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将 19 岁小伙卖至缅甸不构成人口拐卖,律师称拐卖妇女、儿童罪未涵盖成年男性,怎样看这一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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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还是不够大,就像刘招华,当年他被捕,其实连罪都很难定。
为啥?
因为他搞的不是冰毒,是甲基苯丙胺的同分异构体,化学结构不一样,毒理数据也没有,国内压根没法律管这个。
但他最后还是被判了,理由不是他犯法,而是法律后来专门为他“补了一刀”,最高法提请人大修改了司法解释,硬生生把那玩意认定成毒品,才让他进的监狱。

换句话说,他是被“现实”推动法律修正的典型案例。
而现在,轮到小黄了。
19岁,广东湛江人,被他女朋友以10万元卖到了缅甸电诈园区。
这女孩17岁,俩人是在台球厅认识的,谈了一阵恋爱就迅速同居。
小黄很快被洗脑,对方自称是福建人,家族在缅甸做生意,让小黄陪她一起去“发财”。

今年2月,小黄瞒着家人,跟着小周飞去了泰国。
结果刚到泰缅边境,小周找了个借口溜了,小黄当场被一群拿枪的人抓走,剃头、关黑屋、强迫电诈,干不出业绩就挨打,连听力都打出了问题。
而小周干嘛去了?
收了10万以后,转头就在泰国旅游玩了10天,花天酒地,然后大摇大摆地回国。
不是潜逃,是回国。
结果警方抓了她,定了个“诈骗罪”,说她没有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理由很简单:她卖的是成年男的。
你听明白了吗?
一个人被卖去海外电诈公司,整整四个月被殴打控制,还得靠家里赔了35万赎出来,结果主犯被控诈骗。
因为他是男人,所以不构成拐卖。
不是因为事实不严重,不是因为证据不充分,仅仅是因为“性别不符合”。
这个逻辑荒唐到我都不知道该从哪开始说。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把“拐卖罪”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妇女、儿童”。
意思是,你把女的拐走、把小孩拐走,这是罪名明确的“拐卖”;但你要是拐走一个成年男性,不管是骗他、卖他、还是控制他逼他干电诈,都不能叫“拐卖”。
那叫啥?
最多是诈骗,甚至如果手段不到位,可能连诈骗都难成立。
更别说小周本身未满18岁,又是初犯,这种情况下,就算判她几年,也基本是走个形式。
问题不是她判得轻,而是这个判法让人寒心。
你一个人被卖了,被囚禁、被打,甚至还被拿去赚钱,结果在法律面前你连个“被拐卖”的资格都没有。
这不是司法漏洞,这是制度性歧视。
而且这事不是孤例。
很多人对“拐卖”两个字的理解停留在“把女人孩子偷走卖去山村嫁人”这种古早剧情上,觉得成年男性“有反抗能力”“不容易被骗”,所以不在保护对象里。
问题是现在的犯罪形式早变了,尤其是跨境电诈、非法用工、强迫劳动,很多时候拐的就是年轻男的,干活利索、体力好、语言听不懂、跑不掉。
你以为那些在缅北园区苦哈哈敲键盘的都是自愿去的吗?
联合国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很早就说过,人口贩运不分性别、不分年龄、不分国籍,只要涉及胁迫、欺骗、收买、控制,那就是人口贩卖。
人家把“人”写进法律,我们却还停留在“妇女儿童”这几个字上。
这不是立法技术问题,这是观念老旧。
法律滞后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但这个滞后已经变成了犯罪的挡箭牌。
你看这事的媒体传播,有多大影响力?
“女友把男友卖到缅甸”“玩了10天回来被捕”“男友被打到听力模糊”,每一个点都极具冲击力,引发了全国的愤怒和关注。
但最终落到刑事定性这一步,却只是一句冷冰冰的“涉嫌诈骗罪”。
公众的愤怒压根没法跟法律对得上,因为你说她是卖人,法律说她是骗钱。
你说她是人贩子,法律说她是搞恋爱PUA。
这种脱节,不是信息差,是法律本身掉了链子。
那我们就得问了,改起来难不难?
其实真不难。
只要司法解释里把“被拐对象”从“妇女、儿童”扩展为“自然人”就够了,再由具体法官来判断情节严重与否。
但问题是,这种改变没人主动去做,立法部门不是不知道这个问题,而是因为它没引发“足够大的风波”,就没动力改。
换句话说,小黄不够“典型”,不够“代表性强”,所以还不值得为他去补这个洞。
等真出了个“被活埋的男受害者”,大家再来拍桌子,可到那时候受害人已经来不及了。
而且这种法律空白还特别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你想想,一个17岁的女孩子,把男朋友骗到海外卖了,光天化日之下当成生意来做,她凭啥知道怎么操作?
