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接警员 6 次拒绝安排出警致一男子死亡,被判玩忽职守罪,为何能免予刑事处罚?
- 2875 个点赞 👍
唔……看了一下法官的名字,汪晴霞,那么这个问题的重点其实不是女接警员的行为,而是法官对接警员的判决。
女接警员的行为虽然很恶劣,但任何群体里都无法避免有这种类型的人。那么问题在哪里呢?问题在法官对女接警员的“系统性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可以看看新闻里的这句话:
被告人方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
法官的学历肯定不低,而女接警员仅是高中学历,但在某件事的态度上出奇一致。
然后,我们不妨可以思考这个问题——在本案里,报警男子属于受害者,而打人的人和接警员都属于加害者,但我们从判决里,没有感受到任何对受害者的共情。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我们还可以看看另一个新闻:

这个新闻其实也是属于非常经典的新闻——8岁的男子xsr约二十几岁的女孩。那么从这几件事来看,我们可以初步概括为什么这几年女性叙事崩盘的原因——和经书不符。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书上的内容一般以批判“男子气概”为主,但实际操作起来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天男童被抛下楼;
第二天谭竹以pua的形式把肥猫玩没了;
第三天明明什么也没做,但还是给杨景媛道歉的肖同学被集群网暴到精神崩溃。
这些人不尊重女性吗?很显然不是。但落得了什么下场呢?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思考一个问题——这件事是个例吗?
很明显不是。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看Vanderbilt Law Review在2017年11月的这篇文章,里面就有关于某个群体法官判决情况的总结和概括。
实验参考了来自科罗拉多州审判法院的新数据。实验关注2004年和2005年在科罗拉多县和地区法院裁决的2589起相关案件。
唔姆,如图所示,表1和表2是判决结果的数据建模。对于普通案件,没有证据表明科罗拉多州的法官系统性地使用不同的标准。 在数据中,平均被告是一名24岁的白人男性,被判犯有轻微罪行。对于他,我们的结果表明,当他被男法官判决时,预测的严重程度为 2.75 分,当他被女法官判决时,预测的严重程度为2.58分。
但是,男性被告被女法官判决的边际效应为 0.00。换句话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男性和女性法官对男性被告的判决相同。当然,这种影响在统计学上并不显著。对于女性被告,由女法官判决的边际效应为 -1.03,即在严重程度量表上低了整整一个点。也就是说,女法官对女性被告的容忍度明显高于男性法官。
唔姆,如图所示,该图显示了被告和法官性别组合的刑期严重程度的预测值。结论很简单,该图表明,对女性被告判刑的女法官往往判刑最轻。[1]
也就是说,这个效应不再是个别个例组成,而是可以经过统计学检验的结论。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看Economina在2020年1月的这篇文章,文章说的是量刑基于性别的差异。
实验使用法国统计局(Sous-direction de la Statistique et des Études)收集的法国记录。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描述性统计数据。结论很明显,女性被判的时间往往较轻。女性被判的频率低于男性(分别低13%和3%)。女性被判的也较短(入狱刑期短18天,缓刑刑期短4天),而缓刑时间较长(8天)。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看看成对犯人中的差异。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组内分布(时间长度)。当有所不同时,女性被判更重的比例并不等于男性被判更重的比例。就监禁时间而言,男性被判更长的比例为19%。而女性被处更长的比例仅为4%。就缓刑而言,情况则相反:女性被判更长的比例为18%,而男性为11%。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当 (a) 女性被指控多于男性,或 (b) 女性被指控少于男性时的分配。结论很明显,男性仍然比女性更频繁地被判处更长——分别为25%和 10%,男性被判处比女性更严厉的刑罚的频率是女性被判处更严厉刑罚的频率的 2.5 倍。然而,女性更容易被判处更长的缓刑。当一对中的男性成员被指控的罪行多于女性时,男性被判处更长的监禁刑期的频率是女性的13倍。
唔姆,如图所示,以上是当 (a) 女性的过往记录多于男性,或 (b) 女性的过往记录少于男性时的分配。结论很明显,在968对女性比男性伴侣有更多记录的案例中,女性被判更长的概率仅略高于男性被判更长的概率(16.5% vs. 14.1%)。同时,如果男性有更多记录,那么他被判更长的概率是没有记录的男性被判更长的概率的25倍。[2]
因此,之前很多人谈的区别对待,甚至引用的论文,其实还是存在着信息差——你以为的区别对待是乘算,实际上是减算。
你以为的区别对待是,同样的事,A被罚款十元,B被罚款七元,B的处罚比A轻30%,但实际上,同样的事,A被罚款十元,B被罚款七元,B的处罚是比A轻三元。而一旦把这件事的处罚力度调到三元以下,那B直接免罚款。
这件事也是一样的道理,女接警员因为被判断“行为恶劣性不足”,所以法官大手一挥,直接免了刑事责任。
而这中间的算法非常重要,如果是乘算,那么在计算概率时,A和B之间是不存在误差的,只有按照减算来计算,我们才能得出“对B存在着偏袒的结论”。
参考
发布于 2025-08-21 05:36・澳大利亚查看全文>>
思辩 - 2641 个点赞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法律规定如此明显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敢于“免于刑事处罚”。
我一直说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阻碍就是公检法普遍性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查看全文>>
悠然 - 132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momo - 106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上单老表 - 759 个点赞 👍
我开始其实十分不理解为什么这么判决,到最后罚酒三杯!直到我看到了审判长的名字!审判长 汪晴霞!原来是 grils help grils 啊!这一切都能解释通了!
