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某因饲养的烈性犬咬死他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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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知苹果 - 685 个点赞 👍
杀手市场就是被这种人给搞乱了
在原来,绑了人撕票是一个价,乱狗咬死又是一个价。杀人是要偿命的,所以加服务可是要加钱的。
现在倒好,直接乱狗咬死,不仅不偿命,顶多6年多就出来了
唉,市场就是被这种人给卷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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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轩 - 571 个点赞 👍
找到了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2023)豫0482刑初542号,看了相关事实就知道为什么非常「刑」了: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金更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据裁判文书记载,有证人称三只狗有「六七十公分那么高」),尽管三只狗曾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被告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现场勘查表明,养狗用的铁笼底部无铁网阻断、铁笼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松逃脱,顶部也无铁丝网。

至于这几条狗的危险程度有多高,结合证人对案发经过的讲述也可见一斑:直接咬破被害人大动脉致其当场死亡,且在路人用木棍防身时,即便棍子都被打折了还是不停嚎叫。
说到其中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过失」了,有两种情况:
1、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判决依据的是第一种过失理论,判决书是如此论述的:
关于高金更提出“是狗给被害人咬死的,我不认罪”及辩护人提出“高金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养的狗会将人咬死,且涉案犬只被被告人拴在铁笼内,当时其本人不在现场,对于涉案犬只将被害人咬死是被告人无法预见的,应属于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证实,高金更饲养的犬只曾多次咬伤他人,证明其对涉案犬只会咬伤他人是明知的,其将涉案犬只圈养在羊场门口的铁笼内,并且铁笼留有涉案犬只可以随意进出的间隙,高金更主观上应当预见其饲养的犬只会从铁笼内窜出咬伤路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涉案犬只将被害人咬死,被害人的死亡与高金更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即便假设被告人换一种方式,辩称自己意识到了烈性犬的伤人隐患、已经采取了措施避免犬只逃出笼子,同样难逃刑事责任。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自以为狗被关起来了,但笼底留有较大空隙、犬只可以随意进出这一点,也属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的确,人是被狗咬死的,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没有预见到烈性犬可能咬死人的风险,或者预见到了但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轻信不会出现这种事,那就已经属于刑事层面的过失了,不是用一句「纯属意外」就可以一笔带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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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也有读者提到,为什么之前已经咬伤过人,但饲养者没有被判刑呢?
按照现行法律,过失致人受伤要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轻伤、轻微伤只能进行民事赔偿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若不是最终闹出人命,狗主人还是得以逍遥法外。而这也正体现了法律有待完善的地方:对于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烈性犬,有必要在发现违规饲养现象时就有法律依据可供执法部门介入,不要非等出了人命、发生重伤事件后才让正义姗姗来迟,否则迟到多了也就成了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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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 201 个点赞 👍
话说,如果我在路上看到有狗咬人,我拿块板砖一下把狗拍死了,然后狗主人出来说,他的狗很贵反正超过五千了,要报警抓我,不接受和解
那我会被抓起来坐牢吗?
