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解读就是,扯。
我就反问:
1 如果女孩没有喝药自杀,男方构成犯罪吗?(女孩是否死亡,并不是虐待罪构成要件)
2 言语辱骂与女孩自杀身亡,有法律因果关系吗? 通常情侣之间辱骂会去自杀么,反逻辑的行为是成刑法因果?在没有拘禁女孩的情况下,在没有婚姻羁绊的情况下,女孩不离开是否应视为被害人承诺?自甘被骂。
3 所谓精神控制puv有刑法定义吗?刑法上只有精神病人相关,这女孩又不是。而心情压抑不乐观,不代表对自杀自残无认知。
这种案子就是出人命舆论起来了,也抓了。都羁押三年了吧,然后判三年两个月... 量刑的确很`适当`,深思熟虑。 剩下的难题就是怎么突破家庭成员主体身份,反正不能无罪。不懂法律的老百姓总觉得人死为大,只想追究活人责任,听宣导说坏蛋受到惩治,就拍手称快,内心定的是渣男罪!
根据立法用意,在家庭中利用优势地位,让受制于强扭带关系的对方不断受虐苦于无法脱离,这才有刑事可谴责性,尤其是被赡养、被抚养的状态下。
辱骂形态是伴随着其他虐待行为的,虽然也是虐待行为之一,但是单独实施就构成犯罪吗??请大家想清楚!判决书并没有阐述男方其他虐待行为如暴力殴打、关起来受冻受饿。喝完死亡是自主选择轻生,按常人理解辱骂不能导致极度痛苦,无法忍受需要以死解脱。那为什么可以入罪?
这是上个月前的回答,我的看法没有变,就如二审法院也不会变。重大影响案件,咋可能无罪?瞧人家长沙货拉拉案,不信也要拍电视剧让你信。
有些法律人还觉得该判英明,能解决什么法律争议,推崇具备里程碑意义。极度顺从公权说,替官权解释通为止。那还要什么刑辩律师?你是第二公诉人了。
编辑于 2023-07-26 06:31・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