一条人命没了,换来一句“免予刑事处罚”,
这事就这么定了,
我们先看看,这命是怎么没的,
2015 年 12 月 12 日,一个冬天的夜晚,方某 1 在路上和人发生碰撞,接着就是争吵,接下来就是殴打。
他儿子方某 2 在旁边,看着父亲被打,能做什么?
他做了每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做的事,掏出手机,拨 110。

电话接通了,接电话的是被告人方某,枞阳县 110 指挥中心的接警员。
这是求救的开始,也是绝望的开始,
第一通电话,21 点 09 分,报警人说地点,接警员给了一个桐城市的电话号码,让他自己打。
第二通电话,一分钟后,报警人再次拨通,说“快打起来了”,接警员重复那个号码,让他自己打。
第三、四通电话,21 点 16 分,报警人几乎在哀求,说听不清号码,说“快打起来了”,接警员还是那个号码,让他自己打。
第五通电话,21 点 19 分,报警人强调就在枞阳县鲟鱼镇,接警员说鲟鱼镇属于桐城,让他自己打。
第六通电话,21 点 22 分,报警人说桐城那边不受理,说“你们又不派个人过来”,接警员的回答是“反正不是我们辖区的”。
13 分钟,6 个电话,一声比一声急,一声比一声绝望。
电话这头是血肉模糊的殴打,电话那头是纹丝不动的规定。
后来又有其他人报警,接警员和她的同事,口径一致,就是不管。
一个小时之后,桐城警方在经过反复的确认之后,终于出警了。
他们到的时候,现场只剩下一个被打到昏迷的人。
这个人,就是方某 1,他再也没能醒过来,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一条人命,在两个地区的管辖权皮球里,被踢没了。
接下来,接警员方某,被告上了法庭,
罪名是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认为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重大损害。
她怎么辩解,
她说她不知道那个地方归枞阳管,
她说她告诉了报警人桐城的电话,是桐城不出警。
她的辩护律师更有意思,说交通事故不在枞阳辖区,她没办法处理。
说她告知了电话号码,就是采取了措施,
说耽误警情的是桐城公安局,
说后果和她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你看一套流程走下来,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别人,是规定是那个打电话求救的人没搞清楚状况。
法庭审理了,查明了,
规定写得清清楚楚,
《安徽省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首接责任制”即,在接到报警之后,既不能予以拒绝,与此同时也不能进行拖延
管辖不明确的,要指令最近的警力先去处置,避免延误。
《枞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细则》亦有规定,指挥中心具备权力,可于跨辖区时调度警力前往先期进行处置
规定是白纸黑字,不是一张废纸,
被告人方某,作为第一个接到电话的人,就是那个“首接责任人”。
她面前不是一道复杂的法律题,而是一个正在发生的暴力事件。
报警人喊着“快打起来了”,这不是紧急情况,什么才是紧急情况?
