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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被判无罪,法院认定属于紧急避险,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紧急避险认定有哪些条件?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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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合理!合情!

    这个判决还是做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的。

    说句大实话,只要没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对于紧急避险条款,司法机关还是比较敢于去适用的。

    如果真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导致出现重大事故的,那是否能认定成“紧急避险”就难说咯。

    因为用大白话来说,紧急避险就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这个逻辑,假如司机为了救自己老婆醉驾送老婆去医院,路上不小心撞到了别人,对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伤害,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构成紧急避险。

    毕竟,“你老婆的命比别人的命更重要”这个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避险起因

    即客观上必须存在着正在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这个危险必须是客观、现时发生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还没有发生但你觉得可能会发生的。

    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包括人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以及来自动物的侵袭(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题涉案件中,赵赫阳妻子早产这一情况,对其生命安全构成了直接的、现实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图源网络,侵删

    2、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题涉案件中,妻子早产的危险是正在发生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关系到两条生命的安危,赵赫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不存在任何拖延的余地,因此满足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避险行为必要性

    只有在迫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权益损害更小且客观可行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在赵赫阳所处的情境中,无其他工友在场,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出租车联系不到,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不能开车,他确实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将妻子及时送到医院,醉驾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符合避险行为必要性的要求。

    图源网络,侵删

    4、未超出合理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合理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在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危险的性质、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避险行为的方式、强度等。

    在赵赫阳醉驾送妻就医的过程中,虽然他的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一定的抽象威胁(即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但与妻子和孩子的生命相比,这种未实际发生的抽象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相对较小的。

    而且,他在驾驶过程中尽可能地小心谨慎,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警方的及时介入也进一步降低了风险,因此可以认为他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图源网络,侵删

    5、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比如越狱犯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题涉案件中,赵赫阳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妻子和孩子的生命,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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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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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事情我不想从法律的角度讲,我们考虑一下实际情况。

    孩子早产这事儿,孩子会事先通知大人么?不会。

    孩子没到预产期,我本来也没打算开车,我喝点酒有错么?没有。

    突发情况,孩子提前要出来,妻子要立刻送医院,我是丈夫的话我会怎么做?立刻开车送走。这很合乎情理。

    因为我喝了酒,构成醉驾么?构成。

    如果要为此坐牢,你愿意现在立刻送妻子去医院么?我的答案是愿意。如果为了自己不坐牢而打120等救护车结果耽误了时间一尸两命,那我还不如自己去坐牢。

    就结果来讲,他这次醉驾撞人了么?没有。

    如果他撞人了,被撞之人是不是天降横祸?是。

    因此,抛开法律不谈,我认为这个事儿应该是,如果当事人醉驾撞人,那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刑。但如果没撞人,没出事故,那应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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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pec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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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关键要把握这几点:

    1、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或受到严重威胁的法益,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这一法益(比如自己或他人急需就医、面临生命危险);

    2、某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已经是不得已之下的唯一选择,无其他途径能够有效规避危险(比如此时叫不到车,周围也没有未饮酒的其他驾驶员);

    3、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法益小于得到保护的法益(假设另一种可能,倘若同样是急着驾车送人去医院,但遇到交警查酒驾,为了「避险」直接从交警身上碾过去,那就不能免于刑事责任了)。

    问题描述中的情况是基于真实案例改编,虽然没能找到具体对应的裁判文书,但如果主要事实背景和现实情况相符(妻子滑倒导致早产有生命危险、工友全都返乡过年、救护车也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还是能很好地符合上述几点,堪称教科书级的紧急避险。

    要注意,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但前者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后者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紧急避险意味着的确存在被侵害的合法利益,需要「比大小」。为了救五个人而杀一个人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无价,五个正无穷大和一个正无穷大没有可比性;生命大于财产,歹徒在博物馆中行凶,砸碎玻璃,喊一声圣剑解放,取出越王勾践剑还击,就属于紧急避险。两者也有一个共同点:目的都是要保护合法的利益,黑帮成员为了抢回毒品火并不是正当防卫,为了逃避警察追捕偷车酒驾自然也不是紧急避险。

