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报救护车 800 公里收费 2.8 万「不合理,暂停医院转运服务」,该医院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女游客在三亚疑被蛇咬伤身亡,家属质疑两家医院抢救措施不当,到底是怎么回事?若属实医院需承担什么责任?
就这几天就有这两件事情上热搜,算上这个,三件了!
你细品!反正都是医院的错!
你看不好,医院问题!你看好了,还是医院问题!
让我想起了我们这的一个医疗事故,某位老人,右腿骨折,然后去我们当地一三甲医院治疗,结果医生把他左腿上钉了几颗钢钉,右腿原封未动
然后还是同一家医院,一个一周岁左右的小男孩,耳朵被蚊子叮的很肿,结果医生告诉孩子父母,得把耳朵割去,孩子父亲当时就问候了医生的祖宗十八代,随后立马去了北京儿童医院,几十块搞定
然后还是同一家医院,这事是我正在经历,后续有时间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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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正好是我们科室发生的事,事件处理我也参与过,所以我还是比较 发言权的。患者是4年前因进食哽咽入院,术前检查胃镜贲门巨大溃疡直径约5cm,合并胃窦溃疡。CT贲门胃体部弥漫性胃壁增厚强化,胃周多发淋巴结肿大。虽然术前胃镜活检结果回示炎症,但是考虑活检结果存在假阴性可能和结合辅助检查表现高度可疑恶性肿瘤可能。告知家属可以再次取活检或直接手术切除,并且术前告知术后病理良性可能并签字。手术及术后恢复顺利,术后半年家属来科室要求赔偿。当时是我和他家属谈的,说到最后就是要钱,理由是疫情期间家里生意赔了几十万,要我们拿十万应急(可惜当时没有录音)。我们咨询律师后用她这涉嫌敲诈勒索把她吓跑了。以后平静了2年,到去年6月家属又再次到门诊闹,医院医患办和我们的意见是建议她走司法程序,但是该患者家属就是不去法院告我们,而是用报警,发布虚假舆情得方式施压,试图获得大额赔偿。而在此期间患者生活得好好的。因此,该患者绝不是报道上所说的仅仅是慢性胃炎那么简单的疾病。而且我们也非常希望患者家属能够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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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看起来没头没尾的,现在前排三个回答也是,我从普外的角度来说明一下吧。
假如题目“八旬老人诊断胃炎被以癌症切全胃”成立,首先要拿出如下证据:
比如,你说诊断为胃炎,那医院术前讨论、术前小结以及入院记录,诊断必须是胃炎,而且只能是胃炎,别的都不行,因为如果有溃疡,巨大溃疡,那是有手术指征的,有手术指征,你就不能说医院错了。
不过作为患方,一般拿不到术前讨论喝术前小结,但是入院记录是可以要到的,发出来看一眼就行了。
既然是当胃癌切除,那排手术的名称,必须是“胃癌根治”对吧? 前面诊断是胃炎,后面手术排的是胃癌根治,这就是铁证,能证明医院有错的。
这个信息可以在医院的小程序里查到,截图发出来,完全没有难度。
但反过来说,假如是剖腹探查术、胃大部切除术,那就不能排除反复胃溃疡手术的可能,与“八旬老人诊断胃炎被以癌症切全胃”是相悖的。
还有,你做完了,写的是胃癌根治,那和做之前写的是胃癌根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事!
这个也是核心证据之一,你既然说仅仅是个胃炎,那就把胃镜拿出来,不管什么类型的胃炎,那都是没有手术指征得。
但假如胃镜上有溃疡,大溃疡,深溃疡,小的出血性溃疡,怀疑恶变的溃疡,那手术切除就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也就不支持“八旬老人诊断胃炎被以癌症切全胃”这个题目。

但问题是,这些核心的证据,能拿出来一个就能证明医院有错的证据都没有!
