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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将 19 岁小伙卖至缅甸不构成人口拐卖,律师称拐卖妇女、儿童罪未涵盖成年男性,怎样看这一法律空白?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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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几句吧:

1、高赞说是因为影响不够大,其实不是,关于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应该扩展到男性的讨论实际上在2007年的时候应该是有过一次高峰,也就是当年的山西黑砖窑案,当年黑砖窑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远远大于今天这个所谓的17岁小女友贩卖19岁小伙案件。

当年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工作组公布的山西黑砖窑事件初步调查处理情况来看,被解救的农民工有359人,已确认为童工的(16岁以下)只有12人,另有9人的年龄有待进一步核实。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贩运人口罪”,14岁以上的男性不是我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之后只能是按照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来处理。

这两个罪名其实根本无法很好的去涵盖人口拐卖类的犯罪,最高刑期都不一样。拐卖类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但是非法拘禁罪只要不重伤死亡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你弄了一堆男性奴隶,强迫他们劳动,不给钱,只要不打的严重,理论上来说哪怕你拘禁了100个人,也判不到三年以上,所以当年的黑砖窑案件,很多嫌疑人的量刑都没有超过三年。

非法拘禁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2、至于所谓的立法渊源,也根本让人无法理解,比如七九刑法对于拐卖人口说的非常清楚,不去区分什么男女老少,都是拐卖人口类犯罪,但是到了97刑法就是莫名其妙的把男性排除出去了,也不明白为什么

七九刑法

甚至即便同其他国家来对比,也无法理解这种修改的意义在哪里,比如联合国《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在关于“宗旨”的规定中特别提及“妇女和儿童”,这只是由于“妇女和儿童”更多地受到侵害,不意味着成年男子无成为该罪犯罪对象的可能。相反,无论是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还是2000年的本《议定书》,均未在立法上从种族、性别或年龄方面限定贩卖人口犯罪对象的范围,而是在国际法上确认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平等保护“不受贩卖(运)”这一最基本的人权原则。

3、老实说,这个案子即便是考虑到其他罪名入罪的方式,我其实也不是很明白为什么会适用诈骗罪。诈骗罪的侵犯对象始终是财产性犯罪,但是这17岁姑娘明显侵犯的是人身权益。就算你考虑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境外30日多次出警,但是这个前提也是针对境内居民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是就这个案子现在报道的情况来看,这17岁女生根本不在乎卖出去之后这个男的是死是活,是诈骗也好还是当猪仔转卖也罢,人家根本毫不在乎。所以我其实很好奇这个诈骗罪的入罪逻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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