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一医院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医生被停职?反映出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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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些公开信息,这些网上都有,不评价。
吴尊友,1989年,通过安徽省防疫站选拔,并在两年后拿到名额,在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读博,主要方向为艾滋病防治。1995年,吴尊友获得流行病学博士学位回国。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疾控前身),成为时任院长曾毅院士的博士后。
在04年的时候,艾滋病归入乙类传染病,卫生机构有控制传播的义务。
在吴尊友的极力推动下,2006年,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消除歧视”为名 开放艾滋病人无需检测即可入境,也是在这里开始强调不得告知病人家属。
最终连带所有传染病,都禁止告知家属。
直到新冠爆发,不告知反而犯法。
与此同时,吴尊友推动美沙酮禁毒扩增,防止艾滋通过毒品传播,美沙酮门诊从60个增加到320个,治疗人数从不到5000人增加到4.6万人。
21年,云南省通过《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突破重重阻力,使医生获得了告知家属的权力。
第二十条规定:
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第五十七条规定:
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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煌月千星 - 148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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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萌酸钾 - 1437 个点赞 👍
这事真的就是资本NB,不服不行。
HIV是药企最喜欢的疾病。他满足药企对疾病的所有梦想,包括
(1)无法根治。目前尚没有根治HIV的药物或者治疗方式。
(2)不服药马上死,但服药能够抑制。感染HIV不进行治疗,一部分患者会在2年内死亡,剩下的活不过10年。同时目前抗HIV药物有相对成熟的解决方案,能够保证疗效。
(3)预期寿命长。国外研究表明,通过服药很多患者取得了与普通人相当的寿命,很多HIV感染者的预期寿命能够达到70岁。国外的HIV感染者又相对年轻,这意味着要吃50年的药。
我国目前有139万存活的HIV感染者(2024年数据),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HIV存活人数最多的国家。2025年国内预计抗HIV药物市场规模约10亿美元;合人均7000元人民币每年,这还是医保砍了很多刀的结果;50年就是35万人民币。而国内抗HIV治疗目前是医保兜底,不存在治不起的情况。同时,HIV感染后需要定时检查身体,每年最少也得1000-2000元;一生下来又是十好几万。多一个HIV感染,全行业就多大几十万万的收入。
抗HIV药物的供应商中,基本上全部都是外资药企,吉利德、GSK、强生占比超过90%;国产的前沿生物、艾迪药业占不到10%。其中吉利德一家占到国内市场份额的70%,同时抗HIV药物也是吉利德的支柱业务占其营收的68.8%(24年年报)。
吉利德这个公司是非常善于营销的公司,诸位可能还记得抗新冠神药“瑞德西韦”,就是这个公司出品。这个药物在后续的研究表明其效果存疑,但并不耽误公司赚大钱。
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网站“不经意”发表了一项在中国武汉进行的随机对照双盲临床试验的研究结果摘要,在接受瑞德西韦的重症试验组病死率为13.9%,而接受标准治疗的重症对照组为12.8%。Hazard rate为1.23;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在抗HIV药物市场上也是如此。由于美国和欧洲的hiv病人已经陷入低增长期,病人市场饱和,在2020年前后,吉利德把眼光放在了中国和印度市场。
由于中国和印度等人口稠密的国家以及大量艾滋病毒患者,亚太市场预计将成为预测期内增长最快、复合年增长率最高的市场。此外,越来越多的治疗项目以及来自私营部门和医疗保健公司的资金激增预计将推动市场发展。例如,2020年12月,领先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公司之一吉利德科学公司宣布为其亚太地区的“吉利德亚太彩虹资助计划”提供140万美元的资助。该计划是吉利德改善亚太地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解决艾滋病毒感染者所面临挑战的举措的一部分。
请注意这个“吉利德亚太彩虹资助计划”,在吉利德的官方网站上面
(香港,2023年5月1日)吉利德科學(吉利德)今日宣布推出2023年亞太彩虹基金。基金於今 年昂然踏入五週年的里程碑,並繼續在亞太區支援 HIV相關的社區項目。2023年度基金從今 天開始接受申請,歡迎非營利組織透過吉利德網頁在線提交,截止日期為2023年7月28日晚 上11時59分。
現時亞太地區仍有約600萬HIV感染者1,感染者及高風險社群要面對社會的污名化以及法律 問題,以致難以改善生活質素,包括無法接受檢測、獲得基本醫療服務、在社會上和經濟上提 升地位,甚至不能公開討論性健康 2,3。吉利德希望幫助在醫療方面遇到障礙的有需要人士, 並協助 HIV感染者能夠活出健康豐盛的人生。要終結 HIV帶來的全球健康威脅,第一步就是 消除所有與 HIV相關的污名,令每個人都夠安全地得到優質的 HIV預防、護理、治療及其他 醫療服務。
吉利德亞太彩虹基金今年以「去除污名,增進公平」為主題,申請資助的項目需以 HIV 感染 者及相關社群為重心,評審準則基於:1) 應對會影響 HIV相關社群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 2) 將精神健康納入HIV護理和去除污名化的項目; 3) 支援「被忽略的一群」。这个基金自2018年成立,到2023年已经累计投入450万美元,其主要只能就是“推动HIV去污名化”。
