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岁男童被邻居带去替女孩打疫苗,倒查发现半年前也打过,警方已立案,卫生服务中心及邻居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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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竟有如此荒唐且恶毒之事。
一个六岁的男童,被人两次“男扮女装”,冒名顶替邻居家的女孩去接种疫苗。
这已经不是简单的邻里纠纷,也不是一句“糊涂”就能轻轻揭过的失误。
这是对一个孩子身体健康的蓄意侵犯,是对法律底线的公然践踏,更是对社会信任基石的猛烈撞击。
我们先说那个邻居,那个认识了六年、时常互相帮忙带孩子的所谓“小姐妹”。
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不要觉得打个疫苗算不上“伤害”法律意义上的伤害,指的是任何对他人身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
将一个本不需要接种,甚至可能因重复接种而产生不良反应的疫苗,强行注入一个六岁孩子的体内,这本身就是一种伤害行为。
更何况,这不是一次,是两次,
第一次是半年前的百白破,第二次是七月份的流脑疫苗。
在这个过程里,孩子十分明确地进行反抗,哭喊着“我不叫这个名字”,不过他依然被这位所谓的“好邻居”紧紧地按住,最终完成了注射。
这究竟是什么?这是在以一种暴力般的方式,强制地使他人遭受到医疗领域方面的侵害。
她的动机是什么?她说自己有“难言之隐”,因为自家女孩身体不好,男孩身体好,所以就想到了这个“妙计”。
这是什么逻辑?这是把别人家的孩子当成了自家孩子的“小白鼠”和“挡箭牌”。
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天真烂漫的六岁孩童,在她的眼里,成了一个可以随意摆布、用来规避风险的“工具”。
这种自私与冷血,已经突破了人性的底线,
事发之后,她不想着忏悔,不想着如何弥补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反而第一时间想的是“和解”。
甚至在和解不成后,还放出狠话,威胁受害者家属“以后谁都别想好过”。
这是何等的嚣张跋扈,
犯罪之后毫无悔意,反而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这在法律上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她以为这是菜市场买菜,可以讨价还价吗,
她伤害的是一个孩子的身体,挑战的是国家的法律,妄图用钱来摆平一切,这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二次羞辱。
再来说说那个卫生服务中心,
如果说邻居的恶是源于人性的扭曲,那卫生服务中心的“失职”就是源于制度的虚设和责任的麻木。
疫苗接种,人命关天,有一套严格的“三查七对”制度这是最基本的红线。
他们做了吗,
一个男孩,被戴上粉色帽子,捂上口罩,就能冒充女孩的名字,在接种记录上留下光辉的一笔。
这套流程,到底是在糊弄谁,
是孩子反抗得不够激烈,还是工作人员的眼睛被什么东西蒙蔽了?
一次是偶然,那半年前的另一次呢,
同一个孩子,被同一个人带来,冒充同一个身份,居然能两次成功闯关。
这已经不是“漏洞”这是敞开的大门,任由恶意肆意穿行。
这说明该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从上到下已经烂到了根子里。
所谓的制度,不过是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
所谓的工作人员,不过是流水线上没有感情的操作机器。
他们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医疗过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
按照《疫苗管理法》的规定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的整个过程里,要保证相关信息,也就是真实、准确并且完整的。
他们没有做到,他们玩忽职守,为邻居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畅通无阻的通道。
因此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孩子的身体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未来的健康风险负责。
这个时候其主管部门,当地的卫健委,也必须介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绝不能仅仅以一句“正在核查”就敷衍了事。
一个坏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让坏人能够轻易得逞的失效系统。
这位母亲拒绝和解,坚持要用法律讨回公道,这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
因为她守护的不仅仅是自己孩子的权益,更是社会上所有孩子的安全屏障。
如果这件事能被轻易“和解”那明天是不是就会有李邻居、王邻居把别人家的孩子带去替考、替罚甚至是替死?
