩子大腿根部是个什么状态,她有一种兴奋感啊,但是杨某又压抑成说那个男性隔空性骚扰,与其说是肖同学隔空性骚扰杨某,不如说杨某隔空性骚扰肖同学。杨某对男同学很有兴趣,要不然不至于这么去拍人家视频拍了一个多小时。
如果她真的害怕被别人骚扰到,她是会回避的。但她没有,她默默观察,暗暗拍摄,饶有兴趣,才广而告之,这个事情我很清白,但你很龌龊。真实的情况是杨某自己很龌龊,去告一个完全不知情的人在那里所谓的什么自慰行动,她也是很扯淡的。
杨同学这一辈子婚恋之路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她的性扭曲会造成这样。哪怕他有一段伴侣关系她会以不愉悦收藏的,这是我作为一个心理咨询师的大胆的预测。查看全文>>
一生何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