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这种朋友。
而且干这种事的理由更是非常奇葩。
据男孩妈妈介绍,当时报警后,“小姐妹”在派出所希望能和解,表示她有“难言之隐”。因为男孩身体好,女孩身体不好,所以就把男孩带了过去。
男孩妈妈猜测,小姐妹是担心疫苗没打全,影响孩子入学,如果因为身体原因没有打疫苗,怕到学校受到歧视。
从现在来说,这个小姐妹和卫生服务中心都是有责任的。
目前最害怕的是打多了疫苗对于身体有副作用疾控中心表示,因为之前没有这样的情况发生,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没有办法得到一个确切的结论。不过重复接种的流脑和百白破疫苗均为灭活疫苗,理论上对机体损害较小。男孩目前无异常,将持续观察3个月(复查心电图、肝功能等)。
第一,这个闺蜜承担的是健康权之类的法责任
第二,这个卫生服务中心是补充责任。
类似于活动组织者和专业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第1198条第2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