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很有典型性,值得仔细研究。
王某桂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了这种驾车撞人的行为,属实较难理解他的犯罪动机。
首先排除了激情杀人,因为当时两人并未发生冲突,导致王某桂情绪失控。
激情杀人指行为人在被害人刺激下丧失理智实施的突发性杀人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激情犯罪的一种。其与预谋杀人的核心区别在于缺乏预谋动机,强调情绪失控导致辨识力减弱及犯罪行为即时性。
其次排除了预谋杀人,因为偶然在路上碰到了邻居的孩子,并非长期尾随,选择作案地点方式等。
预谋杀人的犯罪心理特征
动机类型:长期需求权衡(如报复、图财)导致周密计划;
行为特征:作案前踩点、工具准备、逃避手段设计(如贵州刘某多次踩点煤窑);
心理表现:情绪压抑转为攻击性,认知扭曲合理化犯罪行为。
那么他当时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卷宗材料肯定有,我们不得而知。
他作为成年人是否想过,驾车撞人的危害后果,或伤或死?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邻居关系,很容易被查到,在遍布天眼的大中华,是否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撞击,也很容易被发现,不知道是什么样的仇恨会让其糊涂至此。觉得确实需要看心理医生。
当他加速车辆至九十五迈撞击的时候,他脑海里肯定是充斥了仇恨的场景,当他拿起电话报警并拨打120的时候,肯定心中充满后悔后怕。
我觉得对他的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基本是正确的,不管当庭是否翻供,他最低也是对于死亡结果是放任的间接故意主导下的故意杀人杀人罪。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他的撞击,实际是在发泄一种仇恨的情绪,至于被害人是死是伤,他全然不管,都在的接受范围之内。
此故意杀人案的落幕始终裹挟着沉重的生命叹息,令人心绪难平。
对于逝去的受害者,我们深感扼腕——一条鲜活的生命猝然定格,不仅湮灭了其未竟的人生与梦想,更将无尽的悲痛与破碎留给了至亲,这份阴阳相隔的遗憾与家庭崩塌的创伤,终究难以弥补。
而对于被告人,我们亦难免心生惋惜:仅是一时的积怨爆发,,却终究跨越了法律与人性的红线,以极端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的同时,也亲手葬送了自己的人生,让两个家庭一同坠入悲剧的深渊。
法律的惩戒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守护,更警示着每一个人:再深的矛盾、再烈的怒火,都不该成为践踏生命、挑战底线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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