对于这方面法律不太了解,好奇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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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拉布拉 - 174 个点赞 👍
说到这个,就得提我一个心理有问题的长辈。我小时候,她养了一条白色小狗。那条小疯狗,咬了不下几十个人。同族里,除了我以外的同辈都被咬伤过。那条疯狗除了站在沙发上突然袭击咬别人手掌,还喜欢钻桌底,在别人不备时突然撕咬别人脚掌。所以自从有那条狗在,我去她家永远穿着运动鞋,不肯换拖鞋。好几次被那条疯狗袭击都没咬穿我的鞋子(小时候的运动鞋都挺厚),所以从没被它咬伤。也正因为如此这长辈非常厌恶我,觉得我没有礼貌。她很喜欢看别人在她家被狗吓得战战兢兢的样子。狗咬人后,她也只会打哈哈装傻,甚至不会训斥狗。都是亲戚,所以它咬伤过这么多人,都没赔过钱。后来有一次我牵着自家几个月的幼犬过去,就把它吓得躲在角落里不肯出来。我才知道,原来这东西和它主人一样,也是欺软怕硬之徒。
说这些只是举个例子,让没见过疯狗的人了解下那些疯狗的主人都是什么狗样。他们中有些人是真不知道自家狗有危险性吗?不是的,他们只是享受这种让人怕的感觉罢了。何况这次事件的疯狗,之前甚至有过多次攻击人的经历。
所以我个人感觉,6年半,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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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 - 47 个点赞 👍
旧社会在权贵阶层、地痞流氓中,存在大量纵犬伤人现象,成为当时社会矛盾的标志性记忆之一。
这一现象与封建等级制度、贫富分化密切相关,受害者多为底层民众。受害者难以维权,甚至因反抗遭进一步迫害。
1934年6月18日,山东省荣成县南下河地区,贫农陈竹青遭地主张凤楷的恶犬袭击,反抗中击伤恶犬致其死亡。地主张凤楷随后逼迫村民为狗立碑,并追捕陈竹青要其为狗偿命。
黄继光17岁时,伪甲长诬陷黄继光打死了自己家的狗,强逼黄继光背死狗游乡,为狗披麻戴孝。
旧社会地主权贵、地痞流氓通过养狗强化对贫民的威慑,狗成为阶级特权的象征。反映了特权阶层对底层生命的漠视和人格尊严的践踏。
没想到无数人流血牺牲换来的新中国,到了2025年,依然无法有效的管理和消除纵狗伤人的现象,我就想问一下,先烈的血是不是白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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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看云流 - 39 个点赞 👍
之前艾特那条恶犬,对我说它是恶犬,不少人说它与其“被虐待致死”不如当初咬了人直接打死
说这话意思是要一刀切,管杀不管养
但为什么养狗不训狗,必须等出了事,咬了人才处理呢?
给一条恶犬洗澡,因为狗嘴套的意外死掉,互联网十八路诸侯讨董
主人的放纵,狗的攻击性,让一个家庭平白遭了无妄之灾,不知可再能见当时盛景

一大V常与微博某些群体对线,关注很久在这里也有三十万粉,连写十一篇回答对潘宏口诛笔伐
这图在当时真应景
下面仅只是大象新闻7-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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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九辰时潜而望云 - 28 个点赞 👍
总体来说感觉判的还是较轻。
因为这个大狗伤人甚至杀人的这个案件,这也不是第一期。
最逆天的还有这个狗主人的说法,狗咬死了其他人跟我没有关系。
这种狗主人就拉低了整个这种宠物饲养者的素质吧。
而且据我观察,这也不是第一起了很多狗主人他就是只关心宠物,忽视了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
但是把它归类成过失致人死亡之后,他相应的罪责刑就会往下移一下,这是一个过失类的,不是等同于故意,但是造成的后果其实也是很严重的。
第一个,如果我们看一下这个案情就会发现这个人早就肆无忌惮了
类似的这种人还是挺常见的,不管是在城市的地区还是说呃乡村地头,他们都是养了狗之后不进行管理,有的狗也不栓绳,有的也没有笼子,就那样散养的。
最后这狗有一天就给他们惹事儿了。
第二个之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为这个人的过失行为还是很明显的,他长期以来就是这样的想法,养的是大型犬种,但是不做任何必要的防备措施。
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另查明,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
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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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法律 - 14 个点赞 👍
有钱人想鲨人思路又打开了,先去受害人小区租房,找个鲨手养几只烈性犬,训练一下,搞成了付钱。判刑六个年,减减刑几年就出来了。
这种方式适合有钱人鲨更有钱的人,啧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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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c - 14 个点赞 👍
个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河南省高某在村头附近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饲养期间曾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却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显然高X是知道他的狗有攻击性的,但“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见,他们的狗咬死人,根本就不是过失导致,而是高X蓄意为之。
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养的狗,不是只咬死特定的人,而是危及了公共安全,实际上,根据描述,已经咬伤多人了,完全成立。烈性犬轻松就能咬死人,严重影响了这一区域的人身、财产安全,完全够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由此,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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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散 - 7 个点赞 👍
看看圣经怎么写的, 几千年了.
出埃及记, 21:28 (大约公元前13世纪, 对应咱们的商朝中期)
「如果牛触了男人或女人,以致死亡,那牛必须用石头打死,只是不可吃牛的肉;牛的主人却不必受刑罚。如果那牛以前常常触人,牛主也曾经受过警告,他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触死了男人或是女人,就要用石头把那牛打死,牛主也必要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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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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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挂了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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