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起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将被封存,包括吸毒、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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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泽梦 - 272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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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牌路路通 - 2403 个点赞 👍
这更加可以说明“坚固的堡垒往往会从内部攻破”这句话的含金量还在提升。
我都能想象欧美国家弹冠而庆的场景,努力了这么多年,还不如shao爷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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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六浑来也 - 152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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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谁谁知道呢 - 108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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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万君 - 1042 个点赞 👍
我举几个场景
1.你是一个老板,你会愿意把可以接触到公司财政的岗位开放给有吸毒史的人吗
2.你要结婚了,你会和一个有吸毒史的人结婚吗
3.你是一个家长,你愿意让一个吸毒者去教你的小孩吗
4.你是一个打工人,你能接受一个吸毒人员给你的小零食吗
宗上所述,不是不愿意给吸毒者一个机会,但请给我们民众一个知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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槿蕊 - 874 个点赞 👍
但凡有一些改革,那都是说明形势已经很严峻了,我国每年受理治安案件一千万起左右,波及人数约数百万人。
我们推行“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已经很多年了,大部分处理都是调解了事,这样还能被执行治安处罚的,拘留罚款的这些人,可不都是绵羊。
在战争年代那可都是上好的壮丁,稍微训教就敢打敢冲,他们一则不会被道德规训,二则不会被主流价值观洗脑,三则做事不考虑后果,全凭个人喜好。
因为有了治安处罚记录,很多人的胆子反而更大了,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概率猛增,再去抓往往还是他们这些人。
俗称惯犯。
最重要的一点,即使是良家子因为某些原因(讨工资,抗拆迁等等)被治安处罚的,拘留出来后心态都会大幅转变,直接对政府祛魅。
对政府祛魅的良家子比惯犯(吸毒、嫖娼、盗窃、打架、寻衅滋事的这些人)还要更加激进,因为他们往往不认为自己有错。
良家子不像圆滑的、皮糙肉厚的惯犯,良家子是爱的时候爱的要死,恨的时候恨不得剥皮充草。
还有一点就是基层一线的工厂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很多都已经开始背调了。
一般会查征信,有无治安处罚纪录,还有的会要求自费健康体检。
类似门槛很低的物流行业,诸如快递分拣,外卖员……
很多有记录的只能去打零工。
矛盾不会消失,要么积累要么转移。
你想想他都去打零工了,又背着治安处罚记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他们会逐渐的对一切祛魅,良家子也会蜕变,最终挣脱道德规范。
这样的话,你就是年年扩招辅警也管不过来。
一个祛魅良家子的爆发威力,等于十个惯犯混子,等于一百个良民。
这个封存政策有争议是必然的,但政府的出发点还是教员提出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个为了稳就业,一个为了稳治安,一个给予人生试错机会。
所谓堵不如疏,即是此理。
会不会便宜了惯犯?以后可能会出一些细则,而且公安系统内部可查,抓到还是一样被拘。
至于谁家少爷会不会钻漏子,那已经顾不及了,也无关紧要了。
毕竟每年数百万人被处罚,几个大少爷能反起什么浪?
让基本盘不寒心,让惯犯有盼头,让良家子有出路,这才是统战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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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教铁佛 - 807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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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苏 - 790 个点赞 👍
想了一下还是说两句,原本不想说了,因为昨天的回答被吞了。但还是撤两句闲篇。
为什么我会激烈反对,因为我明白封存制度后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毕竟当年在体制内待过。
我记得2008年左右公安系统的治安处罚是不联网的,那时候这些记录是保存在各地的公安分局,有些地方只保存在派出所。
举个例子,那就是A在北京被治安处罚了,上海市公安是无法查到北京的治安处罚记录的,只能靠举报,因为不联网。(任何人都查不到,包括公安机关,除非知道他在哪个派出所犯案了才能去当地调到。)
后来开始推行三级联网,要求各地将治安处罚记录上传到系统内,这样治安处罚才能在异地查到,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卷是不让上传的,因为封存制度。
所以这个封存制度一旦通过就会回到一开始那种状态。
A在北京吸毒,如果A的案卷被封存了没有上传系统,那么在北京以外的任何派出所都有可能查不到A被治安处罚的记录。
那时候A完全可以当个没事人一样继续吸毒。就算被发现了,只要换个地方继续就行了。
当然这只存在理论上,不过只要理论可行就有人会尝试去做,一旦有人成功了,禁毒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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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下躺平者 - 75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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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过无痕 - 67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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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降 - 57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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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型人格 - 575 个点赞 👍