她只要动动手指,下达一个指令,或许结局就会改写。
但她没有,
她选择做一部复读机,重复着那个无用的电话号码。
所以,法院判了,
判她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她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她违反首接责任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她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法院看得很清楚,
这样,最核心的问题来了,
既然罪名成立,人也确实因为她的不作为而失去了最后被拯救的机会,为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给出的理由,有几点,
第一叫“损害事实发生的多因性、复杂性”。
什么意思,
就是说把人打死的是凶手,桐城 110 那边也有推诿,所以责任不全在她一个人身上。
这个逻辑听起来真奇妙,
一个守门员,因为和另一个后卫争论球该谁来接,眼睁睁看着球滚进了自家大门。
回头你跟他说,你虽然有责任,但毕竟射门的是对方前锋,而且那个后卫也没动,所以你的失误情节轻微。
这说得过去吗,
她的职责,就是守住这道门,守住公民求救的最后一道防线。
别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她免除自身核心责任的理由。
第二叫“坦白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这一点,是刑法量刑的通用情节,
可悔罪,是在悲剧发生之后,
如果在第六个电话打来时,她能有一丝动摇,能想起自己的职责,那才是最有力的“悔罪”。
事后的眼泪和坦白,对那个逝去的生命来说,价值几何?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法院综合以上情节,认定她“犯罪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
我把这四个字放在这里,你品,你细品,
一条生命的消逝,因为一个接警员 13 分钟内 6 次拒绝出警,最后法律给这个行为的定性是“情节轻微”。
我们是不是要重新定义一下“轻微”这个词的重量?
是不是要用人命作为单位,来衡量一下什么叫“严重”?
法律的判决,不仅是对一个案件的裁决,更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引导。
这个判决在告诉社会什么,
它是不是在说,只要你的岗位不是直接动刀子的那一个,你就可以在程序和规定的高墙后面,安全地“玩忽职守”?
它是不是在说,只要责任链条上不止你一个人犯错,你的那部分责任就可以被稀释,甚至被忽略不计?
“首接责任制”,多么好的五个字,它的建立,就是为了杜绝这种“三不管”地带的悲剧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这个制度的重量,被“免予刑事处罚”轻轻地放下了。
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哪里,
不只是在惩罚犯罪,更在于保护每一个守法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感。
当一个公民在最危急的时刻,拨通那个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求救热线时,他托付的是全部的信任。
这种信任,被一次又一次的“我们不管”给击碎了。
讽刺的是,被告人姓方,被害人也姓方,
同一个姓氏,在那个夜晚,一个在电话这头哀求,一个在电话那头拒绝。
这不是小说,这是真实的判决书,
所以,别再问为什么能免予刑事处罚了,
答案就在判决书里,在那些看似公允却冰冷的法律术语里。
“多因性”、“复杂性”、“情节轻微”,
每一个词,都像一块小石头,它们堆叠在一起,最终构成了一道墙,一道让被告人安然走出法庭,却让公众情感无法逾越的墙。
这个判决,从法律程序方面来看,也许有其相应的考量以及依据。
法官在法条的框架内,做出了他们的裁量,
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个“人情”不是指私情,而是指人之常情,指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
当一个判决结果,与公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发生如此剧烈的冲突时,我们就有必要去审视,去追问。
追问的不是法官的对错,而是法律本身在面对这种渎职行为时,所显示的力度和态度。
玩忽职守罪的设立,就是要震慑那些手握公权却毫无敬畏之心的人。
如果最终的惩罚可以被“豁免”这样震慑何在?敬畏何存?
下一次再有类似的“三不管”警情出现时,接线员是会想起白纸黑字的“首接责任制”,还是会想起方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先例?
答案,让人不敢深思,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暖暖 - 485 个点赞 👍
这事儿是2015年底的老事件了
不知为啥又被“廉政观察”翻出来了
拿来做宣传案例?宣传啥呢?宣传“听党的话,跟着党走”?
