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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某因饲养的烈性犬咬死他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此你怎么看?

安老师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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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河南省高某在村头附近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饲养期间曾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高某却不以为意,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显然高X是知道他的狗有攻击性的,但“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见,他们的狗咬死人,根本就不是过失导致,而是高X蓄意为之。

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养的狗,不是只咬死特定的人,而是危及了公共安全,实际上,根据描述,已经咬伤多人了,完全成立。烈性犬轻松就能咬死人,严重影响了这一区域的人身、财产安全,完全够得上“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由此,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陵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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