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这么搞下去,
强奸迟早被这帮人从罪大恶极搞成人人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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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是因为女孩带男孩回家过夜,然后被继父抓奸,然后骂了女孩,女孩生气反手诬告继父强奸。
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一审判无罪,二审判无罪。
然后检察院不服,然后硬是让这个案件拖了十年,最后换了一家法院,只靠女孩口供,给继父判了八年的有期徒刑,懂不懂检察院100%胜率的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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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释放的人,检察院可以自己抓回来起诉,法院无罪释放的人,检察院还可以抓回来起诉,法院还必须得判。
那还要其他两个机构干什么呢?
既然检察院自己就可以抓捕侦讯审问,既然法院判决不合检察院的意就可以随意改异地,干脆三个机关合并算了,让检察院大权独揽。
反正现在三个机关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检察院一家独大,相互监督形同虚设,其他两个留着也没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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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威。
给全中国老百姓立威。
谁敢不服?司法要学美国法官那样:我们即法!
什么律条、什么证据?别哔哔啊。
====
都嘲笑伊朗被渗透得和筛子一样,
但是回头看看自己家,
公知什么领域构成啊?
都是司法、传媒、文娱,
从法学院就开始被洗脑渗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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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搞错吧,所以这件事是,一个继父打算让继女诬告男友,继女联合母亲直接诬告继父,继父在完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被定罪,之后改判无罪结果又被检察院逮回去判刑?
天哪,这是一片什么样的神弃之地……彻底的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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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二婚带着儿子的不能娶(历史上敢这么做的,祖坟都要被继子挖出来挫骨扬灰),现在已经快进到二婚带着女儿的也不能娶了(毕竟继女说你强奸你就是强奸,不是也是)。
我老丈人就有个继子,我见过他的眼神,确认人们说的真没错。
直接点,二婚不带孩子的可以考虑,带孩子的一律不能娶,大家眼睛放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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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是说法院是个橡皮图章吗?检察院说怎么判,法院就怎么判。
你看,终于有个坚持正义的了,北京这个法院硬是坚持了11年,判无罪。
问题是公安和检察院不高兴了啊,你法院是当了好人了,合着我们这帮兄弟背黑锅?你知道不知道,这嫌疑人已经非法羁押三年了,你法院不判他有罪,我们这些人都要背责的,仕途和奖金怎么办?
没办法,最高检为了底下兄弟,得去找最高法说道说道。
最高法也很无奈啊,说我也不知道我下面还有这么头铁的小弟啊,兄弟要不这样,我把案子发到天津去,让天津那边的兄弟帮你们办了?
最高检:中。
天津法院:哥,证据不足咋整?
最高法:你想办法忽略忽略呗,都是自家兄弟,互相帮衬……
天津法院:忽略证据不足改判8年……

继父:尼玛,合着就我不算人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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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刑再3号文书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论述: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定罪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现在看来,多少家法院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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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中国法律居然是不禁止“双重威胁”(double jeopardy)发生的。这种司法体系下,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你有罪,你始终逃不脱专政的铁拳。
美国法律是禁止双重威胁的。意思是检察院只有一次在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定罪的机会。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该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就是终审。如果没有新证据,检方无权再发起公诉。这条规定的依据在于,检方是手握国家公共资源的强势机构,个人抗辩在资源、时间和精力上在具有天然劣势。谁有那么多资源殚精竭虑一而再再二三去打官司。更何况检方有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将把被告置于更不利的境地。如果准许检方多次针对个人的公诉,则检方很可能使用这种手法对个人罗织入罪。
在美国即使禁止双重威胁,司法机关都有很多手段逼迫个人认罪的。典型的是李文和案。检方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拘禁李,一直到李被迫承认一两项轻罪为止,从而达到政治迫害的目的。如果没有对双重威胁的禁止,那就是上面这个案子的后果。在性侵案的认定上采取了西方的法理判定,在诉讼程序上则不鸟西方法理的合理因素。法院都成了笑话和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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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太史一家兄弟三人相继写下“崔杼弑其君”后,连杀三人的崔杼想明白了,这个史书,也未必非得让姓太史的写嘛,随便换个听话识字的不就得了?
什么?你问我这个故事哪儿看来的?
以今度之,想当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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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塔一体,普通男性真没办法的。 不管过去多少年,女性告你强奸你就是强奸,不需要任何证据。 所有的猜测和推断都以有利于女方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什么万一被胁迫了呢、不好意思说、不敢说、非亲历不可知等等,然后有利于男性的证据一律排除。这种情况下,男人根本没办法。
并且现在的检察院完全变成了冤假错案的推手。检察院的作用本身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但现在冤假错案全是检察院搞出来的,为了自己的kpi搞出来的现在抓必批捕,批捕必判的情况。甚至能搞出100认罪认罚这种恐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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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刚说什么来着?就算没有证据证明罗帅宇有什么英雄事迹,给他戴个民间英雄的帽子也没多离谱,至少人罗帅宇不害人。
你们看看官方搞的的这些模范是什么玩意儿?
另外,在上一个同样是最高检发布的案例中,我就明确指出,该案诬告陷害强奸被追究法律责任只是因为犯罪分子太蠢等原因,属于小概率事件,该案没有任何参考价值,不具有可复制性。
现在最高检的主流案例她不就来了吗!
请记住,以后关于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一律以这次最高检抗诉无罪改判8年的案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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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快进到了御殿场案,下一阶段是什么?痴汉冤罪和痴汉冤罪保险吗?
御殿场案也是以受害者供述为唯一证据,且受害者第一次供述的被侵害事件,她本人在外地约炮,受害者有不在场证明,第二次供述的被侵害事件,周围七个监控点都表示城市在下暴雨,而供述中完全无暴雨体现,最终八名嫌疑人被判轮奸未遂,刑期为一年半;本案同样以受害者供述为唯一直接证据,且受害人两次供述自相矛盾前后反复,受害人供述与证人供述相互矛盾,嫌疑人被判了八年。
可以说,同样是纯口供判强奸,日服判的人数多,国服判的刑期长,两家基本是五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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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总结: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
但就是不运用证据法则,因为没有证据。
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其中其附件《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2024)》,点名3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湖南常德黄某驾车冲撞学生案、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相比,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我们要说的就是这个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本案案发于2013年,当时未成年人魏某与家人争执时,说出了自己被继父王某某侵害的事实。2014年7月,王某某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证据不足判决王某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审判机关二审及两次再审均维持无罪裁判。而为什么证据不足呢?因为本案当中仅有继女魏某和魏某近亲属和魏某男朋友的证言,而魏某近亲属和魏某男朋友的证言均是听说。

