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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湖北一医院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医生被停职?反映出哪些问题?

以命换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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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最后结果是医生被处罚的话,那就是“按闹”办事的背锅侠了,

那所有的医生都陷入极大的执业风险。

如果是那样的话,那真的要考虑到是否到了修改法律条文的范畴了。


根据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生的处理做法没有任何问题,法律应该是作为保障医生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却最后得到停止职业的处分,如果事件为真,那那位医生自己辞职时候,那是真的对处理结果的失望,也是对法律的失望。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虽然,从刑法上,如果明知道自己患艾滋病还是与他人发生未采取保护的性行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最后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对于被传染的配偶来说,那是一辈子的事情,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逆的,也无法完全补偿的。

因此,法律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于未被传染的配偶来说是处于极大的风险当中,另一方面,从控制传染艾滋病的工作来说也是极大的阻碍和困难,明知道有扩大的风险却无法主动告知避免传染,这从本质来说,是与控制艾滋病传染的工作是相冲突也是相矛盾的。

我相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本质上是为了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保障其不受歧视,保障其个人的人权,面对广大的普通人来说确实也应该这样做,但是如果对于即便与之生活的配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所以,应该增加配偶关于对方的知情权,同时也应该增加针对知晓对方病情后,如果配偶对外泄露病情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保障配偶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能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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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的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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