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总结: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
但就是不运用证据法则,因为没有证据。
1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其中其附件《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2024)》,点名3个典型案例分别为湖南常德黄某驾车冲撞学生案、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相比,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我们要说的就是这个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根据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本案案发于2013年,当时未成年人魏某与家人争执时,说出了自己被继父王某某侵害的事实。2014年7月,王某某因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证据不足判决王某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审判机关二审及两次再审均维持无罪裁判。而为什么证据不足呢?因为本案当中仅有继女魏某和魏某近亲属和魏某男朋友的证言,而魏某近亲属和魏某男朋友的证言均是听说。

且年仅15岁的魏某与男朋友保持着性关系,因此魏某要是描述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基本不存在难度,存在诬告的可能。根据刑法孤证不能定罪原则,仅有口供作为证据是达不到证明标准,且法院认为魏某自己的口供前后不一致,魏某与男朋友赵某的口供无法相互印证,换成大白话就是被害人魏某自己的口供前后矛盾,与男朋友的证言也相互矛盾。

因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随后2019年10月北京市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4年7月,审判机关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无罪判决、裁定,对王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在这些有关单位的获奖感言中提到,本案判决有罪是充分考虑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当然知道案件的审理裁判要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但是我更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请问证据呢?你的证据如何证实对方有犯罪事实,仅靠一句“我相信她不会说谎吗?” 那被告人也坚持说自己没有强奸,你为什么不认可,只单方面相信被害人的口供,而且这个未成年被害人,还早已与男朋友存在性关系,并非未经人事。
关于这一点本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7)京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说的非常清楚“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其罪”,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只要公诉机关拿不出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

评语:瞎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