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披露资料显示,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尚未设立,这对宗庆后遗产纠纷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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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高看了这些富家子弟。
觉得他们从小耳濡目染,家族资源丰富,身边还有最懂管理和商业的一批人,自然就该是下一代企业领袖。
可真要回头看看宗馥莉的整个过往,你会发现这根本不是爽文里的大女主,而是一个既愚蠢,又贪婪,还不断自毁信用的继承人。
她不是败在什么外部势力,也不是败在对手手里,而是一步步把牌打烂,全败在自己的手上。
香港法院的裁决只是把过去这些年宗家遮掩的事翻了个底朝天。
现在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宗庆后在世时,对自己生前留下的资产,早就做过非常详细的安排。
宗馥莉不是没赢,相反,她赢得非常彻底,甚至可以说大赢特赢。
整个安排分两部分,一边是娃哈哈集团的全部股权和收益,归宗馥莉;另一边是存在海外的约20亿美元信托基金,设立三个子账户,分别由宗庆后的三名非婚生子女分得利息收益,但不得动用本金。
这是一个很平衡的解决方案。
宗馥莉全权掌控娃哈哈,其他三位子女在海外获得每年几百万美元的利息收入,但放弃对娃哈哈的所有权与公开身份。
这三个子女签字同意了,宗馥莉也签字同意了。
宗庆后为了平衡各方,把老派父亲能做的都做到了极致。
如果这套安排照章执行,那么宗家其实是皆大欢喜,外界也不会知道还有这三名子女存在,宗馥莉也可以名正言顺地当掌门,把娃哈哈从家族企业带入职业经理人时代。
但宗馥莉显然不满足。
她当时签署了《确认函》,表示完全同意并愿意推进信托设立。
这笔钱、这个公司、这个账户,从那一刻起,按理说是进入“执行遗愿”阶段了。
但现实是,她没有设立信托,甚至连第一阶段的框架都迟迟不签。
她先说用的是恒泰信托,后又换成TMF信托;前后拖了大半年,不停对信托结构提意见、修改条款,甚至要求加入自己的子女作为受益人,还要求担任信托保护人,掌握对信托期限的决定权。
说白了,她不是真的在“讨论执行方式”,而是在重谈分配规则。
这不但违反了宗庆后的原始安排,更打破了此前她与三位宗氏原告在协议中达成的共识。
于是,信托那边的三人暴走起诉,把整个宗家的“私产分割协议”和“私生子秘密”一股脑推上了台面。
公众不是因为好奇八卦才吃瓜,而是因为这背后的操作太典型了。
人们一直以为宗馥莉是被欺负的独女、是继承难题中的牺牲者,是“自己守着家业,还得面对宗老复杂的情感债务”。
但从现有的法院材料来看,她根本不是弱者,而是从一开始就拿到了最大的那一份,并且还想继续拿。
说她贪婪,不是情绪,是事实。
从她近几年的操作来看,几乎每一步都在削弱娃哈哈的独立性,把家族企业往自己名下的“宏盛集团”转移。
第一步,是把娃哈哈的利润层层注入自己控制的宏盛系公司。
用合同,用分销,用上下游交易做得滴水不漏,但实质就是利润转移。
第二步,是品牌授权。
在她的安排下,娃哈哈品牌被授权给多个子公司,但运营不当,基本全部失败。
这些授权项目多数是她亲自推动的,比如乳饮料新品、跨界联名、甚至娃哈哈电商平台,都没有出圈,也没有盈利。
最夸张的是,她还悄悄尝试把“娃哈哈”这个商标整个打包转移到自己控股公司名下。
这个商标的估值以千亿计,一旦转走,娃哈哈这块金字招牌将完全脱离集团本身。
好在这一步被国资委紧急叫停,不然娃哈哈恐怕现在就变成一个空壳了。
这不是猜测,而是当时上了新华社通稿的重大新闻。
更讽刺的是,宗馥莉过去在公众面前,向来以“创新者”、“改革者”的姿态出现。
她在公司内推行各种年轻化试验,甚至大胆起用了大量海归高管,自诩“专业团队运营”。
但实际效果是,凡是她主导的品牌,一个没做起来。
“营养快线”是宗庆后时代打下的基础;娃哈哈经典的“AD钙奶”“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线,从未更新迭代,反而因为渠道和品牌被她多次更改营销策略而节节败退。
至于王力宏代言娃哈哈十多年,是娃哈哈打出“青春饮料”地位的重要推手。
可她接手后直接解约,不仅没找到新的品牌形象,反而让“哇哈哈”这个名字开始在新一代消费者心中变得模糊。
她看不上老爸那套“粗放型”的代理制度,看不上过去靠大单品、铺渠道的打法。
可她换上“互联网思维”“个性IP”“网红联名”之后,娃哈哈的市场占有率一年不如一年。
自己搞的电商平台砸了几个亿,最后只能悄悄关停。
本质上说,她不懂产品,更不懂消费者。
更严重的是,她连“信任”这种企业根基都玩脱了。
这次信托风波,其实完全可以私下解决。
哪怕信托账户出了问题,她也可以再出面修补,跟三位子女协调一个新的分配方案。
只要还在体系内解决,就不会炸开。
但她的选择是“把事情推给律师”,一味否认过去的书面协议有效性。
她忘了,家族信托不是随便写的纸条,而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在香港法院手里,它比她一切口头否认都更有说服力。
结果呢?
