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可以排除邻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然而,根据报道中的描述,邻居开车撞到人的主观必不可能是过失,而是故意。
起诉意见书显示,事发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桂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于G15沈海高速便道遇到正在骑电瓶车上学的被害人张某豪,因两家地界纠纷,犯罪嫌疑人一直怀有报复心理,遂开车掉头追赶并尾随被害人,后于响水县开发区国盛纺织南门往东70米左右处加速撞击被害人张某豪所骑电瓶车,致被害人张某豪受伤严重,经法医初步判断,张某豪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或以上。
起诉意见书里写的很清楚,邻居是“遇到了孩子”“遂开车掉头并尾随”“加速撞击”
邻居在开车过程中,既没有刹车失误,又没有误踩油门,更没有突发疾病神志不清
邻居明显就是冲着撞人去的
——这哪里含有过失成分了?这分明就是拿车当凶器在用!
要真把开车撞人当肇事处理,那街上还有谁敢安心走路?

其次,可以排除邻居的危险驾驶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等超常状态在道路行驶引发的犯罪,危及客体的是公共安全。
尽管邻居当庭翻供否认罪名,但是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桂当庭辩解与侦查中供述不一致,不承认故意杀人;但是对于原行驶时速50公里左右,掉头后追击张某豪时猛烈加速至时速95公里左右,其承认事实,但声称不能控制其行为。”胡胜利表示。
“王某桂在庭审的时候说自己当时精神状况不好,一时冲动下撞人。他说自己只是想伤害他,不想让他死。”张某豪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但公诉人在庭上透露,王某桂的精神鉴定无异常。
邻居显然并没有开车在道路上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意思,他全程就是盯着小孩的电瓶车过去的。
又是开车尾随,又是突然加速,还顶着人匀速行驶,还说气囊挡了视线,邻居的辩词说了自己不觉得荒谬吗?
且邻居的精神鉴定无异常,并不能通过精神病的特殊摆脱法律制裁。

再者,邻居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翻供否认罪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然而,如果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不认罪认罚,那么这一条款将不适用,人民法院将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裁判。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以被告自我主观判定为主。邻居自己供述的行为事实——故意+杀人行为已经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敲定了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