也就是我们现在这个案例,医生不能够告诉夫妻的任意一方,其配偶患HIV的现象发生的原因。现在在网络上搜索HIV 去污名化,80%的信息都在2018年之后,相关的政策推动也在2018年之后。这就是典型的西方药企的做法,利用媒体、专业人员影响政策;资本决定的游戏。
在这种玩法下,自2018年以来,国内HIV药物市场进入高速增长期,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5%以上。在感染HIV人数上,我国也不负众望超过美国,成为HIV感染人数最多的国家。
只能说营销效果显著,资本nb~~(破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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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嘉 - 1219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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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源老师 - 1109 个点赞 👍
想不通,在一个毫不在乎隐私、身份信息可以随便卖的地方,居然还会重视隐私权大于生命权。
笑死了,你TM一旦买了房,甚至你只是去看个房、租个房,你的隐私、你的手机号就立刻会被泄露给装修公司、房屋中介、银行贷款等等。
平日里根本就没有什么尊重隐私可言,反而在性命攸关的情况下注重隐私了,well well 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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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K大官人 - 94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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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某先生 - 77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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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ator-Shi - 763 个点赞 👍
如果真的最后结果是医生被处罚的话,那就是“按闹”办事的背锅侠了,
那所有的医生都陷入极大的执业风险。
如果是那样的话,那真的要考虑到是否到了修改法律条文的范畴了。
根据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生的处理做法没有任何问题,法律应该是作为保障医生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却最后得到停止职业的处分,如果事件为真,那那位医生自己辞职时候,那是真的对处理结果的失望,也是对法律的失望。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虽然,从刑法上,如果明知道自己患艾滋病还是与他人发生未采取保护的性行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最后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对于被传染的配偶来说,那是一辈子的事情,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的,也无法完全补偿的。
因此,法律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于未被传染的配偶来说是处于极大的风险当中,另一方面,从控制传染艾滋病的工作来说也是极大的阻碍和困难,明知道有扩大的风险却无法主动告知避免传染,这从本质来说,是与控制艾滋病传染的工作是相冲突也是相矛盾的。
我相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本质上是为了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保障其不受歧视,保障其个人的人权,面对广大的普通人来说确实也应该这样做,但是如果对于即便与之生活的配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所以,应该增加配偶关于对方的知情权,同时也应该增加针对知晓对方病情后,如果配偶对外泄露病情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保障配偶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能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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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陈律师 - 639 个点赞 👍
这是个很扯淡的规定,很多年前做医疗条线记者的时候就骂过很多次。
根据《民法典》《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等诸多法律法规,在临床实践中,哪怕这个艾滋病患者的未婚妻/未婚夫在身边,你也不能提醒,敢提醒患者就敢告你。
典型的“隐私权>生命权”。
作为医生,你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很多健康人,和艾滋病患者成为了伴侣,生了孩子,最终也成为感染者的一员,甚至有部分伴侣染上毒瘾,一生尽毁。
临床实践中,还有不少艾滋病患者隐瞒病史去做手术,即便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而那些为艾滋病患者做手术的医生和护士却要担惊受怕,吃抗阻断药,看心理医生,但即便给感染了又怎么样了?能拿到职业伤害赔偿?值几毛钱?
