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小便」门事件法院判肇事者赔 220 万元,赔给顾客的 2000 万为何难获支持?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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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院下手还是轻了,还是太克制了,要我说,就应该海底捞主张多少判多少,赔这俩货个倾家荡产,让他们知道知道无法无天的代价。
这俩货之所以能干出这种事,一方面是因为这俩货自己坏,另一方面就是家长没教、没教好、纵容等原因导致的。
如果他们得到的惩罚/赔偿,触及不到筋骨,那估计压根没啥用,此事过后,依旧是社会蛀虫,依旧敢无视国法,说不定会给社会和人民造成更严重的伤害。
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经过吧⬇️
2025年2月24日凌晨,17岁的唐某和吴某这俩货在上海某海底捞门店包间用餐后,他们先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还相互拍摄视频。

图源网络,侵删 三天后,吴某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朋友圈,随后,该视频经网络迅速传播,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吃过没吃过海底捞的人都被恶心到了。
海底捞得知此事后马上报案了,上海黄浦警方很快介入调查,并发布警情通报,对涉案的唐某和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图源网络,侵删 同时,海底捞火锅官方微博发布道歉声明,表示将涉事门店内的餐具全部销毁换新,对整个门店进行深度消毒,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无虞。
另外,对事发时段(2月24日00:00)到完成消毒(3月8日24:00)期间在该门店堂食消费的4109单客户,不仅全额退还餐费,还额外给予订单付款10倍金额的现金补偿。
图源网络,侵删 据测算,海底捞这一“退一赔十”措施,支付给消费者的款项高达2000多万元。
3月14日,四川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唐某、吴某及其各自父母告上法庭,认为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海底捞的财产权益和商业声誉,要求6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23259300元,其中包括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具损耗费、清洗消毒费共计15万元,四川新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损失、商誉损失共计2300万元,以及维权开支10万元,还要求被告承担上海某餐饮公司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0.93万元 。
经过数月审理,9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唐某及其父母,吴某及其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况下,分别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2、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上海捞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赔偿两原告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若唐某、吴某有个人财产,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图源网络,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海底捞为消除恶劣影响,采取全店餐具换新、整店清洗消毒的处理方式,属于合理的止损措施,相关费用支出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必要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以及维权费用7万元,是基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唐某和吴某向火锅内小便并拍摄视频公开传播,这种侮辱性的行为给公众造成强烈的观感不适,导致海底捞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品牌形象受损,构成对海底捞名誉权的侵害。
侵权行为发生后,海底捞的客流量和销售额短期内明显下降,这是实际经营损失的体现;
同时,品牌声誉受损,对其未来市场拓展、消费者信任度恢复等都带来潜在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商誉损失的范畴。
对于海底捞这么大的品牌影响力和业务体量来说,我觉得要2000万商誉损失赔偿真不算多。
但法院认为,海底捞对消费者采取的“退一赔十”措施,即十倍价款补偿,与唐某和吴某的侵权行为之间欠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即虽然侵权行为引发了海底捞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补救,但“退一赔十”本质上是海底捞自主作出的商业决策,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重塑品牌形象而采取的积极营销策略,并非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因果关系角度看,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是海底捞的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害,而“退一赔十”的补偿并非基于侵权行为的直接关联性损失,因此,法院难以支持这部分索赔。
我国民事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即侵权赔偿旨在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而不是让受害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在本案中,海底捞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对其财产损失、商誉损失及维权开支的合理赔偿,这已基本填平了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退一赔十”的2000万赔偿远远超出了填平实际损失的范畴,如果支持这部分索赔,可能导致赔偿过度,不符合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没同意海底捞的2000万商誉损失赔偿主张。
从一般大众的理解出发,这里适用所谓的“填平原则”就挺逗的。
我就想问,如果海底捞只是说对涉及的顾客作免单处理,没有采取退一赔十的措施,海底捞这商誉损失能填得平吗?
