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情于理于法来说,教师并没有任何过错。
于情来说,古语所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本身学生和教师没有任何的血缘亲情,大多数的教师是出于一份横铁不成钢的心情,去批评修正学生的行为。
我曾经和学生说过,教师和学生的情分往往只有两三年,你以后过的不好,和教师没有半毛钱关系,也不会影响到老师的生活,你以后就算成了百万富翁也不会想起来分给老师一分,但是,每一个老师却希望你成才而不是成为废物,出发点仅仅是你是他的学生而已。
所以,做为一名教师而言,对学生的管理往往包含着一份“望生成龙成凤”的感情。
于理而言,教师的职责所在,教师的这份职业就注定了他需要通过管理学生去维护课堂秩序,维护学校规章制度,育人本就是教师的天职,
要求学生遵守纪律,批评学生的错误行为,这本身就是职责所在,分内之事。
于法而言,法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不管于情于理于法而言,我们可以看到在新闻当中,学校班主任也仅仅是对于晚宿时违反宿舍记录的学生进行谈话教育。
首先,从教育方式上仅仅是谈话教育,并没有超过教育限度的体罚、辱骂等行为。
其次,班主任是对六名学生进行的集体谈话教育,并不存在针对某个学的行为。
然后,学生的过激行为发生以后学校迅速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并且持续协调跟进学生治疗还垫付了医疗费用。
最后,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联合工作组开展了联合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的发生教师和学校都尽到了本身该有的责任,为什么仍旧没有人敢光明正大的给与教师公正的评判呢?
我想原因只有一个——被舆论裹挟的教育已经失去了所谓的公平公正。
现在的教育要的不再是公平公正,要的是平息舆论,息事宁人。
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屡见不鲜了吧。
不知从何时起教师成了教育体系中最弱势的群体,学校是规定的制定者,出了事情却是执行者教师的责任。
学生是被管理者却来不来就谈论自由、民主、自尊,还总是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来为自己撑腰,甚至只要家长不高兴、学生不开心就可以去教育局举报教师。
教师成了替罪羊,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该管的不敢去管,该批评的不敢去批评,一个畏首畏尾只敢保命的教育者,真的就给了学生自由、民主、自尊了吗?这样的教育真的是合理的教育,是我们努力了那么久想要的教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