且年仅15岁的魏某与男朋友保持着性关系,因此魏某要是描述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基本不存在难度,存在诬告的可能。根据刑法孤证不能定罪原则,仅有口供作为证据是达不到证明标准,且法院认为魏某自己的口供前后不一致,魏某与男朋友赵某的口供无法相互印证,换成大白话就是被害人魏某自己的口供前后矛盾,与男朋友的证言也相互矛盾。

因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随后2019年10月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4年7月,审判机关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无罪判决、裁定,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在这些有关单位的获奖感言中提到,本案判决有罪是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当然知道案件的审理裁判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但是我更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请问证据呢?你的证据如何证实对方有犯罪事实,仅靠一句“我相信她不会说谎吗?” 那被告人也坚持说自己没有强奸,你为什么不认可,只单方面相信被害人的口供,而且这个未成年被害人,还早已与男朋友存在性关系,并非未经人事。
关于这一点本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京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说的非常清楚“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只要公诉机关拿不出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

评语:瞎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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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是神仙打架,跟凡人其实没什么关系。
如果你还对本案简单理解为女性诬陷男性,凭口供就可以定罪这个层面。。。
那说明你还没看透。
本案的背后,其实是法院系统跟检察院系统一次权力的博弈。
当事法院极其罕见的,在本案中,对检察院说了“不”!
结果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完全不能容忍法院的“不服从不听话”。
换句话说,对检察院而言,男方是不是被诬陷!女方有没有被强奸并不重要。
检察院真正在意的是,
法院居然不听话!
法院居然敢不听检察院的话!!
法院居然敢质疑和冒犯检察院,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才是检察院宁可花十年时间也要死磕到底,坚决要把男方定罪送进监狱的原因!
为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大张旗鼓的发布和宣扬这个案例?
就是给那些不听话的法院看的,
你胆敢不听话,胆敢不按照我的意思办事?
那么,到最后,你想保住的人,也保不住!
你不是判男方无罪吗?
那我就要重判男方八年(强奸三年起步,八年是绝对意义上的重判!)。
甚至连个三年缓刑的面子都不给你,生生的硬抽你的脸!
所以,你还不如从一开始就乖乖听话,这样你好我好大家好,兄弟一家亲!
对公安来说,什么叫“检察院提前介入”?
你公安如果不立案(证据不足),但我检察院认为应该立案,那就得立案!
典型的例子就是货拉拉案,公安都把司机放了,检察院又把人抓回去了。
对法院来说,什么叫做“检察院抗诉”?
你法院如果不按我检察院的量刑来判,那你法院的判决就无效,给我重新判,直到我检察院满意为止。
典型的例子就是本案,这个法院头铁不听话,那就换个听话的法院来判喽!
被告是否真的有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院的权威不容置疑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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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逼牛逼。
快进到美服的爆男人金币的版本了。
版本更新速度真的是快,比国外服务器更新的快太多了。
放一个以前被关闭的问题的回答供参考:
国内舆论定义的捞女,只能在本服务器混。
真正牛逼的捞女,不是这种吊着要礼物,只要钱不结婚的。
吊着要礼物要钱这个逻辑,男女都有,实际上对应的生态位是牛郎,或者club的女公关。
类似高价格的情绪抚慰和爱情cosply,是个生意。
这种捞钱往往要一对多,也很难持续维持,搞不出大活,受害者也有限,经过教育(或者没钱了)可以戒断。
真正专业的,捞女,你得看日服和美服,比国服先进一个版本。
日服逻辑:
1,盯准一个收入稳定且较高、家产中产、畏惧社死的男性,按照男性的最佳喜好打造人设。
2,完全匹配男性真爱要求,约会可以aa,同居贤妻良母,被骂了都自责求原谅。
3,结婚后依然如此,给钱不要。