    而在本案中,醉驾危害的虽然是公众的安全,但醉驾行为是一种抽象的危险、一种潜在的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可能性,而在天平的另一端,是具体且紧迫的生命危险,因而法律的天平向后者倾斜。假如事实并非如此圆满,醉驾者的确撞死了人,那么很有可能无法基于紧急避险免于牢狱之灾了。

    由此再做个思维发散:既然生命等价,那么遇到必须「一命换一命」的情况,例如两人流落荒岛,只能以他人为食才能活命,法律又会如何评价呢?世界上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比如英国的 Regina v. Dudley and Stephens 一案,四名海难幸存者在一艘救生船上漂流,断食十天后,其中一名小伙子昏迷过去不省人事,其余三人将其杀死、分而食之,并最终获救。

    主审法官并不认为这一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参与杀人的水手被判处死刑,但女王出手了,动用特赦权赦免了水手。在我看来,这也是很多国家赋予国家元首特赦权的原因:对于依法必须要做出有罪判决,但依人情又值得同情的特殊情况,在司法体系之外提供一种符合人性的选择。(但是,在一些国家,特赦权被滥用,成为行政权无限扩张妨碍司法公正的工具,这是后话了)。

    说回到国内,对于只有「以命换一命」才能拯救自己生命的残酷抉择,还有一种代替紧急避险的辩护方式,叫做缺乏期待可能性。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不能强人所难,置身此情此景之下,一般人为了活命没有别的选择,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他、期待他做出违背人性的选择舍生取义,从而主张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量刑。

    幸而,问题描述中提到的案例,最终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还不涉及对人性如此深层次的拷问;但还是不妨多了解立法背后的抉择,对思考社会现实中的案件也有一定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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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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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是公共法益,属于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具体是指只要驾驶人符合醉酒驾驶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入罪,无需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

    紧急避险既可能保护公共法益,也可能保护个人法益,显然在本案中所需要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这就意味着倘若要认定此等情况属于紧急避险,那就要求裁判者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之间作出选择。

    根据通说的观点,集体法益要高于个人法益。而何时可以让步这,让步的底线是什么,最终会决定驾驶人是否构罪,会导致集体法益或受到不应有的威胁,会导致个人法益难以受到合理的保护。故而,案件能否适用紧急避险,便是如何对两者进行合理衡量的结果。

    关于紧急避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款规定可知,其立法目的在于在公共保护无法保护到个人、第三人或公共利益上时,行为人可以采取的一些具体行为。易言之,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换而言之,行为人需要对采取该行为具有一定容忍限度。通俗的来说,你要做是迫不得为之。

    何谓迫不得已,《民法典》认为需要达到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即法律不强人所难,而《刑法》有观点则认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出罪。(刑法对于行为人的标准有多重理解,这里择一说明。)

    前者的不强人所难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是指事情的发生不受行为人的掌控而发生的,且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事后采取的措施适当合理,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显然,妻子早产并不在赵某的意料之中,其事前的喝酒也并非故意为之,拨打120后得知需要一小时才能到达,事后驾驶机动车并没有导致很严重的法律后果。故而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那么,赵某的行为是否能得出妻子个人以及腹中胎儿的法益大于公共安全?或许有人会认为,醉酒驾驶的公共安全法益是潜在的、或然的,那么就可以比较。笔者认为,潜在的、或然的、抽象的公共安全法益,是站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基础上而言的,即事后结果来说的。

    倘若在本案中赵某吸毒、或者赵某没有驾驶资格,又或者赵某撞上其他车辆等造成具体损害的结果,那么就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或者造成紧急避险超过合理限度的结果。

    故而,倘若按本案的结果论来说,这种类似“ 英女王诉达德利和史蒂芬斯案 ”以事后结果论的案件,公诉机关最终给出的结果,一方面是对行为人身处在文明社会必要的约束,一方面则是彰显法律应有的温度,即告诉社会公众以及适用法律的裁判者以及执行者法律不是机械的。

    何谓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具体而言,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但却作出违法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可能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和非难。

    在本案中,赵某倘若依据120的回复继续等待,一小时后妻子可能性命不保,胎儿性命或已不存,在其不能得到公共措施及时有效救助的情况下,那么就没有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其自助。这是因为,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救助义务,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要求。故而,在这一层面上,丈夫当机立断进行自助(醉驾)的行为,显然在道德层面不应否定。在刑法归责角度,也应当以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赦免其刑事责任。故而,本案便可以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论证其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任基础从而出罪。

    最后,对根据本案改编的法治微短剧《现在宣判》进行宣传一波。鼓励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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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星零
  • 103 个点赞 👍

    我被该案检察官的骚操作震惊了!

