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女子过世,官方通报其遗产归属,将为逝者举行告别仪式,怎样看待这一结果?对类似事件有哪些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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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大家最关心的是当事人没有近亲的情况下,突发重病,怎样让自己的资产用于自己的治疗。
蒋女士是脑溢血,极其严重的病情。如果及时治疗,采用更加积极,更加昂贵的治疗方案,她才46岁,我是不大相信直接就没的。
我有个60岁的亲戚,一年前也是脑溢血。一次手术成功后又继续出血,不得已二次手术,脑壳都取掉了一半。就这都还活下来,并且现在意识清醒,就是一手一脚不灵敏,需要不断康复医疗。他就是家人积极治疗,毫不拖延,起码几十万医药费(医保报销后)砸下去的才救活的。
蒋女士据说资产几百万,重疾险也买了五十万。那么她的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收到了银行用她的存款支付医药费,保险公司是否报销了医药费?我看到的报道应该是没有。因为都需要当事人或者她的亲属签名才能动用。
对于医院来说,能否及时收到医药费,能否有人签字上更昂贵的治疗,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医院医疗的程度,从而决定了病人的死活。
你不能天天拿法律是滞后的来当挡箭牌,你立法把无继承人的遗产收归国有倒是快得很,涉及到怎么用她的资产救治她就成了没有法律法规可依,无法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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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死者没有继承人,所以遗产充公;因为死者没有立下遗嘱表达自己身后事的意愿,就不能用遗产购买墓地,这理多少有点绝!
我们不能强行要求独居人士像法律人一样去思考问题,自己的钱死后花在自己的身上也是天经地义,不能因为没有留下遗嘱,就当然的免除死者的一切身后事,总觉得缺少了人性的关怀,令人不爽。
这事之所以引起大家的热议,主要有三个方面。

1、遗产充公引争议:充公是理性公平,但却是情感的失落
从大多数网民的回复中,给人有一种鲜明的感受,那就是这种“无亲无故”的处境,戳中了很多城市独居者的深层焦虑。
官方起初的处置方法,用一句话去说:程序合法,处置得当。从法律上来看,没有毛病。
但是这种处置在“情理之中”却在“情感之外”,让普通人心里五味杂陈。
法律界为此事估计也是吵疯了,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蒋女士的情形属于没有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情况。
所以,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这是法律白纸黑字写的。
其实各国对于独居老人死后遗产的归属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多数是充公的。
虽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少网民认为:在蒋女士的事件中,远亲表弟与好友想给利用蒋女士的遗产替她买墓地,这个要求并不过分。
法律虽没有温度,但不能视人性为冷漠,刚性的法律也不应该忽视了逝者生前的社会关系和情感联结。
有部分网友认为:遗产哪怕拿出一小部分,满足其蒋女士好友或关心她的人的正当心愿(如体面安葬),或许更能体现“法律的温度”与人性的关怀。
2、举办告别仪式:一次迟到的“社会体面”,更是“责任补位”
并不同意网上有人说:为何一定要等到了上网才解决问题。
这件事从起初的曝光就已经在关注,当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已经说过,因为蒋女士的情况是个例,之前从未遇到过,但已经组成多部门进行协商。
所以当地民政部门并非是因为网上舆论的原因而调转口风,而是通过了工作流程、法院的审理,之后再作出的决定。
蒋女士此事曝光其实并非坏事,因为有了此次的多部门联合,法院的审理,今后像蒋女士的情况应该都能通过相应的规定进行解决。
并且此事还可以被全国其他省份借鉴。
而官方在这次通报中说要给蒋女士举办告别仪式,获得了很多人的肯定。
这就相当于社区承担起了死者“最后亲人”的角色,避免了蒋女士悄无声息的离开这个世界,哪怕有一二个人前去悼念,蒋女士走的也不孤独。
3、遗产管理人制度:书本上看见的“法律工具”,但普通人真的很陌生
平时不接触民法,对于遗产管理人这个概念真的太陌生了。
这次事件也成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一次生动普法。
以前我们只知道独居人士去世后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的遗产会“充公”,现在知道了还有“管理人”这个角色来专业处理死者的债务、清理财产。
制定法律的人可能没有考虑到一点:“遗产管理人制度”是被动启动的。
何为“被动启动”?