审判长:汪晴霞(女)
被告人:方某(女),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
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方某不履行首接责任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本案被害人人身安全重大损害的主要责任。
鉴于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多因性、复杂性等具体事实和情节,可认定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轻微。
个人建议:“听党的话,跟着党走”,哦,我说的是党老汉
以下为原文
廉政观察
25-8-18 18:32
来自 iPhone 15 Pro
女接警员6次拒绝安排出警,被判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该处。
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由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该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方可,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职守罪,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庆、代理检察员戴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方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同意。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方某身为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在2015年12月12日晚接警工作中,对于当晚在长江大堤鲟鱼镇长河船闸路段刘某1、覃某等人与方某1交通事故引发打架的六次以上的报警电话,以鲟鱼镇不属于枞阳,属于桐城市为由,让他们自行拨打桐城110号码报警,始终没有安排枞阳警察出警,直到桐城110接到报警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已被殴打昏迷倒地,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某在接处警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被告人方某辩称,桐城鲟鱼镇警务归枞阳某其不知情;报警人打第一个电话之后其让他打给桐城110,他也打了,桐城110是知道这个警情的,桐城110也没有出警。
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枞阳辖区,被告人没办法处理;被告人当晚的行为不完全规范,但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被告人当时采取了措施,告知了桐城的报警电话,报警是因为车辆碰撞,当时很难分辨出是否是紧急警情;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延误警情,耽误警情的是桐城市公安局;本案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2016年1月前,因桐城市鲟鱼镇紧邻枞阳县城,且同属安庆市(此后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该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代管。
2015年12月12日21时05分左右,刘某1、覃某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长江大堤鲟鱼镇长河船闸路段行驶,与对向驶来的方某1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
双方对事故责任发生争执,刘某1、覃某、高某2及其电话邀约来的方某4等人对方某1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致其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其中,21时09分21秒用手机第一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这里出了交通事故。
因鲟鱼镇和枞阳县枞阳镇相邻,报警电话接入了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当晚值班的接警员方某接听了该报警电话告诉方某2:鲟鱼对吧。我给一个号码给你,打桐城的号码好吧,打6121312。
21时10分51秒,方某2用手机再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就枞阳鲟鱼镇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到该报警电话后说:我刚刚不是给了一个号码给你,叫你打那个号码,我们是枞阳的。
方某2讲:枞阳鲟鱼。方某说:你那个是属于桐城的,刚才不是给一个号码给你了吗,你打这号码。
方某2讲:我没听清楚,重新讲一遍可行,这儿快打起来了。方某说:等一下,我给个号码给你,你打6121312。
21时16分15秒、21时16分28秒,方某2用手机第三次、第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这边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听该报警电话后说:刚才不是把鲟鱼的号码给你了吗?我们是枞阳110嘛。方某2说:不是,这里快打起来了,我听不清楚。方某说:6121312。
21时19分13秒,方某2用手机第五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这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到该报警电话后说:跟你说了好多遍,我们这边是枞阳的,你那边属于桐城的,你打那个6121312。方某2说:不是,这就是枞阳县鲟鱼镇。
方某听后说:鲟鱼镇是属于桐城的,你就拨刚刚那个号码,拨刚刚那个号码就行了。
21时22分06秒,方某2用手机第六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称:枞阳鲟鱼镇出了交通事故。方某接到该报警电话后说:我跟你说了好多遍,鲟鱼镇是属于桐城的,你打6121312。
方某2说:我打了,他说那个不属于桐城,这儿快打起来了,你们又不派个人过来。
方某说:你不要找我们这边,辖区不是我们这边的。你继续打6121312,反正不是我们辖区的,知道吧。
之后,方某和当晚当班的另外一个同事又先后接到数个就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架电话报警,二人都以鲟鱼镇不属于枞阳,属于桐城市管辖为由,让他们自行去拨打桐城110号码报警,并且始终没有安排枞阳警察出警。
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规定,110报警台对紧急报警和紧急危难情况求助,可行使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通报协调权等职权;对于管辖暂不明确的,应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避免延误警情;110接警服务台实行“首接责任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
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立即受理,不得要求报警人再向相关警种、部门报警;对报警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时,由于技术原因通信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
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和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对危及公共安全、危及群众人身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警情,应迅速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枞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细则》规定,县局指挥中心有根据警情需要,跨辖区调度相关警种、警力予以先期处置的权力;对警情不清的要核实清楚,对地点不明或对报警地情况不熟的,要及时启动三方通话,让处警单位直接询问报警人,实现处警一步完成。
三方通话时,接警员要进行监听、全程录音,适时下达处警指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略)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方某是方某2报警电话的首接人,其在13分钟内接到方某2六个报警电话,其后又与同事接到多个关于同一事件的报警电话,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案中枞阳县、桐城市两地的110指挥中心的其他一些工作人员亦存在未按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认真履职、相互推诿的行为,但方某系报警电话的首接人,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明确了首接责任制,对紧急警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
被告人方某不履行首接责任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本案被害人人身安全重大损害的主要责任。鉴于本案损害事实发生的多因性、复杂性等具体事实和情节,可认定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轻微。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能坦白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方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晴霞审判员 王志晨人民陪审员 章继名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 栎
查看全文>>
未知的地平线 - 454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斗战胜佛孙大棒 - 26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曹丕158 - 188 个点赞 👍
为什么?因为死的是男的,接线员是女的,法官是女的。
即便这个男的在自己儿子面前活活被打死,那又有什么关系呢?