谁告诉她怎么打包人、谁给她对接的下家、谁保证她回国还能顺利脱身?
她背后很可能是一整条人口贩运的供应链。
而你只抓她,最多判个诈骗,后面的人呢?
没事干,继续物色下一个小黄。
这才是最让人气愤的地方。
明明整条链条都在运行,最后却只有一个“恋爱脑+精神小妹”的组合被抛出来挡刀,其它人继续做局、继续下套。
你法律不抓关键人,还给他们留操作空间,那就是等下一批受害人出事。
这种法治逻辑,真的令人无语。
说到底,小黄的问题不只是他被骗,而是他被这个国家的法律系统自动排除在“被害人”范畴之外。
他可以被打、被关、被卖、被逼干活,甚至差点丢命,但法律说:不好意思,你是男的,不符合“拐卖”条件。
那请问,什么才叫“人权”?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让所有人都能在遭遇极端不公时,不至于赤手空拳去对抗暴力和欺骗。
而不是你运气好、家人有钱,花35万把你从缅甸赎回来才有个后续。
如果没人出这笔钱,小黄今天可能还在电诈园区跪着写诈骗剧本。
所以这个案子必须追到底。
追的是谁操作了这次“人口交易”,谁从中获利,谁保证了小周能全身而退,谁给她打掩护,谁又让她只被判了个“诈骗”。
更重要的是,这事之后,全国人民才意识到,原来成年男人在法律上居然连个“被拐卖”的资格都没有。
要是真想补这个漏洞,就别再拖了。
别等下一个刘招华、下一个小黄,别等那个“不得不动手”的时候再装模作样。
现在就该改,别让这种制度级别的疏漏继续吞人。
补上这个洞,不是为了让法律“更完美”,而是为了最基本的尊重。
你保护人,就得把“人”写进法律,不分性别、不分年纪、不分你觉得他应不应该被骗。
否则,这个系统本身,就已经默认了一件事:有些人活该倒霉。
这,不叫法治,这叫选择性庇护。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发布于 2025-08-18 18:29・法罗群岛查看全文>>
子任 - 5443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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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仔 - 394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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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上学习不归路 - 3186 个点赞 👍
首先,不是法律空白。
熟悉法律的朋友都知道,在79年刑法里,拐卖人口犯罪,是不分性别的。
拐卖人口,轻则5年以下,重则5年以上。
然后,到了97年刑法,这个罪名突然变更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了。
具体原因是什么,咱也不知道,咱也不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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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你的台 - 312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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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者 - 2262 个点赞 👍
重点来了,这个女的,福建人。
能精准的把人送到缅甸电诈园区,还能收到钱,全身而退。。。
证明一点,她认识那边的人,或者说有渠道联系园区, 那么这个渠道是什么来联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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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着丶 - 1775 个点赞 👍
我忍不住了,我要说真相了!
新闻报道没写出这个法律空白到底有多大危害性。
我只说吧,原来是完全可能判死刑的案子,现在就变成了坐牢几年,甚至牢都不用坐直接回家(缓刑)。
冷知识(一): 拐卖至境外是会被判死刑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冷知识(二):拐卖人口罪,是长期存在的,并且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1979年《刑法》第141条明确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对于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所以,拐卖人口,包括拐卖成年男性,1997年之前长期以来都是作为一项可判死刑的重罪存在。
直到1997年,拐卖人口罪被废除,变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后,对成年男性被拐卖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急剧下降。
比如当时由多位调查记者曝光,案情直达天听的山西黑砖窑系列案。
(以下素材源于网络搜索)

最后,因为已无拐卖人口罪,对于相当部分犯罪团伙成员,只能以非法拘禁定罪,处刑严重偏离实际罪责,仅为有期徒刑二年。
唉!一声叹息。
同样还有叹息:如今堪比大熊猫数量的调查记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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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Same - 1081 个点赞 👍
新增一个罪名吧!贩卖人口罪。历史上的奴隶交易不是很多吗?现在这种卖到诈骗园区的,和奴隶又有什么区别?甚至更恶劣了。
以前的奴隶是去种植园劳动,至少不去骗其他人。现在的诈骗园区是逼迫奴隶去骗别人,奴隶承受了巨大的生理心理压力,道德压力,这危害性更大了。
不要再漠视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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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f2018 - 94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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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主义接班人 - 89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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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班人马 - 84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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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面面包子 - 82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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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snye丶小凡 - 765 个点赞 👍
太炸裂了。我甚至怀疑这TM是假消息。太离谱了。
锁定园区位置了还得花钱把人赎出来。还得花钱把人赎出来。把人赎出来。赎出来。来。
这事要是真的,我觉得祖国强不强大的真没这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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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写服务器的 - 71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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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 - 68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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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味精 - 57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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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artures - 52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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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大将军 - 50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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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树下凉 - 494 个点赞 👍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全国人大的法工委