香港高院冻结了信托资金;三名子女不仅起诉,还拿出了各种文件和对话记录;整个宗家的安排被曝光;宗庆后“清廉一生”的形象遭到重创;“娃哈哈”作为民族品牌也失去了道德高地。
而她本人,则彻底从“独立女性”变成了“毁家败业的长女”。
现在她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信任;即使还坐在董事长的位置上,也坐不稳了。
过去十年里,中国企业界不缺失败的富二代。
但像宗馥莉这样,本来已经稳赢,却非要“自毁长城”的,还真是罕见。
她的问题,不只是狂妄自大,不只是信用破产,还在于她从来就不是一个“聪明人”。
聪明人知道止盈、知道妥协、知道平衡,而她一心想要把盘全部吃下,不肯分一点出去。
最终把整桌牌全搅烂了。
这个故事没有赢家。
宗庆后的努力被拉下神坛,宗家子女彼此对簿公堂,娃哈哈的品牌信誉下降,连普通消费者都开始对这个老品牌不再信任。
但这个故事,有个非常清楚的教训:
在一个靠信任立家的企业里,最不能犯的错,就是撕毁信任。
宗馥莉就是那个把这条红线一脚踹碎的人。
她不是大女主,而是把一副好牌打成烂摊子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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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一出来,所有人都看傻眼了,
香港高等法院一纸披露,直接将娃哈哈家族的情况展露出来,把其底裤给掀开了。原本宗庆后老爷子生前一直惦记着的离岸家族信托,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设立。
这下可热闹了,这已经不是分多分少的问题,
这是这笔钱,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的问题,
很多人以为,老爷子写了条子,女儿签了字,这事就板上钉钉了。
以为有张纸,有几个签名,几百亿的安排就稳了,现在看来,是把人性想得太简单,也把法律想得太简单。
宗老爷子生前,写了手写指示,说要给三个子女每人 7 亿美元,搞个不动本的信托,让他们吃利息。
他还委托宗馥莉去办这件事,宗馥莉也签了确认函,同意了。
看上去是不是天衣无缝,
一个有心给,一个答应办,
但问题就出在这个“办”字上事情拖着拖着,老爷子人没了,信托的法律文件始终没签,资产也就没正式装进去。
现在香港法院披露的就是这个事实,计划是计划,现实是现实,中间隔着一道法律的天堑。
这对那三个子女来说,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他们从一个“信托受益人”的身份瞬间变成了一个“债权人”;甚至连“债权人”都或许算不上。
受益人是什么,
是这笔钱已经是你的了,你躺着等收钱就行,
现在信托不存在,这笔钱在法律上就还是建浩公司名下的资产,而这家公司的董事,是宗馥莉。
他们现在要做的,不是去“拿”钱而是要先打官司,证明这笔钱“应该”是他们的。
这难度,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他们的诉求,是要求法院认定,那个汇丰账户里的钱,就是信托财产,宗馥莉有责任把这个信托搞定。
这在法律上,叫“确认之诉”,先要把这个权利给确认下来。
香港法院这次的裁决,说白了就是一个财产保全。
就是先把那个存着 18 亿美元的账户给冻结了,不让宗馥莉再动里面的钱,免得将来杭州法院判下来,账上没钱了,判决成了一张白纸。
所以别听外面瞎嚷嚷什么谁输谁赢,这连前菜都算不上。
香港法院只是个保安,把门看住了,真正的重头戏,在杭州的法庭上。
那杭州法院会怎么判,
这就更有意思了,因为在这儿里面,牵扯到了两种完完全全不一样的法律体系。
香港是普通法系,讲究判例,也承认一种叫“推定信托”或者“建设性信托”的东西。
简单说就是虽然你没签正式的信托合同,但你的行为、你的意图、资金的路径,都表明了你要设立信托,那法院就可以“推定”这个信托是成立的。
原告方在香港打官司,核心依据就是这个,
他们想让法院相信,宗老爷子的意图那么明确,钱都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这事儿就应该算成。
但主战场在杭州,中国内地是大陆法系,法律条文怎么写,就得怎么来。
《信托法》明确地写着,设立信托这一行为,要采用书面这样的形式,进而签订信托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这个信托在内地法律框架下,成立的根基就非常薄弱。
虽然宗老爷子有手写指示,宗馥莉有委托书和确认函,但这些能等同于一份正式的、条款完备的信托合同吗?
