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合理!合情!
这个判决还是做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的。
说句大实话,只要没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损失,对于紧急避险条款,司法机关还是比较敢于去适用的。
如果真因为醉驾等危险驾驶导致出现重大事故的,那是否能认定成“紧急避险”就难说咯。
因为用大白话来说,紧急避险就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按照这个逻辑,假如司机为了救自己老婆醉驾送老婆去医院,路上不小心撞到了别人,对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伤害,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构成紧急避险。
毕竟,“你老婆的命比别人的命更重要”这个逻辑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避险起因
即客观上必须存在着正在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这个危险必须是客观、现时发生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还没有发生但你觉得可能会发生的。
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包括人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以及来自动物的侵袭(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题涉案件中,赵赫阳妻子早产这一情况,对其生命安全构成了直接的、现实的危险,符合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2、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
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题涉案件中,妻子早产的危险是正在发生的,每一分每一秒都关系到两条生命的安危,赵赫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不存在任何拖延的余地,因此满足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避险行为必要性
只有在迫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权益损害更小且客观可行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
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只有在不得已时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在赵赫阳所处的情境中,无其他工友在场,救护车无法及时赶到,出租车联系不到,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不能开车,他确实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将妻子及时送到医院,醉驾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符合避险行为必要性的要求。

4、未超出合理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合理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在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危险的性质、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避险行为的方式、强度等。
在赵赫阳醉驾送妻就医的过程中,虽然他的醉驾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一定的抽象威胁(即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但与妻子和孩子的生命相比,这种未实际发生的抽象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是相对较小的。
而且,他在驾驶过程中尽可能地小心谨慎,没有造成实际的交通事故,警方的及时介入也进一步降低了风险,因此可以认为他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5、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比如越狱犯人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
题涉案件中,赵赫阳的目的是为了挽救妻子和孩子的生命,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