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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三男生被邻居驾车冲撞致死案开庭,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罪名,涉事人员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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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事件发生之地为江苏响水​

19岁的高三学生张某豪,成绩颇为优异,数次模拟考成绩皆达上重点大学之水平​

那日午后,他骑电动车前往学校,距高考已没几日​

被告人王某桂,36岁,是张某豪的邻居。​

两家因门前自留地的地界问题积怨已久,皆是些琐碎之事​

王某桂在上学的那条路上开车时,看到了骑电动车的张某豪​

因两家存在矛盾,王某桂心中始终存有报复的想法​

他掉转车头,开始追赶并尾随张某豪。​

在纺织厂南门附近,他猛踩油门,加速朝着张某豪的电动车撞了过去​

撞击发生在身后。​

张某豪当即重伤,送医后被判定为脑死亡。​

家人将他转至上海的医院,所得到的诊断结果同样是脑死亡​

病床上这个年轻人昏迷了14个月,始终未醒​

2025年7月29日,他最终还是走了。​

因邻居的怨恨,一个本可迈进重点大学校门的人生,就这样被毁掉了,

现在,我们回到法庭,

王某桂辩称,其并非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

这两个罪名,在《刑法》里,天差地别,

关于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

区分此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就是他内心的真实想法,

王某桂说他没想杀人,法官就信吗,

当然不,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意图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自身的表述,关键在于关注其具体的行为表现,

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将会推测他的真实想法,

第一,看他使用的作案工具,

他用的是汽车,

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若被用于攻击人,其杀伤力会很大,众人皆知它是厉害的“大杀器”,

驾车在高速上撞击骑电动车的人,尤其是毫无防备的少年,极有可能致使对方失去生命,

选择这种工具,就显现出此人不将他人生命放在心上,

第二,看他的具体行为,

警方的起诉意见书当中明确记载着:掉头去追赶、跟在后面、加快速度去撞击​

这一系列举动,并非偶然的交通事故,而是带有预谋且有目的的故意行径,

“掉头去追”体现出他有着明确目标,“加速去撞”显示出他怀有很强加害意图

并非他失控,而是精准实施了一场报复计划,

第三,看打击的部位和力度,

张某豪被他从后面直接撞上,致使头部等要害部位受伤严重,最终导致脑死亡​

此情形和那种仅欲破坏物件或仅求造成些许小损害的行径,全然不同,

若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他人死亡,却对该结果毫不在意,那么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王某桂,他必然知晓开车撞人的后果,

即便他口称“仅欲伤害”,然而他所采用的方式极有可能致人丧命,并且最终确实引发了死亡的后果,

若存在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便已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他称“彼时脑子发懵”,在法律面前,那并无作用​

这似乎更像是为逃避重罪找的借口,而非合理的解释,

相关司法鉴定已证明他没患精神病,尽管他的辩护人声称他精神有问题​

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便王某桂在法庭上突然更改此前的供词,然而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是具备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若他翻供,非但无法使其摆脱罪名,反倒有可能令他的罪行更为深重,

为什么,

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真心悔改,且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便可以在法律规定内从宽处罚,

王某桂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了。​

也就是说,他本是有获取较轻刑罚机会的,

然而在法庭这一最为严肃的场合里,他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供述​

在法官眼中,此等行径全无半点悔罪之态,还妄图钻法律空子来逃避惩处,

若如此他便丧失“认罪认罚”所可带来的从宽机会,而法院在量刑时,极有可能会予以从重处罚,

这样,他将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桂的犯罪情节是极其恶劣的,

因邻里矛盾,他对一个即将参加高考的少年施行了那样的毒手,其犯罪动机颇为不良,

他采用驾车撞击的方式,手段特别残忍,

他的行为致使一个年轻生命消逝,也将一个家庭的希望全然破灭,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事发到受害人去世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某桂的家人既未去医院探望,也没有任何道歉之举​

这一切,都构成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目前虽法院尚未当庭宣判,但依据所有事实来看,王某桂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这个案子,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

起因,可能只是几句争吵,几寸土地,

结局是一个生命消逝,另一个生命陷入牢狱,还有两个家庭永远带着伤痛,

法律能够做到的,是为逝去之人讨回公道,向在世之人给出交代,也是向社会敲响警钟:任何人都不可将他人的生命视同儿戏,但凡因怨恨而实施暴力的,最终都将自食恶果。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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