15年的时候,我最多能思考为什么男的都要结婚?不结婚多自在。最多就到这一层了。塔对男性系统性制度性的压迫和打击,是后面才认识到的。
人家从15年就开始这样做了,我们25年才知道,甚至25年了大部分人还恍然如在梦中、还期待着老婆孩子热炕头。
不见棺材不落泪,不到黄河不死心,不撞南墙不回头,就那样吧。
查看全文>>
山东精神病院院长 - 149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无知的自行车 - 11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赫连白夜 - 11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昵称而已 - 91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朱熹 - 81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冲浪少年朱元璋 - 57 个点赞 👍
不用扯什么性别,来了男法官也是一样,只能这么判罚,没有其他选项
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
现在大量第三方公司的外派占据着110、12345等政府核心部门的“话务员”岗位,学历不高、专业性不强、良莠不齐,这是事实
为了降本增效,机构大量临聘3000/月的人员7*24三班倒去对接可能人命关天的大事,“挣着卖白菜的钱却要操着卖白粉的心”,这也是事实
如果按民众的朴素价值去做出判罚,目前这套全社会尚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就会坍塌,这不是地级市中院一名法官能够做出的决定
公平公正也有一个观察角度的问题,也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复杂现实情况,被判有罪但免于处罚就是期待各方都能理解接受的最优解了
唯有此,游戏才能继续下去……

查看全文>>
一阳来復 - 2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装死的植物 - 18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蛤蟆的油 - 1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吕华阳 - 14 个点赞 👍
这种东西要结合起来看。
不懂?不懂就等死吧。
查看全文>>
黑衣大葛戈 - 13 个点赞 👍
女接警员是犯意外致死罪,
女审判长才是犯玩忽职守罪,
把这两个东西,特别是把一个高中学历没培训过的王八蛋靠关系招进来的天龙人,拿着国家授予权力中饱私囊,犯的是窃国罪。
而我们所有人,没有做任何有意义的反抗的人,都犯了孬种罪。
查看全文>>
玄人志向 - 2 个点赞 👍
有人把这往男女矛盾上引,男拳找到了场地打擂台,女拳随后赶到。
殊不知归因不清,错两次,并不能负负变正,而是在负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1,杀不死的使人强大。
2,削弱,千刀万剐的凌迟。
后者不可能使人强大。
仔细比较能得出使人强大的条件。
窃以为有以下:
1,主观上足够强大
有不死之身,至少不死的精神。
2,客观上能转化困难成垫脚石,把错误变成错误本留下来,进入制度里,变成机械化的系统中,永不再犯。
110出警系统相比从前,效率已经高了非常多,这就是一个系统,它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是变成凌迟,还是垫脚石,取决于系统的进化。
领导有带头作用,能在这些风口浪尖问题上领着队员过关。
领导不把职责范围划清楚,出事了让干事顶责,当成临时工一样开除了事,这实际上就是对系统的凌迟。
处罚的目的是惩前毖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就这件事上看,接警员拿着最低的工资,承受最大的风险,出事接受最大的惩罚,这不合理。
那么,惩罚领导合理吗?
如果不能推进系统修补错误,合理。如果能推进系统升级,有功。
本着成长精神,允许个人犯错。
但犯错之后要能修补系统,要不然,前人的血就白流了。
就这件事来说,已经人命关天,还因为三不管区域踢皮球,三不管区域的所有管理员都得承担责任。至于接线员,只能说她没有领导的意识,并不能负主要责任。
然后接下来估计就是警力够不够的问题,警力谁出钱的问题。如果警力归地方,地方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按照资本主义,当然不愿意为别的地方出义工。
要解决,就得从根本上实现统一制度化。
如果110能全国联网,警力联网,就势在必行。
将人力财力花在细枝末节的事上,甚至是男女矛盾这种闹事上,只能忘了房间中的大象,忽视改进系统这种决定性问题。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发布于 2025-08-21 06:05・澳大利亚查看全文>>
天语者 - 1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红枫儿 - 1 个点赞 👍
警察不管平民死活,将平民的命不当回事,法院也不将平民的命当命,向美国看齐了。
接警员是女的,肯定不是有男不帮
审判长是女的,肯定也不是永远站在自身性别一边
这个严重不负责任的接警员,和这个严重不公平的判决,都只是碰巧而已
集帅们,你们怎么看?
查看全文>>
孔令旗 - 1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硅基生物 - 1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skywalkerpla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