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2023)豫0482刑初542号,看了相关事实就知道为什么非常「刑」了: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金更饲养了三只大型烈性犬(据裁判文书记载,有证人称三只狗有「六七十公分那么高」),尽管三只狗曾多次扑倒、咬伤他人,但被告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现场勘查表明,养狗用的铁笼底部无铁网阻断、铁笼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松逃脱,顶部也无铁丝网。

至于这几条狗的危险程度有多高,结合证人对案发经过的讲述也可见一斑:直接咬破被害人大动脉致其当场死亡,且在路人用木棍防身时,即便棍子都被打折了还是不停嚎叫。
说到其中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过失」了,有两种情况:
1、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判决依据的是第一种过失理论,判决书是如此论述的:
关于高金更提出“是狗给被害人咬死的,我不认罪”及辩护人提出“高金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养的狗会将人咬死,且涉案犬只被被告人拴在铁笼内,当时其本人不在现场,对于涉案犬只将被害人咬死是被告人无法预见的,应属于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证实,高金更饲养的犬只曾多次咬伤他人,证明其对涉案犬只会咬伤他人是明知的,其将涉案犬只圈养在羊场门口的铁笼内,并且铁笼留有涉案犬只可以随意进出的间隙,高金更主观上应当预见其饲养的犬只会从铁笼内窜出咬伤路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涉案犬只将被害人咬死,被害人的死亡与高金更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即便假设被告人换一种方式,辩称自己意识到了烈性犬的伤人隐患、已经采取了措施避免犬只逃出笼子,同样难逃刑事责任。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自以为狗被关起来了,但笼底留有较大空隙、犬只可以随意进出这一点,也属于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
的确,人是被狗咬死的,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没有预见到烈性犬可能咬死人的风险,或者预见到了但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轻信不会出现这种事,那就已经属于刑事层面的过失了,不是用一句「纯属意外」就可以一笔带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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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也有读者提到,为什么之前已经咬伤过人,但饲养者没有被判刑呢?
按照现行法律,过失致人受伤要达到重伤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轻伤、轻微伤只能进行民事赔偿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若不是最终闹出人命,狗主人还是得以逍遥法外。而这也正体现了法律有待完善的地方:对于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烈性犬,有必要在发现违规饲养现象时就有法律依据可供执法部门介入,不要非等出了人命、发生重伤事件后才让正义姗姗来迟,否则迟到多了也就成了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