赔一赔十都填不平,何况只是免单而已……
且看海底捞上不上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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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 163 个点赞 👍
为什么法院不认要求赔偿的 2000 万?
因为中国民事赔偿遵循的是 “填平为限” ——意思是赔偿要让受害人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而不是借机发大财。
海底捞退一赔十,确实让大家觉得“大气”,但那是它自己的 公关选择。
就像家里被泼了一桶脏水,你重新粉刷墙壁的钱可以找肇事者要,但如果你为了体面,把墙砸了重新盖然后又粉刷,转头让泼水的人埋单,法院肯定不会认。法律只认“必要补救”,不认“额外豪赌”。
再说一个关键点:食品安全法里的“退一赔十”能不能套用?
很多人疑惑:食品安全法不是规定“退一赔十”吗?
问题就在于:那是经营者违规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但在本案里,违规的是两个未成年人,而不是海底捞自己。海底捞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法律上没问题,锅里尿是客人干的,不是企业管理漏洞导致的“有毒有害食品”。所以,法律没法要求肇事者为海底捞执行的“退一赔十”买单。
这 220 万算多还是少?
对两个 17 岁的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来说,220 万足以压得一家倾家荡产,教育代价惨烈。
对海底捞来说,220 万跟自己掏的 2000 万比,九牛一毛,但它赢得了口碑和“良心企业”的标签,算是把钱花在刀口上了。
对法律来说,坚守了因果关系和填平原则,否则以后企业都能“无限上纲”,一出事就甩锅给侵权人买单。
所以说,这场判决看似“轻”,其实是法律底线的体现:
侵权人必须为直接损失买单;
企业为了自己品牌做的额外公关,属于自主投资,不能强行推给别人。
一句话总结:220 万是代价,2000 万是选择。
——法律管前者,后者只能由企业自己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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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默的梦 - 12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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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斗斗 - 41 个点赞 👍
海底捞提出的赔偿要求真正反应了其在“危机公关”上的专业性,和西贝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简直是云泥之别。
首先220W赔偿金额,法院判决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了:13W消毒清洗的费用,7W诉讼费用,200W商誉损失。
海底捞主张2000万时强调的是其十倍赔偿顾客所产生的费用。此次事件对其商誉造成的损失何止2000W,品牌价值的损失,股票下跌的损失海底捞远远不止这个数吧!
为什么只强调十倍赔偿而不提商誉损失呢?这其中尽现其公关技巧,强调十倍赔偿,这是在给自己品牌贴金:海底捞是个有担当,负责任的企业。这一招是把危机变成了提升品牌形象的良机,把坏事变好事。而如果抓着商誉损失、品牌价值损失不放,给消费者的印象就是:海底捞是个受损的品牌。我想海底捞宁可再赔2000万,也不愿意打上这个标签
从事情发生,到法庭结案,都表现了海底捞公关团队的专业素养。反观西贝贾的灾难性公关:硬钢自己的消费者,不断挖坑埋自己的品牌,结果就是求锤得锤。迷之操作让人都怀疑西贝贾不是品牌创始人,而是对手派过来的卧底。
所以可以看到,海底捞其实也没那么在乎这2000万的赔偿要求,而是在强调我赔偿了顾客2000万。法庭自然明白,考虑被起诉方的经济能力,才有了赔偿220W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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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子 - 3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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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即结构 - 1 个点赞 👍
反对这则判罚的,肯定不是因为不认同孩子犯错监护人背锅,而是认为不至于赔二百二十万这种巨款,甚至有些抽象人士都开始借此鼓吹不生孩子了。但我认为很合理,因为父母存在重大过错,不是没教育好孩子,而是把它拍下来发朋友圈
说句不好听的,假如只是孩子尿了,无论是当场把服务员叫来私了还是偷偷溜走,都不会给海底捞造成如此恶劣的舆论影响。也不会让海底捞为平息事态被迫投入巨资赔偿消费者。孩子小便你管不住,自己发朋友圈的手你总归是管得住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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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云潇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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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