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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学生被老师批评后跳楼,学生被批评教育后跳楼责任应如何划分?学生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有哪些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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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于理于法来说,教师并没有任何过错。

于情来说,古语所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本身学生和教师没有任何的血缘亲情,大多数的教师是出于一份横铁不成钢的心情,去批评修正学生的行为。

我曾经和学生说过,教师和学生的情分往往只有两三年,你以后过的不好,和教师没有半毛钱关系,也不会影响到老师的生活,你以后就算成了百万富翁也不会想起来分给老师一分,但是,每一个老师却希望你成才而不是成为废物,出发点仅仅是你是他的学生而已。

所以,做为一名教师而言,对学生的管理往往包含着一份“望生成龙成凤”的感情。

于理而言,教师的职责所在,教师的这份职业就注定了他需要通过管理学生去维护课堂秩序,维护学校规章制度,育人本就是教师的天职,

要求学生遵守纪律,批评学生的错误行为,这本身就是职责所在,分内之事。

于法而言,法律赋予了教师管理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规定,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不管于情于理于法而言,我们可以看到在新闻当中,学校班主任也仅仅是对于晚宿时违反宿舍记录的学生进行谈话教育。

首先,从教育方式上仅仅是谈话教育,并没有超过教育限度的体罚、辱骂等行为。

其次,班主任是对六名学生进行的集体谈话教育,并不存在针对某个学的行为。

然后,学生的过激行为发生以后学校迅速将学生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并且持续协调跟进学生治疗还垫付了医疗费用。

最后,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联合工作组开展了联合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的发生教师和学校都尽到了本身该有的责任,为什么仍旧没有人敢光明正大的给与教师公正的评判呢?

我想原因只有一个——被舆论裹挟的教育已经失去了所谓的公平公正。

现在的教育要的不再是公平公正,要的是平息舆论,息事宁人

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屡见不鲜了吧。

不知从何时起教师成了教育体系中最弱势的群体,学校是规定的制定者,出了事情却是执行者教师的责任。

学生是被管理者却来不来就谈论自由、民主、自尊,还总是拿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来为自己撑腰,甚至只要家长不高兴、学生不开心就可以去教育局举报教师。

教师成了替罪羊,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该管的不敢去管,该批评的不敢去批评,一个畏首畏尾只敢保命的教育者,真的就给了学生自由、民主、自尊了吗?这样的教育真的是合理的教育,是我们努力了那么久想要的教育吗?

发布于 2024-12-02 08:29・IP 属地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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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师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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