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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的“抓痒”行为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是否构成性骚扰?

A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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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些国家法律我不太了解,我们先拿美国举例子

首先我们先看看美国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也就是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做出能触发他人性羞耻心的行为(不分性别)

quid pro quo和hostile work environment这两种

第一种quid pro quo性骚扰好认定,不需要过多证据,这句话拉丁语意为“这个换那个”(this for that),指雇主或上级利用职权,以工作利益(如升职、加薪、保住工作等)为交换条件,要求员工提供性方面的利益

很显然这个案件不属于

第二种hostile work environment,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骚扰关系,这个案件属于第二类性骚扰的一个细分,也就是无接触性骚扰(non-contact sexual harassment)

无接触性骚扰在欧美是很难定罪的,其犯罪构成为“基于性别的言行“严重或普遍”到让一个理性人觉得环境充满敌意。”

根据美国的常见司法判例归纳,其习惯性把无接触性骚扰分成三种

① 言词性无接触性骚扰:对某一特定主体反复讲黄段子、模仿性呻吟、当众朗读色情小说。
② 网络性无接触性骚扰:对网友发色情图、把头像 P 到裸照上、在共享盘里建“×××私密照”文件夹,在互联网上对某一主体大量黄色私信轰
③ 暗示性无接触性骚扰:在公共场合,持续用视线扫射敏感部位,拍摄隐私部位视频、做性手势,刻意暴露生殖器等行为
如地铁正常拍照,没有刻意拍摄陌生人隐私则属于合理

很明显这属于第三种

第三种暗示性无接触性骚扰的主要过程的客观定罪判断标准有三个,我们一个一个来

1.要证明“普遍”需多次记录,或一次刻意恶劣的行为——该案件不是普遍多次,而是偶尔一次,就需要论证其是否属于刻意恶劣的行为

我们看下一点

2.打破了隐私预期,且态度恶劣,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则视为刻意恶劣行为

什么是隐私预期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原则(隐私预期),来自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案例法( 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其定义为,法院判断隐私侵害时,考虑普通人是否有合理预期该空间或行为受到私人保护

用人话说

“合理隐私期待”= 当事人真这么想 + 社会也觉得这么想不荒唐

我举几个美国关于合理隐私期待的判例

Katz v. United States (1967)

打电话进公话亭,警察怀疑其在讨论聚众赌博的事情,在亭外侦查偷听
虽然亭子在公共场合,但“关上门打电话”属于社会认可的合理隐私期待,窃听需搜索令
于是警察违法

Hernandez v. Hillsides, Inc. (2009)

公司老板在员工休息室装摄像头

老板认为公司的楼是我的,我想怎么装就怎么装,我是怕员工干违法乱纪的事情
加州最高法院:休息室虽属公司产权,但员工在休息室可能会更衣,公司老板有可能会偷窥其身体的合理隐私期待,雇主需给出更强理由以及合理协商才能装。

老板拿出私底下的录音,但是该违规证据不得使用,则老板被判赔偿185万美元

很明显该案件的情况比较类似于Hernandez v. Hillsides, Inc. (2009)

虽然图书馆是公共场所,但是桌子底下坐姿难以察觉,符合预期隐私社会常识,你的主动观察,需要给出更强理由,如果搞不出来,那你的诉讼请求就不成立,对面可以以诽谤以及侵犯名誉权的理由去反诉你,最终获得高额赔偿

那么这个案件里女方能不能拿出更强理由呢?——她只能拿出一个录音,是私录的,还是被剪辑过的

这个可以参考

Duke University Lacrosse rape-harassment case(2007)

2006 年一名女性指控三名大学的曲棍球队员在派对上对其进行无接触性骚扰,并且获得了杜克大学和检察官的力挺

球员对杜克大学、检察官 Nifong 等提起民事索赔;最终杜克大学与球员达成和解,总额约 2000 万美元,并附带保密条款,女检察官 Nifong 因帮忙伪造证据和煽动舆论被吊销执照并判藐视法庭罪

该案件的女方所列出的证据言词类和实物类证据都比国内的这个案件要健全,但是依然无法证明无接触性骚扰

可见在欧美国家,其无接触性骚扰行为会因为缺少更强证据而被判定为无罪,若男方选择继续反告则有大概率获得高额赔偿


那么什么国家容易定有罪呢?