能看的,是一个护理记录单,诊断是胃炎,手术是胃癌。问题是,这个胃癌手术,是根据手术情况写的,不能证明,你是胃炎,我给你当胃癌做了。

那这个事件,就有可能是这样:
患者腹部不适去的,入院诊断是胃炎。
查了以后胃部可能溃疡,隆起,怀疑是胃的恶性肿瘤。
于是谈话签字,进了手术台。大夫术中根据经验觉得像肿瘤,行了胃癌根治-全胃切除术 。
术后发现只是一个普通的溃疡,并没有恶变。
这个很明显医方是有错的,但错误不那么大,毕竟术前谈的是探查,根据术中的结果来决手术方案的。
虽然是切多了,但也没有离谱到“八旬老人诊断胃炎被以癌症切全胃”这个地步。因为如果真的和题目一样,那一定是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而郑州市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两次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均认定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1]。
这个事故赔不了太多钱,医院也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承担的金额与家属想要的相差甚远,所以只拿出病例中最离谱的一点,“诊断是胃炎做的是胃癌”这张护理记录单,来争取舆论,多赔一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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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还是挺绷不住的
不过不知道具体的细节,所以要等等后续的告知。
因为郑大一附院在省内还是高地,算是医疗力量和技术人才都挺多的。
出了这种事情,确实是大跌眼镜,
单纯的医院内部的停止执业的处罚,恐怕不是最后一步
最后是健康权纠纷之类的问题
“我们的两个医生也受到了相应的院内处罚,我们是出了红头文件了的,王医生和李医生被停止执业一个月,两人今年的评优评先资格也被取消了。”王先生表示,对于卫健委的处理程序,应该是董女士一直没有接受郑州市和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仍在走向中华医学会申请鉴定的程序,所以卫生行政部门暂没有处理措施。
对于正常的医疗事故来说,可能是有三个方面的处理。
2021年8月,因为79岁的父亲上腹部疼痛十来天,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的董女士带老人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 董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医生一开始检查说是炎症,回家养着就行,连药都不用吃。随后不久,又劝说老人住院。而在办理入院手续时,院方以“胃占位病变”办理入院。入院后的多项检查均显示老人是胃黏膜慢性炎。但此时该科室的两名医生先后诊断老人得的是胃癌晚期,需尽快手术切除。之后,医生在收取了一份手术意外险后,让家属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
第一,是健康权纠纷
根据《民法典》 第1218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首先应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证明院方有过错、自身有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是行政处罚
第三,才是医疗事故罪
要求严重不负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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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报救护车 800 公里收费 2.8 万「不合理,暂停医院转运服务」,该医院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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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刘翔峰看来已经不是个别案例了。而是改革开放后医疗商品化的必然产物。
既然医疗已经在作为商品出售了,那么为什么商品里不能有假冒伪劣产品呢?
食品行业能添加有害物质谋财害命,医疗行业这种门槛更高的领域,谋财害命当然更容易了。
而且是不是因为专业门槛敢,大部分谋财害命的医生还在逍遥法外呢?
你不可能指望医生的职业道德,约束住不断膨胀物质需求。
记住,是物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物质。
医疗领域普遍性的回扣就已经是一个预告,丧失底线和丧失人性的距离并不遥远。
这就是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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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有,知乎少了的内容:
“术前检查中发现患者胃部有巨大面积的严重溃疡,虽然仪器检查属于胃炎,但对于专业医生来讲,患者未来两年癌变的可能性很大,届时再进行手术就晚了。”王先生说,所以,医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专业经验采取了正确的治疗方法,而且客观情况是,目前患者仍健在。
“事情发生以后,我们院方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没有为患者家属的维权设置任何障碍。”王先生说,在一定(赔偿)额度内是可以坐下来谈的,但超过一定额度时,就需要患方提供一定的依据,比如通过法院来认定,“可以由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来认定因果关系。”王先生说,但遗憾的是,董女士一直希望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这事情就一直没有结果。
针对医院回应,董女士告诉记者,早在2024年8月,警方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我不会放弃,我的最大目的还是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也要考虑民事赔偿了,我们正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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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件事有三种可能性。
咱们要枪毙这医生也得毙个明白。
第一种,当事医生确实清楚的知道这不是癌,但依然主观判断是癌,并且按照癌症做了根治性手术。
第二种,当时医生确实清楚的知道这不是癌,但由于存在巨大溃疡造成的出血,梗阻等情况(这些也是手术适应症),与患者家属沟通后行胃大部切除。
第三种,当事医生压根不知道这是啥,开刀就完事了。(或者认为前期病理是良性因为没有取到位置,答应患者家属术中再做冰冻病理明确诊断后决定手术方式然后也并没有取)。
不管哪种情况,都透露着巨大的离谱。
第一种情况显示医生已经到了要钱不要(自己)命的程度,道德水平确实令人叹为观止。
枪毙不冤。
第二种情况显示医生的临床工作做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境界---你因为溃疡做胃大部切除你写他妈的什么“胃癌根治”?下的什么“胃癌根治术”的医嘱?不会是套的模板吧?
第三种情况显示医生的临床工作做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你告诉我谁教你没病理做根治的?胃你是取不到病理还是压根没取?
后两种情况枪毙也不冤,他主任恨不得亲自掏子弹钱。
分析完毕。
你问我倾向于哪一个。
我说实话,倾向于第二个,因为鉴定结果是“二级丙等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如果是第一个和第三个,应该是全责没跑。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证据放出来的是医嘱单而不是手术同意书,因为手术同意书有可能签的是胃大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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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这已经算是刑事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是人就会犯错误,误诊无可厚非,也要给医生无意犯错误的包容机会。
但有明确的诊断结论是胃炎,却仍然按照胃癌的治疗方式进行了全胃切除,这已经不是误诊这么简单的事了。这纯粹就是过失犯罪...
当然,东大法律就是个笑话,你们一直其实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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