法律工作者好像特别喜欢给违反法律的人一次机会
之前三个小孩把同学拍死埋尸的时候也是这样
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要给这些未成年人一个机会
那么被侵害的老实人的机会谁来给呢
看样子还是歌里唱得好呀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
也不靠神仙皇帝
要创造人类的幸福
全靠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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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 - 362 个点赞 👍
最近这几年
频频发生类似的事件
男女问题,婚姻问题,民族问题,人才引进问题,教育,学术,医疗不甚枚举…
不断的冲击大众的认知底线,有意识的挑拨大众情绪,挑战大众朴素的价值观认知,挑拨大众的信任,有意识的制造不安定因子,不遗余力的积极的冲散人心
而且淘米离谱的是大部分的居然好像都有官方在背后站台
光鲜的外表下内里自己腐烂完了吗?真是叹为观止,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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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发条的鸟 - 295 个点赞 👍
从法律角度解读解读,那让我先说一下基本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该法第136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就这一条引发的主要争议里,好几个误区
先阐明一下
1.先看清楚封存的是什么东西,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无非就是下面四档
警告
罚款(200 元、500 元、1 000 元、3 000 元、5 000 元五档)
拘留(最轻 5 日,最重 15 日,并罚最长 20 日)
吊销许可证(驾驶证等)它的性质是行政违法,不是犯罪,如果一个人犯了刑法上面的罪,那么照样是要公开的
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贩毒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贪污诈骗盗窃等犯罪记录,不封存
即使是交通肇事罪,哪怕只判拘役 3 个月,也不封存
也就是如果一个人被管制,拘役,乃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他的犯罪记录是不会被封存的
被封存的只是行政违法记录
那主要封存的都有哪些东西呢?
我查一下数据
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数合计788.1万起;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的数量达4035万人
也就是说最近这5年,差不多一共有5000万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再查一下他们主要违规的类型,下面几样是主要的
1.低额盗窃(200 元~1000/1500/2000 元)
2.互殴(这二者合计约 50 % ,2500万人)
3.毒品10%
4.打牌赌博8%
5.酒驾6%
6.噪音5%
7.狗咬人3%
8.插队2%其余还有一堆不足1%的,这儿也说一下,比如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伪造证件、小额诈骗、故意损毁财物、偷窥、偷拍、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在互联网上键政等等
这些累积数量庞大,影响范围之广,大量当事人因一次轻微的治安违法记录,在考研、考公、求职等关键人生节点被一票否决……
被封存的大多都是这些东西,而不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贩毒……,这点千万别弄混了
当然这里面唯一一个我觉得有问题的是毒品,这个我放到后面再说
2.封存=更好的保存≠删除
封存记录不等于删除记录,他会把这些几千万条治安违法记录全部电子化、字段化、全国统一编码,记录仍留存于公安系统,更快的提高内部检索效率
被封存之后依然是可以查询的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查新案时,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就可以查询
其次,征兵、公务员录用、军队文职等也可以查询,这也就是大家最关注的一点,这些有过违法乱纪记录的人依然不能从事军警公务员行业
最后,大一点的公司也能查,用人单位持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公函,经封存机关审核后也可以查询
3.说一下吸毒问题
首先,在我国自己吸毒不算犯罪
我国的法律中只规定了贩毒罪,运输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制造毒品罪等其他的什么什么东西,吸毒从来都不算罪
所以吸毒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
一般情节:10–15日拘留,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然后要明白吸毒这个东西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
特别法条优先于一般法
这话什么意思?
《民法典》第 1165 条说,如果两个人起冲突,那么就找有主观过错的一方赔钱,这是“万能兜底”的一般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下子很多人就不理解了,这法律不是冲突了吗?
同样出现侵权,民法典说让有过错的人赔偿,但是交通道路安全法说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也要赔 10%
那是民法典规定的只是一个兜底的普通情况,而具体的特殊情况还需要其他的法律去规定
关于我们这里说的封存,毒品除了被这个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犯罪记录要封存以外,他自己还有很多特别法条,所以说毒品犯罪不仅仅是简单的被封存那么简单
《禁毒法》第 31 条、第 38 条说,“吸毒成瘾人员必须接受戒毒治疗”,进入行政管控程序,强制隔离戒毒一般为2年,如有异常状态会继续延长,在戒毒所里一直控制到基本症状消失后,会进入“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这个状态会持续3年
3 年管控期内:每月/每季度到派出所尿检一次;离开常住地 24 小时以上须报备;入住网吧、酒店、乘坐铁路航空,刷身份证刷脸时刻监管记录,并且面对警察的传唤还要随叫随到,定期或不定期的取尿,如有复吸,当场扭送回戒毒所重新再算
也就是说我们这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封存保护的吸毒人员
指的是
已经在戒毒所里强制戒毒了两年,又在社区监控的情况下了三年的吸毒人员
所以我们在这里总结一下
1.保护的群体是:互殴,小额盗窃,打牌,狗咬人,噪音,插队,键政,以及经过了2年戒毒所和2年监控的吸毒人员(并非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的人员)
2.保护的行为是:让4000万人在日常生活找工作不受影响,但公务员军警以及部分大型企业都可合理的申请查询(有限的保护)
3.我是一个小老板,如果记录封存了,我怎么才能保证我新来的员工不是毒虫?
