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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接警员 6 次拒绝安排出警致一男子死亡,被判玩忽职守罪,为何能免予刑事处罚?

王希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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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始其实十分不理解为什么这么判决,到最后罚酒三杯!直到我看到了审判长的名字!审判长 汪晴霞!原来是 grils help grils 啊!这一切都能解释通了!

一条人命没了,换来一句“免予刑事处罚”,

这事就这么定了,

我们先看看,这命是怎么没的,

2015 年 12 月 12 日,一个冬天的夜晚,方某 1 在路上和人发生碰撞,接着就是争吵,接下来就是殴打。

他儿子方某 2 在旁边,看着父亲被打,能做什么?

他做了每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做的事,掏出手机,拨 110。

电话接通了,接电话的是被告人方某,枞阳县 110 指挥中心的接警员。

这是求救的开始,也是绝望的开始,

第一通电话,21 点 09 分,报警人说地点,接警员给了一个桐城市的电话号码,让他自己打。

第二通电话,一分钟后,报警人再次拨通,说“快打起来了”,接警员重复那个号码,让他自己打。

第三、四通电话,21 点 16 分,报警人几乎在哀求,说听不清号码,说“快打起来了”,接警员还是那个号码,让他自己打。

第五通电话,21 点 19 分,报警人强调就在枞阳县鲟鱼镇,接警员说鲟鱼镇属于桐城,让他自己打。

第六通电话,21 点 22 分,报警人说桐城那边不受理,说“你们又不派个人过来”,接警员的回答是“反正不是我们辖区的”。

13 分钟,6 个电话,一声比一声急,一声比一声绝望。

电话这头是血肉模糊的殴打,电话那头是纹丝不动的规定。

后来又有其他人报警,接警员和她的同事,口径一致,就是不管。

一个小时之后,桐城警方在经过反复的确认之后,终于出警了。

他们到的时候,现场只剩下一个被打到昏迷的人。

这个人,就是方某 1,他再也没能醒过来,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一条人命,在两个地区的管辖权皮球里,被踢没了。

接下来,接警员方某,被告上了法庭,

罪名是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认为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重大损害。

她怎么辩解,

她说她不知道那个地方归枞阳管,

她说她告诉了报警人桐城的电话,是桐城不出警。

她的辩护律师更有意思,说交通事故不在枞阳辖区,她没办法处理。

说她告知了电话号码,就是采取了措施,

说耽误警情的是桐城公安局,

说后果和她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你看一套流程走下来,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没问题,有问题的是别人,是规定是那个打电话求救的人没搞清楚状况。

法庭审理了,查明了,

规定写得清清楚楚,

《安徽省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首接责任制”即,在接到报警之后,既不能予以拒绝,与此同时也不能进行拖延

管辖不明确的,要指令最近的警力先去处置,避免延误。

《枞阳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细则》亦有规定,指挥中心具备权力,可于跨辖区时调度警力前往先期进行处置

规定是白纸黑字,不是一张废纸,

被告人方某,作为第一个接到电话的人,就是那个“首接责任人”。

她面前不是一道复杂的法律题,而是一个正在发生的暴力事件。

报警人喊着“快打起来了”,这不是紧急情况,什么才是紧急情况?

她只要动动手指,下达一个指令,或许结局就会改写。

但她没有,

她选择做一部复读机,重复着那个无用的电话号码。

所以,法院判了,

判她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她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

她违反首接责任制,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她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一点,法院看得很清楚,

这样,最核心的问题来了,

既然罪名成立,人也确实因为她的不作为而失去了最后被拯救的机会,为什么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给出的理由,有几点,

第一叫“损害事实发生的多因性、复杂性”。

什么意思,

就是说把人打死的是凶手,桐城 110 那边也有推诿,所以责任不全在她一个人身上。

这个逻辑听起来真奇妙,

一个守门员,因为和另一个后卫争论球该谁来接,眼睁睁看着球滚进了自家大门。

回头你跟他说,你虽然有责任,但毕竟射门的是对方前锋,而且那个后卫也没动,所以你的失误情节轻微。

这说得过去吗,

她的职责,就是守住这道门,守住公民求救的最后一道防线。

别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她免除自身核心责任的理由。

第二叫“坦白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这一点,是刑法量刑的通用情节,

可悔罪,是在悲剧发生之后,

如果在第六个电话打来时,她能有一丝动摇,能想起自己的职责,那才是最有力的“悔罪”。

事后的眼泪和坦白,对那个逝去的生命来说,价值几何?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法院综合以上情节,认定她“犯罪情节轻微”。

“情节轻微”,

我把这四个字放在这里,你品,你细品,

一条生命的消逝,因为一个接警员 13 分钟内 6 次拒绝出警,最后法律给这个行为的定性是“情节轻微”。

我们是不是要重新定义一下“轻微”这个词的重量?

是不是要用人命作为单位,来衡量一下什么叫“严重”?

法律的判决,不仅是对一个案件的裁决,更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引导。

这个判决在告诉社会什么,

它是不是在说,只要你的岗位不是直接动刀子的那一个,你就可以在程序和规定的高墙后面,安全地“玩忽职守”?

它是不是在说,只要责任链条上不止你一个人犯错,你的那部分责任就可以被稀释,甚至被忽略不计?

“首接责任制”,多么好的五个字,它的建立,就是为了杜绝这种“三不管”地带的悲剧

可是在这个案子里,这个制度的重量,被“免予刑事处罚”轻轻地放下了。

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哪里,

不只是在惩罚犯罪,更在于保护每一个守法公民最基本的安全感。

当一个公民在最危急的时刻,拨通那个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求救热线时,他托付的是全部的信任。

这种信任,被一次又一次的“我们不管”给击碎了。

讽刺的是,被告人姓方,被害人也姓方,

同一个姓氏,在那个夜晚,一个在电话这头哀求,一个在电话那头拒绝。

这不是小说,这是真实的判决书,

所以,别再问为什么能免予刑事处罚了,

答案就在判决书里,在那些看似公允却冰冷的法律术语里。

“多因性”、“复杂性”、“情节轻微”,

每一个词,都像一块小石头,它们堆叠在一起,最终构成了一道墙,一道让被告人安然走出法庭,却让公众情感无法逾越的墙。

这个判决,从法律程序方面来看,也许有其相应的考量以及依据。

法官在法条的框架内,做出了他们的裁量,

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个“人情”不是指私情,而是指人之常情,指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观念。

当一个判决结果,与公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发生如此剧烈的冲突时,我们就有必要去审视,去追问。

追问的不是法官的对错,而是法律本身在面对这种渎职行为时,所显示的力度和态度。

玩忽职守罪的设立,就是要震慑那些手握公权却毫无敬畏之心的人。

如果最终的惩罚可以被“豁免”这样震慑何在?敬畏何存?

下一次再有类似的“三不管”警情出现时,接线员是会想起白纸黑字的“首接责任制”,还是会想起方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先例?

答案,让人不敢深思,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9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以上的。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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