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师教育时没有出现殴打、辱骂、故意针对等违规行为,那学校和老师应该不负任何责任。
不能“谁出事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现在当老师已经如履薄冰了,不能再无限扩大“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不能让正常的教育工作莫名背负责任。
至于“学生心理出问题有哪些征兆”?
这个真没法说,人和人差异极大。
研究表明:近30%的自杀者在自杀前没有任何征兆,50%有征兆,但一般没受过训练的普通人很难察觉。(那些自杀前闹腾的,其实就是不想死)
这个东西基本防不胜防。
而且,如果是学校引起的自杀(如霸凌、学习压力等),老师和学校还能察觉预防,可要是家庭原因和个人原因引起的自杀,那老师和学校基本就无能无力了。
当然,这个事件还在调查,如果是学校教育的责任,那必须负责,但如果不是,请不要用什么“人道主义赔偿”之类的和稀泥。
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发布于 2024-11-27 13:22・IP 属地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