你在招聘启事里提前声明
“本岗位需无吸毒史,录用前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毒品检测合格报告。”
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里把“隐瞒吸毒史”列为严重违纪,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直接解除之类的
你让他自己拿着证件来证明啊
那他要是不愿意证明怎么办呀?
他要是不愿意证明,你就别录取他呀……
说明他要么就是有过相关记录,要么就是性格古怪脾气暴躁,反正这两种不管是哪种录过来对你也没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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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卡马克之冠 - 285 个点赞 👍
这条规定是今年6月修订的,为什么到了12月突然有这么高的关注度?在6月的相关问题中,却没有人提及呢?
抖音上揣测的什么“权贵公子”论很荒谬,熟悉中国法治进程的人都知道这是所谓的“精英法学家”按部就班的“仁政”,旨在消除社会歧视。本身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个东西涵盖的范围太广,因“寻衅滋事”导致一辈子就业出问题,进而滋生极端反抗力量,是上层不想看到的。而且,经济下行期,国家也需要每一个劳动力去创造价值和消费,而不是让他们成为完全的“维稳对象”,再退一步说,国家始终掌握——而且是唯一掌握信息权的主体,更进一步加大了国家垄断权。
之所以民众反对,是因为极端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从不安全感来说,在社会保障匮乏、兜底机制弱的情况下,“知情权”是普通人保护自己唯一的武器。 剥夺这个权利,就是剥夺民众的安全感。从不信任感来说,中国民众潜意识会把信息封存和“给权贵阶级开后门”等同起来,他们担心:有钱有势的人打了人、吸了毒,花钱就把记录“封存”了,出来继续当人上人;而老百姓犯了事,反正也没关系网,封不封存都一样倒霉。在一个司法不独立、廉洁度存疑、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环境里,“透明”是中国公众唯一的监督手段。一旦允许保密,公信力就要面临崩塌。
那些“精英法学家”自以为是地引入这些政策,当然会遭致反对。环境必须要先建立好,所谓高楼不出荒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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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秋 - 15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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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92 - 130 个点赞 👍
说的应该是这条。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新闻上说的应当是该条的主文规定,但书的部分没有写明。仔细阅读该条款的但书内容,事实上对于吸毒人员来说,是逃不过依法需要政审单位的调查的。也就是说,回答里某些人担忧这是给吸毒的天龙人开口子,帮助他们进入党政军机关单位,这种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能够把法律都改了的天龙人,理论上不要采取这种手段进入体制内,有这个能力完全可以直接进体制或者把违法犯罪记录删了就可以了,这个难度要低于修改法律。
我个人更倾向于修改法律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有治安违法行为的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因为除了体制内有明确的政审外,有些单位入职之前不仅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还有可能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这个违法,指的就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里有故意伤害,组织赌博,卖淫嫖娼,寻衅滋事,吸食毒品等。
但是,我虽然进行了客观分析,并不表示我赞同。封存某一些偶发的治安案件,比如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我没有意见。但把吸食,持有毒品等违法行为也一并封存,我认为不妥。中国人对于毒品是有群体性厌恶的,中国人对于毒品的防范和惩戒也是举世无双,付出的牺牲也是巨大的,正是因为毒品,差一点儿导致中华陆沉,华夏之耻即源于鸦片战争,抵制一切与毒品有关的人和事,是中华民族的政治正确。而就我的个人经验来看,吸毒和赌博是成瘾性极强的两种恶劣行为,后者害得是自身和家庭,而前者害得是全社会,吸毒往往伴随着各种疾病,且由于其精神状态的长期恍惚,对社会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就我所知,一旦吸食毒品,真正能戒的概率极低,其他的违法行为存在纠正的可能,但吸毒几乎不会真正纠正。
因此,我认为,对毒品“零”容忍,不是简单的喊口号,近代中国人觉醒的民族意识就是在对毒品的共同抵制中建立的,在这种绝对的政治正确面前,什么所谓的隐私,公平,融入都应该让步,而事实上吸毒之人根本无法拯救,从他吸食第一天开始,就应该接受被全社会放弃的命运。什么违法记录都可以封存,但与毒品有关的,不可以!
