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很扯淡的规定,很多年前做医疗条线记者的时候就骂过很多次。
根据《民法典》《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等诸多法律法规,在临床实践中,哪怕这个艾滋病患者的未婚妻/未婚夫在身边,你也不能提醒,敢提醒患者就敢告你。
典型的“隐私权>生命权”。
作为医生,你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很多健康人,和艾滋病患者成为了伴侣,生了孩子,最终也成为感染者的一员,甚至有部分伴侣染上毒瘾,一生尽毁。
临床实践中,还有不少艾滋病患者隐瞒病史去做手术,即便被发现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而那些为艾滋病患者做手术的医生和护士却要担惊受怕,吃抗阻断药,看心理医生,但即便给感染了又怎么样了?能拿到职业伤害赔偿?值几毛钱?
为什么现在屁大点手术都要去查艾滋,查梅毒,动不动检测项列几十条?还不是拜前人所赐?
以前我会觉得歧视艾滋病患者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行为,后来临床上经历的越多,渐渐明白,有些歧视,不是没有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