为什么现在屁大点手术都要去查艾滋,查梅毒,动不动检测项列几十条?还不是拜前人所赐?
以前我会觉得歧视艾滋病患者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后来临床上经历的越多,渐渐明白,有些歧视,不是没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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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云一直未曾改变 - 59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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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酷上帝 - 48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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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流不息 - 26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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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水煎包 - 261 个点赞 👍
这时候就得说自治区还是有优越性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顺便介绍一下背景吧,在2010年前后全国艾滋确诊病例前两名就是云南和广西,一个是毒一个是黄,当时广西的主要任务就是避免当上老大,所以借着自治区的便利在2013年通过了这个条例。但是现在云南到了第四,四川赶上来了成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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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茵陈 - 24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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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 - 20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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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gro0309 - 15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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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oukai - 14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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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辰 - 107 个点赞 👍
其实吧,又是一次对蠢人的制度性歧视罢了。这篇回答话比较难听,做好心理准备。
展开说。
首先,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这条是有合理性的。
合理性在于
“如果一个怀疑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人,知道去医院检查之后结果就会公布给伴侣,家属,甚至更多周围的人,
那他肯定不会去检查,因为检查的结果就是社死,下半辈子完蛋。
而且堵死了他正常生活的路,他报复社会怎么办?”
所以反向操作,保证如果感染只会让本人知道,这样才会保证疑似感染者去检查,有关部门才能备案,使感染源相对可控。
但是,上次跟我聊这个话题的人听到这,问了一个在座各位估计也会问的问题:
“那跟这个人生活的人,这些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算什么?他们又凭什么无端惹上这样的风险。”
我毫不犹豫,
“算维稳的代价”
“不凭什么,凭他们蠢。”
我愿称之为这是制度设计之初对蠢人的制度性歧视,除非你认为设计者蠢到想不到这些,不然他们设计之时的逻辑只能是我当时的补充解释:
“如果你蠢到跟这个人深入接触或者生活还发觉不了,那承受这种风险就是你蠢所带来的代价。
牺牲一个无辜的蠢人,大多数更无辜的人可不就安全了,稳定了,
立法者当时也只能是这么想的了。”
然后回到这个问题,所以我开篇说又,
说白了我觉得有点熟悉的气息,哦毕竟是同一个条例,那看来制度设计者歧视的蠢人还有一类啊。
基层执行人
同一个逻辑,
“如果你蠢到执行这个条例时做不到自保,那如果有人找茬,上级把你拉出去祭旗,
那这也是你蠢的代价”
说真的,很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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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风牧云 - 10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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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核聚变电池 - 95 个点赞 👍
从这件事上,造成的损害,让一个健康的人因为不知情而感染了艾滋病,确实挺让人唏嘘的。
但这个怒火我个人更替门诊医生憋屈。
一是,在发现女孩患有艾滋之后,医生是直接上报疾控中心的,也就是说这个决定权医生说了不算,按照规定上报了,是疾控中心要求遵循患者隐私不告知当事者的,那么这个最大的责任该是疾控中心。
二是,在这位湖北医生的帖子上可以看到,一年前也是一个女的有艾滋,上报疾控中心了,这位医生也告知了女生的对象,结果让这俩人婚姻黄了,然后这个患艾滋的女生就一直投诉,医生只能停职三个月,后来被迫辞职了。
为何要停职,因为法律规定医生要保障病人的隐私和女性结婚生育权利。
这个条例在这里;医疗单位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公开患者这些信息的,造成名誉受损,应当认定侵害患者名誉权。

这里还有选择题;就是查出有人患了艾滋,医生该怎么办?