对于利益相关方,有权知道某些人是否为携带传染病,随时都可能闯出大祸的瘾君子。封存涉毒人员违法记录,等于剥夺了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等于把一个个未知风险投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长久下去,保护了涉毒者,但却导致全社会处于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慌中,完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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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 It - 12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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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嘎嘎 - 9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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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肆财气 - 42 个点赞 👍
我说句话,这可能跟公不公子的还真没关系。
只是改开以来糜烂的文科体系结出的又一颗恶果罢了。尤其是法学研究。如果说政治经济方面还算有点马经儒学兜底,还能符合一点点中国实际,那么法学理论就是全套西方范式,大把专家把轻罪化奉为圭臬,什么人权之类的哲p话说的天花乱坠,既不考虑社会效益,也不考虑历史传统,主打的就是因为我‘符合西方定义的进步’,所以我做对了的唯心主义赢学。
你真问那些学者为什么,他真就会一脸纯真的告诉你因为这进步啊,进步还需要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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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渡水空明 - 31 个点赞 👍
大家知道吗,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毛主席亲自主持起草的。此后,自1982年以来,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改,但仍然是建立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的,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在京的刘少奇等同志写信,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要政治局委员及在京中央委员阅看下列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1919年苏俄宪法;(三)罗马尼亚、波兰、民主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五)法国1946年宪法,以做好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
特别是建国初期不具备如今科技大发展网络便捷的完成讨论,“迄今法学界和政法界都公认,五四宪法是比较好的一部宪法。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了社论号召开展广泛讨论。一场轰轰烈烈的宪法草案讨论随即遍及全国。“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一时变成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从1954年6月16日开始,到9月11日结束,全民宪法讨论历时近3个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而当时中国只有6亿人口,也就是说4个人中就有1个人参与了宪法的讨论。据统计,在北京讨论宪法草案期间,听取关于宪法草案报告并参加讨论的各界群众约有103.5万余人,在讨论中各界人士提出对宪法草案的意见143565件。宪法草案的讨论实际上是一场民主政治教育,人民在亲身参与中理解和评价宪法草案的精神和内容。”
直到今天,这些数据听来依然让人震撼。而这些数据就来自于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全民大讨论。
特别是有个细节: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大会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这次大会上,傅作义委员发言,透露了一个不为人知的情节。傅作义说,“在召集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越谦逊越伟大,越伟大越谦逊。”
对于这些话,毛泽东在大会上做了解释。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不仅仅《宪法》是科学,《治安管理条例》也是科学,社会科学。实名反对该问题下面的所有答案,这些答案充斥各种假设自以为是。
既然是科学,社会科学,就要问为什么?
1、为什么吸毒;为什么寻衅滋事,为什么殴打他人。
2、吸毒对不对;寻衅滋事对不对,殴打他人对不对。
3、封存吸毒记录能不能进一步降低吸毒人群,封存殴打他人记录能不能减少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概率。
…….
各位不要问所谓法学人士这样的问题,他们从未把法律当作科学来对待。所谓的意见发声早就变病代表身后的利益群体。
从科学的角度,社会科学的角度
(留白.回头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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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无邪 - 2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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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夏明月 - 16 个点赞 👍
1980年代,武汉大学法律系学生朱征夫,因张贴《我要竞选》公告宣布参选区人大代表,这在当时是极为罕见充满争议的行为,被举报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朱征夫忐忑不安地找到刘校长,刘道玉的反应不是阻止和批评,而是表示“刮目相看、倍感光荣”。当竞选遇到阻力时,刘校长甚至告诉他:“我已经在老师和学生中为你拉票了。”最终,朱征夫以7000多票的高票当选。
朱征夫就是那个谣传儿子吸毒所以立志要改变现行法律的朱某法学家,而且他做到了。
所以永远的校长不是虚的,中国出点什么与知识分子有关的怪事只要他是武大的。就能和刘道玉产生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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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无不言者慎 - 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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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之检事正 - 2 个点赞 👍
想要私企和小厂来消化这些不稳定分子,以达到维稳的效果。我相信国企大厂和滴滴之类的行业可以轻松查到对方有没有吸毒,我也相信他们一定会带着有色眼镜把这群人拒绝。
就是可怜了占社会大部分的私企要遭老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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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亮 - 0 个点赞 👍
保就业啊,殖乎er是不是城市小资和天龙人太多了,只干过高大上的工作,不知道有些行业和岗位要你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吗?这个有些地方的开具的条件不一样,还有的岗位更严,要你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这个规定就是给这部分人一个机会,让他们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至于“先辈的血都白流了”这种话术洗洗睡,中央出台这个规定,但让地方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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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杨医生 - 0 个点赞 👍
掌握中国法律制定话语权的人
是什么人?
有那种纯粹废死派的圣母存在
就不要从法律解读了
要从人性解读
他们总觉得板子打不到自己身上
天道昭彰,总有一天轮到这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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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幻冰云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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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漫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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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