就是人死了,才突然有人过来说他们是遗产管理人,但此时事主已死,他又如何去安排遗产管理人去管理他的遗产呢?
此事发生后,蒋女士的表弟及好友想要用她的遗产购买墓地,这是合乎人情的。
而遗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了要求,也是合乎理法的。
矛盾的产生,其实与这种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被动启动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活着的人并懂这个规定,而这规定恰恰又挑拨了很多居人士的神经。
蒋女士的遭遇,其实就像是一面镜子,让我们这个社会上的独居的、不婚的、丁克的朋友们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某种可能。
对于他们而言,这并不是“别人家的事”。
当然,在此事之后,独居的、不婚的、丁克的朋友们在适当的时候也应该有所考虑。
例如:立遗嘱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情。
当然,其实我们也可以考虑一下“意定监护”这个方向。什么意思呢?
就是找一个你绝对信任的人,他们可以是你的朋友、你的同事、甚至是你的伴侣都行,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授权他在你失能时照顾你,以及处理后事。
在实践中,这种意定监护往往比血缘关系更靠谱。
结语
蒋女士的故事,最终以一场官方告别仪式和遗产收归公益画上句号。
在法律上,这事尘埃落定;但是在情感上,它掀起的波澜却远未平息。
此事映射了这个问题:在我们享受独立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要为自己的身后事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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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极端情况发生后且没有办法的兜底方案: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国家继承是兜底的。
意定监护,虽好但在我国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请为自己身后事提早准备,任谁不想走的时候还很难看。
《民法典》的立法者有先见之明,第一次明确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但是《民法典》实施至今已有四年,意定监护制度连第一步都难以跨越出去。
谁来监督、财产怎么办,很多律师事务所、公正机构以及一些民间人士(骗子们)都盯上了这块肥肉。
因为一旦当事人或委托人失能之后,财产的处置权、当事人本人的医疗处理权,都将由意定监护人处理。倘若制度不够健全,这就容易引发道德危机,所以很多地方和部门都不敢随便掺和这件事。
医疗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看到意定监护的协议书,就跟看到鬼一样,摇头说不,意思是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或公正机关的公正文书。这基本就把民间的意定监护通道直接给堵死。
走法院这条路是死的。因为目前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这个制度,只能通过指定监护通道进行,即便可以,遇到蒋女士的这种情况,等法院一套流程走完……一年半载。
人到底救不救?如何安葬?这都是很急迫的问题。说得通俗点,等不了。
所以,这件事就落到了公证机构头上。
由于没有制度,现有的一些意定监护成功案例大多走的仍是遗赠通道,就是为了避免意定监护人过早的拿到当事人所有的财产然后撒手不管了。
譬如之前闹了几次并多次上热搜的上海老人与水果摊主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走的就是这套流程。哪怕走了流程,一些远房亲戚还会来闹。毕竟几百万啊,都是肉。
所以,许多当事人和有意向的人都去挤公证处。
可意定监护有一个主要的特征是你必须找到一个靠谱的人。
原子化社会,这靠谱的人很难找。
如果能找到,也不会终老一身没有法定继承人这么惨。
有些公证员和公证处以及律所就动起歪脑筋了……所以,许多老百姓还是有点害怕意定监护这个制度。
这件事的发生,相信当地居委会以及街道肯定是派了不少社工、花费资源去做的。现在全国范围内社工体系的建设国家花了大力气,就是为了预防这样极端的情况发生,奈何他们手上没有权利,只能干瞪眼。
那么,按照这个路径,民政部门最后作为遗产管理人,靠谱吗?
目前是比较靠谱的路径,但只有人走了才可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4〕64号)(2024.12.18实施)
四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 、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六 、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七 、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至少那部分多下来的钱,会被用于公益事业。
另外,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是不是可以并不一定。
关于蒋女士的身后事,作为远房表弟的吴先生、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和居委会等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吴先生想从遗产当中分出一部分,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
因为购买什么标准的墓地,规格如何难以确定容易产生争议,不是蒋女士自己的遗愿。
海葬,也是属于最大程度尊重逝者尊严的原则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一种,而且政府也鼓励这个措施。
因此,能不能申请成功不好说。要知道省下来的这笔钱还有拿到的政府补贴,可以救济更多的人。
故而这件新闻的意义就是提醒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尽快的重视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构建一套专业的意见监护人资质以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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