C是正确的答案,不公开患者该信息,但报告疾控中心。
按照这个规定的话,可以看到这个医生的做法是按照这个规则来的,上报了疾控中心,没有公开这一事情。
那么到这里,该骂的应该是制定这个规则的人,甚至是疾控中心做这个决定的人,包括这个隐瞒的女性患病者。
医生的规则是很多的,看下面这个,也是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将患者的信息告知任何人,包括其配偶,因为作为医生,你不需要为病患之外的其他人负责,包括其配偶。
看见没有,一直以来不想说的一句是,现实中很多医患的矛盾就在这里,这些规则很容易让一些无脑,又不敢对公权力说不的那一类人将怒火发泄到医生那里。
本就认知不足,加上又喜欢问这问那,又不懂这些条例,然后医生因为规则约束即便同情也无法告知,那么事后出了问题,就会觉得医生怎么这么恶,没有道德,这种事都不告诉我,这不是坏蛋吗的心理。但对于规则他们一是没有了解的认知,二是即便了解了,也不敢去恨。
三,
当然,因为这个隐私,因为一个不道德的伴侣而让健康的人也患了艾滋,这件事合理吗?
自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人身健康权的。
还有婚检的意义,如果婚检连艾滋病这种事情都无法得知,那么婚检的意义在哪里?
没有意义的。就相当于走了一个形式。
我个人的观点是,
相比于个体的隐私权,他人的生命权显然要更应该首要考量;
因为隐私事关的是个人名誉,而隐瞒是人家的生命健康,孰轻孰重,这个逻辑应该不复杂。
上海去年不是有一个案例,一个男子有艾滋,结婚一年多了,女方都怀孕的情形下才知道男方患病的事情,女方自然只能起诉离婚。
到最后的判决,也很曲折,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最后依据才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看见没有,即便结婚了,即便保护了无过错方,但也仅仅只是撤销婚姻。那么在这个婚姻之内你被感染了,就只能按照倒霉处理。
这样是不是很可怕。
四,这个事不复杂的。
一个根本的现实是,看到这个样的新闻,发生这样的事,朋友们需要知道的是,医生不是责任人,这个检测出艾滋的医生被停职,一点理由都没有,因为自始至终是按照规则来办事的。
当然有人会说,枪口抬高两厘米的道德不可以吗?但问题是,这样的要求你可以要求自己,但不能站在制高点要求别人。
二是,还是那句话,任何时候,生命权健康权需要摆在第一位,毕竟人命关天,阴性配偶的命是命,
医生的命也是命。
当务之急,还是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做好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让基层医务人员不再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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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兹是个医学僧 - 95 个点赞 👍
这不就是枫桥经验嘛,矛盾不出家门。因为有医生作为第三方检测,所以矛盾就限于男方、女方和医生三方,你们自己斗去,谁弱势谁吃亏,你弱你倒霉。
在艾滋病这事儿里边,医生就是比较弱而倒霉的一方。因为男女双方都得了艾滋,一方是被另一方传染的,反正都特么不好过了,基本就属于无敌之人,医生妥妥的弱势方。
而在婚姻中,通常老实人是弱势方,被对方拿捏,你还想看我婚检报告?怎么,你不信任我?你还想不想结婚了?——对方一来劲,老实人就没辙。就这样中招。
然后民政系统也把这块甩出去了,发结婚证不审核婚检结果,不介入你们的因果,轻松自在。
结果就是老实人永远倒霉。
你发现了没有,整个婚姻制度的设计,从登记到离婚,就是老实的、能挣钱的一方倒霉,鸡贼的、摆烂的一方占便宜。
比如婚后,你老实上班没什么开支,对方工作摆烂爱好消费,那么共同财产ta就用的多,占了便宜;你年入百万熬的头秃,ta月薪三千工作养人,清闲之余健身打扮,然后把你踹了,ta还能分你赚到的一半的钱(甚至还要更多)。
这就叫做劣币淘汰良币,烂人永远赢。
这种老实人好人受伤的制度设计,结果一定是把制度的基本盘——老实人好人驱离婚姻市场,而烂人本身就不是婚姻的主要受众,所以结婚率不要想了,没救的。这种制度设计是自掘坟墓的制度设计。
就结个婚你就好像玩儿狼人杀,你都不知道对面是人是鬼,你必须先假定对方是鬼,然后不断的试探测试看看ta面具底下究竟是什么。
不掌握识人技术的老实人真的惨。
怎么说呢,既然系统不负责审查,你就得自己长点儿心。
毕竟,也没人拿枪指着你要你结婚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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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左梅郎 - 94 个点赞 👍
艾滋病这类传染性强、难治愈的就应该建立个健康码机制,去医院筛查得了就赋红,平时也不影响隐私。
要约p、结婚的时候,两个人拿着手机一对,轻松愉快安心。既健康,又省得医生里外不是人。
一些公众浴室、温泉、酒吧之类的场所筛查一下,还降低了群体的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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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汉杰 - 88 个点赞 👍