法律的意义,就是要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让失职者承担责任。
警方以“故意伤害”立案是这起荒诞剧目中唯一理智且正确的开场。
我们期待的,是一个绝不姑息、绝不和稀泥的结局。
要让那个自私到极点的邻居,在铁窗里好好反思一下,什么叫“人”。
也要让那个形同虚设的卫生服务中心,从制度到人心,都来一次彻底的刮骨疗毒。
否则我们如何敢将自己孩子的后背,交给这个社会。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该法已废止,相关内容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和医疗机构在疫苗储存、运输、接种过程中,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和医务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医务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姓名、年龄和疫苗品种,做到“三查七对”,并按规定填写接种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暖暖 - 586 个点赞 👍
ta躲疫苗是为了自己女儿能上小学,那很简单,举报ta女儿疫苗没打全就行。举报给学校,学校不处理就卫健委,防疫办
你不是想上学吗,那就打蛇打七寸。
要是有部门压力你和解,你就可以和解后再举报。
问你就说:有苦衷,她孩子没打疫苗,万一流脑百白破影响其他孩子怎么办?
顺便再查查她女儿以前的疫苗记录,包没打的。就算有记录谁知道是不是她本人打的。
全部一针一针给她补上,什么时候补完,什么时候上学。
学校想和稀泥,你就举报,看学校敢不敢收。联合其他家长,大家都打,你不打你就是病原体,侵犯的是所有家长的权益。
疫苗不是百分百有效,万一谁的疫苗没生效被她女儿感染了,是吧?
都是为了孩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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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侠 - 474 个点赞 👍
这个女人可真是歹毒呀,这样的事居然能下得去手,这和变相投毒有什么区别呢?还是好邻居好闺蜜!
不懂就问:她女儿不打疫苗有什么后果?非要抱别人孩子顶上去?不管什么原因,伤害别人的孩子都不应该是借口!不知道这个被骗打疫苗的孩子会不会有后遗症?
这应该是刑事犯罪了吧!而且是两次了,故意!孩子如果连续接种疫苗,危害是长久的,当地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而不是调解!
男孩妈妈表示自己报警当天没有同意和解,第三天“小姐妹”又想通过朋友跟她和解,“还威胁我刺激我说,不和解的话,以后谁都别想好过。”
男孩妈妈到卫生服务中心查监控发现,确实是“小姐妹”带着自己儿子冒充她女儿来打的疫苗。甚至为了不让人看出来,还给男孩戴上了粉色帽子和口罩。
监控照片显示,当时“小姐妹”抱着小男孩,后面还跟着一位老太太。小男孩头上戴着粉色的鸭舌帽,被小姐妹紧紧抱在怀里,从姿势上看到,小男孩还在挣扎。
小男孩说,在叫号机上听到小女孩的名字后,自己就被带了过去打针,因为听到不是自己的名字,当时就拒绝了想跑,结果还是被抓回来。
不仅如此,男孩妈妈通过倒查监控录像发现,半年前,儿子就已经被“小姐妹”带过去打了一次疫苗。男孩表示,当时因为害怕,所以没有跟家长说。
据男孩妈妈介绍,当时报警后,“小姐妹”在派出所希望能和解,表示她有“难言之隐”。因为男孩身体好,女孩身体不好,所以就把男孩带了过去。
这次要看未成年人保护法能不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了。期待后续,坚决不能合解。
刚看到,已经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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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丫妈咪 - 28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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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蟆 - 238 个点赞 👍
这可真是不当人啊。
因为怕疫苗不全影响孩子上学就带别人孩子去打疫苗?什么狗玩意啊。
别说现在疫苗已经不影响义务教育入学,就是影响,你真打不了,去开证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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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昀 - 1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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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 - 144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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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律师 - 10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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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虎王 - 78 个点赞 👍
唉,我是特别不理解为什么会有人相信别人给自己带孩子的。
前几天的7岁自闭症儿童参加研学夏令营走丢遇难,4个老师看7个孩子也能走丢。
再前段时间,7岁小孩参加补习班结果从楼上掉下去摔死,连立案都不立。
怎么会有人信别人会帮自己好好带孩子的?
