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一出来,所有人都看傻眼了,
香港高等法院一纸披露,直接将娃哈哈家族的情况展露出来,把其底裤给掀开了。原本宗庆后老爷子生前一直惦记着的离岸家族信托,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设立。
这下可热闹了,这已经不是分多分少的问题,
这是这笔钱,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的问题,
很多人以为,老爷子写了条子,女儿签了字,这事就板上钉钉了。

以为有张纸,有几个签名,几百亿的安排就稳了,现在看来,是把人性想得太简单,也把法律想得太简单。
宗老爷子生前,写了手写指示,说要给三个子女每人 7 亿美元,搞个不动本的信托,让他们吃利息。
他还委托宗馥莉去办这件事,宗馥莉也签了确认函,同意了。
看上去是不是天衣无缝,
一个有心给,一个答应办,
但问题就出在这个“办”字上事情拖着拖着,老爷子人没了,信托的法律文件始终没签,资产也就没正式装进去。
现在香港法院披露的就是这个事实,计划是计划,现实是现实,中间隔着一道法律的天堑。
这对那三个子女来说,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他们从一个“信托受益人”的身份瞬间变成了一个“债权人”;甚至连“债权人”都或许算不上。
受益人是什么,
是这笔钱已经是你的了,你躺着等收钱就行,
现在信托不存在,这笔钱在法律上就还是建浩公司名下的资产,而这家公司的董事,是宗馥莉。
他们现在要做的,不是去“拿”钱而是要先打官司,证明这笔钱“应该”是他们的。

这难度,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他们的诉求,是要求法院认定,那个汇丰账户里的钱,就是信托财产,宗馥莉有责任把这个信托搞定。
这在法律上,叫“确认之诉”,先要把这个权利给确认下来。
香港法院这次的裁决,说白了就是一个财产保全。
就是先把那个存着 18 亿美元的账户给冻结了,不让宗馥莉再动里面的钱,免得将来杭州法院判下来,账上没钱了,判决成了一张白纸。
所以别听外面瞎嚷嚷什么谁输谁赢,这连前菜都算不上。
香港法院只是个保安,把门看住了,真正的重头戏,在杭州的法庭上。
那杭州法院会怎么判,
这就更有意思了,因为在这儿里面,牵扯到了两种完完全全不一样的法律体系。
香港是普通法系,讲究判例,也承认一种叫“推定信托”或者“建设性信托”的东西。

简单说就是虽然你没签正式的信托合同,但你的行为、你的意图、资金的路径,都表明了你要设立信托,那法院就可以“推定”这个信托是成立的。
原告方在香港打官司,核心依据就是这个,
他们想让法院相信,宗老爷子的意图那么明确,钱都准备好了,就差临门一脚,这事儿就应该算成。
但主战场在杭州,中国内地是大陆法系,法律条文怎么写,就得怎么来。
《信托法》明确地写着,设立信托这一行为,要采用书面这样的形式,进而签订信托合同
没有书面合同,这个信托在内地法律框架下,成立的根基就非常薄弱。
虽然宗老爷子有手写指示,宗馥莉有委托书和确认函,但这些能等同于一份正式的、条款完备的信托合同吗?
这就要看杭州的法官怎么去解释和适用法律了。
是严格按照法条,认定“无书面不信托”,还是会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参考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这就是本案最大的看点,也是最大的悬念,

这几乎是在两种法律文化之间走钢丝,
再看宗馥莉这边,她的说法是,信托没成立,是因为双方在一些细节上没谈拢,比如她想把自己的子女也加进受益人名单,但被对方拒绝了,所以才耽搁了,不是她故意不办。
这个理由,听起来是不是很熟悉,
所有拖着不办的事,最后都可以归结为“细节问题”。
但法律不看这个,法律只看结果,
结果就是,信托没成立,钱还在她控制的公司账户里。
更有杀伤力的一点是,宗庆后留下的两份遗嘱里,无论是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受益人里都没有这三个子女。
这就很要命了,
这意味着,如果这个信托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那他们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他们的全部希望,都压在了那个“口头承诺”和几张“意向文件”上想以此来对抗白纸黑字的遗嘱。
所以你看,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豪门恩怨,这是一场教科书级别的法律风险课。
它告诉所有有钱人,家庭内部的承诺,不管说得多么好听,写得多么动情,如果不懂法律,不走完程序,最后都可能是一场空。
老爷子生前或许想的是,血浓于水女儿会听话,将事情妥善办理。
他或许未曾料到,在他离去之后,人性竟会变得这般直接,而法律也会变得如此冰冷。

他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却在一个最基本的财产安排上,留下了这么大的一个口子。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讽刺,
现在球踢给了杭州的法官,
这一判不但决定着百亿资产的归属,也或许会对未来中国富豪的家族财富传承方式,造成深远的影响。
所有人都盯着看,看法律的刚性,和人情的温度,到底哪一个会占上风。

但不管结果如何,有一方是肯定赢了,
那就是律师们,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