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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某因饲养的烈性犬咬死他人,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此你怎么看?

安老师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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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感觉判的还是较轻。

因为这个大狗伤人甚至杀人的这个案件,这也不是第一期。

最逆天的还有这个狗主人的说法,狗咬死了其他人跟我没有关系。

这种狗主人就拉低了整个这种宠物饲养者的素质吧。

而且据我观察,这也不是第一起了很多狗主人他就是只关心宠物,忽视了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

但是把它归类成过失致人死亡之后,他相应的罪责刑就会往下移一下,这是一个过失类的,不是等同于故意,但是造成的后果其实也是很严重的。

第一个,如果我们看一下这个案情就会发现这个人早就肆无忌惮了

类似的这种人还是挺常见的,不管是在城市的地区还是说呃乡村地头,他们都是养了狗之后不进行管理,有的狗也不栓绳,有的也没有笼子,就那样散养的。

最后这狗有一天就给他们惹事儿了。

第二个之所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是因为这个人的过失行为还是很明显的,他长期以来就是这样的想法,养的是大型犬种,但是不做任何必要的防备措施。

现场勘查,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无铁网阻断,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另查明,案发后,高某亲属赔偿了马某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案涉犬只虽然关于笼中,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很容易发生伤人危险,且案发前,高某饲养的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路人事件。

高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大型烈性犬疏于监管会发生咬死他人这一现实危险,只是根据以往犬只仅仅发生扑倒、咬伤他人赔钱了事的经验,以为只是小事,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熊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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