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公开宣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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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点,
第一,这是个原告、被告都上诉的案件。
第二,因为是虐待罪,还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所以案件是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三,二审维持以后,就涉及到实刑的处理,还有就是经济部分的补偿。
虽然有补偿,但是培养得辛辛苦苦的女儿,母亲的心也是无法弥合的。
2023年7月10日及17日,北京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包丽,化名),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对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牟林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蔡某某(被害人之母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牟林翰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处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被害人之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对于案件更多的了解,还是原一审法官的五个回答。
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一、问:被告人牟林翰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牟林翰实施了积极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教唆行为;从牟林翰联系、寻找、救治陈某某的过程来看,均显示牟林翰并不希望或放任陈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也不存在故意拖延救治的行为。
二、问:被告人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是否属于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是典型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虐待罪主体的范围界定,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犯罪主体的范围界定保持一致。
在本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首先,从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的交往及情感发展过程来看,二人恋爱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组建家庭;其次,一系列客观行为也能证实牟林翰、陈某某确实在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再次,从双方家长对待牟林翰、陈某某的态度及要求而言,是一种对待准女婿的态度以及对待准儿媳的要求;第四,牟林翰、陈某某自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日起,经常共同居住在一起,购买家居用品布置居所,共同进行家务活动,营造共同生活氛围;第五,牟林翰、陈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之后,有较为频繁的经济往来,用于双方的生活消费支出。
因此,牟林翰、陈某某不但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从见家长的时点、双方家长的言行、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双方经济往来支出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客观上二人已具备了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且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三、问: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答: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反家庭暴力法及最高司法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认为采用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典型的带有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在实践中较为多发。
该案中,牟林翰与陈某某之间男女朋友关系的确立系双方自愿,并无外界强迫或欺骗因素。双方在上述关系确立后交往并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林翰始终纠结于陈某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某对其亏欠之处,但其不愿意因此而与陈某某分手,仍将陈某某作为其未来的人生伴侣相处。在与陈某某的相处过程中,牟林翰却又无法解开因陈某某性经历一事而产生的心结,因而心生不满,为发泄对陈某某的负面情绪,便通过言语指责、谩骂、侮辱的方式,制造并不断强化陈某某对其的亏欠心理,从而换取自身的心理平衡。在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牟林翰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对陈某某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陈某某不愿与牟林翰分手,但又不知如何面对牟林翰反复持续施加的精神暴力。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其实施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的自杀行为便是例证。
因而,法院认为,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林翰对陈某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四、问:被告人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的辱骂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这一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法院认为,在陈某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林翰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升高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某的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牟林翰与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交往及共同生活过程中,本应相互平等对待,平和理性处理、并基于善意解决双方存在的情感问题。但牟林翰却出于偏执心理,不能正确对待对方过往性经历一事,不断借此指责、辱骂对方,恶语相向,将对其具有高度精神依赖关系的陈某某逐渐推向精神崩溃的临界点。
该案中,陈某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林翰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林翰因处女情节长期对其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陈某某为了维持与牟林翰的恋爱关系,虽然也有反抗、争辩,但最终选择了妥协、沉默和忍受牟林翰的负面情绪。在其服药自杀前两个月,其回到广东东莞期间在知乎上发布的帖子内容,真实反映了其因牟林翰的指责、辱骂而在精神上遭受的折磨以及面对牟林翰双重人格而不知所措的矛盾心态;而据牟林翰本人对2019年10月9日当天双方争吵原因及过程的供述,可以证实正是因为牟林翰所说的陈某某过于依赖他的话语,深深刺激了精神状态已极为脆弱的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情绪崩溃而大哭。而陈某某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这一风险,正是由于牟林翰日积月累的指责、辱骂行为而制造。牟林翰作为这一风险的制造者和与陈某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病重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某早已处于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状态,防止陈某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林翰却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视而不见,仍然反复去指责、辱骂陈某某,使得陈某某精神脆弱的高风险状态不断强化、升级,与案发当天的刺激性话语相结合,最终造成陈某某服药自杀身亡的悲剧。
同时,陈某某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前,性格开朗、外向;但在与牟林翰确立恋爱关系之后,由于不断遭受牟林翰的指责、辱骂,其时常精神不振、情绪低落,并出现了割腕自残、服用过量药物而被洗胃治疗等极端情况,在确立恋爱关系仅一年多的时点上便选择了服药自杀,可见正是牟林翰长期的精神打压行为使得陈某某感觉不断丧失自我与尊严,逐渐丧失了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陈某某服药自杀前所发的微信内容也有力证实了牟林翰的长期精神折磨导致了陈某某对自我价值的错误判断。
五、问:被告人牟林翰在虐待陈某某过程中是否曾实施肢体暴力?
