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事件发生之地为江苏响水
19岁的高三学生张某豪,成绩颇为优异,数次模拟考成绩皆达上重点大学之水平
那日午后,他骑电动车前往学校,距高考已没几日
被告人王某桂,36岁,是张某豪的邻居。
两家因门前自留地的地界问题积怨已久,皆是些琐碎之事
王某桂在上学的那条路上开车时,看到了骑电动车的张某豪

因两家存在矛盾,王某桂心中始终存有报复的想法
他掉转车头,开始追赶并尾随张某豪。
在纺织厂南门附近,他猛踩油门,加速朝着张某豪的电动车撞了过去
撞击发生在身后。
张某豪当即重伤,送医后被判定为脑死亡。
家人将他转至上海的医院,所得到的诊断结果同样是脑死亡
病床上这个年轻人昏迷了14个月,始终未醒
2025年7月29日,他最终还是走了。
因邻居的怨恨,一个本可迈进重点大学校门的人生,就这样被毁掉了,
现在,我们回到法庭,
王某桂辩称,其并非是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
这两个罪名,在《刑法》里,天差地别,
关于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
区分此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也就是他内心的真实想法,
王某桂说他没想杀人,法官就信吗,
当然不,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意图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自身的表述,关键在于关注其具体的行为表现,
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将会推测他的真实想法,
第一,看他使用的作案工具,
他用的是汽车,

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若被用于攻击人,其杀伤力会很大,众人皆知它是厉害的“大杀器”,
驾车在高速上撞击骑电动车的人,尤其是毫无防备的少年,极有可能致使对方失去生命,
选择这种工具,就显现出此人不将他人生命放在心上,
第二,看他的具体行为,
警方的起诉意见书当中明确记载着:掉头去追赶、跟在后面、加快速度去撞击
这一系列举动,并非偶然的交通事故,而是带有预谋且有目的的故意行径,
“掉头去追”体现出他有着明确目标,“加速去撞”显示出他怀有很强加害意图
并非他失控,而是精准实施了一场报复计划,
第三,看打击的部位和力度,
张某豪被他从后面直接撞上,致使头部等要害部位受伤严重,最终导致脑死亡
此情形和那种仅欲破坏物件或仅求造成些许小损害的行径,全然不同,
若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他人死亡,却对该结果毫不在意,那么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王某桂,他必然知晓开车撞人的后果,
即便他口称“仅欲伤害”,然而他所采用的方式极有可能致人丧命,并且最终确实引发了死亡的后果,
若存在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便已符合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他称“彼时脑子发懵”,在法律面前,那并无作用
这似乎更像是为逃避重罪找的借口,而非合理的解释,
相关司法鉴定已证明他没患精神病,尽管他的辩护人声称他精神有问题
因此从法律层面而言,即便王某桂在法庭上突然更改此前的供词,然而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是具备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若他翻供,非但无法使其摆脱罪名,反倒有可能令他的罪行更为深重,
为什么,
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真心悔改,且接受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便可以在法律规定内从宽处罚,
王某桂在侦查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了。

也就是说,他本是有获取较轻刑罚机会的,
然而在法庭这一最为严肃的场合里,他推翻了自己此前的供述
在法官眼中,此等行径全无半点悔罪之态,还妄图钻法律空子来逃避惩处,
若如此他便丧失“认罪认罚”所可带来的从宽机会,而法院在量刑时,极有可能会予以从重处罚,
这样,他将面临怎样的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桂的犯罪情节是极其恶劣的,
因邻里矛盾,他对一个即将参加高考的少年施行了那样的毒手,其犯罪动机颇为不良,
他采用驾车撞击的方式,手段特别残忍,
他的行为致使一个年轻生命消逝,也将一个家庭的希望全然破灭,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事发到受害人去世的一年多时间里,王某桂的家人既未去医院探望,也没有任何道歉之举
这一切,都构成了从重处罚的情节,
目前虽法院尚未当庭宣判,但依据所有事实来看,王某桂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这个案子,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悲剧,
起因,可能只是几句争吵,几寸土地,
结局是一个生命消逝,另一个生命陷入牢狱,还有两个家庭永远带着伤痛,
法律能够做到的,是为逝去之人讨回公道,向在世之人给出交代,也是向社会敲响警钟:任何人都不可将他人的生命视同儿戏,但凡因怨恨而实施暴力的,最终都将自食恶果。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