不光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问题
其实强奸罪受害者加入男性这二十几年也被提了无数次
最后是哪边挡下来的呢,好难猜啊
有些人拿自己手里的权力,在“实现”自己的理想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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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善良 - 470 个点赞 👍
简单说几句吧:
1、高赞说是因为影响不够大,其实不是,关于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该扩展到男性的讨论实际上在2007年的时候应该是有过一次高峰,也就是当年的山西黑砖窑案,当年黑砖窑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远远大于今天这个所谓的17岁小女友贩卖19岁小伙案件。
当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公布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来看,被解救的农民工有359人,已确认为童工的(16岁以下)只有12人,另有9人的年龄有待进一步核实。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贩运人口罪”,14岁以上的男性不是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之后只能是按照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这两个罪名其实根本无法很好的去涵盖人口拐卖类的犯罪,最高刑期都不一样。拐卖类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非法拘禁罪只要不重伤死亡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你弄了一堆男性奴隶,强迫他们劳动,不给钱,只要不打的严重,理论上来说哪怕你拘禁了100个人,也判不到三年以上,所以当年的黑砖窑案件,很多嫌疑人的量刑都没有超过三年。
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2、至于所谓的立法渊源,也根本让人无法理解,比如七九刑法对于拐卖人口说的非常清楚,不去区分什么男女老少,都是拐卖人口类犯罪,但是到了97刑法就是莫名其妙的把男性排除出去了,也不明白为什么。
七九刑法 甚至即便同其他国家来对比,也无法理解这种修改的意义在哪里,比如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关于“宗旨”的规定中特别提及“妇女和儿童”,这只是由于“妇女和儿童”更多地受到侵害,不意味着成年男子无成为该罪犯罪对象的可能。相反,无论是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还是2000年的本《议定书》,均未在立法上从种族、性别或年龄方面限定贩卖人口犯罪对象的范围,而是在国际法上确认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平等保护“不受贩卖(运)”这一最基本的人权原则。
3、老实说,这个案子即便是考虑到其他罪名入罪的方式,我其实也不是很明白为什么会适用诈骗罪。诈骗罪的侵犯对象始终是财产性犯罪,但是这17岁姑娘明显侵犯的是人身权益。就算你考虑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境外30日多次出警,但是这个前提也是针对境内居民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是就这个案子现在报道的情况来看,这17岁女生根本不在乎卖出去之后这个男的是死是活,是诈骗也好还是当猪仔转卖也罢,人家根本毫不在乎。所以我其实很好奇这个诈骗罪的入罪逻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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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 - 41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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奀奀 - 418 个点赞 👍
97年修法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个耻辱柱能够持续存在近三十年,狠狠打了指责中国法律修订过于频繁的罗翔的脸。也充分证明中国法律界严重不可靠,几乎就是为了破坏中国的社会治理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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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大 可稍息否 - 41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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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杰赤 - 408 个点赞 👍
为啥不能按照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来处理?诈骗是什么鬼啊?
家属通过商会斡旋,花了35万赎回,这个过程究竟是怎么样的?如果缅甸那边就是希望通过这个男的多要钱,那么这也可以算绑架啊。
这女的得10万,完全可以按照绑架的分成来计算啊,就看这里面的沟通记录了,我不信这个女的什么都不知道,也不信这个“35万赎回”没有产业链,如果有产业链,那这不妥妥的绑架参与人?甚至可能是主犯啊!
我们要明白一个事情,就是她凭什么能真正拿到十万?凭什么缅甸真给钱?凭什么这十万不骗?这里面问题还是很严重的,按照诈骗处理很离谱。
“如果涉事的17岁女子小周明知道把男朋友卖到缅甸是从事诈骗活动,那么她就有可能作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你根本没办法计算违法所得,那也就不用谈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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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义天涯 - 40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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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b987 - 377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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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ria Caster - 34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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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水惊鸿海潮生 - 330 个点赞 👍
按照这个法律逻辑
我们好像没资格去指责欧美老祖宗是强盗
也没立场为当年悲惨的在美华工“发声”
毕竟当年被卖去种植园,修铁路的
大部分是成年男性
除非外jiao部发动技能
“那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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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吃不会 - 269 个点赞 👍
那岂不是可以规模化,流程化地往园区批量拐卖男性获利从而不判刑?
等等,不对啊,以前不就很长时间存在这种批量拐卖男性去缅甸的产业吗?!!!
WC,这个口子,该不会很早就被人发现了,然后搞出来成批园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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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犬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