    只要妻子早产属实这就是毫无疑问的紧急避险

    并且该案中:公安 、法院 和 律师都表现在线,值得大大点赞!


    公安:发现醉驾是送的早产妻子后,第一时间特事特办,

    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最终母子平安。


    法院:认定属于“紧急避险”醉驾赵某免受刑罚。

    而且还把这案例拍成了《现在宣判》的系列短剧。


    律师:强调“紧急避险”的合理性,最终被法院采纳。


    所以:该案中的经办检察官为什么要公诉赵某?

    喂到嘴边的KPI都不要:直接酌定不起诉,这就是段检察系统温度司法的佳话。

    结果呢,起码法律常识、社会伦理都不顾,

    坚持认定醉驾送早产妻子的赵某有罪。


    该案的经办检察官令人无比失望和无语,如此之差的专业素质,

    更让人担心ta们可能对人民造成的其他危害!



    最后推荐下 法治微短剧《现在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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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Same
  • 30 个点赞 👍

    那句话怎么来说的?法律不强人所难。

    很多时候法律他的理念,只能说是说考虑的东西上他有一种机械化的问题。

    这个时候我们看了相关的事情,也就是说我看了他这个事件的状况,是因为担心妻子流产出人命,他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要开车,这个就属于没有的救济途径。

    而且这个案件里面那个律师还有法官都做的很到,认可了紧急避险的必然性。

    第一个紧急避险判定是合理的。

    春节前夕,建筑工人赵赫阳在工地宿舍和妻子小酌庆祝,不料妻子不小心滑倒,导致早产。因工友全都返乡过年,救护车也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情急之下,赵赫阳冒险酒驾送医,途中被交警拦截。警方了解情况后紧急协调救护车接力救援,最终母子平安,但赵赫阳仍因醉驾被起诉。庭审中,辩护律师强调“紧急避险”的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赵赫阳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免受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第二个自然之后还有赔偿的问题。

    赔偿请求人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受理:(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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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理威W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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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过于简短,细节缺失严重。

    本人支持紧急避险免于刑罚,但是文中没有提到是否按《道交法》进行处罚,本人不支持免于《道交法》处罚。

    第二,原文是酒驾,问题是醉驾,两者区别非常大,依据可以刑罚来推定应该是醉酒驾驶,并且酒精含量比较高。

    至于孕妇陪丈夫找准这事,又没提孕妇喝没喝,所以不在讨论范畴。

    个人意见就是可以免坐牢,但是吊销驾照等还要执行,不同意完全免除责任,毕竟醉酒驾驶也是危险驾驶中一种严重危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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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星
  • 4 个点赞 👍

    这是老案子了吧。

    这案子我早就有印象,只是没有进行刑法惩罚,但是还是进行了交通法处理,暂扣驾照6个月,重新考试通过以后才能继续开车,还是按照醉酒驾驶禁驾两年来的。

    之前新闻我都看了,这种类似案例很多没找到原本案例了。

    主要原因是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没有人员财产损失,而且本意是为了救人。

    当时救护车需要时间太长,所以不得已才选择醉驾送妻子就医,也受到了交警的处罚,只是没有因为醉酒驾驶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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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家
  • 2 个点赞 👍

    我国是成熟的法治国家。

    “成熟”的意思是凡事都可以两说,任何角度都可以一扯,而且都可能扯嬴。

    法律角度的解读一定要区分控方角度和辩方角度,因为法律体系设计的初衷是让控辩双方都可能胜诉,以保证双方律师都有饭吃。

    从控方角度,醉驾危害公共安全,车上有孕妇,道路上也有孕妇,判司机无罪违反平等保护原则

    而从辩方角度,不管怎么判,以前和以后的中国司机都会这么干,判司机无罪只是为了拯救法律的公信力。

    于戏!先贤有云:“有治人,无治法”。本案有幸(或不幸)落到忠厚长者手里,如果遇到深文刻薄之辈,反过来判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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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天法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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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但是要坐牢。起码掉层皮。你还得感谢人家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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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i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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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莎酷娜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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