笑死,艾滋病条例要求的是不公开
不公开,难道告诉伴侣是公开吗
原来某些人的隐私权就是要高于伴侣的生命健康权
隐私,隐私个屁
这件事完全是当事人闹出来的
闹得好,之前的执行就是错的,错的离谱
虽然伴侣不给看婚检报告完全可以不结婚,但沉没陈本摆在那,直接医生告知才是更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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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善良 - 8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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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男 - 7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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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汐君w - 5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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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件 - 28 个点赞 👍
最近也开始查艾滋了,某些省市甚至要求全民进行强制体检。
然而,治标不治本。
没有法律的支撑,全靠社会遇到严重问题后自发形成的自救活动,效果微乎其微。
可以猜想自救活动的背景:现在艾滋人群的数量突破了某个阈值,传统的“群体免疫”已经无法有效稀释这些携带者,放任下去只会人人都暴露在感染的风险之中,直到击穿医疗系统,最后无论是民还是官都难以幸免。
每年国家花大量的外汇购买抗艾药物,建立了大量的特殊医院,试图规范艾滋患者的诊疗程序。奈何承认艾滋本身就是反人性,导致遵守这一诊疗流程的人少之又少。
所以为什么要强调立法,一方面是必须有法可依,绝不能默许医生和无辜者暴露在感染风险中是合理的;第二方面是顺应人性,通过法律的惩戒手段迫使感染者规范自身的诊疗流程,要让主动去艾滋医院报告的行为成为一种相对的奖励机制,这一方面可以从主动报告者可豁免更多艾滋药物的角度入手,也可以在大学中针对性开设艾滋护理及医疗专业,从而提升抗艾医护人员素质。
过去我国法律极大程度上照搬西方法条,现在各行各业已面临严重问题。把头埋进土里假装问题不存在,甚至是经典的“留给后人去折腾”,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责任才是中华文明的底色,我们外宣常常声称要做负责任的大国,希望对内也能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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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丸 - 19 个点赞 👍
我其实一直不太理解,都去做婚检了,为啥不看对方报告?
对方不给看婚检报告=对方婚检结果有重大问题
这个逻辑我觉得正常人都认可吧?
你都去做婚检了,为啥不敢要求对方给你看报告?
不要求对方给报告那你做什么婚检?
就算法律规定婚检结果必须对双方公开,那又有什么意义?那些有问题的人只要打死不去做婚检不就得了?
对方不给你看报告你还是肯跟对方结婚,那对方不去婚检你不还是一样结婚?
我不理解这些人的脑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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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喵 - 18 个点赞 👍
作业没带就是没写。
婚检不告知没有艾滋病,就是有……
不是开玩笑的,我当年去婚检的时候,
医生会先问我们两个是否互相清楚对方有哪些慢性病,
然后明确告知没有艾滋病。
医生不可以提醒有病的,但是可以提醒没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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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酒 - 12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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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天唐伯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