答: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难以确定陈某某身上伤痕的形成原因,无法认定牟林翰对陈某某实施了肢体暴力行为。
根据案件证据,对于是否实施肢体暴力,牟林翰只承认在一次与陈某某的争吵过程中轻轻挥了对方胳膊一下,力度很轻,而这一动作与虐待罪所要求的肢体暴力程度相去甚远;其中两名证人关于陈某某遭受牟林翰殴打的证言系传来证据,并非其二人亲眼目睹的事实,亦缺少客观证据佐证;本案中,证人利某某的证言中也提及陈某某表示身上的淤青、伤痕系自身摔倒所致;而该案其他多名证人表示未曾见到陈某某身上存在淤青、伤痕或听闻陈某某遭受牟林翰殴打;证人蔡某某(被害人陈某某之母)的证言以及入院体检、住院护理记录可以证实陈某某在入院治疗时存在双上肢散在淤紫、下肢淤青的情况,但不能证实是何原因造成上述淤紫、淤青,亦不排除当日牟林翰托架陈某某前往医院抢救过程中造成。发布于 2023-07-25 09:57・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喵教授 - 1 个点赞 👍
看了这个害死人的犯罪分子,和那个杀母案的犯罪分子,一样都是极度危险的主,量刑仅仅是很小的一个方面
从人类的底线伦理道义都是恶劣到极点的水平的,这么年轻就干出了超级缺德和违逆人性的事情
你光会考试,证明了人不是人,是考试机器和本能动物
光会考试以外,包含淫秽、侮辱、恐吓,找妓女,杀人作案手法等等,都不是刚刚20岁大学生应该有的。不光是玩早了,而且很容易把自己玩死,证明了智力低下
至于蛮闷倔,素质低下,见识地下,更是必然的了,别人的生命都不过是动物可以轻易剥夺
从小玩命考试,玩命像马戏团里的动物一样训练,怎么可能有一点别的结局呢?
就是这些
动物本能,外加犯罪行为
他们的父母要负一半责任,考试训练环境要负另一半
杀母这个怪其有个特殊的母亲
搞变态行为的这个呢是北京考的比较容易,换到河北可能成绩就很一般了,居然也就懂以上内容
所以我们要立即整改小学,初中的教育
1彻底停止任何课业补课,都简单到了极点了,还要玩命补,分明证明是个缺乏天分的孩子,要命备考上北大清华也通通不过是玩命才有的
2每个年级都要印发关于孩子相应心理发育素质培养和父母应具备的素质和教育行为的小册子
3广泛强化每周都要有的法制,心理,阅读,科技课,这个要有相应专业的人,譬如毕业生或者大学从业人员来给讲,完全可以视频讲座,
4周末和每个月,要强制阅读量,放假要强制加大阅读量,否则必然终身素质低下,动物可以,但是不是动物不能一浑一辈子,
5重点大学里招生存在严重问题,这些个压根不爱科学的人,你招他是害他,因为他的目的根本就是低下的,所以必须增加科学认识的测试,他不愿意学只想找份工作,尽量不要招
编辑于 2023-07-25 21:29・IP 属地辽宁查看全文>>
负教化权力双残酷 - 1 个点赞 👍
所有的情绪都对,这个人也确实该死。但刑法适用错误,那么就不应当适用虐待罪。
我也懂,定无罪那是不可能滴、定侮辱罪也会被骂上天。
今天同居+各种buff是家庭成员,明天男女朋友另一方寻死了还得定你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楼上说的没错,确实是里程碑。
发布于 2023-07-26 14:01・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C·Y - 0 个点赞 👍
