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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女子过世,官方通报其遗产归属,将为逝者举行告别仪式,怎样看待这一结果?对类似事件有哪些借鉴意义?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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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极端情况发生后且没有办法的兜底方案: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国家继承是兜底的。

意定监护,虽好但在我国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请为自己身后事提早准备,任谁不想走的时候还很难看。

《民法典》的立法者有先见之明,第一次明确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但是《民法典》实施至今已有四年,意定监护制度连第一步都难以跨越出去。

谁来监督、财产怎么办,很多律师事务所、公正机构以及一些民间人士(骗子们)都盯上了这块肥肉。

因为一旦当事人或委托人失能之后,财产的处置权、当事人本人的医疗处理权,都将由意定监护人处理。倘若制度不够健全,这就容易引发道德危机,所以很多地方和部门都不敢随便掺和这件事。

医疗机构还是金融机构看到意定监护的协议书,就跟看到鬼一样,摇头说不,意思是必须有法院的判决书或公正机关的公正文书。这基本就把民间的意定监护通道直接给堵死。

走法院这条路是死的。因为目前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这个制度,只能通过指定监护通道进行,即便可以,遇到蒋女士的这种情况,等法院一套流程走完……一年半载。

人到底救不救?如何安葬?这都是很急迫的问题。说得通俗点,等不了。

所以,这件事就落到了公证机构头上。

由于没有制度,现有的一些意定监护成功案例大多走的仍是遗赠通道,就是为了避免意定监护人过早的拿到当事人所有的财产然后撒手不管了。

譬如之前闹了几次并多次上热搜的上海老人与水果摊主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走的就是这套流程。哪怕走了流程,一些远房亲戚还会来闹。毕竟几百万啊,都是肉。

所以,许多当事人和有意向的人都去挤公证处。

可意定监护有一个主要的特征是你必须找到一个靠谱的人。

原子化社会,这靠谱的人很难找。

如果能找到,也不会终老一身没有法定继承人这么惨。

有些公证员和公证处以及律所就动起歪脑筋了……所以,许多老百姓还是有点害怕意定监护这个制度。

这件事的发生,相信当地居委会以及街道肯定是派了不少社工、花费资源去做的。现在全国范围内社工体系的建设国家花了大力气,就是为了预防这样极端的情况发生,奈何他们手上没有权利,只能干瞪眼。

那么,按照这个路径,民政部门最后作为遗产管理人,靠谱吗?

目前是比较靠谱的路径,但只有人走了才可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4〕64号)(2024.12.18实施)
四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遗产管理人工作,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
市级民政部门建立受托处理遗产管理人专业事务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 、各区民政部门设置遗产管理人资金专户,用于在履职过程中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债权债务等资金往来结算。
六 、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
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七 、各区民政部门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被继承人遗产中优先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至少那部分多下来的钱,会被用于公益事业。

另外,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是不是可以并不一定。

关于蒋女士的身后事,作为远房表弟的吴先生、蒋女士的生前好友,和居委会等方面产生了一些“分歧”。吴先生想从遗产当中分出一部分,为蒋女士买一块墓地。

因为购买什么标准的墓地,规格如何难以确定容易产生争议,不是蒋女士自己的遗愿。

海葬,也是属于最大程度尊重逝者尊严的原则履行遗产管理职责的一种,而且政府也鼓励这个措施。

因此,能不能申请成功不好说。要知道省下来的这笔钱还有拿到的政府补贴,可以救济更多的人。

故而这件新闻的意义就是提醒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尽快的重视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构建一套专业的意见监护人资质以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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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星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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