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三男生被邻居驾车冲撞致死案开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罪名,涉事人员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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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是恶意报复,故意杀人。可是一旦“杀人工具”是汽车时,就进入了“尴尬”的境地。
1,石家庄女子出轨,被丈夫发现。愤怒的丈夫,殴打了女子。女子仓惶外逃,丈夫持刀追赶,女子开车故意将丈夫撞死。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称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丈夫怀疑妻子在具有特殊含义的日子同其他男子共进晚餐,进而发生了殴打、对质、撞车等系列事故,“从妻子的手机检查记录可知,其确有与婚外异性的暧昧言语内容,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曹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刘华父母及儿子医疗费、丧葬费等5万余元。
女方及家属提起上诉,称是正当防卫。网上也纷纷支持女子,认为女子是经常遭受家暴,不得已的反抗,并晒出女子重伤报告。可是网友爆料:女子的重伤是驾车撞死丈夫导致。
2,江西景德镇飙车灭门事件。
20岁的男司机,为了泄愤,在限速40迈的街道,飙出了近130迈的速度,最终撞死了一家三口,包括一名一岁的婴儿。现场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可是这名男司机和朋友咨询过后,现场平静的看着三具尸体,淡定的抽烟、和朋友旁视如无睹的聊天。
逝去的夫妻二人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这名不幸惨死的婴儿是两家人唯一的后代。
灵堂上三口棺材,相当于断子绝孙的两家老人,哭的肝肠寸断,无法站立。
三代同堂的幸福日子戛然而止,只留下两家失独老人,面对以后无尽的痛苦和思念
事后,因为死者父母拒绝和解,不肯接受80万三条人命的赔偿。凶手的父亲恼羞成怒,嚣张的说:你儿子死了是天灾,你们搞我儿子就是人祸。
锤心之痛,让逝者的父母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甚至出现了躯体化症状,儿媳的爷爷接受不了这惨剧,也撒手人寰。
真正可怕的是事情已经过了一年多,凶手家人又继续发出死亡威胁,声称要血洗三族。
现在谁还记得迈巴赫车祸事件、德州车祸事件、台州高校车祸事件……。
谁知道这些“肇事者”受到的惩罚是什么,那些受害者承受了多大的痛苦和损失,甚至也看不到他们的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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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事件发生之地为江苏响水
19岁的高三学生张某豪,成绩颇为优异,数次模拟考成绩皆达上重点大学之水平
那日午后,他骑电动车前往学校,距高考已没几日
被告人王某桂,36岁,是张某豪的邻居。
两家因门前自留地的地界问题积怨已久,皆是些琐碎之事
王某桂在上学的那条路上开车时,看到了骑电动车的张某豪

因两家存在矛盾,王某桂心中始终存有报复的想法
他掉转车头,开始追赶并尾随张某豪。
在纺织厂南门附近,他猛踩油门,加速朝着张某豪的电动车撞了过去
撞击发生在身后。
张某豪当即重伤,送医后被判定为脑死亡。
家人将他转至上海的医院,所得到的诊断结果同样是脑死亡
病床上这个年轻人昏迷了14个月,始终未醒
2025年7月29日,他最终还是走了。
因邻居的怨恨,一个本可迈进重点大学校门的人生,就这样被毁掉了,
现在,我们回到法庭,
王某桂辩称,其并非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
这两个罪名,在《刑法》里,天差地别,
关于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
区分此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就是他内心的真实想法,
王某桂说他没想杀人,法官就信吗,
当然不,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意图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自身的表述,关键在于关注其具体的行为表现,
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将会推测他的真实想法,
第一,看他使用的作案工具,
他用的是汽车,
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若被用于攻击人,其杀伤力会很大,众人皆知它是厉害的“大杀器”,
驾车在高速上撞击骑电动车的人,尤其是毫无防备的少年,极有可能致使对方失去生命,
选择这种工具,就显现出此人不将他人生命放在心上,
第二,看他的具体行为,
警方的起诉意见书当中明确记载着:掉头去追赶、跟在后面、加快速度去撞击
这一系列举动,并非偶然的交通事故,而是带有预谋且有目的的故意行径,
“掉头去追”体现出他有着明确目标,“加速去撞”显示出他怀有很强加害意图
并非他失控,而是精准实施了一场报复计划,
第三,看打击的部位和力度,
张某豪被他从后面直接撞上,致使头部等要害部位受伤严重,最终导致脑死亡
此情形和那种仅欲破坏物件或仅求造成些许小损害的行径,全然不同,
若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他人死亡,却对该结果毫不在意,那么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王某桂,他必然知晓开车撞人的后果,
即便他口称“仅欲伤害”,然而他所采用的方式极有可能致人丧命,并且最终确实引发了死亡的后果,
若存在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便已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他称“彼时脑子发懵”,在法律面前,那并无作用
这似乎更像是为逃避重罪找的借口,而非合理的解释,
相关司法鉴定已证明他没患精神病,尽管他的辩护人声称他精神有问题
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便王某桂在法庭上突然更改此前的供词,然而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是具备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若他翻供,非但无法使其摆脱罪名,反倒有可能令他的罪行更为深重,
为什么,
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真心悔改,且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便可以在法律规定内从宽处罚,
王某桂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了。
也就是说,他本是有获取较轻刑罚机会的,
然而在法庭这一最为严肃的场合里,他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供述
在法官眼中,此等行径全无半点悔罪之态,还妄图钻法律空子来逃避惩处,
若如此他便丧失“认罪认罚”所可带来的从宽机会,而法院在量刑时,极有可能会予以从重处罚,
这样,他将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桂的犯罪情节是极其恶劣的,
因邻里矛盾,他对一个即将参加高考的少年施行了那样的毒手,其犯罪动机颇为不良,
他采用驾车撞击的方式,手段特别残忍,
他的行为致使一个年轻生命消逝,也将一个家庭的希望全然破灭,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事发到受害人去世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某桂的家人既未去医院探望,也没有任何道歉之举