4,生了孩子以后变脸,要求控制财务,要求不上班,男的如果反抗,就冷暴力pua,激活男的家暴当证据,然后离婚,在法院起诉,拿高额抚养费。
美服逻辑:
1,盯准一个有家产和积蓄的男的,按照男性最佳喜好打造人设。
2,结婚前啥也不要,就算有婚前协议,也签。
3,生孩子,等孩子到三四岁,教唆孩子说ta父亲性侵,刑事诉讼。
4,把男的弄进去,获得家产的支配权。
还有个华女美服逻辑:
其他都一样,结婚以后拿出来国服pua老公那一套持续搞几年,老美一般来说扛不住,进精神病院,获得财产支配权。
以上。
国服其实搞不出这种捞女,因为实际上利维坦会和稀泥,家务事不掺和或者不作为。
目前看对应的防御措施几乎无解。
如果不能扁鹊大哥式预判,碰到变态女的,逃不过去。
而且即使孩子成年了给父亲翻案了,时间过了很久,财产转移也结束了,说不定人都跑了。
扁鹊大哥式样预判的高危人群标准,之前在私域提过了,不在这里再说了。
而且这种高危人群不仅仅可以打击自己伴侣,兄弟、长辈、男性友人、邻居等等都在其有效攻击范围内。
连迈克杰克逊都中招过。
请离着奇怪的人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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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拉拉那个事情开始, 给我最大的震撼不是什么男女对立. 而是说, 超期羁押是必然会转变为实刑这一条司法现实规律. 这个事情给我的震撼, 比什么男女冲突可怕一万倍.
再加上后来几桩案子, 都纷纷佐证了这一猜想, 只要超期羁押, 就几乎没有脱罪的可能性. 哪怕再怎么人证物证具在, 也会千方百计想办法判下去. 到这里我就基本上不对司法抱有什么信任了.
因为我知道一个基本的道理, 你可以和坏人打交道, 因为坏人害你还多多少少需要点动机. 但是你没法和一个装睡的人打交道, 尤其是这个装睡的人可能会扣KPI的时候. ta害你是不需要动机的, 只要你撞那个枪口上了, 你就活该倒霉.
而且这几个案子, 我们姑且可以说, 是案子本身有些特别, 拖到了超期羁押那个时候.
但如果更可怕点, 因为人家检察院自己的原因呢, 案子太多, 业务太忙, 还有流浪猫要喂, 还有手工香皂要做, 下班了要早点回家, 以至于在超期羁押之前结不了案呢? 那会怎么样, 秉公办理还是借老乡脑袋一用?
某种程度上来讲, 这几个裹挟了男女对立的"超期羁押"还算是幸运的, 至少还有话题度, 至少还有人关心你遇到点事情是不是不公. 更可怕的是那些不声不响被拖过了超期羁押时限的人, 只要过了那条线, 整个司法系统上的所有人都会想让你死, 而不在意你是不是有罪, 想想就毛骨悚然吧.
毕竟不是谁都能当基督山伯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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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谁在跟我说言辞证据我笑谁。
案号(2017)京刑再3号。
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没有认罪认罚,没有承认发生关系,仅靠言辞证据就能把一个人羁押5年,无罪后撤销改判8年。而证人里甚至有跟原告这个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男友。
这里没有大同的口供,没有大同的混合dna,没有大同的录音,没有大同的监控。甚至证词前后矛盾事实不清,多次再审判了无罪检方依旧坚持抗诉,坚持把你判成铁案。甚至写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里的典型案例。
哈哈,母平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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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抗诉阵容也是前所未有的豪华了,层层提报,最后直接最高检对VS最高法。
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而且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的认识。
宣传非常准确,确实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完全不管成年人死活),“从严惩处”(只要未成年人提出来,不管有没有证据都给我定罪),“有助于统一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的认识”(不需要证据,不需要审查,不需要证明标准,都给我有罪)。
现在对于性侵案件的证明标准,已经让我觉得自己的刑事诉讼法都白学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案件都不说排除合理怀疑了,大概率发生的标准都达不到。全场除了所谓的被害人口供可以说是什么都没有。报案时间与行为发生时间还有时差。行为人也从头到尾稳定供述没承认,被害人自己的口供还有反复和矛盾之处。

总结:定罪全靠一句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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