像这种案件,主要的问题是他的举证有很大的毛病,以至于在法律上无法定罪量刑

但是我们要明白,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这是一条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自然法

在一些社会结构保守且性别观念传统的国家,法律体系并不是主要治理社会的主体,与之并行的还有道德体系

有一些把道德看的特别重传统国家,他就会放宽在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最典型的就比如伊朗

伊朗的女性不仅要面对法律,还要承受社会的道德压力,女性被视为家庭和社会名誉的象征,一旦遭遇性骚扰,要么就沉默不语,如果真的因为性骚扰和一个男人闹到法庭上,不管赢还是输,她们的名誉可能立即受到社会审判,邻居的闲言碎语立刻堆满了耳朵,社会评价降低,下半辈子都会收到严重打击

因为伊朗女性在性骚扰的道德层面上已经收到了巨大的受谴责的义务,那么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就会减轻,只要伊朗女性敢站出来指控对方性骚扰,那么仅仅是其陈述几乎足以让男性定罪,而男性几乎不能提供反证

法官会认为,人家姑娘赌上这辈子的清白才敢来起诉你,你还想怎么反驳?

这种情况在非洲/伊斯兰地区非常常见

而欧美地区完全不会在乎这些道德上的压力,所以其法律没有明显的性别偏向性,没有社会道德责任,则法律举证责任就会对男女一视同仁

但是这样操作会卡出一个bug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有滞后性的

而日本,韩国等在几十年内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其社会认知道德水平早就已经被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改变,但是其法律观念依然停留在传统版本

这样就在日本,韩国等在近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卡出来了一个权利义务不对等的bug

以至于日韩女性曾经诬告陷害成风

日本曾经就拥有痴汉罪,该罪从日本战国时期一直沿袭下来,在以前很少会有女性顶着巨大的社会道德压力选择起诉男性

而二战后日本经济腾飞,女性在社会道德层面上基本上男性算是同等的地位,而法律地位上并未更改

这导致女性可以随意诬陷男性痴汉罪,不管是不是真的,男性都会受到几年的牢狱之灾

比如最经典的案例

兵库县“和解金连环诬告”(2005 )

人物:片冈亜由美(女高中生)↔ 高桥孝辅(32 岁上班族)

女方在挤满人的电车内指控高桥“摸她”,并索要 50 万日元“和解金”,高桥表示自己没有,但是女方开始哭哭,高桥被新闻媒体记者塑造成死不认罪的超厚脸皮者,一时间舆论哗然,严重影响高桥正常工作和生活,以至于他丢了工作,于是高桥被迫付钱

事后发现女方用同一手法在 1 年半内连讹 6 名男性,共得手 240 万日元

高桥多次申请再审都无效,最终2009 年,高桥闯入女方家中将其杀害,法院以杀人罪判处高桥 25 年监禁;庭审中他直言“我的人生被她毁了”

在1978年到2009年平均每三年就有5000多起假猥亵案,日本女生通过高喊“救命啊,他猥亵我”这种方式迫害男性,不少无辜男性被诬陷成痴汉,甚至出现电车勒索事件

日本法律界的转折是2009年的原田信祝案

09年一名叫原田信祝的年轻人正常上下班通勤,在上楼梯时同一名女大学生擦肩而过,女生立刻对身边的两名陌生男性说,那个人好像刚刚摸了我的肚子,同行男子立刻将原田信柱进行殴打

随后女方报警,警方全程无视他对自己受到陌生男性暴打的控诉,一直将原田信助作为痴汉嫌疑人进行审问,在检察院准备起诉阶段,原田信助选择卧轨自杀

09年连续两年发生这种事情

最后以2011年提高了女性控告性骚扰的门槛为基本结束,后续又在16年和22年又完成了两次提高,虽然目前和欧美国家差的远,但是也算很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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