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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将 19 岁小伙卖至缅甸不构成人口拐卖,律师称拐卖妇女、儿童罪未涵盖成年男性,怎样看这一法律空白?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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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还是不够大,就像刘招华,当年他被捕,其实连罪都很难定。

为啥?

因为他搞的不是冰毒,是甲基苯丙胺的同分异构体,化学结构不一样,毒理数据也没有,国内压根没法律管这个。

但他最后还是被判了,理由不是他犯法,而是法律后来专门为他“补了一刀”,最高法提请人大修改了司法解释,硬生生把那玩意认定成毒品,才让他进的监狱。

换句话说,他是被“现实”推动法律修正的典型案例。

而现在,轮到小黄了。

19岁,广东湛江人,被他女朋友以10万元卖到了缅甸电诈园区

这女孩17岁,俩人是在台球厅认识的,谈了一阵恋爱就迅速同居。

小黄很快被洗脑,对方自称是福建人,家族在缅甸做生意,让小黄陪她一起去“发财”。

今年2月,小黄瞒着家人,跟着小周飞去了泰国。

结果刚到泰缅边境,小周找了个借口溜了,小黄当场被一群拿枪的人抓走,剃头、关黑屋、强迫电诈,干不出业绩就挨打,连听力都打出了问题。

而小周干嘛去了?

收了10万以后,转头就在泰国旅游玩了10天,花天酒地,然后大摇大摆地回国。

不是潜逃,是回国。

结果警方抓了她,定了个“诈骗罪”,说她没有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理由很简单:她卖的是成年男的。

你听明白了吗?

一个人被卖去海外电诈公司,整整四个月被殴打控制,还得靠家里赔了35万赎出来,结果主犯被控诈骗。

因为他是男人,所以不构成拐卖。

不是因为事实不严重,不是因为证据不充分,仅仅是因为“性别不符合”。

这个逻辑荒唐到我都不知道该从哪开始说。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把“拐卖罪”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妇女、儿童”。

意思是,你把女的拐走、把小孩拐走,这是罪名明确的“拐卖”;但你要是拐走一个成年男性,不管是骗他、卖他、还是控制他逼他干电诈,都不能叫“拐卖”。

那叫啥?

最多是诈骗,甚至如果手段不到位,可能连诈骗都难成立。

更别说小周本身未满18岁,又是初犯,这种情况下,就算判她几年,也基本是走个形式。

问题不是她判得轻,而是这个判法让人寒心。

你一个人被卖了,被囚禁、被打,甚至还被拿去赚钱,结果在法律面前你连个“被拐卖”的资格都没有。

这不是司法漏洞,这是制度性歧视。

而且这事不是孤例。

很多人对“拐卖”两个字的理解停留在“把女人孩子偷走卖去山村嫁人”这种古早剧情上,觉得成年男性“有反抗能力”“不容易被骗”,所以不在保护对象里。

问题是现在的犯罪形式早变了,尤其是跨境电诈、非法用工、强迫劳动,很多时候拐的就是年轻男的,干活利索、体力好、语言听不懂、跑不掉。

你以为那些在缅北园区苦哈哈敲键盘的都是自愿去的吗?

联合国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很早就说过,人口贩运不分性别、不分年龄、不分国籍,只要涉及胁迫、欺骗、收买、控制,那就是人口贩卖。

人家把“人”写进法律,我们却还停留在“妇女儿童”这几个字上。

这不是立法技术问题,这是观念老旧。

法律滞后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但这个滞后已经变成了犯罪的挡箭牌。

你看这事的媒体传播,有多大影响力?

“女友把男友卖到缅甸”“玩了10天回来被捕”“男友被打到听力模糊”,每一个点都极具冲击力,引发了全国的愤怒和关注。

但最终落到刑事定性这一步,却只是一句冷冰冰的“涉嫌诈骗罪”。

公众的愤怒压根没法跟法律对得上,因为你说她是卖人,法律说她是骗钱。

你说她是人贩子,法律说她是搞恋爱PUA。

这种脱节,不是信息差,是法律本身掉了链子。

那我们就得问了,改起来难不难?

其实真不难。

只要司法解释里把“被拐对象”从“妇女、儿童”扩展为“自然人”就够了,再由具体法官来判断情节严重与否。

但问题是,这种改变没人主动去做,立法部门不是不知道这个问题,而是因为它没引发“足够大的风波”,就没动力改。

换句话说,小黄不够“典型”,不够“代表性强”,所以还不值得为他去补这个洞。

等真出了个“被活埋的男受害者”,大家再来拍桌子,可到那时候受害人已经来不及了。

而且这种法律空白还特别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你想想,一个17岁的女孩子,把男朋友骗到海外卖了,光天化日之下当成生意来做,她凭啥知道怎么操作?

谁告诉她怎么打包人、谁给她对接的下家、谁保证她回国还能顺利脱身?

她背后很可能是一整条人口贩运的供应链。

而你只抓她,最多判个诈骗,后面的人呢?

没事干,继续物色下一个小黄。

这才是最让人气愤的地方。

明明整条链条都在运行,最后却只有一个“恋爱脑+精神小妹”的组合被抛出来挡刀,其它人继续做局、继续下套。

你法律不抓关键人,还给他们留操作空间,那就是等下一批受害人出事。

这种法治逻辑,真的令人无语。

说到底,小黄的问题不只是他被骗,而是他被这个国家的法律系统自动排除在“被害人”范畴之外。

他可以被打、被关、被卖、被逼干活,甚至差点丢命,但法律说:不好意思,你是男的,不符合“拐卖”条件。

那请问,什么才叫“人权”?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让所有人都能在遭遇极端不公时,不至于赤手空拳去对抗暴力和欺骗。

而不是你运气好、家人有钱,花35万把你从缅甸赎回来才有个后续。

如果没人出这笔钱,小黄今天可能还在电诈园区跪着写诈骗剧本。

所以这个案子必须追到底。

追的是谁操作了这次“人口交易”,谁从中获利,谁保证了小周能全身而退,谁给她打掩护,谁又让她只被判了个“诈骗”。

更重要的是,这事之后,全国人民才意识到,原来成年男人在法律上居然连个“被拐卖”的资格都没有。

要是真想补这个漏洞,就别再拖了。

别等下一个刘招华、下一个小黄,别等那个“不得不动手”的时候再装模作样。

现在就该改,别让这种制度级别的疏漏继续吞人。

补上这个洞,不是为了让法律“更完美”,而是为了最基本的尊重。

你保护人,就得把“人”写进法律,不分性别、不分年纪、不分你觉得他应不应该被骗。

否则,这个系统本身,就已经默认了一件事:有些人活该倒霉。

这,不叫法治,这叫选择性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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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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