这一切,都构成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目前虽法院尚未当庭宣判,但依据所有事实来看,王某桂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这个案子,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
起因,可能只是几句争吵,几寸土地,
结局是一个生命消逝,另一个生命陷入牢狱,还有两个家庭永远带着伤痛,
法律能够做到的,是为逝去之人讨回公道,向在世之人给出交代,也是向社会敲响警钟:任何人都不可将他人的生命视同儿戏,但凡因怨恨而实施暴力的,最终都将自食恶果。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暖暖 - 4 个点赞 👍
此案很有典型性,值得仔细研究。
王某桂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了这种驾车撞人的行为,属实较难理解他的犯罪动机。
首先排除了激情杀人,因为当时两人并未发生冲突,导致王某桂情绪失控。
激情杀人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刺激下丧失理智实施的突发性杀人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激情犯罪的一种。其与预谋杀人的核心区别在于缺乏预谋动机,强调情绪失控导致辨识力减弱及犯罪行为即时性。
其次排除了预谋杀人,因为偶然在路上碰到了邻居的孩子,并非长期尾随,选择作案地点方式等。
预谋杀人的犯罪心理特征
动机类型:长期需求权衡(如报复、图财)导致周密计划;
行为特征:作案前踩点、工具准备、逃避手段设计(如贵州刘某多次踩点煤窑);
心理表现:情绪压抑转为攻击性,认知扭曲合理化犯罪行为。那么他当时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卷宗材料肯定有,我们不得而知。
他作为成年人是否想过,驾车撞人的危害后果,或伤或死?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邻居关系,很容易被查到,在遍布天眼的大中华,是否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撞击,也很容易被发现,不知道是什么样的仇恨会让其糊涂至此。觉得确实需要看心理医生。
当他加速车辆至九十五迈撞击的时候,他脑海里肯定是充斥了仇恨的场景,当他拿起电话报警并拨打120的时候,肯定心中充满后悔后怕。
我觉得对他的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基本是正确的,不管当庭是否翻供,他最低也是对于死亡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主导下的故意杀人杀人罪。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他的撞击,实际是在发泄一种仇恨的情绪,至于被害人是死是伤,他全然不管,都在的接受范围之内。
此故意杀人案的落幕始终裹挟着沉重的生命叹息,令人心绪难平。
对于逝去的受害者,我们深感扼腕——一条鲜活的生命猝然定格,不仅湮灭了其未竟的人生与梦想,更将无尽的悲痛与破碎留给了至亲,这份阴阳相隔的遗憾与家庭崩塌的创伤,终究难以弥补。
而对于被告人,我们亦难免心生惋惜:仅是一时的积怨爆发,,却终究跨越了法律与人性的红线,以极端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同时,也亲手葬送了自己的人生,让两个家庭一同坠入悲剧的深渊。
法律的惩戒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守护,更警示着每一个人:再深的矛盾、再烈的怒火,都不该成为践踏生命、挑战底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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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可以排除邻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图源网络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然而,根据报道中的描述,邻居开车撞到人的主观必不可能是过失,而是故意。
起诉意见书显示,事发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桂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于G15沈海高速便道遇到正在骑电瓶车上学的被害人张某豪,因两家地界纠纷,犯罪嫌疑人一直怀有报复心理,遂开车掉头追赶并尾随被害人,后于响水县开发区国盛纺织南门往东70米左右处加速撞击被害人张某豪所骑电瓶车,致被害人张某豪受伤严重,经法医初步判断,张某豪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或以上。
起诉意见书里写的很清楚,邻居是“遇到了孩子”“遂开车掉头并尾随”“加速撞击”
邻居在开车过程中,既没有刹车失误,又没有误踩油门,更没有突发疾病神志不清
邻居明显就是冲着撞人去的
——这哪里含有过失成分了?这分明就是拿车当凶器在用!
要真把开车撞人当肇事处理,那街上还有谁敢安心走路?
图源网络 其次,可以排除邻居的危险驾驶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等超常状态在道路行驶引发的犯罪,危及客体的是公共安全。
尽管邻居当庭翻供否认罪名,但是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桂当庭辩解与侦查中供述不一致,不承认故意杀人;但是对于原行驶时速50公里左右,掉头后追击张某豪时猛烈加速至时速95公里左右,其承认事实,但声称不能控制其行为。”胡胜利表示。
“王某桂在庭审的时候说自己当时精神状况不好,一时冲动下撞人。他说自己只是想伤害他,不想让他死。”张某豪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但公诉人在庭上透露,王某桂的精神鉴定无异常。邻居显然并没有开车在道路上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意思,他全程就是盯着小孩的电瓶车过去的。
又是开车尾随,又是突然加速,还顶着人匀速行驶,还说气囊挡了视线,邻居的辩词说了自己不觉得荒谬吗?
且邻居的精神鉴定无异常,并不能通过精神病的特殊摆脱法律制裁。
图源网络 再者,邻居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否认罪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然而,如果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不认罪认罚,那么这一条款将不适用,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裁判。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以被告自我主观判定为主。邻居自己供述的行为事实——故意+杀人行为已经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敲定了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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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的主观上来看,双方两家『因两家地界纠纷,犯罪嫌疑人一直怀有报复心理』具体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在具体实施上,『多少变道,开车掉头追赶并尾随被害人,』不是交通肇事罪的过失性犯罪。客观上犯罪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尽管之前认罪认罚,但情节恶劣,不足以减轻出发。我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死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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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尚渠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