这个世界或者至少在我们这片土地上,厌童的人极其多,别说别人了,就连你老公也不一定爱你的孩子,就连你自己,对你孩子都有不耐烦的时候。你怎么能相信别人会好好对待你的孩子?
很多人说补习班其实是托管,因为很多家长要上班,暑假孩子无人看管。
首先我举例的事件里,它明确说了是补习班,补习幼小衔接的内容,不存在什么托管。其次,即使是暑期托管,也是一般从早上到下午四五点(我们这边暑期托管机构的时间表),家长下班到家起码都七八点了,不论是托管还是补习,都没有解决家长上班无法看管小孩的难题。
而在标题里的事件里,一个因为带娃而认识的宝妈,你愿意列为朋友那是你的自由,我是绝对不会把在同一小区认识的即使超过十年的宝妈当做朋友的,我也不会让单独孩子去别人家或者让别的宝妈单独带走孩子。我不认为这种相识基础的人是可以信赖让对方带孩子的朋友。
当然,各有各的想法,你觉得可以把孩子交给别人照顾,那就交吧。但是这样现实短时间内就有三个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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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小星 - 57 个点赞 👍
未成年人保护法,又是在需要的时候美美的隐身了
就邻居而言,有明白人说说,适用什么法律条款么?
卫生服务站属实冤枉,全国每年几百万儿童接种,接种了几十年,就出了这么一个事情,绝对是个例中的个例,如果据此索赔和整改整个行业的话,留给好人的路属实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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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石 - 5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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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啥大不了 - 44 个点赞 👍
- 该女子是不是惯犯?婴幼儿需要打很多针疫苗,她的认知和道德水准很难不让人怀疑
2.建议男孩妈妈带孩子去全面体检,包括传染病,比如艾滋病
3.加害者一家的道德水准让她们周围的人,包括她孩子就读的学校面临不可控风险,建议周围人留意。
4.我们这近俩年打疫苗都要录脸的,可以推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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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里 - 21 个点赞 👍
看完新闻第一感觉: 这个小姐妹也太缺德了,丧尽天良。
再一思考: 虽然很缺德,但是违法吗?违反了哪条法律?
再一想: 如果这个案例违法,那么佛山那个趁父母不在强制抽血的,是不是也违法?
嗯,这个话题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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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数大还不洗澡 - 20 个点赞 👍
太奇葩了,这种朋友。
而且干这种事的理由更是非常奇葩。
据男孩妈妈介绍,当时报警后,“小姐妹”在派出所希望能和解,表示她有“难言之隐”。因为男孩身体好,女孩身体不好,所以就把男孩带了过去。
男孩妈妈猜测,小姐妹是担心疫苗没打全,影响孩子入学,如果因为身体原因没有打疫苗,怕到学校受到歧视。
从现在来说,这个小姐妹和卫生服务中心都是有责任的。
目前最害怕的是打多了疫苗对于身体有副作用疾控中心表示,因为之前没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没有办法得到一个确切的结论。不过重复接种的流脑和百白破疫苗均为灭活疫苗,理论上对机体损害较小。男孩目前无异常,将持续观察3个月(复查心电图、肝功能等)。
第一,这个闺蜜承担的是健康权之类的法责任
第二,这个卫生服务中心是补充责任。
类似于活动组织者和专业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第1198条第2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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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法律 - 1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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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人师 - 1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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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腿王 - 9 个点赞 👍
这就是我对人性始终保持警惕的原因。
最近我跟我老婆经常聊的一个话题,就是什么时候对我儿子放手,让他独立面对社会。