这就要看杭州的法官怎么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了。
是严格按照法条,认定“无书面不信托”,还是会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参考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这就是本案最大的看点,也是最大的悬念,
这几乎是在两种法律文化之间走钢丝,
再看宗馥莉这边,她的说法是,信托没成立,是因为双方在一些细节上没谈拢,比如她想把自己的子女也加进受益人名单,但被对方拒绝了,所以才耽搁了,不是她故意不办。
这个理由,听起来是不是很熟悉,
所有拖着不办的事,最后都可以归结为“细节问题”。
但法律不看这个,法律只看结果,
结果就是,信托没成立,钱还在她控制的公司账户里。
更有杀伤力的一点是,宗庆后留下的两份遗嘱里,无论是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受益人里都没有这三个子女。
这就很要命了,
这意味着,如果这个信托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那他们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他们的全部希望,都压在了那个“口头承诺”和几张“意向文件”上想以此来对抗白纸黑字的遗嘱。
所以你看,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豪门恩怨,这是一场教科书级别的法律风险课。
它告诉所有有钱人,家庭内部的承诺,不管说得多么好听,写得多么动情,如果不懂法律,不走完程序,最后都可能是一场空。
老爷子生前或许想的是,血浓于水女儿会听话,将事情妥善办理。
他或许未曾料到,在他离去之后,人性竟会变得这般直接,而法律也会变得如此冰冷。
他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却在一个最基本的财产安排上,留下了这么大的一个口子。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现在球踢给了杭州的法官,
这一判不但决定着百亿资产的归属,也或许会对未来中国富豪的家族财富传承方式,造成深远的影响。
所有人都盯着看,看法律的刚性,和人情的温度,到底哪一个会占上风。
但不管结果如何,有一方是肯定赢了,
那就是律师们,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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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零一还是欧一 - 11 个点赞 👍
第一个,这个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时间太仓促了。
不管是这个信托基金的设立,包括前期协议的签署都是在2024年,这个时候钟老板的身体已经非常不好了,所以造成这个协议最终没有彻底的完善落地。
其次是宗庆后就信托设立签署的一份委托书,时间是2024年2月2日,委托人是宗庆后,受托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签署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同意委托书。
这份文件明确了信托设立的方式和建浩公司的资产分配:一、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设立3个境外信托,分别以三子女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二、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信托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能就利息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三、建浩公司持有资产分为汇丰银行账户和其他银行账户两部分,信托标的资产是汇丰银行账户下资产,完成信托设立之后,建浩公司所有在其他银行的资产利益归属于宗馥莉。
再次是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一份协议,时间是2024年3月14日,即宗庆后去世(2024年2月25日)20天左右。
第二个,这对于所有的遗产纠纷都是一个警告。
提前尽早的要有一个公证遗嘱。
毕竟我们常说的就是众口难调,兄弟二人不能相容。
农村的兄弟因为这个几亩地几分的宅基地就会打起来,更不用说这是几十个亿的巨额资产。
所以考虑的建立一个信托,然后让这个大女儿来担任一起担任委托人这个想法。如果是在东老板活着的时候还行,他一旦没了这个想法,完全就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第三个现在主要的压力在于杭州法院这边。
类似于现在的结果,就像是一个诉讼中止的时期,香港高院在等待着杭州法院跟浙江省高院的处理。
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案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另外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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