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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送早产妻子就医被判无罪,法院认定属于紧急避险,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紧急避险认定有哪些条件?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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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关键要把握这几点:

1、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或受到严重威胁的法益,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这一法益(比如自己或他人急需就医、面临生命危险);

2、某种行为虽然违法,但已经是不得已之下的唯一选择,无其他途径能够有效规避危险(比如此时叫不到车,周围也没有未饮酒的其他驾驶员);

3、避险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法益小于得到保护的法益(假设另一种可能,倘若同样是急着驾车送人去医院,但遇到交警查酒驾,为了「避险」直接从交警身上碾过去,那就不能免于刑事责任了)。

问题描述中的情况是基于真实案例改编,虽然没能找到具体对应的裁判文书,但如果主要事实背景和现实情况相符(妻子滑倒导致早产有生命危险、工友全都返乡过年、救护车也要1小时后才能抵达、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还是能很好地符合上述几点,堪称教科书级的紧急避险。

要注意,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虽然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但前者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后者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紧急避险意味着的确存在被侵害的合法利益,需要「比大小」。为了救五个人而杀一个人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生命无价,五个正无穷大和一个正无穷大没有可比性;生命大于财产,歹徒在博物馆中行凶,砸碎玻璃,喊一声圣剑解放,取出越王勾践剑还击,就属于紧急避险。两者也有一个共同点:目的都是要保护合法的利益,黑帮成员为了抢回毒品火并不是正当防卫,为了逃避警察追捕偷车酒驾自然也不是紧急避险。

而在本案中,醉驾危害的虽然是公众的安全,但醉驾行为是一种抽象的危险、一种潜在的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可能性,而在天平的另一端,是具体且紧迫的生命危险,因而法律的天平向后者倾斜。假如事实并非如此圆满,醉驾者的确撞死了人,那么很有可能无法基于紧急避险免于牢狱之灾了。

由此再做个思维发散:既然生命等价,那么遇到必须「一命换一命」的情况,例如两人流落荒岛,只能以他人为食才能活命,法律又会如何评价呢?世界上真发生过这样的事情,比如英国的 Regina v. Dudley and Stephens 一案,四名海难幸存者在一艘救生船上漂流,断食十天后,其中一名小伙子昏迷过去不省人事,其余三人将其杀死、分而食之,并最终获救。

主审法官并不认为这一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参与杀人的水手被判处死刑,但女王出手了,动用特赦权赦免了水手。在我看来,这也是很多国家赋予国家元首特赦权的原因:对于依法必须要做出有罪判决,但依人情又值得同情的特殊情况,在司法体系之外提供一种符合人性的选择。(但是,在一些国家,特赦权被滥用,成为行政权无限扩张妨碍司法公正的工具,这是后话了)。

说回到国内,对于只有「以命换一命」才能拯救自己生命的残酷抉择,还有一种代替紧急避险的辩护方式,叫做缺乏期待可能性。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不能强人所难,置身此情此景之下,一般人为了活命没有别的选择,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他、期待他做出违背人性的选择舍生取义,从而主张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量刑。

幸而,问题描述中提到的案例,最终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还不涉及对人性如此深层次的拷问;但还是不妨多了解立法背后的抉择,对思考社会现实中的案件也有一定启发意义。

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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