我是非常早就独立面对社会了,我爸妈几乎没管过我,7岁前放到农村,一次都没去看过我,接回身边后我爸连我多大都不知道。
我的童年甚至青少年九死一生,好几次濒临死亡,我妈几乎不知道或毫无反应。
所以我对人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因为我爸妈就极度不靠谱,我没法相信任何人。
坦率的说我对我儿子保护的很好,原因就是基于我自己童年的经历。
在我成为父亲后,回想我爸妈的作为,让我瞠目结舌,每次去看他们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怎么面对,不知道他们是怎么做到若无其事的。
我不会把我儿子交给别人,认识的人都不放心,还是不相信人性。
我确定我自己是好人,但我不敢保证别人也是。而生命和健康是经不起假设的。
大理自闭症男孩走的那条路我们在出事前也有过,也是报的团,我老婆说让我儿子一个人跟团,我坚决反对,于是我跟他一起上山的,期间事故连发,当时就觉得那地方有问题,提前近一个小时就走了。
没办法,人性,制度,国情都让我不敢轻易放手。
产生信任是一个很复杂,很系统的事。必须从大到小都做好,比如全民素质的提高,法治的细化和执行,我们的大环境是完全无法支撑全民信任体系的。
说的再极端点,支付宝产生的背景就说明了一切,按理来说,支付宝这东西就不应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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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关注 - 8 个点赞 👍
1818黄金眼果然是无奇不有。
最后追究起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少是有责任的,没做好核对之类的,但个人觉得,社区其实挺冤的,实在是无妄之灾。
卫生服务中心自然有义务核对受种人、接种疫苗等信息,但问题是,小孩子表达能力有限,且主观上可能想逃避打针,一般也只能和家长核对。
医生问是不是叫叫这个名字,是不是打这个疫苗,家长说是,那也就核对过了,还指望医生干什么呢?
这次小孩六岁了,且男扮女装,医生没认出来,或许多少有些过于疏忽。但小孩男女差别也不一定很大,孩子也可能为了不打针,谎称不是自己,或者挣扎得很厉害。如果我是医生,我也想不到,还有人能抱别人家小孩来打疫苗。家长都核实了,还能有问题?
看新闻,公安是行政立案,估计邻居的处罚也不会太重,也没办法。我并不主张严刑峻法,什么事都生硬地往重罪的法条靠。
希望受害儿童的家长在民事索赔上坚决一些。不过,这是灭活疫苗,感觉大概率不会有特别明显的能检查出来的危害。民事上或许也很难获得特别高的赔偿。就挺无奈的。
可能还是要做好科普教育,强调预防接种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卫生改善明显,身边人接种率高了后,相当于有免疫墙,不接种危险没那么明显,我确实感到有主张不接种疫苗的声音,尤其是部分“民间传统医学爱好者”。这风气任由它不能蔓延。
我也希望疫苗技术本身能有进一步发展,不良反应的比率和程度都能进一步下降。我自己的两个孩子,打了麻腮风疫苗后都发了两天烧;看网上的说法,发烧的比例也不低。难免有家长心疼。
最后,有财政负担的疫苗保险制度也需要推广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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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阿 - 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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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需要 - 4 个点赞 👍
这个事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上有责任但也有点无辜。
我就想问你见过哭闹不想打针的小孩,为了不打针说啥的都有,每一个你都要验户口本?那这工作不用做了。
因为奇葩案例拖累全社会的效率是不应当的。
因奇葩案例简单处理批评一下也就罢了,千万别搞什么以后打针都要带户口本验明正身的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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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nmusic - 3 个点赞 👍
有一说一,即使不打疫苗,她女儿也大概率不会得病,为什么?因为有集体免疫。
相当于自己不交暖气费不开暖气,蹭隔壁的温度。
而小男孩则被开了双倍暖气,热得满头大汗,以便让邻居能正好获得适宜的温度。
多缺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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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智刚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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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sfw li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