家庭成员概念是民法的范畴。刑法涉及到参照执行就是了。民法典里规定家庭成员的范围也仅限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就算因为“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强制加上第二顺序,也仅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这些人算家庭成员,这己经是中国大陆,日本,韩国,朝鲜,台湾当局等东亚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家庭成员的扩大性解释了。东亚大陆法系之外的国家地区,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还是欧州大陆法系的,都没有对家庭成员做如此之大范围的解释。就算这个全世界对于家庭成员最大范围的解释,也没有把男女朋友当作家庭成员。当然在东亚大陆法系这几个,尤其是中国大陆地区,深受东亚传统儒家,法家思想影响,认为“法不可知,刑不可测”。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甚至行政机关,动不动整出一堆各种解释,条例,规定,细则,指令。按台当局法律文件定义这些都算“专案专法”“一案一规,一案一判”。用这些任意扩大或修改一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甚至把一些国际通行的概念进行曲解。比如赡养在欧美国家,无论法系主要是指对己离婚前任配偶,而且一般有年限。而东亚这边则把子女对父母,尤其是血缘关系子女对父母的供养义务,这个儒家文化圈独有的义务,也包括进来,而且不许断供,无年限。使得中国人东亚人的负担,一下子变重了。现在好了,男友女友都成家庭成员了,这还让人活幺?先不说继承权,这都活着要直接间接养多少人啊?这不是让年轻人更恐惧家庭了么?
发布于 2023-07-26 00:18・IP 属地福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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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不同意以“虐待罪”来判决!
《刑法》关于虐待罪明确规定为“虐待家庭成员”,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家庭成员”……
按照最一般的也是最能形成共识的还是刑法的字面意义,“家庭成员”应当形成血亲或者姻亲关系,必然要把男女朋友这种非固定纽带关系排除在外。
把同居情侣算作“家庭成员”,这明显是对“家庭成员”的扩大解释。如此而为,必然在客观上起到放纵作用。果不其然,牟先生仅仅被判了三年两个月。联想到现在全国发改率只有不到2%,牟先生是稳赚了。
本人看法,这是个故意伤害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量刑起点应当是十年。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或许可以侧面说明一些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73万余元。比较一下,今年7月7日,“初中女生遭强奸杀害”案,江西宜春法院判决赔偿55198.5元。
两相对此,答案呼之欲出!不说了,防止犯错误。
法律小仙150 次咨询5.011343 次赞同去咨询发布于 2023-07-25 16:20・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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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虐待罪,你会想到什么?
拳打脚踢皮带抽,挨饿受冻开水烫。
若是不动手,只动嘴,只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控制,构成虐待罪吗?
我们来看国内PUA第一案——北大包丽案。
男友牟某翰要求包丽称自己为“主人”,要求包丽在身上纹“牟某翰的狗”,要求包丽拍裸照,甚至还要求包丽“为我怀一个孩子,然后去把他打掉,我留下病历单”。
这样的爱,简直令人不寒而栗!包丽不堪忍受这样的精神折磨,三次自杀,最后一次自杀,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翰对包丽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法院一审判决,牟某翰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牟某翰不服,提出上诉。
7月25日,北京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包丽案,具有标志性意义。这意味着,不仅物理性的肉体伤害,构成虐待罪,谩骂、侮辱人格等精神控制,也构成虐待罪。
济南王玉琴律师5 次咨询5.02579 次赞同去咨询编辑于 2023-07-25 15:47・IP 属地山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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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解读就是,扯。
我就反问:
1 如果女孩没有喝药自杀,男方构成犯罪吗?(女孩是否死亡,并不是虐待罪构成要件)
2 言语辱骂与女孩自杀身亡,有法律因果关系吗? 通常情侣之间辱骂会去自杀么,反逻辑的行为是成刑法因果?在没有拘禁女孩的情况下,在没有婚姻羁绊的情况下,女孩不离开是否应视为被害人承诺?自甘被骂。
3 所谓精神控制puv有刑法定义吗?刑法上只有精神病人相关,这女孩又不是。而心情压抑不乐观,不代表对自杀自残无认知。
这种案子就是出人命舆论起来了,也抓了。都羁押三年了吧,然后判三年两个月... 量刑的确很`适当`,深思熟虑。 剩下的难题就是怎么突破家庭成员主体身份,反正不能无罪。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总觉得人死为大,只想追究活人责任,听宣导说坏蛋受到惩治,就拍手称快,内心定的是渣男罪!
根据立法用意,在家庭中利用优势地位,让受制于强扭带关系的对方不断受虐苦于无法脱离,这才有刑事可谴责性,尤其是被赡养、被抚养的状态下。
辱骂形态是伴随着其他虐待行为的,虽然也是虐待行为之一,但是单独实施就构成犯罪吗??请大家想清楚!判决书并没有阐述男方其他虐待行为如暴力殴打、关起来受冻受饿。喝完死亡是自主选择轻生,按常人理解辱骂不能导致极度痛苦,无法忍受需要以死解脱。那为什么可以入罪?
这是上个月前的回答,我的看法没有变,就如二审法院也不会变。重大影响案件,咋可能无罪?瞧人家长沙货拉拉案,不信也要拍电视剧让你信。
有些法律人还觉得该判英明,能解决什么法律争议,推崇具备里程碑意义。极度顺从公权说,替官权解释通为止。那还要什么刑辩律师?你是第二公诉人了。
编辑于 2023-07-26 06:31・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自以为亮 - 0 个点赞 👍
我觉得对于普通大众来讲更有意义的是要着重解释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说一点话题之外的。
处女情结是一个比较好的切入点。
但对处女情结的解读,决定了一个人的认知层次。
处女情结往小了说可以是择偶策略,往大了说可以是维稳策略。
总不能大家真的都摆烂,支持开放关系吧,生育率也不管了?孩子就社会化抚养?那是扯淡。
由此可以推论,真正的权力阶层一定是保守派,起码在两性择偶策略上是这样的。就拿牟来说,无论是出于操纵包丽也好,还是出于个人择偶价值选择也好,处女情结都是很重要的主题
编辑于 2023-07-26 08:24・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刘维尔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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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复兴1985 - 0 个点赞 👍
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7月10日及17日,北京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牟林翰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对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近亲属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牟林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蔡某某(被害人之母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牟林翰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牟林翰虐待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牟林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蔡某某和牟林翰均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蔡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牟林翰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双方亲属旁听了宣判。
发布于 2023-07-26 10:28・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他夏了夏天 - 0 个点赞 👍
吴亦凡、劳荣枝和牟林翰都提起了上诉, 可见做坏事的人是不会真心认错,他们做之前就不认为那是坏事,内心非常自洽。 所以生活中也没必要和坏人讲道理,他们有他们的逻辑。他们要是觉得自己不合理,从一开始就不会这样做。
发布于 2023-07-26 09:58・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知乎用户JjMr3b - 0 个点赞 👍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将同居关系的情侣纳入了虐待的范畴。
因此,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只有因PUA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才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虐待罪。
二审法院认为,从牟林翰侮辱谩骂行为的时长、频次、粗俗程度及曾造成包丽因不堪忍受而割腕、吞服过量药物的后果看,牟林翰对包丽实施的虐待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最终,法院认定牟林翰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牟林翰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发布于 2023-07-26 17:15・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小法名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